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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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迴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3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瞭書麵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探索民事法律的基石:閤同與侵權行為的深度剖析 本書聚焦於民法典中與我們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息息相關的兩大核心領域:閤同法和侵權責任法。 這兩部分構成瞭現代私法體係中規範財産關係和人身權益保護的基石,其復雜性和實踐性要求法律從業者和學習者具備嚴謹的理論素養和敏銳的實務洞察力。本書旨在提供一個全麵、深入且注重實效的分析框架,幫助讀者透徹理解這兩大領域的精髓與前沿動態。 第一部分:閤同法的現代嬗變與實踐進階 閤同,作為私法自治的體現,是市場經濟的血液。本書的閤同法部分,緊密圍繞《民法典》閤同編的最新結構和立法精神展開,不僅復盤瞭經典理論,更著重探討瞭在數字經濟和復雜交易環境下閤同製度所麵臨的新挑戰與新解法。 一、閤同的訂立與效力:從意思錶示到行為能力 本章深入探討閤同成立的構成要件,重點剖析“要約”與“承諾”在瞬息萬變的商業實踐中的認定標準。特彆關注瞭電子閤同、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的審查規則。我們詳細分析瞭意思錶示的瑕疵,包括重大誤解、欺詐和顯失公平等情形下,閤同效力的可撤銷性與無效性。對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閤同,其效力及後續的履行責任進行瞭細緻的梳理,強調瞭情勢變更原則在應對不可預見風險時的適用邊界。 二、閤同的履行、變更與免責:效率與公平的平衡 閤同的履行是權利義務的兌現,也是爭議的高發地。本書係統闡述瞭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等自我保護機製的啓動條件與行使限度。對於閤同的變更,我們不僅關注約定變更,更深入分析瞭法律規定的情勢變更(Hardship)條款在當代經濟波動中的實際應用。在免責方麵,對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認定標準進行瞭區分和細化,結閤近期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和自然災害的判例,為讀者提供瞭判斷閤同履行障礙的實操指南。 三、違約責任與救濟:損害賠償的精算藝術 違約責任是閤同法的核心威懾力。本書詳細解析瞭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的適用場景)。重點剖析瞭損害賠償的範圍認定,特彆是可預見性規則(Foreseeability Rule)在確定賠償限額中的作用。對於懲罰性賠償(在特定閤同領域,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適用條件和計算方法,進行瞭前瞻性的探討。此外,我們還分析瞭違約金的性質認定,以及約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時,法院如何進行乾預調整的司法尺度。 四、典型閤同的特彆規定:交易場景的定製化規則 本書涵蓋瞭買賣、租賃、承攬、建設工程、藉款、擔保等多種典型閤同的特殊規則。例如,在買賣閤同中,對風險轉移時間點、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的履行流程,以及分批交貨時的特定處理方式進行瞭深入探討。在建設工程領域,重點剖析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與承包人的用益物權之間的衝突與協調。 --- 第二部分:侵權責任法的現代化:從過錯到多元歸責 侵權責任法是社會安全網的最後一道防綫,旨在修復因他人侵害而受到的損害,並預防未來損害的發生。隨著社會生活復雜化,侵權法的歸責基礎正在從單一的過錯責任嚮更加多元和強調結果責任的方嚮發展。 一、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與構成要件:風險社會的挑戰 本部分首先確立瞭侵權責任的四大基本構成要件: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和主觀過錯(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歸責基礎)。我們著重探討瞭因果關係認定的科學化趨勢,包括“相當因果關係”的司法應用,以及在涉及多個侵權人時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的適用。對過錯的認定,區分瞭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並結閤專業判斷在醫療、金融等領域的特殊要求。 二、特殊侵權行為的精細化處理:高風險活動的監管 現代社會充斥著高度危險的活動。本書對多項重要特殊侵權類型進行瞭細緻入微的分析: 1. 産品責任: 聚焦於缺陷産品的認定標準(設計缺陷、製造缺陷和說明缺陷),以及侵權責任在整個供應鏈(製造商、銷售者、進口商)之間的分配,強調瞭舉證責任的轉移在保護受害人方麵的關鍵作用。 2. 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責任: 探討瞭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如混閤汙染的歸責難題,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代位請求權製度。 3. 網絡侵權與數據安全: 隨著信息社會的崛起,本節重點分析瞭網絡名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的侵權邊界,以及平颱提供者(ISP/主機服務商)的“避風港”原則與“紅旗”通知規則的實踐適用。 4. 醫療損害責任: 深入研究瞭醫療過錯的認定難點,特彆是“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侵權中的適用條件,以及知情同意義務的履行標準。 三、侵權責任的客體與客體:人身損害賠償的量化 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救濟的核心。本書詳細界定瞭生命、健康、身體、名譽、隱私、個人信息等受保護的法益。在損害賠償的量化方麵,我們提供瞭關於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計算的最新司法口徑和參考標準,力求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轉化為可操作的賠償方案。 四、多元化的責任實現機製 除瞭傳統的損害賠償,本書還探討瞭現代侵權法中日益重要的預防功能。這包括對行為保全(禁令)的申請、安全保障義務的擴張適用,以及在特定高危行業中強製保險製度對侵權救濟的補充作用。 本書的編寫風格力求貼近法律實踐,通過大量案例分析和前沿判例的穿插,確保讀者在掌握紮實理論的同時,能夠迅速適應復雜多變的法律實務環境,真正做到學以緻用。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張璐


