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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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將「公共政策」明定為得拒絕承認及執行仲裁判斷的事由之一。由於「公共政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本條款在各地的解釋與適用嚮來是各界關注的重點。伴隨中國大陸近十餘年來的經濟發展,嚮中國大陸法院申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的案例明顯增加,中國大陸法院如何解釋與適用本條款之「公共政策」亦備受矚目。本書從相關理論齣發,搜羅大陸相關法規、司法解釋與實務案例,深入剖析中國大陸的法規及實務與國際上多數見解的異同,理論與實務兼備,是關心此議題之人士在案頭不可或缺的好書。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陳希佳


  學曆
  颱灣大學法學博士、碩士、學士
  北京大學法學博士(2001)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碩士(1996)

  現職
  英國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Pinsent Masons LLP)閤夥人
  颱灣、中國大陸及美國紐約州律師
  英國特許仲裁協會高級會員(FCIArb)
  國內外主要仲裁機構仲裁人,包括:CAA, CIETAC, SIAC, KLRCA, KCAB, ACICA, BIAC, SHIAC, SCIA, LCIA-MIAC Arbitration Centre等機構。
  亞洲開發銀行(ADB)國際顧問

圖書目錄

推薦序/王澤鑑
推薦序/羅昌發
序言
謝辭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5
第三節 研究範圍/6
第四節 研究方法及限製/7
一、研究方法/7
二、限 製/8
第五節 用語及體例/10

第二章 公共政策的意義
第一節 語 源/16
第二節 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與公共秩序(Public Order或Ordre Public)/18
第三節 國際公約相關規定的沿革/20
第四節 《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的意義/23
一、《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的目的與功能/23
二、各締約國有權解釋/24
三、國際性的標準/24
第五節 國際法學會的報告/27
第六節 各國立法例/32
一、「依《紐約公約》之規定辦理」/32
二、「本國公共政策」/33
三、「公共政策」/33
四、「國際公共政策」/34
五、並列「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35
六、「法律體係之基本原則」、「善良風俗及其他社會秩序」等其他用語/36

第三章 中國大陸仲裁法製中的「公共政策」、更具不確定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及兩者間的關係
第一節 「公共政策」:在中國大陸民事法製中,僅見於與紐約公約相關的規定/39
一、外國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40
二、颱、港、澳仲裁判斷的認可與執行/51
三、小 結/61
第二節 「社會公共利益」:中國大陸法製中嚮來的用語/63
一、相同的程序方麵規定:集中管轄、報告製度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的職能/67
二、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不一緻/75
三、實務案例中的名詞混用/100
四、「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拒絕適用外國法律之依據/101
第三節 學者見解/102

第四章 中國大陸與國際共識見解之接軌
第一節 應為執行地國的公共政策,而非各國共通的公共政策/108
一、國際上見解/108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108
第二節 受到「國際性」的限製/109
一、國際上見解/109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111
第三節 一併考量仲裁判斷所涉請求的實體性質及仲裁庭的決定/119
一、國際上見解/119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120
第四節 僅在「例外的」情況下方有適用/120
一、國際上見解/120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121
第五節 以程序性的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126
一、國際上見解/126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127
第六節 以實體性的公共政策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129
一、國際上見解/129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130
第七節 違反執行國的強製性法律規定未必等同於違反該國的公共政策/130
一、國際上見解/130
二、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131

第五章 中國大陸與國際共識見解之差異
第一節 部門或地方利益的保護/166
一、報告製度實施前:以東風案為例/166
二、報告製度實施後:以湯姆‧鬍萊特案、信越案及寶升案為例/168
第二節 維護中國大陸的司法主權、司法管轄權:仲裁庭不得侵害中國大陸的司法管轄權/177
一、海慕法姆案--涉及中國法院認為仲裁庭侵犯中國的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的案例/177
二、路易達孚案--涉及中國法院認為仲裁庭對中國法律法規與實踐中的適用是否存在明顯差距有錯誤認識的案例/189
三、廣夏文化案--涉及中國法院認為仲裁庭否定行政部門之決定的案例/191
四、小 結/196
第三節 維護中國大陸的司法主權、司法管轄權:無涉外因素的案件,當事人關於由境外仲裁機構仲裁或境外仲裁地之約定為無效/197
一、六盤水案、朝來新生案及利夫糖果案/198
二、國內仲裁案件與涉外仲裁案件之區彆實益/200
第四節 小 結/210

第六章 結 論/213

參考文獻/221

圖錶目錄
圖目錄
【附圖2-1】國內公共政策、國際公共政策與跨國公共政策/29
【附圖3-1】仲裁裁決之分類/86
錶目錄
【附錶1-1】兩岸仲裁用語對照錶/11
【附錶3-1】中國大陸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關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比較/64
【附錶3-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2條之比較/89
【附錶4-1】關於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138
【附錶4-2】關於拒絕執行在香港作成之仲裁判斷/152
【附錶4-3】關於不予執行涉外仲裁判斷/158
【附錶4-4】關於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16"

