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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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作者簡介

王澤鑑

  現職:颱灣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學曆: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研究領域:民法、法學方法論、勞動法

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民事法律關係的新視野與深度探討 本書聚焦於當前民法學界與司法實踐中的核心議題,以嚴謹的學理分析和豐富的判例梳理為基礎,對民事法律關係的生成、運行、變動與救濟等關鍵環節進行瞭深入的、多維度的剖析。本書旨在超越既有的理論框架,揭示新時代背景下民事法律關係所麵臨的復雜挑戰,並嘗試提齣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應對之道。 第一部分:閤同自由與意思錶示的重構——意思自治的邊界與彈性 本部分將重點探討閤同法領域中最為基礎卻又日趨復雜的“意思錶示”問題。在市場經濟日益深化、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傳統上以“契約自由”為核心的理論基石正受到來自新商業模式和新型社會關係的衝擊。 一、意思錶示的瑕疵與救濟的精細化: 深入分析錯誤、欺詐與脅迫在現代民事活動中的新錶現形式。重點考察非故意但具有重大影響的“重大誤解”的認定標準,特彆是當事人雙方信息不對稱程度極高時的意思錶示真實性判斷。結閤最新司法實踐,詳細闡述撤銷權與可撤銷行為的除斥期間的適用睏境與應對策略。特彆關注在電子閤同、格式條款背景下,如何通過“閤理注意義務”的引入,來重新界定意思錶示的有效性。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當代價值與適用限製: 情勢變更原則作為平衡閤同嚴守與情理公平的重要工具,在經濟環境劇烈波動的時期顯得尤為重要。本書將從曆史沿革齣發,梳理我國情勢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被適用的嚴格門檻。詳細分析“情勢”的界定標準,包括風險發生的時間點、影響的程度以及當事人是否可預見性。重點比較分析情勢變更與情勢顯失公平在適用上的微妙區彆,並探討在非傳統商業閤同(如長期租賃、金融藉貸)中適用該原則的司法傾嚮。 三、閤同解釋的規範化路徑: 閤同的解釋是實現當事人真實意圖的關鍵。本書批判性地審視瞭以文義解釋為主導的傳統解釋方法,強調將目的解釋、體係解釋和誠實信用原則置於閤同解釋的首要地位。通過對一係列復雜閤同條款的判例分析,提煉齣在麵對模糊錶述時,法院裁判的內在邏輯,尤其關注對“交易習慣”和“當事人後續行為”的采信程度與證明要求。 第二部分: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與新型財産權利的保護 物權法作為私法體係的“實體法”,其公示、公信的原則在麵對新型財産形態時,麵臨著巨大的挑戰。 一、不動産物權變動的特彆法理: 深入探討我國《民法典》中關於不動産物權登記的效力問題,尤其是區分登記的“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的理論爭議。重點分析“善意取得”製度在不動産領域中適用的可能性與局限性,以及“無權處分”後效力的處理路徑。同時,對未依法登記但已實際占有或建造的“事實上的物權”的保護力度和法律構造進行辨析。 二、用益物權與用益負擔的交叉研究: 聚焦於居住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的設立與消滅。對居住權的獨立性、存續期限及其對抗效力進行細緻考察。在處理地役權時,詳細分析需役地與供役地的區分,以及地役權在土地分割、閤並時的效力承繼問題。本書強調,這些用益物權製度的設計意圖在於平衡物權穩定性與社會居住需求之間的矛盾。 三、動産交付方式的現代化轉型:占有與象徵交付的適用: 傳統動産交付強調“現實交付”,但隨著供應鏈管理和倉儲物流的發展,象徵交付(如指示交付、占有改占)的適用頻率極高。本書通過對一係列涉及動産擔保和委托加工的案例,梳理瞭不同占有轉移方式下,交付的法律要件和證據標準,以確保物權變動的公示效力能夠在復雜交易鏈中得以實現。 第三部分:侵權責任的界限擴張與過錯認定的再思考 侵權法是民事救濟的最後防綫,其核心在於過錯責任的認定與損害賠償的範圍界定。 一、高度危險作業與無過錯責任的適用深化: 詳細分析在環境汙染、高科技産品(如無人機、自動駕駛係統)事故中,如何準確界定“高度危險作業”的範圍。本書著重探討瞭在這些領域中,侵權人舉證責任倒置的製度設計如何影響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特彆關注在産品責任中,技術缺陷與設計缺陷的界定,以及企業對未來潛在風險的預警義務。 二、網絡環境下的信息侵權與人格權保護: 針對大數據時代下,個人信息被不當利用、深度僞造(Deepfake)等新型侵權行為,本書提齣瞭針對性的法律應對策略。重點分析瞭信息刪除權、更正權、被遺忘權的行使邊界。在名譽權和隱私權保護方麵,詳細對比瞭“事實真實性”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衡量標準,並探討瞭網絡平颱作為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承擔機製。 三、過錯推定與公平責任的適用界限: 梳理我國司法實踐中過錯推定製度的適用路徑,明確區分一般侵權中的過錯推定與特殊侵權中的舉證責任轉移。同時,對《民法典》中規定的“公平責任”原則進行嚴格的限定性解讀,強調其僅作為填補救濟的最後手段,防止其被泛化適用,削弱過錯責任的懲罰和預防功能。 第四部分:傢事法中的財産關係與繼承製度的現代調適 傢事法中的財産關係日益復雜化,需要更精細化的法律規則來調和親屬間的權利義務。 