  颱大法研所民事法組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學組考試榜首
  執業律師

  來自彰化農村,自北上就讀大學後,已伏居颱北近13年。盡管難以真正喜歡颱北,但無可否認,她卻是我最為熟悉的環境之一。近半的真實人生在此上演,開閉多種的身分轉換,遭遇此前未曾有的迷惘、睏惑及反抗。寫作本書的同時,因著至親的離去,常難以自抑的迴望彼時一路而來的足跡。發現自己並未如自己所以為的,離傢那樣遠(真的,跟史特拉斯堡比起來,颱北哪有遠……)。
 

圖書目錄

PART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製度A-4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7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7
爭點6 時效取得製度A-9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1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1
爭點7 物上請求權A-11
section 2 不動産物權A-12
爭點8 鄰地通行權A-12
爭點9 越界建築A-13
爭點10 區分所有建築物A-14
section 3 動産物權A-16
爭點11 添附A-16
section 4 共有A-17
壹、分彆共有A-17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17
爭點12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17
爭點13 應有部分之處分A-18
爭點14 共有物之處分A-19
爭點15 共有物之管理A-20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23
爭點16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A-23
三 分割A-24
爭點17 共有物之分割A-24
貳、公同共有A-26
爭點18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26
3 定限物權A-29
section 1 擔保物權A-29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29
爭點19 抵押權之取得A-29
爭點20 抵押權之特性A-29
爭點21 抵押權之效力A-32
爭點22 抵押權之實行A-33
爭點23 法定地上權A-37
爭點24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38
爭點25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39
爭點26 共同抵押A-41
爭點27 抵押權之消滅A-43
爭點28 最高限額抵押A-44
貳、動産質權及權利質權A-46
爭點29 動産質權A-46
爭點30 債權質權A-47
參、留置權A-48
爭點31 留置權A-48
肆、讓與擔保A-48
爭點32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48
section 2 用益物權A-49
壹、地上權A-49
爭點33 地上權A-49
貳、不動産役權A-51
爭點34 不動産役權A-51
4 占有A-53
爭點35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53
爭點36 占有之保護A-54

PART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 颱大A捲(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 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01 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 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産物權變動之要件【96 東吳E組(節錄)】B-9
1.2.2 不動産之認定、不動産物權移轉之要件【96 律師(節錄)】B-11
二 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産及不動産物權變動之要件【93 律師】B-13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製度B-15
一 不動産物權善意取得B-15
1.2.4 不動産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産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 高考─法製(三級)】B-15
1.2.5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05 颱大A捲】B-18
二 動産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25
1.2.6 動産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産物權善意取得【103 颱大B捲】B-25
1.2.7 動産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 政大民法組】B-28
1.2.8 動産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 政大財經法組】B-31
1.2.9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 東吳E組】B-33
三 藉名登記B-35
1.2.10 藉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 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1114號判決】B-35
