瑞士債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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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瑞士債法典》於1911年3月3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與《瑞士民法典》於1912年1月1日同時生效,因此在瑞士齣現瞭民法典和債法典並立的有趣現象。瑞士聯邦議會通過關於增補瑞士民法典的聯邦法,將《瑞士債法典》視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編(債法),《瑞士債法典》遂成為《瑞士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不過《瑞士債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對的獨立性。

  《瑞士債法典》共有五編:一、總則;二、各種閤同;三、商事公司與閤作社;四、商事登記、公司名稱和商業帳簿;五、有價證券。瑞士聯邦議會對《瑞士債法典》的相關條文進行瞭多次修訂,本部《瑞士債法典》的最新修訂於2017年1月1日。瑞士民法典首次將現代商法的內容納入到債法體係中,其獨特的立法模式對後世各國民商閤一的立法模式産生重大影響。
好的,這是一本名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與實踐:爭端解決機製的演進與未來》的圖書簡介,完全不涉及您提到的《瑞士債法典》內容,力求詳實、自然、專業。 --- 圖書名稱:《世界貿易組織法律與實踐:爭端解決機製的演進與未來》 內容簡介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浪潮中,世界貿易組織(WTO)作為維係多邊貿易體製的基石,其核心的爭端解決機製(DSU)是保障國際貿易規則得以有效實施的關鍵。本書深入剖析瞭自關貿總協定(GATT)時代遺留問題到WTO建立,特彆是進入“後多哈時代”以來,WTO爭端解決體係所經曆的深刻變革、麵臨的嚴峻挑戰以及未來的潛在發展路徑。 本書並非一部對WTO法律條文的簡單羅列,而是力圖從曆史的脈絡、製度的構建、關鍵判例的分析以及地緣政治的博弈等多個維度,構建一個全麵、立體、富有洞察力的分析框架,旨在為法學研究者、國際商務從業人員、政策製定者以及關注全球治理的讀者提供一套精深的參考工具。 第一部分:製度的起源與基礎——從GATT到WTO的轉型 本部分首先迴顧瞭多邊貿易體製從關貿總協定嚮世界貿易組織的曆史性跨越。重點闡述瞭GATT體製下爭端解決機製的局限性,尤其是其“一攬子拒絕”原則所帶來的執行睏境,這為WTO爭端解決體係的建立埋下瞭深刻的製度驅動力。 隨後,本書詳細解讀瞭《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的結構性創新。這包括對“磋商階段”的強製性要求、“專傢組設立”的簡化程序、以及“上訴機構”製度的開創性設計。我們特彆關注瞭DSU如何通過引入強製性的、具有約束力的裁決,極大地增強瞭國際貿易規則的可執行性。在這一部分,我們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探討瞭DSU在設計理念上如何藉鑒瞭國際司法和仲裁的元素,並探討瞭其在多邊主義框架下特有的“成員驅動”特徵。 第二部分:核心機製的深入剖析與關鍵判例研究 本書的第二部分是全書的理論核心,聚焦於DSU運作中的關鍵環節。 一、磋商與專傢組階段的策略博弈: 我們詳細分析瞭磋商階段的價值,並剖析瞭成員方如何利用此階段進行政治性施壓或證據收集。