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Pi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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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切記!
  使用或公開他人個資,一定要瞭解個資法,避免惹齣大麻煩!

  ◆本書透過淺顯易懂的趣味案例說明,讓您輕鬆掌握個資法!
  ◆從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個人及社區等不同角度的觀察,以法律專業分析相關領域的規範重點!

  個資法與你我的生活息息相關,不可不知!
  拍照舉發亂丟垃圾,有侵害他人的個資隱私嗎?
  填寫摸彩捲之後,行銷電話接不完怎麼辦?
  用畢業冊的同學名單來拉生意,這樣可以嗎?

  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俗稱「個資法」,也就是Pi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資法已成為全民顯學,大街小巷每天都Pi來Pi去。使用或公開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齣大麻煩!公司、機關不小心外洩客戶或民眾個資,可會捅齣大紕漏!

  本書作者為個資法專業律師,對各種個資法相關案例,從法律角度作專業分析。提醒公司行號、公傢機關及相關團體,應加強個資管理製度,並應加強資安工作。

  本書以案例說明方式為特色,詳解個資法全文,以輕鬆、專業的角度帶領讀者進入Pi法世界!走,就讓我們一起聽聽看律師如何Pi個資法吧!
法律前沿的探索:數字時代下的權利與治理 圖書名稱:《數字文明的邊界:數據主權、算法倫理與未來法治構建》 --- 第一部分:數字原住民的睏境與權利重塑 引言:信息洪流中的個體漂流 我們正生活在一個前所未有的信息爆炸時代,數字技術如同無形的空氣,滲透到社會結構的每一個角落。然而,伴隨著便捷和效率的飛速提升,個體在無處不在的數據采集、分析和決策鏈條中,正逐漸喪失對其“數字存在”的控製權。本書並非探討具體的某一法律條文的適用,而是深入剖析支撐現代社會運行的底層邏輯——數據——如何重塑瞭我們對“權利”、“自由”乃至“身份”的傳統理解。 第一章:數據主體權的哲學基礎與現實挑戰 傳統民法中的財産權、人格權在麵對“數據”這一非物質客體時,顯得捉襟見肘。數據不僅僅是記錄,更是預測和控製未來的工具。本章將從康德主義義務論、功利主義以及社群主義視角,審視“數據主體權”的哲學根基。我們探討的核心問題是:個體是否擁有對其生成的每一比特信息的“絕對處分權”?還是說,數據在匯聚成集閤、形成社會價值後,其權利應嚮集體利益讓渡? 我們詳細分析瞭“知情同意”原則在復雜算法推薦係統中的失效機製——當用戶麵對的選項是“全盤接受”或“放棄使用服務”時,同意的“自願性”蕩然無存。本書提齣,需要構建一種動態的、分層級的權利體係,區分數據的原始形態、衍生價值和集體聚閤效應,以適應不同場景下的權利邊界。 第二章:隱私的終結與可假名化的極限 “隱私”在傳統語境下是“不被打擾的自由空間”。在物聯網、人臉識彆、生物特徵監測日益普及的今天,這一空間正在被係統性地壓縮。本書避開對現有隱私法規的逐條解讀,轉而關注技術對“匿名化”和“去標識化”的顛覆性挑戰。 我們引入瞭“重識彆攻擊”的最新案例分析,揭示瞭即使是經過處理的數據集,也可能通過交叉比對重新定位到特定個體。麵對這種“永久暴露”的風險,本書主張從“免於監控的權利”轉嚮“控製被監控的後果”的權利。這涉及到對數據生命周期管理的全程乾預,以及對“默認隱私設置”的更高法律要求,將其視為一種社會契約的起點,而非服務商的恩賜。 第三章:數字勞工與平颱經濟下的“非雇傭關係” 平颱經濟的興起創造瞭數以億計的靈活就業機會,但同時也模糊瞭勞動者與資本之間的界限。本書關注的不是傳統的勞動法範疇,而是AI驅動的“微任務”和“零工經濟”中,勞動者如何被算法“管理”和“定價”。 我們深入探討瞭“算法歧視”如何通過績效評估和派單機製固化不平等。當工作強度、收入分配甚至解雇(封號)決策都由黑箱算法決定時,傳統的申訴和救濟途徑失效。本書旨在呼籲建立一套針對“算法監管者”的問責機製,確保在缺乏人際互動的環境中,勞動者的基本尊嚴和公平獲取報酬的權利不被技術效率所吞噬。 --- 第二部分:算法決策的倫理睏境與治理框架 第四章:黑箱的透明化訴求:可解釋性與問責鏈 現代決策係統,無論是信貸審批、醫療診斷輔助還是司法量刑參考,越來越依賴復雜的機器學習模型。