1.2.11 藉名登記、齣名人處分藉名登記不動産【106 政大財經法組】B-47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53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産物權變動B-54
1.2.12 不動産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迴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 司法官】B-54
1.2.13 齣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産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 公證人】B-58
肆、時效取得B-62
1.2.14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 司法官(節錄)】B-62
1.2.15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 律師】B-64
1.2.16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 司事官㈠】B-69
1.2.17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 輔大民商法組】B-71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73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73
壹、請求權人B-73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 律師】B-73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 輔大民商法組】B-75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78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 司法官】B-78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82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閤【107 司法官(節錄)】B-82
2.1.5 占有連鎖【97 政大民法組(節錄)】B-86
2.1.6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 司法官(節錄)】B-88
2.1.7 使用藉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 颱大B捲】B-90
2.1.8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 颱大A捲】B-94
2.1.9 不動産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 颱大A捲】B-99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製? B-103
2.1.10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 颱大B捲】B-103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08
2.1.11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 颱大A捲】B-108
2.1.12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 司法官】B-111
2.1.13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 律師】B-114
2.1.14 事實上處分權【106 司法官】B-120
section 2 不動産物權B-126
壹、相鄰關係B-126
一 過水權B-126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製【97 颱大A捲】B-126
二 通行權B-130
2.2.2 管綫鋪設權【105 颱大B捲】B-130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 司法官(節錄)】B-133
三 越界建築B-135
2.2.4 越界建築【102 北大(節錄)】B-135
四 區分所有建築物B-137
㈠ 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37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103 地政士】B-137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齣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 司法官】B-140
㈡ 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44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 政大民法組】B-144
㈢ 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46
2.2.8 違章建築之移轉、專用權之約定、無權占有、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共有人之不當得利請求【95 政大財經法組】B-146
2.2.9 專用權之取得、處分上一體性【103 北大】B-150
2.2.10 區分所有人權利與義務之繼受【99 東吳E組】B-155
2.2.11 規約之效力【改編自98 軍法官】B-157
㈣ 停車位問題B-161
2.2.12 停車位之性質、專用權之取得、法定停車位【92 政大民法組】B-161
section 3 動産物權B-166
2.3.1 動産加工【82 律師】B-166
2.3.2 動産與不動産附閤、構成要件準用不當得利【104 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168
2.3.3 動産與不動産附閤、天然孳息收取權、不動産之成分【85 司法官㈡】B-170
section 4 共有B-173
壹、分彆共有B-173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B-173
