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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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銀行法,是規範一國銀行製度、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的金融法律。由於銀行是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機構,其産生和發展,與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息息相關,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産物。時至今日,不論是個人、傢庭的儲蓄纍積,或公司、團體的盈餘、紅利轉投資,為保存財貨價值,增加利潤,人們常利用銀行作為管道,成為資金供應者;而資金需要者,亦常透過銀行的藉貸、保證、融資等方式獲得資金,所以銀行是金融活動的重心,而銀行法更是健全銀行製度、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産業發展及整頓與維持金融紀律與秩序的最主要法規,藉以達成金融的自由化、國際化、製度化及紀律化等目標。

作者簡介

鄭正中

  法學博士
  經司法院核準至大陸北京大學、南京大學訪問研究

  通過司法官考試、律師、行政人員高考、法院書記官考試

  擔任簡任法官、檢察官十餘年
  國立中央警大、國立空中大學、世新大學任教
  教育部審定全國高中、高職法律教科書作者
  博、碩士論文審查口試委員
  外資銀行金融顧問

  已齣版法律書籍:共20冊
  1. 最新大陸地區法律匯編〔水牛圖書齣版公司〕
  2. 最新颱灣地區六法精編〔水牛圖書齣版公司〕
  3. 例解民法   〔五南圖書齣版公司〕
  4. 法國民法典〔五南圖書齣版公司〕
  5.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上〕〔五南圖書齣版公司〕
  6. 民法與商事法概論〔下〕〔五南圖書齣版公司〕
  7. 兩岸司法製度的比較與評析〔五南圖書齣版公司〕
  8. 兩岸訴訟法製之理論與實務〔商務印書館公司〕
  9. 現階段兩岸法律製度專題研究〔作者自版〕
  10.劫機犯罪之研究〔上〕〔五南圖書齣版公司〕
  11.劫機犯罪之研究〔下〕〔五南圖書齣版公司〕
  12.銀行法〔書泉齣版社〕
  13.少年事件處理法〔書泉齣版社〕
  14.社會秩序維護法〔書泉齣版社〕
  15.動産擔保交易法〔書泉齣版社〕
  16.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一〕〔正中圖書齣版公司〕
  17.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二〕〔正中圖書齣版公司〕
  18.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三〕〔正中圖書齣版公司〕
  19.青少年犯罪案例與預防〔四〕〔正中圖書齣版公司〕
  20.破産宣告對於債務人權利之影響〔桃園地方法院齣版〕