在專傢組階段,本書係統梳理瞭“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之間的張力。通過對一係列標誌性案件的深入剖析,如“雞肉案”(EC—Asbestos 裁決對專傢組職權的影響)、“轉基因玉米案”(US—Biotech Products 對科學證據的采信標準),我們揭示瞭專傢組在解釋WTO協定條款時所展現齣的司法能動性邊界。 二、上訴機構:從“仲裁庭”到“常設法院”的爭議: 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 AB)無疑是WTO爭端解決機製中最具爭議性和影響力的組成部分。本書用瞭大量篇幅來研究AB的製度特徵,包括其法官的遴選標準、任期安排、以及“法律解釋”的權威性。通過對“US—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 on Certain Hot-Rolled Steel Products from Japan”(Hot-Rolled Steel)等案件的研判,我們探討瞭AB如何逐步發展齣類似於國內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動性,尤其是在“審慎性條款”(如國傢安全例外、發展中國傢待遇)的解釋上。 三、執行與報復:機製的“牙齒”: 爭端解決的終極目標是閤規。本部分詳細解讀瞭授權報復的程序,包括Cross-Retaliation(交叉報復)的限製與實踐。我們分析瞭在成員方拒絕執行裁決的情況下,報復措施的閤規性邊界,並對比瞭“自動授權”與“仲裁裁決”在實際應用中的效率差異。 第三部分:危機降臨——上訴機構停擺的深層原因與係統性衝擊 本書的第三部分直麵當前WTO爭端解決體係麵臨的生存危機——上訴機構的“癱瘓”。 我們認為,這次危機並非孤立的事件,而是多重因素交織作用的結果:一是美國對“司法能動性”的結構性不滿,特彆是針對AB在特定案件中對美國貿易救濟措施解釋的裁決;二是關於“法官任期問題”的技術性爭端,本書詳盡還原瞭美國方麵對此問題的法律論點與政治操作邏輯;三是發展中國傢對“成員驅動”原則被削弱的擔憂。 上訴機構的停擺對全球貿易治理造成瞭“無法上訴的裁決”這一製度性真空。本書分析瞭這種真空狀態下,成員方采取的替代性策略,如訴諸單邊行動、重啓雙邊磋商,或轉嚮“多方臨時上訴安排”(MPIA)。我們評估瞭這些替代方案在法律約束力、程序效率和政治接受度方麵的根本缺陷。 第四部分:麵嚮未來的重塑——DSU改革的路徑與展望 在係統分析危機成因後,本書的最後一部分著眼於未來的改革方嚮。我們探討瞭當前關於DSU改革的主要提議,包括: 1. 上訴機構的結構性調整: 討論瞭關於設立“常設上訴庭”與“隨機分配上訴小組”的兩種主要改革方案的優劣。 2. 專傢組職權範圍的界定: 探討如何平衡專傢組在解釋復雜條款時的靈活性與成員方對可預測性的需求。 3. 數字化貿易與DSU的適用性: 鑒於數字貿易規則在現有WTO協定中的相對空白,本書探討瞭DSU如何應對如數據流動、數字服務稅等新興貿易議題帶來的法律解釋挑戰。 本書的結論部分強調,DSU的未來不僅取決於法律條文的修訂,更取決於主要經濟體對多邊主義價值的政治承諾。隻有通過包容性的談判,纔能重建一個功能完備、公正可信的爭端解決體係,確保全球貿易的穩定與繁榮。 --- 目標讀者: 國際法、國際關係、經濟學領域的高校師生;從事國際貿易、跨境投資的律師及企業閤規人員;外交、商務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政策分析師。 本書特點: 結構嚴謹,論證深入,大量引用瞭DSU實踐中的一手文件和關鍵裁決文本,兼具學術深度與實務指導價值。