㈠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B-173
2.4.1 共有人擅自占用共有物【98 律師(節錄)】B-173
㈡ 應有部分之處分B-175
2.4.2 應有部分設定質權、質權成立之要件、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 司法官】B-175
2.4.3 應有部分之處分、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3 高考─法製(三級)】B-178
2.4.4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基地租賃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104 颱大A捲(節錄)】B-180
2.4.5 應有部分設定用益物權【98 司法官(節錄)】B-183
㈢ 共有物之處分B-185
2.4.6 共有土地處分、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原則、共有物齣賣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裁判分割【90 司法官】B-185
2.4.7 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92 司法官】B-189
2.4.8 共有物之管理、共有物之處分【103 司法官】B-189
2.4.9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102 北大(節錄)】B-192
2.4.10 共有人間約定拘束特定繼受人之效力、共有
物之處分、在自己共有土地上設定地上權、不分割協議【93 政大民法組(節錄)】B-194
㈣ 共有物之管理B-197
2.4.11 共有物管理方法之決定【96 律師(節錄)】B-197
2.4.12 共有物之管理方法、管理決定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9 地政士】B-198
2.4.13 分管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 司法官(節錄)】B-200
2.4.14 管理協議對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98 東吳A、C組】B-201
2.4.15 分管契約對於應有部分特定繼受人之拘束力【106 颱大B捲】B-203
2.4.16 分管契約之終止、占有連鎖【91 司法官(節錄)】B-208
㈤ 共有物之分割B-211
1. 分割自由與不分割協議B-211
2.4.17 應有部分自由處分、不分割協議之效力【97 司法官】B-211
2. 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B-215
2.4.18 裁判分割之訴之聲明、履行分割協議之訴之聲明【88 司法官(節錄)】B-215
2.4.19 裁判分割【91 司法官(節錄)】B-218
2.4.20 裁判分割、閤併分割、分割之補償【103 東吳A組】B-219
2.4.21 變價分割、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101 東吳E組】B-222
3. 分割之效力-擔保物權之處理B-225
2.4.22 共有物分割擔保物權之處理【104 高考─法製(三級)】B-225
2.4.23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91 律師(節錄)】B-226
2.4.24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98 律師(節錄)】B-227
2.4.25 共有物之處分、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時之處理【101 司法官】B-229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B-232
2.4.26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4 颱大A捲(節錄)】B-232
2.4.27 共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分彆共有對外之債權行使【103 律師】B-234
貳、公同共有B-239
2.4.28 共有人無權齣租共有物、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87 律師】B-239
2.4.29 分彆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公同共有對外權利之行使【99 東吳A組】B-242
2.4.30 藉名登記、代償請求、交易替代利益、公同共有債權之行使【107 颱大A捲】B-245
2.4.31 公同共有之權利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之性質【101 政大民法組】B-251
3 定限物權B-254
section 1 擔保物權B-254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B-254
一 抵押權B-254
㈠ 抵押權之取得及特性B-254
3.1.1 抵押權之標的、物權法定主義及其緩和、流抵契約之適法性【95 司法官】B-254
3.1.2 抵押權善意取得、抵押權成立上從屬性【96 東吳E組(節錄)】B-257
3.1.3 抵押權之從屬性、抵押權之不可分性【93 司法官(節錄)】B-259
3.1.4 抵押權之從屬性、債之更改、債之變更、債之同一性及其擔保之存續【97 東吳A、C組】B-261
3.1.5 抵押權之成立上從屬性、抵押權藉名登記【105 颱大A捲】B-264
3.1.6 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86 司法官】B-268
3.1.7 抵押權之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物上代位性【91 律師(節錄)】B-271
3.1.8 抵押權不可分性及其例外、債務承擔【102 律師(節錄)】B-273
㈡ 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範圍及標的範圍B-275
3.1.9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100 地特─法製(三等)】B-275
3.1.10 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抵押人主張債務人之抗辯、抵押人承受權之範圍【作者自編】B-277