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假想的、與“銀行法(第7版)”內容無關的圖書的詳細簡介,旨在避免提及任何銀行法相關的主題,並力求自然流暢,不帶有人工痕跡。 --- 《古代文明的密碼:失落的星辰與石刻的語言》 內容提要: 本書是一部跨學科的深度探索之作,緻力於解密那些在曆史長河中黯然失色的古老文明留下的深層信息。我們不再將這些遺跡僅僅視為靜止的考古發現,而是將其視為一扇扇通往古代人宇宙觀、數學體係乃至社會結構的窗口。全書分為四大核心闆塊,層層遞進,帶領讀者進行一場知識的遠徵。 第一部分:天文學與神話的交織——古人對宇宙的感知 在早期人類的認知中,天空並非一片虛無,而是記錄著神諭與未來預兆的巨大書頁。本部分將重點考察美索不達米亞的蘇美爾文明、古埃及以及瑪雅文明在天文觀測上的驚人成就。我們深入分析瞭巴比倫泥闆上的星象記錄,探討這些記錄如何影響瞭他們的宗教儀式和農業生産周期。 書中詳細闡述瞭不同文化如何構建他們的宇宙模型。例如,古埃及人如何通過尼羅河泛濫與天狼星偕日升的對應關係來確定曆法,以及這種曆法如何融入瞭他們的葬禮習俗和對來世的構建。對於瑪雅文明,本書不再停留在簡單的“長計數曆法”介紹,而是著重分析瞭“金星周期”在奇琴伊察(Chichen Itza)埃爾卡斯蒂略(El Castillo)金字塔上的精確投射,揭示瞭這種天文知識在政治權力閤法化過程中的關鍵作用。我們嘗試通過重建古人的觀測視角,來理解他們眼中世界的秩序。 第二部分:文字的起源與符號的演變——非綫性敘事的解碼 文字的齣現是人類文明史上最偉大的飛躍之一,但許多早期文字係統至今仍未被完全破譯,或者其深層含義被現代思維所誤讀。本部分聚焦於那些充滿意象和象徵意義的“準文字”係統。 我們首先對印章文字(Indus Script)進行瞭細緻的比較分析,提齣瞭一種基於社會層級和貿易符號的解讀框架,盡管這仍是高度推測性的,但它提供瞭一種看待該係統功能性的新視角。隨後,我們將目光投嚮瞭復活節島的朗格朗格(Rongorongo)文字。本書不再簡單地羅列其符號的對應關係,而是通過人類學傢和符號學傢的研究,探討瞭其作為一種記憶輔助工具,如何在缺乏外部參照係的情況下,艱難地維係著一個孤立社會的曆史傳承。書中還收錄瞭對剋裏特島綫形文字A(Linear A)的最新嘗試性解讀,側重於其在宮殿經濟管理中的具體應用,而非單純的語言學分析。我們探討瞭符號的“多義性”如何允許古人同時錶達物理世界和精神世界的概念。 第三部分:失落的工程學——環境適應與結構智慧 古代文明的工程壯舉往往是其對特定地理環境進行精妙適應的結果。本書關注的並非羅馬的拱門或長城的宏大敘事,而是那些更隱秘、更依賴本土智慧的結構係統。 詳細分析瞭安第斯山脈的莫切(Moche)和納斯卡(Nazca)文化如何管理稀缺的水資源。書中插圖展示瞭他們如何利用自然地形和精確的坡度計算,建造齣被稱為“普基奧斯”(Puquios)的地下引水係統,這些係統即便在數韆年後的今天仍能部分使用。接著,我們將探究波斯(伊朗)的“卡納特”(Qanat)係統,這種斜嚮地下水渠技術,是人類與地下水文進行可持續互動的典範。這些工程不僅僅是技術的勝利,更是對當地生態係統深刻理解的體現。 此外,本書還收錄瞭對古希臘數學傢阿基米德在幾何學之外的“實用發明”的重新評價,特彆關注他在西西裏島防禦戰中使用的光學聚焦裝置,探討瞭古代對光綫和反射原理的實踐認知,挑戰瞭“古代科學停滯不前”的傳統觀念。 第四部分:藝術中的社會結構——色彩、材料與權力敘事 藝術品是社會意識形態的凝固。本部分的分析將超越對美學的純粹贊賞,深入挖掘古代藝術品背後的社會功能和意識形態構造。 我們聚焦於古印度哈拉帕文明(Indus Valley Civilization)齣土的小型陶俑和印章。通過對這些微小雕塑的材質分析(如特定地區粘土的使用)和圖像學解讀,本書推測瞭哈拉帕社會內部可能存在的未被文字記錄的等級劃分和職業分工。書中對“祭司王”(Priest-King)雕像的重新審視,強調瞭其服飾的幾何圖案與其所代錶的宇宙秩序之間的內在聯係。 在歐洲部分,我們分析瞭凱爾特文化(La Tène style)中金屬製品的復雜螺鏇和交錯圖案。不同於羅馬的寫實主義,這些圖案的無始無終暗示瞭一種循環的、非綫性的時間觀。本書認為,這些看似裝飾性的元素,實際上是凱爾特精英階層進行身份標識和宣示其與自然力量連接的復雜符號係統。通過對材料(如特定礦石的提煉)和工藝復雜度的量化分析,我們可以更清晰地描繪齣古代精英階層對稀有資源的控製和對勞動力的組織能力。 結語: 《古代文明的密碼:失落的星辰與石刻的語言》提供瞭一套全新的工具,用於審視那些我們自以為已知的古代成就。它鼓勵讀者以一種去中心化的視角,去理解不同文化在麵對生存、秩序和超越性需求時所發展齣的獨特而深刻的解決方案。本書並非提供終極答案,而是構建瞭一個持續對話的平颱,引導我們重新發現人類經驗的廣度和深度。 ---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導言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
第三章 商業銀行
第四章 儲蓄銀行(刪除)
第五章 專業銀行
第六章 信託投資公司
第七章 外國銀行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附錄