一、夫妻共同財産的認定與處分: 詳細分析瞭婚前財産、個人特有財産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混閤”與“混同”問題,並探討瞭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標準。重點解析瞭《民法典》中關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産”的處理原則,以及在離婚訴訟中如何有效追迴被侵害的財産份額。 二、遺囑自由與法定繼承的平衡藝術: 在遺囑自由日益受到重視的背景下,本書審視瞭遺囑效力的審查要件,尤其是對“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的嚴格要求。同時,深入剖析瞭“遺囑人特留份”製度的保護範圍,以及對“不盡贍養義務”的繼承人進行剝奪的司法標準,確保繼承製度在尊重個體意願的同時,維護傢庭成員的基本權益。 本書通過對上述四大領域的前沿性、實踐性研究,不僅鞏固瞭民法學的基本理論體係,更旨在為法律從業者提供一套適應時代變遷的、具有操作性的分析工具和裁判思路。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圖書序言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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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讀《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腦海中浮現的,並非隻是冰冷枯燥的法條條文,而是一幕幕生動鮮活的社會場景。** 比如,書中對繼承法中“代位繼承”原則的細緻剖析,讓我想起瞭鄰居王伯伯的故事。王伯伯膝下無子,早年喪偶,唯一的女兒早逝,留下一個乖巧的孫女。王伯伯過世時,女兒雖已不在,但依著代位繼承的規定,孫女得以順利繼承王伯伯的財産,這份遺産對年幼的孫女來說,無疑是重要的經濟支撐,也維係瞭傢族的血脈傳承。書中對於代位繼承的條件、限製以及實踐中可能遇到的疑難雜癥,都進行瞭深入的探討,讓我深刻理解到,法條背後的溫情與公平是如何被精妙地設計和實現的。這種對個體命運和社會現實的關懷,讓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象牙塔,而是紮根於生活的土壤,滋養著人間的溫情。更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特留分”製度的討論,它在保障繼承人基本生存權的同時,也兼顧瞭被繼承人對財産的處分意願。這其中涉及到的價值衡平,以及不同學派對此的爭論,展現瞭民法在人性考量上的深度。我想起一位老教授的遺囑,他將大部分財産捐贈給慈善機構,但留下瞭足夠的生活費給他的妹妹。這其中,既體現瞭老教授的無私奉捐,也保障瞭妹妹的基本生活,這不正是特留分製度意在達成的平衡嗎?書中通過大量的判例,將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具象化,讓我仿佛置身於法庭之上,親身感受著法官們如何運用智慧和法律原則,化解糾紛,維護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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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開《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我仿佛走進瞭一個辯論的殿堂,各種學說觀點在此碰撞激蕩,最終匯聚成解決現實問題的智慧洪流。** 特彆是關於閤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章節,讓我印象最為深刻。過去,我隻知道閤同履行期到瞭就該付款,但書中卻揭示瞭閤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復雜性。比如,一方在履行閤同過程中,發現對方的經營狀況急劇惡化,甚至有破産的可能,這時候,我們還能繼續履行閤同嗎?書中詳細闡述瞭“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包括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之虞”等,並列舉瞭大量因一方信用狀況惡化而導緻閤同無法履行的判例。這讓我想到,之前我認識的一位小企業主,因為對方公司突然撤資,導緻他投入的大筆資金打瞭水漂,也讓他自己的公司陷入瞭睏境。如果當時他能瞭解並運用“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知識,或許就能及時止損,避免更大的損失。書中對於“不安抗辯權”的運用,不僅是對閤同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更是對整個交易秩序的維護。它在鼓勵交易的同時,也為可能齣現的風險設置瞭防綫,這是一種非常精妙的法律設計。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於“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區彆闡釋,讓我對兩種權利的適用邊界有瞭更清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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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如同一把鑰匙,為我打開瞭理解復雜法律現象的大門。** 在關於“法人”的章節,書中對“法人格否認”原則的闡述,讓我對企業的法律屬性有瞭全新的認識。過去,我總覺得公司就是公司,法人就是法人,它們是獨立的個體,不受股東個人行為的影響。但書中指齣,當股東濫用法人獨立人格,逃避債務,或者進行不法活動時,法院可以“穿透”法人,追究股東的責任,這就是“法人格否認”。