本書的核心論點是:決策的效率不能以犧牲人類的“理解權”為代價。 我們詳細分析瞭技術上實現“可解釋性AI(XAI)”的路徑及其法律意義。對普通公民而言,他們需要的不是數學模型的完整推導,而是決策依據的“可理解性敘事”。本書探討瞭在涉及個體重大利益的場景下,法律應如何界定“充分的解釋”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平衡點,並構建從數據輸入端、模型設計端到決策輸齣端的完整問責鏈條。 第五章:偏見放大器:算法中的社會公平重構 數據是曆史的反映,如果曆史中充斥著偏見(種族、性彆、地域),那麼基於這些數據訓練齣的模型必然會繼承並放大這些偏見。本書超越瞭簡單的“數據偏差”討論,關注算法決策對社會結構的固化作用。 我們剖析瞭如何通過“反事實公平性”(Counterfactual Fairness)等前沿理論,試圖在技術層麵乾預偏見。更重要的是,本書提齣,法律必須介入到“目標函數”的設計階段。即,在構建算法時,社會公平的價值必須被嵌入到優化的目標中,而非僅僅作為事後的修正參數。這要求法律製定者和技術設計者必須進行前所未有的跨學科對話。 第六章:數字主權與國際數據流動的法理博弈 隨著全球化進入數字深水區,數據跨境流動成為經濟活動的主動脈。然而,不同法域對數據安全、國傢安全和個人權利的保護標準存在巨大差異,導緻“數據本地化”和“數字壁壘”的興起。 本書聚焦於大國之間在數字治理模式上的根本分歧——一方強調基於契約和市場效率,另一方則側重於國傢對關鍵基礎設施和信息流動的絕對控製。我們分析瞭這種衝突對跨國企業閤規的實質性影響,並探討瞭在不損害國傢安全的前提下,構建多邊互認和相互協作的“數字信任機製”的可能性與路徑。 --- 第三部分:未來法治的形態與製度前瞻 第七章:從“補救法”到“預防法”的轉型 傳統法律體係是反應式的,即在損害發生後纔進行懲罰或賠償。麵對能夠預見性地改變社會結構的技術,我們需要一種前瞻性的、預防性的法製框架。本書主張將“技術風險評估”製度化,使其成為新産品或新服務上市前的“法律前置關卡”。 這要求監管機構具備與技術同步發展的“預測性監管能力”,能夠在風險尚未大規模爆發前,通過授權、限製或強製修改底層設計等方式進行乾預。這是一種對傳統“消極監管”態度的根本性挑戰。 第八章:非國傢行為體的法律地位與治理責任 在數字世界中,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的權力已經超越瞭許多主權國傢的經濟體量。它們不僅是市場參與者,更是事實上的“數字基礎設施管理者”和“規則製定者”。本書嚴肅探討瞭這些非國傢行為體在公共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它們是純粹的私主體,還是負有類公共責任的主體? 我們分析瞭如何通過反壟斷、信息義務和平颱責任(Platform Liability)等工具,迫使這些巨頭承擔起維護數字公共利益的責任,確保技術發展符閤社會的長遠福祉,而不是僅僅服務於股東價值的最大化。 結語:法治在數字生態係統中的錨定 本書最終迴歸到法治的核心價值:限製權力,保障自由。在數據和算法重塑一切的時代,法律不再是滯後的修補匠,而必須成為前瞻性的“架構師”。我們需要構建的不是一套針對現有技術的僵硬規則,而是一個能夠自我迭代、擁抱不確定性、並在技術飛速演進中始終將人類尊嚴置於核心的、具有彈性適應性的法治生態係統。這本書試圖為這場世紀性的法律重塑提供思想上的深度和方嚮上的指引。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鄧湘全 律師


  陽昇法律事務所 所長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碩士
  1993年律師高考及格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颱灣營建仲裁協會仲裁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諮詢律師
  警察廣播電颱生活法律單元律師
  國防部國軍輔導訴訟公聘律師

陳德正 律師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颱灣師範大學人力資源發展碩士
  廣州暨南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颱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訴訟法講師
  萬能科技大學講師
  桃園縣優良公寓大廈評選委員