著者信息

譯校者簡介

趙希璿


  現 職
  中國駐加蓬共和國大使館經濟商務參贊處

  學 曆
  中山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

  經 曆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2014年度訪問學者

譯者簡介

唐偉玲


  現 職
  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學 曆
  瑞士洛桑大學法律係
  Diplôme d'Etudes en Langue Française
  Diplômes de l’Alliance française

  經 曆
  聯閤國歐洲總部工作,負責新聞處下屬機構的政府官方正式齣版物

於海湧

  現 職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山大學中國立法研究大平颱執行主任
  中山大學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兼 任
  廣東省法學會民商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學 曆
  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後

  經 曆
  2005年度和2016年度瑞士比較法研究所高級訪問學者
 

圖書目錄

緻謝/於海湧
譯者序────世界上第一部民商閤一的優秀民法典/於海湧
譯者說明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債的發生(§§ 1-67)/3
第二章 債的效力(§§ 68-113)/26
第三章 債的消滅(§§ 114-142)/40
第四章 債的類型(§§ 143-163)/47
第五章 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 164-183)/53

第二編 各種閤同
第六章 買賣閤同與互易閤同(§§ 184-238)/59
第七章 贈與閤同(§§ 239-252)/78
第八章 租約(§§ 253-274g)/82
第八章之二 土地租約(§§ 275-304)/107
第九章 藉貸閤同(§§ 305-318)/118
第十章 勞動閤同(§§ 319-362)/121
第十一章 承攬閤同(§§ 363-379)/182
第十二章 齣版閤同(§§ 380-393)/188
第十三章 委任閤同(§§ 394-418v)/192
第十四章 無因管理閤同(§§ 419-424)/208
第十五章 行紀閤同(§§ 425-439)/210
第十六章 運輸閤同(§§ 440-457)/214
第十七章 授權代理人和其他商務代理人閤同(§§ 458-465)/219
第十八章 指示閤同(§§ 466-471)/221
第十九章 保管閤同(§§ 472-491)/223
第二十章 保證閤同(§§ 492-512)/229
第二十一章 賭博和博彩(§§ 513-515a)/242
第二十二章 終身定期金和終生扶養閤同(§§ 516-529)/243
第二十三章 簡易閤夥閤同(§§ 530-551)/247

第三編 商事公司與閤作社
第二十四章 無限公司(§§ 552-593)/255
第二十五章 兩閤公司(§§ 594-619)/265
第二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 620-763)/272
第二十七章 股份兩閤公司(§§ 764-771)/360
第二十八章 有限責任公司(§§772-827)/362
第二十九章 閤作社(§§ 828-926)/390

第四編 商事登記簿、商業名稱和商業帳簿
第三十章 商事登記簿(§§ 927-943)/422
第三十一章 商業名稱(§§ 944-956)/430
第三十二章 商業帳簿和財務會計報告(§§ 957-964)/433

第五編 有價證券
第三十三章 記名證券、無記名證券和指示證券(§§ 965-1155)/452
第三十四章 債 券(§§ 1156-1186)/509

1911年3月30日聯邦法的暫行規定/521
1962年3月23日修正案的最終規定/521
2005年12月16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2
2011年6月17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5
2011年12月23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5
2014年12月12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6
2015年9月25日修正案的暫行規定/527
第八章和第八章bis的最終規定/527
第十章的最終規定和暫行規定/528
第十三章第四節的最終規定/531
第二十章的暫行規定/532
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三章的最終和暫行規定/533
第二十六章的最終規定/537
第三十四章第二節的最終規定/540

譯後記────那片離天堂最近的地方/於海湧

圖書序言

譯者序

世界上第一部民商閤一的優秀民法典


  2016年6月我們翻譯齣版《瑞士民法典》以後,經常會遇到一些學者好奇地追問:你們是否還繼續翻譯《瑞士債法典》?熟悉瑞士民法的學者都知道,完整意義上的瑞士民法典,其實是由《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兩部法典共同組成的。

  大陸法係的國傢中,法國、德國、日本均採用「民商分立」的立法製度,在民法典之外,另有專門規範商事交易關係的商法典;瑞士則首創瞭「民商閤一」的立法體例,在《瑞士民法典》之外,不再另行製定商法典,但有趣的是,《瑞士民法典》中並無單獨的債法編,而是另有獨立的《瑞士債法典》。

  《瑞士民法典》於1907年12月1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瑞士債法典》則於1911年3月30日在聯邦議會審議通過,兩部法典同時於1912年1月1日生效,因此在瑞士齣現瞭民法典和債法典並立的有趣現象。瑞士聯邦議會通過關於增補瑞士民法典的聯邦法,將《瑞士債法典》增補為《瑞士民法典》的第五編(債法),《瑞士債法典》遂成為《瑞士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但《瑞士債法典》仍以法典的形式保持其相對的獨立性。因此,實質意義上的瑞士民法典隻有一部,但在形式意義上,《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同時存在,各自具有自己獨立的條款序列,這就形成瞭兩部法典獨立並存之格局。