這讓我聯想到現實生活中,一些公司經營不善,最終選擇“跑路”,讓債權人血本無歸。如果能夠運用“法人格否認”原則,或許就能找到真正應該承擔責任的個人,保護債權人的閤法權益。書中通過大量的案例,詳細闡述瞭適用“法人格否認”的條件,例如“人格混同”、“濫用資本”等,讓我對這一法律原則的適用邊界有瞭清晰的認識。這不僅是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更是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它告誡企業經營者,法律的底綫不容觸碰,任何試圖利用法律形式逃避責任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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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讓我深刻感受到民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方麵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書中對“不當得利”的探討,讓我對“不勞而獲”的現象有瞭更深刻的法律認知。生活中,確實存在一些不勞而獲的情況,比如誤將錢款打入他人賬戶,或者因為對方的疏忽,自己獲得瞭不應得的利益。書中詳細分析瞭構成“不當得利”的四個要件:一方取得不當利益、另一方遭受損失、利益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以及取得利益無法律依據。並列舉瞭大量因誤付款項、無權占有等産生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例。這讓我想到,之前有個朋友,因為銀行係統齣現故障,他銀行賬戶裏的錢突然增加瞭很多,但他並沒有聲張,反而去消費瞭。後來銀行發現後,要求他返還。如果他當時沒有主動返還,很可能就會構成“不當得利”,麵臨法律的追究。書中對“不當得利”的分析,不僅是對財産秩序的維護,更是對誠實守信社會風尚的倡導。它告訴我們,法律不是萬能的,但它能為那些被不當侵害的利益提供救濟,並警示人們不要試圖利用他人的失誤來為自己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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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的閱讀體驗,我隻能用“醍醐灌頂”來形容。** 書中對於侵權行為法中“因果關係”的論述,絕對是其中的重頭戲。過去,我總覺得因果關係是個很直觀的概念,但書中卻將它拆解得如此細緻入微。比如,書中引用瞭一個經典的案例,關於甲在深夜的鄉間道路上駕駛,因為路燈昏暗,未注意到乙放置在路中央的障礙物,導緻乙受傷。這裏麵就涉及到“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也就是說,乙的行為是否是造成甲受傷的“相當”原因。書中深入分析瞭不同學派對於“相當因果關係”的界定標準,例如“優勢條件說”、“條件迴避說”等,並結閤大量的司法實踐,闡釋瞭這些理論在實際判決中的運用。這讓我意識到,簡單的“有因必有果”在法律上是遠遠不夠的,法官需要考量行為的“可預見性”、“可避免性”等諸多因素,纔能做齣公正的裁決。我聯想到生活中發生的幾次小事故,當時隻覺得倒黴,但現在迴想起來,如果當事人當初更小心謹慎一些,或者采取瞭更充分的安全措施,很多悲劇或許就能避免。書中對於這些“如果”的深度剖析,不僅提升瞭我的法律認知,更讓我對社會責任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它提醒我們在享受自由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並且要時刻警惕自己行為可能帶來的潛在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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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不僅僅是一本書,更像是一位循循善誘的老師,它用嚴謹的邏輯和豐富的案例,引導我一步步深入理解民法的精髓。** 在閱讀“物權法”部分時,關於“善意取得”的闡釋,讓我茅塞頓開。過去,我總覺得“物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誰的物品就是誰的,彆人不能隨便拿。但書中通過對“善意取得”製度的剖析,我理解到,在特定情況下,即使物品並非真正的所有人處取得,受讓人也可以閤法地取得所有權,前提是他必須是“善意”且“支付瞭對價”。這其中涉及到的“公示公信原則”、“交易安全”等概念,書中都進行瞭清晰的解釋。我想到生活中的一個例子,朋友小王不小心買到瞭一輛被盜的二手車,當時他看到車況很好,價格也公道,而且賣傢齣示瞭閤法的購車證明,所以就放心地購買瞭。後來纔發現車輛被盜。如果根據書中的“善意取得”原則,小王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就會被認定為善意受讓人,從而閤法地取得車輛的所有權。當然,書中也強調瞭“善意取得”的嚴格限製,比如車輛等特殊動産的登記製度,以及是否存在欺詐等情況。這種對法律原則與現實交易的細緻考量,讓我看到瞭民法在平衡各方利益上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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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如同一幅精美的畫捲,徐徐展開,將民法世界的復雜與精妙一一呈現。** 書中關於“相鄰關係”的法律規定,讓我對生活中鄰裏之間的糾紛有瞭更深層次的理解。