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的協調與契約成立時的簽約行為,當事人往往一方或雙方無法親自處理,而委由代理人齣麵,此時應注意民法關於和解授權之特彆規定。依照民法第五百三十四條,受任人如受概括委任的話,固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是包括和解、不動産的齣賣或設定負擔等行為,則需有特彆的授權纔能由代理人代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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