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繼承(5版)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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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繼承(5版)


著者
齣版者 出版社:書泉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翻譯者
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6/07/25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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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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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書透過以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法律目的,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確立夫妻的權利義務是平等的,將歧視婦女的條文刪除及修正。
  ◆民國八十八年:修正認領條文,期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更多的機會被認領。
  ◆民國八十八年:全台發生九二一大地震,也震出許多人倫問題,原有法定監護人順序,可能反而對末成年人有害,因而先緊急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法定監護理順序及選定監護人之制度。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將夫妻財產制作全面的修正,完全與舊制不同。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改變結婚之形式要件。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裁決離婚之原因。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公布修正民法親屬編,修改監護一節。
  
  本書透過簡明的用語、清晰的觀念為讀者介紹艱澀難懂的法律條文,讓讀者在短時間內掌握親屬繼承的精神。
  我國民法親屬繼承的條文於民國97年5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並且自98年11月23日開始實施新條文,本版次亦以民國104年之最新修正之法條來進行解析與說明,提供讀者來掌握最新的法律動態。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黃碧芬

 
  現任:
  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民間公證人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經歷:
  75年律師高考及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台北縣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
  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
  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
  消基會義務律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
  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
 
  著作:
  《中德美三國附條件買賣之比較研究》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
  《兒童福利與保護》
  《民法‧親屬繼承》
  《家庭暴力防治法》
  《女人法律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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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第 四 編 親屬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二 章 婚姻 
第 三 章 父母子女 
第 四 章 監護 
第 五 章 扶養 
第 六 章 家 
第 七 章 親屬會議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 二 章 遺產之繼承
第 三 章 遺囑          
 

圖書序言

第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解說
本條為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的條文。基於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均有分攤家庭生活費用的義務,同時本條第1項規定,明文肯定家事勞動的價值,在計算夫妻分攤家庭生活費用時,也要把家事勞動的價值計算進去,也就是如果家庭生活費用為新台幣3萬元,妻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為1,500元時,就認為妻已負擔了1,500元的家庭生活費用。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本條明文規定除法令有規定或夫妻另行約定之外,分別依夫妻個人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攤,為夫妻的內部關係,第三人不清楚,為免影響交易的安全,本條第2項明文規定,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夫妻應負連帶責任。例如購買家電產品作為家庭日常用品,該購買家電產品的費用在未付清前,夫妻對於出賣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包括夫妻生活費用、子女撫養費用、必要的醫藥費用、子女教育費用、健保費、水電費、房地稅捐、房租、必要的休閒育樂費用。數額多寡應依當事人實際生活的經濟狀況而定。在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前,舊法在採用夫妻聯合財產制的情形,於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也就是採夫妻聯合財產制時的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採用約定財產制時,就是用法定聯合財產制),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夫負擔,只有在夫無法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時,妻的財產才需拿出來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所以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支付,是補充性的責任。民國91年6月26日公布增訂民法第1003條之1之後,不管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或約定財產制,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的支付都有責任。

民國92年2月7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第526條第4項,在該條項施行之後,配偶對於家庭生活費聲請假扣押時,為了保護弱勢配偶,法院命請求配偶供擔保的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遠比一般債權的保全所需支付的擔保金低。此外,擔保金在訴訟終結或假扣押原因消滅時,是可以取回的,這在假扣押擔保金都是如此的。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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