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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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法律在地匯合【台灣史論叢 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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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者 出版社: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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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9/09/30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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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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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位處多方勢力交集的台灣,承受多股法律文明洗禮。原住民族於17世紀先遭逢歐洲的荷蘭法律,漢人移民接著引進東亞漢字文化圈法律傳統,19世紀末新興海權日本,帶入源自近代西方的憲政體制、刑事法律、財產法制,乃至親屬繼承法制。戰後改行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但1949年起作為事實上國家,自主繼受歐美法律學說及制度,並於1990年代民主化後,形成當今法秩序。

  本書依上述歷史脈絡收錄10篇論文,以顯現政權或國家的變動,如何主宰台灣的法律規範內涵,以及制法與執法階層的文化屬性,最終多元鑲嵌成當今台灣人法律生活。期待讀者將本書就特定議題、特定時代所為較細緻的論辯,置於整個台灣法律史的框架內,進而從各種視角,提出更多具有洞見的學術論述。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王泰升


  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中央研究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專攻台灣法律史,曾獲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3次、中研院人社專書獎、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終身成就獎等。

鄭維中

  荷蘭萊頓大學歷史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東亞海洋史、早期台灣史、近代早期世界史。著有《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製作福爾摩沙:追尋西洋古書中的台灣身影》、War, Trade and Piracy in the China Seas (1622-1683)等及多篇論文。

曾文亮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

吳俊瑩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候選人,現任國史館助修。研究興趣為台灣法律史、二二八事件。

陳宛妤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碩士,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專長領域:台灣法律史、民事財產法、日本法制史、法律與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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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總序:為台灣學研究奠基/王泰升
編輯凡例
主編序/王泰升
作者簡介
圖表目次

導論/王泰升

第一章 帶入西方法律的荷蘭統治者/鄭維中
一、荷治時期台灣等級制領邦的政體型態
二、台灣本島領邦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三、熱蘭遮市城市體制的確立與司法活動的推行
四、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東印度地區推行的法律
五、羅馬―荷蘭法的形成與荷蘭諸邦司法機關的關係
六、荷蘭東印度公司司法當局治理漢人市民的情況
七、荷蘭司法機關吸納漢人鄉庄自治組織的現象
八、漢人市民共同體(Chinese gemeente)透過荷蘭司法機構重新詮釋漢人法習慣
九、結論: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

第二章 清治時期傳統中國的審案機制/王泰升、曾文亮、吳俊瑩
一、問題緣起
二、地方衙門檔案視野下的審案程序
(一)呈准階段對案件的輕重判斷與受理
(二)因人因案而異的審案程序
(三)「審轉」在地方衙門的意義
三、裁斷的準據
(一)律例被引述且被遵守
(二)律例未被遵守的情形較多
(三)律例規定僅是判案基準之一
(四)從傳統中國理解傳統中國
四、結論

第三章 近代西方憲政體制的到來/王泰升
一、前言
(一)問題意識
(二)研究對象
二、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憲政主義初體驗
(一)伴隨憲法爭議而來的憲政主義概念
(二)西方憲政主義的在地實踐:以台灣議會請願運動為例
(三)缺席的行動者:高山族原住民族
(四)整個日治時期程度有限的初體驗
三、國民黨一黨專制下的憲政主義再體驗
(一)以「訓政前置主義」箝制自由民主憲政
(二)非常體制下的憲政主義實踐:以雷震案為例
(三)重行集結的行動者
四、政黨輪替下的憲政主義新體驗
(一)自由民主憲政的實現及人民憲政觀的轉變
(二)國家真實與法制上宣稱矛盾以及相異的國族認同
(三)觀念分歧的行動者
五、認同自由民主憲政的國家認同
六、結論:歷史思維下的未來展望

第四章 日治時期刑事司法與台灣社會的變遷/王泰升
一、緒言
二、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軍事鎮壓(1895-1902)
(二)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三、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整個體系的持續存在
(三)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四、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罪刑法定原則
(二)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處罰的平等性
(四)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五)監獄與更生
(六)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五、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
六、結論

第五章 日治時期台灣的辯護士社群/曾文亮
一、前言
二、台灣辯護士社群出現
(一)帝國規格的辯護士職業
(二)殖民地特殊性與台灣辯護士制度
三、殖民地辯護士社群的職業性格
(一)帝國性格下的職業環境訴求與人權主張
(二)台灣社會脈絡下的辯護士形象與生計問題
四、辯護士社群的族群變化、世代交替與理念轉變
(一)本島人辯護士的出現與民族運動參與
(二)法庭權利鬥爭與人權擁護的職業理念
(三)新辯護士法與辯護士職業特權的強化
五、辯護士社群活動的在地化及其限制
(一)法律知識的大眾化
(二)台灣人辯護士的增加與辯護士社群的結構轉變
(三)在地化的人權擁護及其界線
六、結論
(一)帝國規格與殖民地特殊性
(二)殖民地特殊性的緩和與台灣在地性的浮現
(三)台灣在地性的強化與帝國化翻轉