3.1.11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從物、分離物、天然孳息【100 颱大B捲】B-280
3.1.12 抵押權標的物範圍【96 律師(節錄)】B-282
3.1.13 抵押權擔保標的物範圍、共同抵押、物權之優先效力、設定抵押後設定用益關係【104 律師(節錄)】B-284
3.1.14 抵押權之保全、抵押權標的物範圍、分離物【99 政大民法組】B-288
㈢ 抵押權之實行B-291
1. 拍賣及併付拍賣B-291
3.1.15 併付拍賣、設定抵押權後復設定用益物權【96 司法官】B-291
3.1.16 併付拍賣、附屬物、物的獨立性【104 輔大】B-294
3.1.17 物權優先效力、抵押權人之權利、併付拍賣【95司特─書記官(四等)】B-296
3.1.18 併付拍賣、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設定抵押權後設定用益物權【103颱大A捲】B-299
3.1.19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併付拍賣【107公證人】B-304
3.1.20 用益物權之設定有礙抵押權、物權之優先效力、併付拍賣【102律師(節錄)】B-307
2. 法定地上權B-310
3.1.21 併付拍賣、法定地上權【84司法官】B-310
3.1.22 法定地上權、物權法定主義【101颱大B捲】B-312
3.1.23 房屋對於建物之使用權、法定用益物權【92律師】B-316
3.1.24 法定地上權【98公證人】B-323
3.1.25 抵押權實行及房屋對土地之利用權源【104律師(節錄)】B-326
3.1.26 法定地上權、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107北大】B-329
3. 流抵約款B-339
3.1.27 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流抵契約、經登記流抵權人的第三人異議之訴權利【99司法官㈡】B-339
3.1.28 流抵約款之效力、經登記之流抵約款效力【99颱大A捲】B-342
3.1.29 流抵約款經登記之效力【改編自100颱大A捲】B-346
3.1.30 基地租賃登記地上權、抵押權之標的、流抵契約【105東吳E組】B-349
㈢ 抵押權之次序B-355
3.1.31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7律師】B-355
3.1.32 抵押權次序讓與、抵押權次序拋棄【98政大公法組】B-358
㈣ 多數擔保競閤B-361
1. 共同抵押B-361
3.1.33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97 關特─關稅法務(三等)】B-361
3.1.34 共同抵押、自由選擇權保障主義、共同抵押之內部分擔及求償【104 政大財經法組】B-363
2.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B-366
3.1.35 債權人拋棄擔保物權、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責任分擔、保證人之承受權及求償權【101 司特─書記官(三等)】B-366
3.1.36 物上保證人及保證人之分擔部分【101 律師】B-371
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B-377
3.1.37 概括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否認【99 政大財經法組】B-377
3.1.38 抵押權與土地登記簿附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消滅上從屬性【100 律師】B-379
3.1.39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權最高限額【90 律師】B-382
3.1.40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債務抵充順序、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請求權【97 司事官㈡─法律事務組(三等)】B-385
貳、質權及權利質權B-388
3.1.41 轉質權、責任轉質【95 律師】B-388
3.1.42 質權設定之要件【93 司法官(節錄)】B-392
3.1.43 債權質權設定中債務人之抵銷權【89 司法官(節錄)】B-393
3.1.44 質權之行使【101 地特─法製(三等)】B-395
參、讓與擔保B-397
3.1.45 信託讓與擔保【103 司法官(節錄)】B-397
section 2 用益物權B-400
壹、地上權B-400
一 普通地上權B-400
3.2.1 物權關係中債之約定對第三人之拘束力【104 司法官】B-400
3.2.2 不動産物權設定之要式性、地上權與法定更新、一物一權主義【94 律師】B-406
3.2.3 地上權之終止、積欠地租【97 北大】B-409
3.2.4 地上權消滅之事由、地上權因違反土地使用應遵守之方法而終止、地上權因欠租而終止、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102 高大甲組】B-411
3.2.5 塗銷請求、補償請求、同時履行抗辯【84 律師】B-414
二 區分地上權B-416
3.2.6 優先效力、物上請求權之準用、區分地上權【95 輔大民商法組】B-416
貳、不動産役權B-419
3.2.7 不動産役權之設定主體、不動産役權之設定客體【91 政大民法組】B-419
3.2.8 不動産役權之時效取得【102 輔大民商法組】B-422
3.2.9 形成判決、基地租賃與地上權、人役權與不動産役權的區彆【104 颱大B捲】B-423
【106 行政執行官(三等)】B-427
參、典權B-428
3.2.10 定存續期間典權之延長、迴贖期間、處分上一體性【102 政大民法組】B-428
3.2.11 絕賣條款之效力【100 軍法官】B-431
 

圖書序言

二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近兩年來較具有重要性的研究所、司法官及律師試題,所收錄的試題總計約130題,特彆是考試的熱門重點「所有權」及「抵押權」即將近100題。就準備考試「物權」這一範圍而言,應該相當足夠。延續原本的設計,新增題目也都有解析及擬答,並錄音說明,希望讓讀者在麵對題目時,能夠更為敏感。

  筆者本想用颱羅拼音寫序,但因為我在高中時學的颱羅拼音已經忘記七八成,一時也沒時間復習,隻好暫時如此。
 
張璐
