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刑不刑(7版)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圖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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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者 出版社:書泉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6/09/2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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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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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小心!別誤觸刑法而因小失大
輕輕鬆鬆學刑法,掌握趨吉避兇的先決條件,讓您的「法律IQ」高人一等!
不管是一時衝動或是無心之過,一旦觸犯刑事案件時,後果難以想像,
加上現今社會犯罪案件層出不窮,保障和生活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更加重要。
本書分情愛、網路、交通、經濟四大生活主題,
以真實案例引出法律問題,再就法律問題深入解析,
並教您運用刑事訴訟程序保障自身權益。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蘇銘翔
現職
大學講師、補習班法律講師主持人、唱跳歌手、演員、通告藝人
學歷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
台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市長獎
教學經歷
國立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演講教師
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業界專家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經濟系兼任講師
真理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行銷管理系兼任講師
致理技術學院資訊管理系兼任講師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實務經歷
司法特考榜首
司法院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視經歷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7」外景主持人
台視、三立電視台「超級偶像6」第8強
中視「台灣流行音樂樂團原創大賞」主持人
中國泉州電視台「唱歌拼輸贏」主持人
觀天下電視台「U-BIKE趴趴GO」主持人
觀天下、紅樹林電視台「法律追追追」主講人
觀天下電視台「生活法律教室」主講人
「綜藝大熱門」、「大學生了沒」、「爸媽冏很大」、「歡樂智多星」、「政經限時批」、「今晚誰當家」、「一字千金」、「小宇宙33號」、「愛情敲敲門」、「真的了不起」、「11克拉女王」、「小明星大跟班」、「年代小確幸」、中國廈門衛視「雞蛋碰石頭」、中國浙江衛視「我不是明星」表演嘉賓。
著作
生活法律刑不刑(原「生活與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法(書泉)
新白話六法-刑事訴訟法(與李美寬合著;書泉)
圖解刑法(五南)
圖解-刑法(考用)
民法概要(五南)
宗教取財與詐欺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主編
家事訴訟實戰(五南)
不動產訴訟實戰(五南)
智慧財產權訴訟實戰(五南)
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修訂
新白話六法-強制執行法(書泉)
我要買房子(新自然主義)
住戶權益手冊(新自然主義)
粉絲團:www.facebook.com/lawboy0730.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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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羅序
吳序
林序
自序
PART 1 兩性生活與刑法
UNIT1 老牛吃嫩草-與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
UNIT2 無綠見爹娘-墮胎罪
UNIT3 劈腿無罪?-通姦罪
UNIT4 偷窺無罪?-妨害私生活秘密罪
UNIT5 霸王硬上弓-強制性交罪與強制猥褻罪
UNIT6 私奔無罪?-和誘罪與略誘罪
UNIT7 援助交際-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罪
PART 2 網路生活與刑法
UNIT1 情色聊天室-散布性交易訊息罪
UNIT2 網路脫衣秀-公然猥褻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
UNIT3 妨害名譽(一)-誹謗罪
UNIT4 妨害名譽(二)-公然侮辱罪
UNIT5 下載MP3-擅自重製罪
UNIT6 網路駭客-妨害電腦使用罪
PART 3 交通生活與刑法
UNIT1 酒醉開車-醉態駕駛罪
UNIT2 無心之過-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
UNIT3 肇事逃逸-肇事逃逸與遺棄罪
UNIT4 聚眾鬥毆-傷害罪、殺人罪與聚眾鬥毆罪
UNIT5 妨害自由-強制罪與恐嚇罪
UNIT6 瘋女刮車-毀損罪
UNIT7 設置路霸-竊占罪
PART 4 經濟生活與刑法
UNIT1 路不拾遺-侵占遺失物罪
UNIT2 來路不明-贓物罪
UNIT3 地下錢莊-重利罪
UNIT4 十賭九輸-賭博罪
UNIT5 行使偽鈔-行使偽造貨幣罪
UNIT6 中獎通知-詐欺罪
UNIT7 巧取豪奪-強盜罪、恐嚇取財罪、搶奪罪與竊盜罪
PART 5 刑事訴訟制度簡介
UNIT1 法院體系與審級制度
UNIT2 刑事訴訟流程
UNIT3 刑事模擬法庭
圖書序言
UNIT6 私奔無罪?—和誘罪與略誘罪
真實案例
略誘少女案
一名家住屏東東港的國三陳姓少女,自1月11日離家後即告失蹤,陳女家長向東港分局報案協尋,經陳女同學協助訪查後,發現陳女有可能遭居住於八德市綽號阿弘的男子林益弘(26歲)誘拐離家。八德警方昨天凌晨在桃園市長沙街陽明公園前發現林嫌帶著陳女,於是將其帶回偵訊。經查陳女於去年12月初起,在網路聊天室與林嫌認識後即互留電話,在林嫌邀約慫恿下,更於今年1月11日學校午休時間,與林嫌一同北上,林嫌誘拐陳女後,因躲避警方及陳女家人,先後在臺中、苗栗、新竹等處網咖逗留,晚上則帶同陳女投宿汽車賓館,期間並多次對陳女性侵害。
(節錄自2005年2月2日《臺灣日報》,作者劉裕彬)
法律解析
未成年人(未滿20歲者為未成年人)由於身心尚未發展健全,在各方面都需要父母的照顧,因此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今天如果有人妨礙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權,這樣他會受到刑法如何的處罰呢?
刑法第240條規定,如果有人沒有得到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就自行與未成年人達成合意「脫離」家庭,那麼誘拐未成年人的人就會觸犯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問題的是,這裡的「脫離」是什麼意思?是說只要一離開家庭就算脫離,還是說要達到音訊全無的程度,也就是與父母完全沒有聯絡的程度,才算是脫離?
我國法院判例(20年上字第1509號判例)認為,所謂「脫離」是指未成年人與父母完全斷絕往來,使父母陷於不能行使親權(保護及教養權利)之狀況,如果只是誘拐未成年人離開家庭,但是未成年人與父母還有透過手機聯絡,或是仍有以書信互報平安,這樣子就不能算是「脫離」家庭,帶走小孩的人也不會構成犯罪。
此外,法院判例(51年臺上字第3272號判例)並認為,如果誘拐行為有經過未成年人自己的同意,是屬於和誘罪,依法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反之,如果誘拐行為違反未成年人的意願,例如透過強暴、脅迫或詐騙的手段帶走未成年人,此時所觸犯的就不是和誘罪,而是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依法得處更重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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