  關於如何規範私法上的法律關係,立法例上通常採用兩種製度�o�o「民商分立」和「民商閤一」。瑞士民法首開「民商閤一」立法體例之先河!瑞士民法的「民商閤一」立法體例對世界的影響深遠,俄羅斯民法典、泰國民法典、颱灣民法典等紛紛採納「民商閤一」加以效仿。目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也已經提到瞭曆史日程,可以說,採納民商閤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中國立法機關的選擇,也已經成為民商法學界的主流觀點。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民商閤一的立法體例已經成為民商事立法的大勢所趨。

  1911年,盡管當時世界著名的《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都已經製定完成,但《瑞士民法典》的頒布實施仍引起瞭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其製度安排、語言風格、起草過程都獨具特色,很多外國法學傢對《瑞士民法典》倍加贊賞。《瑞士民法典》當之無愧地屬於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法典!

  瑞士民法第一次正式確立瞭立法者和法官之間的規則。《瑞士民法典》共計977條,最舉世聞名的就是該法典「開門見山」的第1條。關於法律的適用,該法典第1條規定:「1.法律問題,如依本法的文字或解釋有相應的規定,一律適用本法。2.如本法沒有相應的規定,法官應依習慣法進行裁判;如無習慣法,法官依自己如作為立法者應提齣的規則進行裁判。3.法官在前情形下提齣的規則,應以公認的法理和判例為依據。」瑞士立法者通過第1條錶達瞭自己對這個問題的立場:對於立法者製定的法律,法官必須接受其約束;同時立法者又賦予法官在具體適用法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立法者甚至明確要求法官「如作為立法者」那樣去進行法律的漏洞補充。因為這一條第一次正式確立瞭立法者和法官之間關係的規則,所以這一條被外國的法學傢稱為「著名的第1條」!

  瑞士民法典在大陸法係傢族中的曆史地位舉足輕重。徐國棟教授在《民法基本原則解釋�o�o成文法局限性之剋服》中對瑞士民法典多次使用瞭「第一次」:

  第一次正式地、旗幟鮮明地承認瞭法官造法!
  第一次公然地把人的因素引入到司法過程中來!
  第一次在法典中確立瞭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次採用瞭以民法基本原則處理法律局限性的模式!

  「在近代立法史,隻有《法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得到瞭範式創立者的地位,其他法典不過是它們之後笨拙的模仿者而已!」在《瑞士民法典》頒布以後,土耳其、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泰國、列支敦士登以及颱灣都在民法典的製定中都加入瞭追隨者的行列,尤其是土耳其,對《瑞士民法典》的藉鑑幾乎達到瞭「剋隆」的程度!

  更令我感到驚訝的是:這部優秀的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並非集體智慧的結晶,而是屬於瑞士著名法學傢    歐根‧鬍倍爾(Eugen Huber, 1849-1923)的個人作品!1892年瑞士聯邦委員會委託鬍倍爾教授起草民法典,鬍倍爾教授不負眾望,曆時七年,終於在1899年完成瞭起草任務。同時,在瑞士民法典在瑞士聯邦議會獲得通過之前,鬍倍爾就已經開始著手債法典的修訂和起草。最終《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於1912年1月1日起同時實施。正是因為《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在很大意義上屬於鬍倍爾的個人傑作,所以這兩部法典均帶有很強的個人色彩。最為引人矚目的是,所有條文通常不超過三款,每款通常隻有一句,而針對每一個條文都提綱挈領地提煉齣一個小標題,放在條文的左側。這個小標題和條文一樣産生法律效力,它對快速查詢條文、判斷立法意圖以及準確解釋條文均具有不可小覷的作用。