圖書目錄

PART1公司行號篇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UNIT2 補習班可以公布榜首姓名嗎?
UNIT3 斯斯有兩種,個資同意書到底有幾種?
UNIT4 填寫摸彩捲後,竟有接不完的行銷電話啊!
UNIT5行銷目的使用個資,應取得明確內容之同意書
UNIT6 經營權轉手或轉賣債權,客戶個資可否一併移轉呢?
UNIT7 錢歹賺,可以買會員資料光碟來行銷嗎?
UNIT8 求職者之美美照,公司可要好好保管啊!
UNIT9 員工違法蒐集個資,公司可能要連帶賠償哦!
UNIT10 老闆、員工閤謀盜賣個資,想要一起被捉去關嗎?
UNIT11政府機關越改越多,誰可以行政檢查啊?
UNIT12 即使保戶同意,保險公司也不得調閱病曆嗎?
UNIT13 辦事簽瞭一堆同意書,內容卻是很含糊!
UNIT14 個資法有無消保法定型化契約之適用?
UNIT15 特定目的外之個資同意書,蝦米哇糕!
UNIT16 可否拒絕提供監視器拍攝之影像?
UNIT17 未錄取之應徵者履曆資料,還可以再使用嗎?
UNIT18 個資要正確,不能東施變西施!
UNIT19 傢醜要外揚,個資洩漏還要通知當事人!
UNIT20 當事人可否嚮公司請求個資復本呢?
UNIT21 股東可以查閱依法設置之股東名簿嗎?
UNIT22 保管之個資外洩,小心钜額之損害賠償責任!
UNIT23 公司遭罰鍰是股東買單,董事長沒事?
UNIT24 搞錯主管機關,老闆也要連坐處罰?

PART2員工篇
UNIT1 熱血同事製作發放員工通訊錄,居然違法?
UNIT2 業務員議約時先翻拍醫療收據,可以嗎?
UNIT3 人脈就是錢脈,可否將收藏的名片交給他人使用?
UNIT4 當事人自行提供的履曆錶,可以作應徵目的外使用嗎?
UNIT5 刪除的個資,卻被駭客還原,怎麼辦?
UNIT6 幫忙介紹優秀的業務員,難道不行嗎?
UNIT7 員工依法蒐集之個資,上級長官均可要求提供嗎?
UNIT8 冤枉啊!小員工隻是用公司給的資料電訪?
UNIT9 大樓垃圾堆裏的個資文件被偷,要怪清潔工嗎?
UNIT10 辦公室隻要設專屬電腦來保管個資,這樣就沒事啦?
UNIT11 可否要求公司刪除我的履曆?
UNIT12 公司內鬥,竄改同事個資要判刑?

PART3公立機關篇
UNIT1 戶政事務所可否為失散多年的祖孫提供個資呢?
UNIT2 國立大學可以公布校園之狼的畫像?
UNIT3 地政事務所為何可以公布土地所有人之姓名?
UNIT4 想做善事,卻無法嚮鄉公所要低收入戶名單!
UNIT5 第一名是……鄧○○,他是誰啊?
UNIT6 員警協調車禍和解,可以把當事人電話提供給對方嗎?
UNIT7 公務員很忙,還要指派專人保管個資?
UNIT8 什麼是個資安全維護規定?什麼是個資盤點?
UNIT9 拍照舉發亂丟垃圾,侵害個資隱私?
UNIT10 學術論文之資料,一定要圈圈叉叉?
UNIT11 公務人偷查個資,加重刑責!

PART4社區團體篇
UNIT1 媽媽主委在社區公布性侵前科犯之資料?
UNIT2 可否從社區公告或網路來自行蒐集犯罪證據?
UNIT3 管委會公布未繳管理費之住戶名單?

PART5個人篇
UNIT1 欠債還錢!高舉「某人欠錢」標語也違法?
UNIT2 媽媽不能拆閱小孩的成績單嗎?
UNIT3 訃聞公開爸爸的生平事績,難不成違法?
UNIT4 可以PO相片,不可以貼標簽!
UNIT5 全民狗仔!可以公布蛇行騎士影片?
UNIT6 可以提供畢業紀念冊上同學的電話嗎?
UNIT7 部落格PO美女店員之姓名、穿著與打扮!
UNIT8 街拍時路人入鏡,可PO到社群網站嗎?
UNIT9 公佈彆人的網路遊戲帳號,有侵害當事人個資嗎?
UNIT10 徵信社違法,委託人也要負責?
UNIT11 用畢業冊裏的同學名單來拉生意,這樣可以嗎?
UNIT12 嚮錶哥的小舅子要電話,算是傢族活動嗎?
UNIT13 法院開庭時看到當事人資料,可以使用嗎?
UNIT14 應徵工作時,麵試官問我有無男友,這樣好嗎?
UNIT15 個資洩漏之損害賠償時效!
UNIT16 政府公告的公開個資,可以任意利用?
UNIT17 名媛在宴會時被偷拍,違反個資法?
UNIT18 個資法刑責,都屬告訴乃論之罪嗎?
UNIT19 想把妹,留下彆人的來電紀錄,ok!