2019/1/10 史特拉斯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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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在「物權之變動」這一核心主題的處理上,展現瞭其獨特的教學功力。書中對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登記要件」的強調,以及「動產物權變動」的「占有要件」的闡釋,都清晰明瞭。張璐老師並沒有僅僅告知讀者「何謂登記」,而是進一步探討瞭「登記」在物權變動中的「對世效力」,以及「登記之公信力」問題。她透過「不動產買賣」的案例,詳細解釋瞭在何種情況下,買受人能夠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及「登記」與「交付」在物權變動中的不同作用。 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張璐老師在探討「善意取得」的相關規定時,並沒有將其視為一個孤立的概念,而是將其置於整個物權變動的體係中進行講解。她詳細分析瞭「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無權處分」、「占有」以及「善意」、「無重大過失」等,並舉例說明瞭在動產和不動產交易中,「善意取得」可能發生的情形,以及其對原權利人造成的影響。這種結構化的教學方式,讓我能夠將零散的知識點串聯起來,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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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強製執行」這一章節,對於準備國傢考試的考生而言,絕對是重點中的重點,而張璐老師在這本書中的講解,堪稱是精闢入理。她並沒有止步於單純的羅列法條,而是深入地剖析瞭不動產拍賣的整個流程,從「執行名義」的取得,到「拍賣通知」、「拍賣公告」,再到「拍賣程序」的進行,以及最終的「拍定」、「核準」、「移轉登記」。每一個環節,張璐老師都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配以貼近實務的案例,讓我能夠充分掌握。 特別是關於「優先受償權」的內容,張璐老師以極為細膩的筆觸,解釋瞭在不動產拍賣過程中,各個債權人之間如何進行權利排序,例如,抵押權、地上權、租金優先權,以及普通債權之間的相互關係。她強調瞭「登記」在確定權利順序中的關鍵作用,並引導讀者思考,在不同的情況下,債權人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纔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這種結閤法條與實務的操作性講解,對於我這種需要麵對實戰考場的考生來說,是無比珍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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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區別,是物權法中一個經常被混淆的概念,而張璐老師在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中的解說,讓我茅塞頓開。她首先從「應有部分」的概念入手,清楚地闡述瞭兩種共有方式在「應有部分」上的不同,進而引申到「管理」、「處分」以及「分割」等權利義務的差異。例如,在「管理」方麵,她指齣分別共有中,各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有獨立的管理權,而在共同共有中,則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書中對於「分割」的詳細討論,更是解決瞭我長期以來的睏惑。張璐老師不僅介紹瞭「協議分割」、「裁判分割」以及「變價分割」這三種主要的分割方式,還深入探討瞭分割時可能產生的各種爭議,例如「分割之限製」、「分割之效力」等。她透過實際案例,嚮讀者展示瞭在法院進行裁判分割時,法官會考量哪些因素,以及如何進行權衡,這對於我理解法律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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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這個概念,乍聽之下似乎簡單,但其在物權法中的重要性,以及其與「占有權能」的細緻區別,常常讓人感到睏惑。張璐老師的這本著作,在這方麵給予瞭我極大的啟發。她不厭其煩地解釋「占有」的定義,以及「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的區別,並透過「租賃關係」的例子,清楚地說明瞭承租人是直接占有,而齣租人則是間接占有。這種對基礎概念的精準解析,讓我對物權法的理解,更加紮實。 書中關於「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論述,更是解決瞭我長久以來的疑惑。我過去一直不明白,為何法律要賦予占有人如此強大的保護,即使其占有並不閤法。張璐老師解釋瞭「占有」本身具有一種「安定社會秩序」的功能,保護占有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私力救濟的泛濫。她詳細介紹瞭「占物返還」、「排除妨害」以及「防止妨害」這三種占有保護請求權的類型,並輔以具體案例,讓我瞭解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行使這些權利,以及其行使的時效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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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與「不動產役權」的區別,嚮來是許多法律學子的學習難點,而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恰好在這方麵提供瞭極為寶貴的指引。以往我閱讀法條,往往隻能理解其字麵上的意思,但透過張璐老師的引導,我開始能從「獨立性」與「附隨性」的角度,去辨識兩者的差異。例如,她透過「建築地上權」與「通行役權」的案例,生動地闡釋瞭地上權是可以獨立於土地所有權而存在的,而役權則是附隨於需役不動產權利而存在,並且有助於提升需役不動產的利用價值。 更讓我讚賞的是,張璐老師在解說「地上權」的存續期間、終止事由,以及「不動產役權」的各種內容(如容忍、作為、不作為),都非常詳盡,並輔以豐富的實務判決,讓我知道在真實的法律紛爭中,這些權利是如何被具體運用的。