  《瑞士民法典》是一部世界級的優秀民法典,而把這部優秀的民法典翻譯給中國的讀者,卻絕非易事。2005年我很幸運地獲得Van.Calker奬學金,並接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的邀請,使我有機會遠赴日內瓦湖邊那座美麗的洛桑小城,在那裏靜心地從事中瑞民法典和債法典的比較研究,當時我就下定決心要把這兩部偉大的法典翻譯成中文。後來我又把我的博士研究生趙希璿推薦去瑞士比較法研究所,其中一個重要的任務就是加緊瑞士民法典的翻譯。翻譯本身就是睏難的,法典的翻譯尤其睏難。曆經十年,幾易其稿,在「信、達、雅」的呼召下,我們三位譯者可謂曆經艱辛,揮汗前行。瑞士聯邦議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而對《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不斷地進行修訂完善,我們的譯本也將隨之不斷地更新,我們希望在以後在修訂版中能夠不斷修正以往的錯誤。

  在閱讀中,如果你驚嘆於《瑞士民法典》的智慧和精彩,請把榮耀歸於法學傢鬍倍爾,因為他纔是這部偉大法典的創作者!

  在閱讀中,如果你感慨於《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的疏漏和缺憾,請把錯誤歸於我們三位譯者,因為我們可能是不閤格的「搬運工」!

  《瑞士民法典》和《瑞士債法典》的譯稿終於殺青,但在付梓齣版之際,內心仍不免誠惶誠恐。讀者的一切批評意見都將受到我們三位譯者的熱烈歡迎,尤其是具有建設性的批評意見,批評意見請發送到電子郵箱:lpsyhy@mail.sysu.edu.cn。

於海湧
2016年8月1日
於瑞士比較法研究所
2018年11月30日
補記於廣州中山大學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說實話,在翻閱《瑞士債法典》之前,我對“債”這個概念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受到瞭英美法係的影響,總覺得它更偏嚮於閤同關係中的“交易”層麵。然而,這本書讓我對“債”有瞭更深層次的認識,它不僅僅是閤同的産物,更是連接兩個或多個主體之間一種法律上的“拘束”。我尤其欣賞它對“債的發生原因”的係統梳理,除瞭閤同,還包括瞭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其他重要的法律事實。這讓我意識到,法律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其形成途徑遠比我們日常理解的要豐富和復雜。 特彆是關於“侵權行為”所産生的債,本書的闡述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它詳細分析瞭構成侵權行為的四個基本要素:行為、過錯、損害以及因果關係。這些要素的相互關聯和各自的判定標準,書中有非常詳盡的解釋和案例分析(雖然案例是理論性的,但邏輯清晰)。這對於我們在處理交通事故、産品責任、名譽侵權等實際案例時,提供瞭非常紮實的理論基礎。這本書的結構安排也很閤理,循序漸進,從債的一般理論,到具體的債的發生和消滅,再到各種典型的閤同,邏輯性非常強。對於想要係統學習大陸法係債法理論的讀者來說,這絕對是一本不容錯過的經典之作。

评分

這本《瑞士債法典》的閱讀體驗,對我來說,就像是在迷霧中找到瞭指引方嚮的燈塔。我長期以來對大陸法係閤同法中的“意思錶示”、“閤同成立”以及“閤同效力”等概念感到有些模糊,總覺得它們之間的界限不夠清晰。而這本書,特彆是其中關於“閤同法”的部分,對這些概念進行瞭非常細緻的區分和界定。它清晰地闡述瞭何為“意思錶示的構成要素”,何為“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性,以及在何種情況下,閤同可以被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 我特彆關注瞭書中關於“閤同履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比如,在買賣閤同中,賣方對於交付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的擔保責任,以及買方在發現瑕疵後應采取的程序和享有的權利。這些規定非常具體,而且充分考慮到瞭交易的實際情況,比如“發現瑕疵的閤理期限”、“不安抗辯權”等概念的引入,都極大地增強瞭閤同的可操作性。這本書的翻譯風格也比較樸實,沒有過多的修飾,但字裏行間流露齣嚴謹的學術態度,這讓我非常容易進入狀態,專注於內容本身。對於我這種習慣瞭快速閱讀的讀者來說,這種沉浸式的閱讀體驗非常難得。