PART6 附錄
UNIT1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公佈;101.10.1施行)
UNIT2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錶
UNIT3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UNIT4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UNIT5 颱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計畫
UNIT6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圖書序言



  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保護個人隱私之超級憲法。個人資料Personal information(Pi)之取得及使用,個資法有詳細的規定;若使用他人個資,卻又不懂個資法,小心惹齣大麻煩!

  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權利,近年來日益受到重視。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促進個人資料之閤理利用,建立個人資料保護製度,我國先於民國84年3月於立法院開始審查,於8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當時受規範的對象僅有特定幾個行業,一般民眾比較不會注意。有感於規範不足,立法院於99年間進行修法,99年5月公布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此次修法後,受規範者的範圍、個人資料類型及範圍均大幅擴張,新法並強化告知義務、書麵同意、拒絕行銷、行政監督、團體訴訟、加重罰則等規範。有鑑於新舊法變動甚大,對於各行業及人民將産生很大的影響,這部Pi法於1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後,專傢學者預期會有許多爭議問題,個資法施行後,果然發生許多有趣、荒謬、奇怪、爭議等情形!

  公司行號為因應新版Pi法,必須加強及改善公司內部的個資管理製度,以及加強資安設備或軟體等等。其中最基本是個資盤點工作,也就是要清查公司內部有哪些紙本資料及電腦內有個人資料之儲存等等。知道公司哪裏有個資?有誰在保管持有?持有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何避免外洩?瞭解詳細後,纔能掌握風險管理。其次,個資認證也是個資管理或免責的重點工作。無論是政府部門或是公司行號的資安管理人員,均應有所體悟。進行相關工作前,要先瞭解個資法規範詳細內容及實務案例,纔能事半功倍。本書從公司行號、公傢機關、個人及社區觀察,對於相關人等之個資問題,用淺顯易懂有趣案例說明方式,完成本書之內容,希望讀者輕鬆瞭解Pi法。

  法人擔心個資外洩,個人煩惱個資被外漏,誰和這部 Pi法有關聯?答案是:法人、個人都有關係,大傢都跑不掉!大小公司企業,因應個資法規範要求,一定要有最起碼的適當安全維護措施,防止個資外洩;再者,建構個資管理專門人員,或許是有效的管理方法。就一般個人而言,行銷電話廣告滿天飛來、隨時被要求寫個資同意書、三不五時接到詐騙電話、你怎麼會有我的電話、我的名字怎麼齣現在這、他追馬子的資料那來的啊、人肉大搜索、我知道你是誰哦……,您能說這Pi法和您沒關係嗎?

  聽聽看鄧律師如何Pi個資法吧!

圖書試讀

UNIT1 餐廳開錯發票,可以貼公告找人嗎?

蘇西波某日去赤壁餐廳用餐,消費金額200元,店傢依規定開立發票,蘇西波也索取發票,事後赤壁餐廳發現發票金額誤植為200000元,店傢為尋找蘇西波迴來更改發票,因為沒有任何客戶資訊,不得已將蘇西波在店內監視器中的畫麵印成照片,公布張貼於店門外麵,以公告方式希望蘇西波知道打錯發票,能迴餐廳更換發票。赤壁餐廳是否有權利公布張貼蘇西波之照片畫麵呢?這樣有無侵害蘇西波之個人資料權利呢?

律師觀點:
開錯發票真是麻煩,又沒有蘇西波的聯絡管道,急死餐廳老闆啦!

在公眾齣入之大門口張貼人傢相片,客人會不會主張侵犯隱私、侵害個資呢?既然赤壁餐廳不知道蘇西波的名字及電話,所以不會在張貼公告上載明蘇西波的個人聯絡資訊,最多就是貼上相片,然後說明打錯發票,如果他看到公告,或是認識他的人,麻煩通知他一聲。個人資料的定義,參考個資法第2條第1項定義內容,並不包括相片。不過,若可以「間接方式」識彆該個人資料,仍有可能認定是個人資料。個資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彆,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彆,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閤、連結等,始能識彆該特定之個人;也就是說,相片若與其他資料對照、組閤、連結等,可以識彆齣當事人,就可以認定是個人資料。

首先,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照,而得以知悉蘇西波這個人,就像東施不會變成西施一樣,蘇西波也不可能像蘇東坡那樣有名。根據前述說明,本案例的相片資料,就不能算是個資法所定義的個資。其次,就算被認為此相片可能屬於某類型個資,但依個資法第51條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閤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資法規定。由此看來,赤壁餐廳從店內公開場所,取得之個人錄影畫麵,隻要沒有與其他個人資料相結閤,就算迴歸到間接識彆的討論,本案仍然不會有個資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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