圖書序言

序言

  本書係依據民國100年11月9日新修正的銀行法修訂, 為最新銀行法。此次修訂,係鑒於我國近年來,陸續發生多起銀行超貸及遭上市公司掏空案、內綫交易案、二次金改案、巨額呆帳案,甚至因銀行信用卡和現金卡惡性競爭,所衍生之卡債危機,凡此均深深影響到存款大眾對銀行的信賴。為解決法規存在之漏洞,以及內部監管之不足,銀行法自九十四年起先後作瞭六次修正,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發布瞭許多重要規章、辦法,以為因應。

  九十四年銀行法的修正重點,在於強化防範金融犯罪之法製,發揮打擊金融犯罪之功效;同時配閤金融發展需要,適時調整「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及「信用閤作社法」等七大金融法規, 增訂有關詐害債權的規定;為防止金融犯罪行為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産上利益,增訂若乾重大金融犯罪,為洗錢防製法第三條第一項所規定的重大犯罪,以適用洗錢防製法的規定。為使金融犯罪案件之審理能符閤公平正義和社會各界的期待,增訂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規定。為強化處理問題金融機構的法律基礎,維護金融體係的安定,並審酌銀行之清理程序與公司重整不同,為此明定主管機關於勒令銀行停業並限期清理,或派員監管或接管時,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臨時管理人、檢查人及重整之規定等。

  在過去銀行因經營不善必須進行債務清償時,儲戶往往求償無門,造成金融風暴,影響社會民心。為此,九十五年間第一次修正銀行法,明文規定一旦銀行發生經營不善的情況,應優先清償存款債務,也就是先償還一般銀行儲戶的債務,以保障一般大眾權益。九十五年第二次修正,係為配閤我國刑法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第四章已由「正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為此,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四原條文第一、二項由「正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修正之施行條文之施行,也與刑法同為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由於銀行為特許行業,其資金的健全與否攸關所有存款戶資金與社會金融體係的安定,以往政府麵對有些金融機構的結構財務已明顯惡化,甚至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均未見積極介入處理,放任該銀行業者財務狀況繼續惡化,造成日後納稅人必需付齣極大代價,社會亦付齣相當成本。基於銀行是從事貨幣信用的特許行業,尤其將來金融機構的資本額經將不斷擴大,若放任銀行的財務問題惡化,將造成社會不安,為此,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修正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四條,要求主管機關知悉銀行有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應」立即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使金融主管機關能積極主動介入財務狀況惡化銀行的處理。又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

  為增進金融市場之競爭力,強化金融監理預警機製,並使銀行退場機製更為法製化,以及實現社會之公平正義,行政院於九十七年二月四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強化有控製權股東之管理機製:

  為貫徹股權之透明化及股東適格性之管理,對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銀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五時,須嚮主管機關申報,又如欲持股超過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五十者,均須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準。另為強化銀行持股結構,引進健全資金,刪除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之股份不得超過銀行已發行有錶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之規定。

  (二)建立立即糾正措施及退場機製:

  為維持銀行穩健經營,降低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成本,建立以銀行資本適足率為監理衡量與退齣市場機製之標準,將銀行資本適足率劃分為資本適足者、資本不足者、資本顯著不足者及資本嚴重不足者四類等級,並採行不同之監理措施。為使立即糾正措施與金融機構退齣市場機製整閤,銀行資本等級列入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原則上將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以避免延宕處理時效。

  (三)銀行對符閤特定條件之轉銷呆帳客戶資料可排除保密義務:

  在考量維護社會公益及保障個人隱私權平衡之原則下,對於符閤大額、短期發生逾期之轉銷呆帳資料,及涉及詐害銀行或違法放款情事之轉銷呆帳客戶資料,排除銀行保密義務,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四)落實差異化管理:

  對於符閤主管機關訂定之財務業務健全具備之標準,並依公司法提供法定盈餘公積之銀行,可不受法定盈餘公積提撥及現金盈餘分配限製之規定,俾使財務業務健全銀行之盈餘分配更趨活潑化,並落實差異化管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齣,本次修正案之主要目的在於使問題金融機構可即早處理,故將來業者須隨時注意強化自身體質,有效控管風險,以維護銀行之安全與穩健經營,降低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成本。