第六章 日治初期資本主義財產法制的確立/陳宛妤、王泰升
一、緒言:法律史與經濟史的交會
二、雙軌並行的現代契約法制
(一)清治時期的傳統中國官府規定與民間習慣
(二)日治初期日本民法與台灣舊慣並存的現代契約法制
(三)台灣舊慣調查及契約習慣法之內涵
(四)新締結契約模式:施行公證制度
三、以「舊慣」為名的現代財產權制度
(一)確立單一的土地所有權
(二)導入現代不動產金融制度
(三)現代公示制度的建立:土地登記規則
四、現代資本主義財產法規範與概念在社會中的實踐
五、結論:有待未來更深入的研究

第七章 多元鑲嵌的日治時期台灣人家族法/沈靜萍
一、前言
二、舊瓶裝新酒的舊慣:總督府法院對於「家」之內涵改造脈絡
(一) 近代西方法元素之帶入
(二)日本法元素之帶入
(三)傳統中國家族規範元素之消長
(四)對台灣人之家進行改造的意義及目的
三、多元性格之家族法對於女性之定位
(一)國家法賦予女性之權利主體地位及其內涵
(二)國家法默許女性權利地位之屈從與客體化
四、結論

第八章 戰後初期新內地的再延長與法律現代化/王泰升.
一、因不同國家的統治而再滋生「內地化」問題
二、 台灣在當時中國法制上的特殊性與「內地延長」
三、再次的「內地延長」部分提升了法制面的現代性
四、從屬於中國的內地化所致現代化中挫
五、新內地再延長的終止及其遺緒

第九章 戰後的繼受當代歐美日本法制及法學/王泰升
一、多元鑲嵌式自主繼受
二、對美國法的繼受
(一)經由美援體制導入美國法律或思維
(二)由法學研究者引進的美國法
(三)晚近立法上主動採取美國法制
三、對日本法的繼受
(一)日本法學知識對戰後台灣的持續影響
(二)以日本法作為供參考的外國立法例
(三)司法實務上日本影響力從絢爛歸於平淡
四、對德國法的繼受
(一)以戰後德國法推動台灣的自由民主法治
(二)被納入司法實踐中的德國法
(三)再度作為立法依據的德國法

第十章 原住民族相關法制的回顧及省思/王泰升
一、緒言
二、歐洲人殖民地上的臣民
三、漢人統治下的特殊人群
四、清朝法律下特殊地域的特殊人群
(一)在「境外」的「生番」
(二)在版圖內特區的「熟番」
(三)熟番從特殊人群到視同漢人
(四)生番首度面臨漢化的威脅
五、近代日本法下的同化與特殊化
(一)原住民族在國家法上的人群分類
(二)對高山族原住民為「特殊」統治的法制
(三)高山族原住民的法律傳統有限度的被延續
六、中華民國法下長期以同化為基調
(一)從「山地同胞」到「山地山胞」與涵蓋平埔族的「平地山胞」
(二)縮小特別區域及減少特別措施
(三)原住民族法律傳統遭否定卻也未貫徹法治原則
七、晚近國家法律轉趨承認原住民族主體性
(一)整體發展概況
(二)較具開放性的原住民身分認定法制
(三)原住民保留地制度以因循舊章為主
(四)原住民族法律傳統國家法化的可能性
八、結論

延伸閱讀書目
索引


 

圖書序言

導論(摘錄)
 
王泰升(臺大講座教授兼出版中心主任)
 
位於大陸與太平洋鄰接地帶的台灣,承受多股人群及政治勢力帶入不同的法系(legal family)及國家實證法(the positive law)。本書秉持台灣法律史的觀點,將從台灣原住民族,於17世紀遭逢來自歐洲基督教世界的荷蘭法律講起。在此同時,開始遷徙且定居於台灣的漢人移民,亦引進可稱為「傳統中國法」或「東亞法系」的東亞漢字文化圈的法律傳統。以19世紀後半葉北台灣清朝地方衙門審案紀錄為主的《淡新檔案》,呈現了當時作為中原天朝之新疆、陸權帝國之邊疆的台灣,在台漢人及平埔族原住民的法律生活實況。19世紀末、20世紀初,隨著新興海上強權日本帝國的取得台灣主權,源自近代西方的憲政體制、刑事法制、歐陸法系資本主義財產法制、個人主義親屬繼承法律之概念,石破天驚地衝擊著台灣社會。於是關於紛爭的解決、犯罪的懲治等,無不朝著接受近代西方法律價值觀的「法律現代化」前進,連向來被認為不易撼動的家族法亦然,且高山族原住民也一起被捲入這波法律變遷浪潮。在此法律現代化過程,台灣因1895年進入日本國家法秩序,而仰賴從日本內地延長具現代性的法律,1945年再納入外省族群、改行民國時代中國的法律,中國內地的現代意義法規範進而也延長至台灣。194年年底台灣成為一個事實上國家之後,雖法律形式上持續施行中華民國法制,但原則上已不受「內地」牽絆,自主繼受戰後歐美、日本等國的法理念及制度,並在1990年代民主化後,形塑出當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法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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