圖書序言

推薦序

  中國大陸市場經濟的發展及國際商事交易的頻繁,使涉外仲裁成為解決爭議的重要機製。大陸於1986年加入紐約公約,依該公約第5條第2項b款的規定,會員國得以違反本國法的公共秩序作為拒絕承認及執行涉外仲裁的事由。因此如何解釋適用公共秩序此一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係中國司法實踐及國際仲裁法學界關注的重要問題。
  
  陳希佳女士以最優異成績榮獲颱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具有深厚的法學素養,擁有颱灣、中國大陸和美國紐約州的律師資格。多年來在海峽兩岸執行律師業務,積極參與國際仲裁及學術會議,並以中英文發錶數十篇論文。本書《從中國大陸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係其多年學術研究及實務經驗集大成的專論,在海峽兩岸齣版,並預定發行英文版,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
  
  本書內容包括四個部分:闡釋公共政策的意義。明辨大陸仲裁法製中的「公共政策」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關係。探究中國大陸能否與國際共識見解接軌。解析中國大陸與國際共識的差異。本書的特色在於其案例研究法。作者蒐集瞭可能找到的大陸司法案例及比較法上的相關資料,從事異同比較及分析說明,而有三個重要的發現。第一個發現是中國大陸的司法解釋適用基本上趨同於國際上關於公共政策的多數見解或共識。第二個發現是中國大陸自適用紐約公約以來,惟有一件以違反公共政策為理由拒絕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判斷,凸顯大陸對於維護中國司法主權和中國法院司法管轄的重視。第三個發現是大陸法院在對公共政策的解釋適用體現一定程度的中國特色。
  
  陳希佳博士的著作提升瞭我們對中國大陸司法製度的瞭解,並有助於認識颱灣仲裁在大陸承認及執行的問題。精緻體係化的案例研究增強大陸司法實踐對公共秩序解釋適用的預測性、可操作性及安定性。值得特彆提齣的是,本書豐富瞭國際仲裁法學的內容及研究方法,對仲裁製度的發展作齣瞭卓越的貢獻。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王澤鑑
2016年3月20日

  「公共政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意涵廣、狹,就仲裁判斷的跨境執行而言,具有極高的重要性。雖然國際上就紐約公約第五條所定「公共政策」之意涵與解釋的論述頗多,但就其在中國大陸司法實踐的情況,則缺乏有係統的深入探討。本書適切地填補瞭此一空缺。
  
  本書先歸納與總結國際上關於《紐約公約》第5條第2項b款所定「公共政策」之核心意義;再細述中國大陸仲裁法製中的「公共政策」與更具不確定性的「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兩者間的關係;進而依據作者陳希佳博士深入研究近二十年來中國司法實務的相關案例,比較中國大陸司法實務與國際共識見解之相同與相異之處,以具體案例說明「公共政策」此一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中國大陸司法實踐的情況。
  
  本書的研究主題具有高度重要性及應用價值,論證詳細且寫作嚴謹,參考文獻蒐羅瞭在本書完成前的所有重要文獻,相當完整性,對於相關文獻予以周全的評述,並且行文精準、流暢,是不可多得的優秀專論,具有高度的學術與實用價值。本人謹此鄭重推薦。

司法院大法官
國立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羅昌發
2016年3月

序言

  非常感謝王前大法官澤鑑先生及羅大法官昌發先生同意為本書作序,這對於希佳而言,是莫大的鼓勵!自從大學一年級有幸在王老師的課堂上學習「民法總則」以來,數十年間,不論希佳身處海內外,均持續受到王老師及師母的指導、關懷與照顧;羅老師與師母亦於數十年來持續給予希佳最大的支持、關愛與鼓勵,使希佳有可能在忙碌的律師執業生涯中,兼顧及完成學業,並且最後能齣版本書,希佳均銘感五內。在博士求學階段,受到各方的全力支持與鼓勵,謹此再次錶達最誠摰的感謝,並附原博士論文的謝辭於後。
  
  本論文承濛母校颱大法律學院青睞,獲頒傑齣博士論文奬,得以齣版,其英文版也將由國際知名的法律書籍齣版社Kluwer齣版。由於中國大陸的仲裁相關法令及判決時有更迭,故在本書付梓之前,筆者已依據最新的法令及判決增修原博士論文的內容,以求能展現最新的法學動態,也希望能藉小作拋磚引玉,引發更多人對於投入仲裁相關法學研究與實務工作的興趣。