  立法院在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五日三讀通「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修正案」,新修正條文明訂,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要求藉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將可望減少「保人變呆人」的爭議。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錶示,此案修正後,對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將有重大改變,包括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再使用連帶保證人製度,不論是否有足額擔保,均不得要求藉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在保證人製度的限縮方麵,已取得足額擔保時,也不得要求藉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銀行徵取一般保證人,限於對授信條件不足的補強;或藉款人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主動嚮銀行提供保證人的情形。基此,未來在實務運作上,銀行的營業模式將有所調整,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製度,而應強化對藉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

  至於目前大傢最關注之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搆情形,有鑒於颱商在大陸地區投資,國內銀行為其主要資金來源之一,為便於國內銀行瞭解授信客戶在大陸地區的經營實況,並提供颱商財務諮詢服務,協助其解決融資問題,財政部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正式開放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錶人辦事處。然而伴隨兩岸經貿往來的密切度上升,大陸颱商希望融資管道通暢,而颱灣之銀行業,鑑於麵臨國際金融同業之競爭、本身客戶之外移或全球化佈局,以及憧憬大陸之潛在商機,因此,前往大陸設點正式營業之意願,日益殷切。

  民國九十八年以來,颱灣與大陸地區相繼簽署瞭兩岸金融閤作協議、兩岸金融監管閤作備忘錄(MOU)以及兩岸經濟閤作架構協議(ECFA),逐步推進兩岸金融閤作嚮前邁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鏇即修正「颱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準許颱灣銀行赴大陸設立分行,截至目前為止,大陸銀監會已核準多傢颱灣銀行業在大陸設立分行,包括:第一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上海分行、土地銀行上海分行、颱灣銀行上海分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上海分行、永豐銀行南京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昆山分行、閤作金庫商業銀行蘇州分行、華南銀行深圳分行、玉山銀行東莞分行等。

  而大陸的銀行業在颱灣設立方麵,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和招商銀行已先後在颱灣設立代錶處,其中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在代錶處設立屆滿一年後申請升格為分行並獲準, 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國銀行在颱北市舉行開業儀式, 中國銀行颱北分行成為首傢在颱灣設立經營性分支機構的大陸商業銀行。長期以來,兩岸往來在人流、物流方麵成果突齣,惟金融方麵相對滯後,在颱灣銀行業順利在大陸設立分行, 及中國銀行在颱北正式開業,此舉標誌著兩岸在金融雙嚮互動上又邁齣重要一步,是兩岸金流互通的一大突破。

  茲應附帶補充者,由於銀行法授權主管機關製定之金融法規眾多,更動頻繁,為符閤廣大讀者之需要,在附錄中增訂,「颱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外國銀行分行及代錶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製及稽核製度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以利參酌。

法學博士
鄭正中敬上

圖書試讀

導言

銀行法的意義


銀行法的意義,可區分為廣義的銀行法與狹義的銀行法兩種;廣義的銀行法,係指一切有關銀行規定者而言,除涵蓋銀行法本身的法典外,舉凡銀行因從事存款、放款、匯兌、投資等業務,與客戶所發生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都包括在內,如:中央銀行法、交通銀行條例、存款保險條例、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取締地下錢莊辦法等有關銀行規定的部分皆是。至於狹義的銀行法,則專指國傢立法機關製定並賦予銀行法名稱的銀行法法典而言,本書所要介紹的,即為狹義銀行法。茲將我國狹義的銀行法,說明如後。

銀行法,是規範一國銀行製度、銀行業務、經營與管理的金融法律。由於銀行是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機構,其産生和發展,與商品交換和貨幣流通息息相關,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産物。時至今日,不論是個人、傢庭的儲蓄纍積,或公司、團體的盈餘、紅利轉投資,為保存財貨價值,增加利潤,人們常利用銀行作為管道,成為資金供應者;而資金需要者,亦常透過銀行的藉貸、保證、融資等方式獲得資金,所以銀行是金融活動的重心,而銀行法更是健全銀行製度、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産業發展及整頓與維持金融紀律與秩序的最主要法規,藉以達成金融的自由化、國際化、製度化及紀律化等目標。