她提醒讀者要注意「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規定,以及「第796條」關於越界建築的處理原則,這些都是在判斷地上權、役權爭議時,不可或缺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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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在「時效取得」與「時效消滅」的講解上,可謂是深入淺齣。對於許多人來說,「時效」這個概念本身就帶著一定的抽象性,更不用說將其與物權的取得與消滅相結閤。張璐老師並沒有僅僅告知讀者「甚麼是時效」,而是透過「占有」與「時效」之間的關聯,以及「占有」的「閤法性」與「非閤法性」對時效取得的影響,進行瞭細緻的分析。她提醒讀者,並非所有占有都能夠透過時效取得物權,必須符閤法律規定的要件。 書中關於「時效消滅」的探討,特別讓我印象深刻。張璐老師指齣,許多物權,例如「地上權」、「地役權」,在經過一定期間不行使時,可能會因為時效消滅而歸於消滅。她詳細解釋瞭「時效」的計算方式,以及「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的情形,並舉例說明瞭在不動產登記、權利移轉等過程中,時效製度是如何發揮作用的。這種對時效製度的全麵剖析,不僅加深瞭我對物權變動規律的理解,也讓我意識到,時間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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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讓我在準備國傢考試的道路上,找到瞭前所未有的助力。身為一個在颱灣深耕法律學習多年的考生,我深知法條背後那份晦澀難懂,而坊間的解題書,多半是製式化、缺乏靈魂的呈現。然而,張璐老師的這本著作,卻能巧妙地將抽象的物權概念,轉化為生動的語言,並透過有聲化的方式,打破瞭傳統紙本閱讀的限製,讓我在通勤、運動,甚至是在準備其他科目休息的間隙,都能無時無刻地浸淫在物權法的世界裡。 書中對於「所有權」的闡述,尤其讓我印象深刻。以往對於所有權的理解,僅止於「對物有全麵支配及使用收益處分之權」,但張璐老師透過具體案例的解析,將所有權的「對物性」、「獨立性」、「排他性」等重要特質,一層一層地剝開,讓讀者能夠深刻體會其內涵。例如,在探討「相鄰關係」時,書中並沒有僅僅羅列法條,而是詳細地分析瞭因土地越界、排水、植栽等引發的各種爭議,並從權利濫用的角度,解析法官在個案中如何權衡相鄰雙方的利益,最終作齣公正的判斷。這種深入淺齣的解題方式,讓我在麵對類似考題時,不再感到茫然,而是能從容地分析案情,提齣有條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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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物權」的概念,一直是許多法律學子心中的一個迷。它既不完全是傳統意義上的物權,卻又享有類似物權的法律地位。張璐老師的《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在這方麵提供瞭極為清晰的解說。她首先釐清瞭「物權」與「準物權」的界線,並以「票據權利」為例,說明瞭票據權利雖然不直接作用於「物」,但其具有「獨立性」、「專屬性」以及「公示性」等物權的特徵,因此被稱為準物權。 書中對於「質權」的詳細分析,更是讓我對準物權有瞭更深入的體會。張璐老師以「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為例,詳細闡述瞭質權的設立、擔保範圍、優先受償權,以及質權的存續與消滅。她特別強調瞭「占有」在質權製度中的重要性,認為質權的成立,必須將質物交付於質權人占有,否則便不能對抗第三人。這種對準物權性質的細膩辨析,幫助我打破瞭對物權法的刻闆印象,也讓我認識到法律製度的靈活性與精妙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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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章節,更是讓我豁然開朗。過去我總覺得抵押權的各種規定,像是一團亂麻,特別是關於擔保範圍、優先受償順序,以及抵押權的存續與消滅等問題,常常讓我混淆不清。張璐老師在這本書中,運用瞭大量的圖錶和口訣,將這些複雜的觀念,變得清晰易懂。她強調的「物權的公示性」原則,以及「登記」在抵押權製度中的關鍵作用,通過生動的案例,讓我理解到為何抵押權的建立與變動,需要嚴格的公示程序,以保障交易安全。 書中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詳細介紹,更是解決瞭我長久以來的疑慮。過去對於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區別,總是模模糊糊,但張璐老師透過「循環擔保」的概念,並舉例說明其在金融實務中的應用,讓我深刻體會到其獨特的價值。她更深入探討瞭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下,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範圍如何確定,以及在債務清償後,抵押權如何消滅等問題,這些細節的釐清,對於掌握抵押權的精髓,有著決定性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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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這個概念,是我過去學習物權法時,最容易感到混淆的地方之一,而張璐老師的這本《張璐的物權法有聲解題書(二版)》,恰好解決瞭我這個長期的睏擾。她用非常生動的比喻,將原本抽象的「物上代位」解釋得清晰易懂。她將抵押權比喻為「跟隨物體的影子」,即使物體發生瞭變化,例如被毀損、滅失,抵押權仍然會「跟隨」到代替原物價值的「代位物」上。 書中對於「代位物」的詳細分類,更是讓我對此概念有瞭更全麵的認識。張璐老師不僅解釋瞭「保險金」、「損害賠償金」等常見的代位物,還深入探討瞭在「徵收」或「閤併」等特殊情況下,抵押權如何實行其物上代位性。她提醒讀者,物上代位性並非當然發生,而是需要「處分」或「將該物上代位物受領之權利」為「讓與」或「設定質權」時,纔能實行。這種對細節的精準把握,體現瞭張璐老師對物權法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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