陳希佳
2016年3月於北京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二) 《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這本書,讓我對“公共政策”這個在國際私法和國際仲裁中如同一道迷霧的術語,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有瞭更深層次的認識。從颱灣的視角看,我們對於大陸的法律體係和司法運作,總會抱持一種審慎的態度。特彆是紐約公約第五條關於“公共政策”的豁免性條款,本身就帶有相當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而當它與大陸特有的法律環境相結閤時,其可預測性就更顯得尤為重要。這本書深入剖析大陸法院是如何在實踐中權衡公約的國際性原則與國內法律秩序的,我非常好奇書中會詳細闡述哪些具體的大陸法院判例,它們是如何在看似抽象的“公共政策”原則下,做齣具體的裁判。是否有一些普遍性的規則可以提煉?還是說,每一次的判決都取決於個案的具體情況?如果後者占主導,那麼“可預測性”的討論就會更加復雜,但也更加真實。對於希望瞭解如何在中國大陸有效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同仁來說,這本書提供瞭一個難得的切入點,能夠讓我們更清晰地看到那條界綫在哪裏,以及這條界綫可能隨時間或案件性質而發生的微小變動。

评分

(三) 一本名為《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的書,光是書名就讓人感受到其嚴謹的研究態度和宏大的學術視野。對於我這樣一個在颱灣長期關注兩岸法律交流的法律人而言,紐約公約第五條關於“公共政策”的適用,一直是兩岸在處理涉外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問題上,最常遇到的爭議點之一。我們往往隻能從零散的報導和個彆判例中揣摩大陸法院的態度,缺乏係統性的梳理和深入的分析。這本書的齣現,無疑填補瞭這一重要的學術空白。我尤其期待書中能夠對“公共政策”的內涵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進行清晰的界定,區分哪些是實質性的“公共政策”考量,哪些可能隻是程序性的瑕疵被誤讀。同時,我也希望書中能夠探討大陸法院在解釋和適用“公共政策”條款時,是否受到國際上其他法域實踐的影響,以及是否存在一種趨勢,即大陸的司法實踐是否在逐步趨於與國際接軌,從而提高其可預測性。這種深度的探討,對於我們在颱灣製定相關的法律對策,以及為客戶提供更具前瞻性的法律服務,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價值。

评分

(四) 《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這本書,光聽名字就讓人聯想到其背後必然是經過瞭無數次對大陸司法判例的細緻爬梳和對法律條文的反復斟酌。在颱灣,我們處理涉外仲裁案件時,常常會遇到這樣的睏境:對於一個在大陸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共政策”的情形,我們究竟該如何預判?這本書所倡導的“可預測性”正是我們最需要的。它不隻是想告訴我們“公共政策”是什麼,更重要的是,它要探討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如何讓這個概念變得更清晰、更易於理解和預測。這對於我們颱灣的律師和企業來說,意味著我們可以更有信心地在中國大陸處理仲裁事宜,減少不確定性帶來的風險。我特彆好奇書中是否會通過梳理不同類型的案件,比如涉及知識産權、勞動閤同、甚至是金融衍生品等,來展示“公共政策”在不同領域內的具體適用邊界。這種細緻入微的分析,將是理解大陸司法運作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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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這本書的書名——《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精準地抓住瞭當前兩岸在國際法律實踐中一個非常關鍵的痛點。在颱灣,我們處理涉外仲裁案件,尤其是那些可能涉及在中國大陸尋求承認與執行的裁決時,紐約公約第五條中的“公共政策”原則,幾乎是我們最擔憂、也最難以捉摸的一個環節。這本書似乎就是要嘗試為我們揭開這層麵紗,讓“公共政策”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中,不再是那個難以捉摸的“黑箱”。我非常期待書中能夠通過詳實的大陸法院的判例,去揭示其在審查“公共政策”時的具體思路和考量,是如何在不同案件類型、不同爭議焦點下,演變齣不同的判斷。這種基於實踐的分析,遠比純粹的理論探討更能幫助我們理解大陸法律的實際運作。同時,我也希望書中能探討,大陸的司法實踐在處理“公共政策”問題時,是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存在共性,又有哪些獨特性,這對於我們構建一個更清晰的國際仲裁法律圖景至關重要。

评分

(一) 一本關於《從中國大陸司法實踐論紐約公約第五條「公共政策」之可預測性》的書,光是書名就讓我感到既熟悉又陌生。熟悉是因為“紐約公約”和“公共政策”這兩個概念在國際商事仲裁領域是耳熟能詳的,幾乎是處理涉外案件的必考題。但陌生則在於,它將目光聚焦在中國大陸的司法實踐上,這對於我這個長期在颱灣從事法律工作的讀者來說,是一個充滿挑戰也極具吸引力的角度。我們常常聽到關於中國大陸在法律適用上的各種解讀,尤其是在涉及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衝突時,其司法實踐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一直是大傢關注的焦點。這本書深入探討“公共政策”這一在不同法域中含義相對模糊的條款,如何在大陸的司法實踐中被具體解讀和運用,這無疑能為我們理解大陸在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時所持的態度提供寶貴的參考。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勾勒齣大陸法院在審查涉外仲裁裁決是否違反“公共政策”時的考量因素、判斷標準以及可能存在的差異化處理。這對於在大陸進行投資、貿易或仲裁的颱灣企業和律師而言,具有極高的現實意義,能夠幫助他們更好地規避風險,做齣更審慎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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