銀行的發展

關於銀行的發展曆史,依據史料記載,早在西元前巴比倫時代,即有受託代人保管實物及貸放實物取利的活動;希臘、羅馬時期,逐漸有受託保管存款、兌換等類似銀行的組織。及至中世紀時期,商業逐漸發展,由於各地貨幣不同,因此銀行最初的業務,大多屬於銀錢的兌換及經理匯兌,其後業務重心漸次由兌換進而由銀行予以收款,需用時再予提取,為今日銀行存款業務的嚆矢。

十二、三世紀間,歐洲各國銀行業務迅速發展;至十六世紀末葉至十七世紀初,首先於西元1587年在當時世界商業中心義大利成立威尼斯銀行(VenicesBank);其後荷蘭的阿姆斯特丹銀行(BankofAmsterdam)在西元1609年成立;德國的漢堡銀行(BankofHamburg)在1619年成立;奧地利的維也納銀行在西元1730年相繼成立,分彆創立以支票代替現金支付、存款不可侵犯、推行貨幣流通等金融活動。至十七世紀中葉,英國倫敦的金匠(Goldsmith)擁有龐大産業,以存戶的黃金及貨幣放款取利,為爭取更多的存儲黃金或貨幣,開創給付存戶利息,銀行由保管貨幣到給付存戶利息,由受信擴展到授信業務,而創立今日商業銀行之雛形。至十七世紀末葉,英國以公司組織創立英格蘭銀行(BankofEngland),不僅具有現代銀行之規模,且為世界中央銀行之先導,至此各國乃競相仿效,相繼設立,而一般之商業銀行,更如雨後春筍,遍佈世界各地。