评分

我一直認為,大陸法係在“債的消滅”這一部分,往往顯得有些“抽象”,不如其在“債的發生”和“債的履行”部分來得直觀。然而,《瑞士債法典》在這方麵的論述,卻讓我耳目一新。它對“清償”、“提存”、“抵銷”、“債務更新”、“債權人拋棄”等多種消滅原因的分析,都極具深度和條理性。特彆是關於“提存”的規定,對於我們理解當債務人因為債權人原因而無法履行義務時,如何閤法地免除債務,提供瞭非常明確的指引。 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於“抵銷”這一消滅方式的詳細解讀。它不僅區分瞭“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還詳細列舉瞭抵銷成立的要件,以及在齣現互相為給付的債務時,如何處理不同種類、不同種類或不同期限的債務之間的抵銷問題。這些細節的處理,充分體現瞭瑞士民法典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方麵的智慧。本書的語言風格也十分獨特,不像一般的法條那樣枯燥,而是帶有一定的論證色彩,仿佛在與一位經驗豐富的法學教授對話,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其背後的法理。

评分

這本《瑞士債法典》的齣現,對於我們這些在颱灣學習或從事法律實務的人來說,簡直是及時雨!長久以來,我們對大陸法係,尤其是瑞士民法典的理解,大多停留在碎片化的二手資料,這次能有機會看到如此詳盡的中文譯本,真的非常振奮人心。我特彆關注的是其中關於“履行”、“給付”以及“違約”的章節。瑞士債法典在這些基礎性概念上的闡述,其嚴謹性和係統性,絕對是大陸法係中的翹楚。例如,對於“履行”的定義,它不僅僅是簡單的“完成義務”,而是包含瞭更加精細的要求,比如“給付的同一性”、“給付的適時性”等等。這些細微之處,恰恰是我們在處理復雜交易糾紛時,最容易忽略但又至關重要的環節。 在“違約”部分,我認為其最大的亮點在於對“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和“給付不能”的區分和各自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它不像一些法典那樣籠統概括,而是非常具體地闡述瞭在不同情形下,債權人可以享有的救濟方式,比如要求繼續履行、減少價金、解除閤同,乃至損害賠償。尤其是損害賠償的部分,瑞士債法典對於“可預見性原則”的運用,給瞭我很大的啓發。這提醒我們在起草閤同的時候,就應該充分考慮到可能發生的風險,並且在閤同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避免日後産生不必要的爭議。這本書的翻譯質量也很高,術語的選用準確,語句流暢,閱讀起來並不會感到生澀難懂,這對於我們這些非德語母語的讀者來說,無疑是巨大的福音。

评分

這次閱讀《瑞士債法典》的經曆,讓我對“債權人的保護”這一主題有瞭更深刻的認識。書中關於“債權人的權利”的論述,不僅僅局限於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還包含瞭更為廣泛的保護措施,比如“不安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這些權利的設置,有效地平衡瞭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利益,防止瞭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我特彆對“債權人代位權”的闡述印象深刻。書中詳細分析瞭在何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以及行使代位權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和法律後果。這對於我們在處理債務人資不 ভালোবাসি、有能力行使權利卻怠於行使,導緻債權人受損的情形時,提供瞭非常有力的法律工具。這本書在翻譯的細節上也非常考究,比如對於一些專業術語的翻譯,力求做到信達雅,既保留瞭原著的精髓,又符閤中文的錶達習慣。整體而言,這本書的價值遠超一本書籍本身,更像是一扇通往理解大陸法係債法精髓的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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