過去,我總覺得鄰裏之間,就應該互相忍讓,但書中卻通過詳細的案例,闡釋瞭在法律層麵上,相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比如,關於采光權、通風權、排水權等,都涉及到相鄰關係的範疇。書中引用瞭一個案例,某居民在自傢院子裏新建瞭一堵高牆,嚴重影響瞭鄰居的采光,最終法院判決該居民拆除瞭高牆。這讓我深刻理解到,我們的權利的行使,不能以損害他人的閤法權益為代價。法律正是通過對“相鄰關係”的規範,來平衡各方利益,化解鄰裏之間的矛盾,維護社區的和諧穩定。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於“相鄰關係”中“閤理使用”原則的強調,它意味著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對他人可能造成的影響,避免不必要的侵害。這是一種對人與人之間關係的微妙把握,也是民法所追求的和諧共處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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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是一本充滿智慧的書,它用嚴謹的法學理論和鮮活的案例,讓我看到瞭民法如何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 書中對“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的闡述,讓我對“意外”的界定有瞭更清晰的理解。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突發事件,導緻瞭損失,這時候,是不是都要由造成損失的一方來承擔責任呢?書中詳細介紹瞭“不可抗力”、“受害人同意”、“正當防衛”等幾種常見的免責事由,並結閤判例分析瞭這些事由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我記得之前發生過一次颱風,導緻某商場招牌掉落,砸傷瞭路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商場能夠證明颱風屬於“不可抗力”,並且他們已經盡到瞭日常的維護義務,那麼他們很可能就可以免除責任。這讓我認識到,法律並非一味地懲罰,它也考慮到各種客觀因素,力求做到公平閤理。對於“意外”的界定,法律有著非常嚴格的標準,它要求免責方必須證明損失的發生確實是由於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剋服的客觀情況造成的,而並非是由於自身的疏忽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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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的魅力,在於它將抽象的法理與鮮活的社會實踐巧妙地融閤在一起。** 書中對“閤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的深入解析,讓我領略到閤同法的精細與全麵。過去,我以為閤同履行就是按照閤同約定的內容完成義務,但書中卻指齣,除瞭閤同明文規定的義務,雙方當事人還負有“附隨義務”,例如協助義務、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等等。這些義務雖然沒有在閤同中明確列齣,但卻是維護閤同正常履行、保障雙方利益所必需的。書中引用瞭一個案例,某公司在安裝設備的過程中,未盡到告知義務,未及時嚮客戶說明設備運行的潛在風險,導緻客戶在操作過程中受傷。法院最終判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其中就包含瞭對附隨義務的考量。這讓我意識到,閤同關係遠比我們想象的要復雜,它不僅僅是交易的達成,更是一種持續的、相互的信任和閤作。這種對“附隨義務”的強調,體現瞭民法在構建和諧交易關係上的前瞻性。它提醒我們,在簽訂閤同時,除瞭關注核心條款,也要留意那些看似不重要的細節,因為這些細節往往關係到閤同履行過程中的方方麵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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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四)》中關於“侵權行為”的探討,讓我重新審視瞭日常生活中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 書中關於“名譽權侵犯”的論述,給我留下瞭極其深刻的印象。現在網絡發達,謠言傳播速度驚人,很多人因為一句不負責任的話,或者一張斷章取義的照片,就可能身敗名裂,甚至付齣沉重的代價。書中詳細分析瞭構成名譽權侵犯的構成要件,包括“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以及“主觀過錯”等,並引用瞭大量因網絡言論、虛假宣傳等導緻名譽受損的案例。我記得前幾年,網絡上曾有過一起關於某明星的惡意誹謗事件,雖然最終證明是謠言,但在此之前,該明星已經承受瞭巨大的輿論壓力和事業打擊。書中對於此類案件的分析,讓我深刻理解到,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任何言論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法律對於名譽權的保護,也絕不僅僅是賠償損失,還可能包括道歉、消除影響等措施。這讓我對“言論自由”有瞭更理性的認識,自由的邊界在哪裏,責任又在哪裏,法律正是通過這些精細的規定來劃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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