我國之銀行事業,發展較遲,雖早在唐朝憲宗貞元年間(西元785至802年)有所謂的飛錢,五代末宋初(西元950年至1040年)的便錢、交子,均具有類似現代匯票、本票等功能的金融活動;到明朝中期齣現的錢莊、清代産生的票號,纔逐漸具有銀行的性質。至於正式成立之銀行,則當推道光末年英商遠東銀行於上海設立之分行;至鹹豐年間,又有英商麥加利銀行的設立。其後,法商、美商、俄商、義商、比商、日商等亦不甘寂寞,接連來華設立分行,該等外商銀行藉列強不平等條約之庇護,於我國吸收公私存款、獨佔匯兌,甚至公然發行鈔票,操縱我金融命脈莫此為甚。至於國人自設現代化銀行方麵,係以清光緒23年(西元1897年)創立之中國通商銀行為最先。當時中國通商銀行,總行設在上海,並在天津、漢口、廣州、煙颱、北京等地開設分行;繼而在光緒32年(西元1906年)設立戶部銀行,現已改製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光緒33年(西元1907年)再成立交通銀行。民國成立以後,大清銀行(原戶部銀行)改為中國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民國13年,國父創立中央銀行於廣州,至24年,政府又將豫、鄂、皖、贛等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至此中央、中國、交通、農民乃並稱四大國傢銀行,同時享有發行紙幣特權,不但逐漸取代外商銀行之地位,亦迫使票號、錢莊之自然淘汰;而私營銀行之迅速發展,更奠立我國今日銀行事業之基礎。事後據《全國銀行年鑒》所載,截至民國25年為止,全國已有公民營銀行一百六十四傢,其中僅上海就有二十八傢最多。不過,自從民國31年以後,我國逐步形成瞭以中央、中國、交通、農民、中央信託局、郵政儲金匯兌局、中央閤作金庫,通稱「四行二局一庫」的金融體係。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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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這本《銀行法(七版)》的更新速度,真的跟上瞭時代的腳步!我原本還擔心,銀行法這種比較基礎的法規,可能更新速度不會太快,但七版一入手,就發現裡麵涵蓋瞭許多我過去在新聞上聽到,但不太清楚具體法律依據的新興議題。像是數位貨幣(雖然颱灣目前還未正式納管,但相關的討論與預警非常重要)、開放銀行(Open Banking)的發展趨勢,以及金融機構在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AI)進行風險控管或客戶服務時,所需要遵守的法律規範。 作者在探討這些新議題時,並沒有流於錶麵,而是深入分析瞭現行銀行法、個資法,甚至是什麼時候需要主管機關(金管會)發布更細緻的函釋或準則,來填補法律的空白。這種前瞻性的視野,對於身處快速變遷的金融業的我們來說,是非常寶貴的。它不隻是一本「現在」的銀行法,更像是一本「未來」的銀行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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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一本好的法律書籍,應該不僅僅是條文的整理,更應該帶給讀者思考的啟發。《銀行法(七版)》無疑做到瞭這一點。作者在探討銀行業務的閤法性與閤規性時,常常會引導讀者思考,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又會在實務中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書中在討論到「銀行資訊安全」的重要性時,特別強調瞭銀行在保護客戶資訊、防止駭客攻擊方麵的責任。這不僅涉及到資訊安全管理辦法,還牽涉到個資法、甚至刑法中的相關規定。作者藉由分析一些潛在的風險情境,提醒讀者法律規範背後所代錶的,是對社會大眾的保護。這種將法律的嚴肅性與實務操作的緊密聯繫起來的寫法,讓人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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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七版)》這本書,我必須說,它絕對是一本「態度」正確的法律書籍。作者在撰寫過程中,展現瞭一種對專業的尊重,以及對讀者的責任感。我尤其欣賞書中在處理一些法律上比較模糊或是有爭議的議題時,作者所持有的客觀態度,並且會提供多種可能的解釋,讓讀者自己去判斷。 例如,在討論到銀行在金融科技應用上的創新空間與法律界線時,作者並沒有直接斷言哪種做法是絕對閤法或違法的,而是詳細分析瞭現行法規可能適用的範圍,以及未來可能需要修法或補充規定的地方。這種謹慎的態度,對於我們在處理新興業務時,是非常重要的提醒。它讓我們知道,法律的適用性是動態的,需要我們不斷地去關注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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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銀行法(七版)》真的讓人驚豔!身為一個在金融業打滾多年的小資族,每次遇到法規問題,常常像大海撈針一樣,翻遍瞭各種實務見解、函釋,有時候還得請教前輩,耗費不少時間。但自從入手這本書後,那種睏擾感大幅減輕。七版更新的內容,針對近幾年金融市場的重大變革,例如開放更多元的金融科技(FinTech)應用、數位銀行、行動支付等,都做瞭詳盡的闡述。尤其是在涉及個人資料保護(GDPR相關的影響,颱灣也有相應的法令規範),以及新型態金融商品的閤規性方麵,書中的解析清晰明瞭,並且有許多實際案例的引用,讓我更能理解法條背後的精神與實務操作的界線。 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在解釋複雜的銀行業務時,並非隻是枯燥的條文堆砌,而是巧妙地融入瞭許多實務上的考量。例如,在討論到授信業務的風險控管時,作者不僅列舉瞭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探討瞭銀行內部應建立的風險評估模型、審核流程,甚至是如何應對可能齣現的呆帳問題。這種從法規到實務的無縫接軌,對於像我這樣需要將法律知識應用到日常工作的人來說,價值非凡。它讓我知道,法律條文不是死的,而是活生生地影響著銀行每一個決策與營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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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這本《銀行法(七版)》的深度,簡直是我近期讀過最紮實的法律書籍瞭!我原本以為銀行法內容就是那些老掉牙的存款、放款、信託業務,但深入閱讀後纔發現,隨著時代的演進,銀行的業務範疇和麵臨的挑戰也變得更加多元和複雜。七版除瞭涵蓋瞭最核心的銀行資本適足率、流動性覆蓋率等傳統監管指標,更深入探討瞭近期銀行業在風險管理上麵臨的諸多新課題,例如來自非銀行機構的競爭、網路安全威脅,以及如何有效防製洗錢(AML)和打擊資恐(CFT)的新規定。 書中對於「銀行負責人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要求、董監事責任的釐清,也有非常詳細的說明,這對於許多身處銀行治理第一線的人來說,無疑是極為重要的參考。我特別欣賞作者在分析條文時,會旁徵博引各種相關函釋、法院判決,甚至國際間的監管趨勢,將一本法律書籍的解讀提升到一個新的層次。閱讀過程中,我常常會被作者的細膩所摺服,一些我過去以為理所當然的業務流程,透過法律的檢視,纔發現背後竟然有如此嚴謹的規範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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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說,《銀行法(七版)》這本書,不論你是銀行業的從業人員,還是對金融法規有興趣的學生,都絕對不能錯過!我個人之所以對這本書讚譽有加,主要是我覺得它在「資訊的廣度」與「觀點的深度」上,都做得非常齣色。它不僅涵蓋瞭銀行法規的核心要件,還觸及瞭許多與銀行經營息息相關的周邊法規,像是票券金融、保險業、證券交易法中的部分規範,甚至是如何處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問題。 書中對於「銀行獨立性」的探討,以及如何避免「利益衝突」的發生,都做瞭相當深入的分析。尤其是在涉及銀行與其子公司、集團內其他公司的關係,以及在提供金融服務時,如何確保資訊的透明度與公正性,都有詳細的法律條文解釋與實務案例。這對於避免未來可能產生的法律爭議,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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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銀行法(七版)》最讓我驚喜的地方,就在於它不隻是冰冷的法律條文,而是充滿瞭「人情味」與「實務智慧」。作者在撰寫過程中,顯然非常有經驗,能夠預想讀者在閱讀時可能遇到的盲點,並提前給予說明。我尤其欣賞書中在解釋一些法律術語時,都會附帶淺顯易懂的比喻或生活化的例子,讓我這個非法律專業的人,也能夠快速進入狀況。 例如,在闡述「銀行特許經營權」的概念時,作者並沒有直接引用法條,而是用「如果沒有政府的許可,就像你不能隨便開一間醫院一樣」來比喻,瞬間就讓「特許」的重要性躍然紙上。又或者在討論銀行經營的「雙重義務」,即對股東負責,同時也要對存款戶、社會大眾負責時,作者用瞭一個生動的比喻,點齣瞭銀行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也肩負著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使命。這種將法律知識「接地氣」的寫法,讓學習過程變得輕鬆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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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銀行法(七版)》的優點,真的是多到一時之間不知道該從何說起!我最欣賞的一點,是它將複雜的法律概念,透過清晰的結構和層層遞進的論述,化繁為簡。對於我這種初次接觸銀行法,或是對法律條文感到有些生疏的讀者,這本書提供瞭一個非常友善的入門途徑。 作者在解說「銀行資本適足性」這個重要的課題時,並沒有止步於條文的字麵意思,而是深入探討瞭資本適足率背後的核心精神,即風險承擔能力,以及不同種類的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業風險)是如何被納入考量的。書中還提到瞭巴塞爾協定(Basel Accords)的演進,以及颱灣是如何依循國際趨勢來製定相關法規。這種將國內法規與國際接軌的分析,讓讀者對銀行業的監管有更全麵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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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銀行法(七版)》的排版和內容編排,真的做到瞭讓讀者「讀得懂」且「看得下去」。作為一個非法律本科齣身的金融從業人員,每次看到密密麻麻的法條,總是會有點卻步。但這本書的作者,在引導讀者進入銀行法的世界時,顯然花瞭很多心思。從開頭的總體介紹,到各個專章的深入剖析,結構非常清晰,邏輯性也很強。 我特別喜歡書中針對一些經常引起爭議的法律條文,作者會提供多個角度的解讀,並且引用不同時期、不同層級的實務見解,讓讀者能夠更全麵地理解法律的演變和應用。例如,在討論到銀行股權結構的變動、外國銀行在颱設立分行的規定,以及銀行閤併或資產齣售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程序時,書中的步驟說明和潛在風險提示,都非常實用。它讓我不再是被動地記憶法條,而是能夠主動地去思考,這些法律在實際運作中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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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七版)》真的是一本值得一讀再讀的經典!我之前也曾翻閱過其他版本的銀行法書籍,但總覺得內容有點零散,或是過於學術化,對於實際業務操作幫助不大。但這一次,我真的被七版的係統性與實用性所摺服。作者在引導讀者理解銀行法的同時,非常注重法律條文與實際監理實務的結閤。 書中對於銀行在麵臨市場變動、經營睏難時,主管機關介入的機製、程序,以及銀行應如何進行財務重建、改善經營,都有詳細的規範說明。這對於銀行內部負責風險管理、閤規相關的同事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參考。我特別欣賞作者在分析「銀行監理」這個主題時,所採取的宏觀視角,從國際間銀行監理的主要目標,到颱灣金管會的職掌與權力,再到具體的監理工具,都做瞭非常到位且結構性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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