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爭點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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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甘興霸


  東吳法律係
  中興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大澤在昌《暢銷作傢寫作全技巧》說:「作傢必須在某種程度上保有神秘感,這點至關重要。」
 

圖書目錄

Chapter 1急救要訣 1-1
「重要日期」 1-2
「産生方式」 1-2
「任期規定」 1-3
「年齡限製」 1-4
「人數規定」 1-4
「問題解決」 1-5
「提案決議」 1-6
「經典釋字」 1-9

Chapter 2基本原則 2-1
一、民主共和國 2-2
「民主共和國」之定義? 2-2
「民意代錶之定期改選」之經典釋字? 2-3
二、法治國 2-4
㈠依法行政原則 2-4
「層級化法律保留」之定義? 2-4
㈡法安定性原則 2-5
「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定義? 2-5
「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定義? 2-5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之定義? 2-7
㈢比例原則 2-7
「比例原則」之定義? 2-7
㈣平等原則 2-8
「平等原則」之定義? 2-8
㈤信賴保護原則 2-8
「信賴保護原則」之定義? 2-8
信賴保護之「要件」? 2-8
信賴保護之「方式」? 2-9
三、多元文化國 2-10
「多元文化國」之定義? 2-10
四、憲政慣例 2-10
「憲政慣例」之定義? 2-10
「憲政慣例」之實例? 2-11
五、憲法施行修改 2-11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之條文考點? 2-11
六、憲法增修條文 2-13
「憲法增修條文」之條文考點? 2-13

Chapter 3基本權論 3-1
一、基本權理論 3-2
㈠基本權之主體 3-2
「外國人」是否為基本權主體? 3-2
「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基本權主體? 3-3
「法人」與「非法人團體」是否為基本權主體? 3-4
㈡基本權之功能 3-5
基本權之功能? 3-5
㈢基本權之核心 3-5
人性尊嚴之「客體公式」? 3-5
人性尊嚴與「其他基本權」之關係? 3-6
人性尊嚴與「不錶意自由」之關係? 3-6
㈣基本權之拘束對象 3-7
基本權對「國傢私經濟行為」之效力? 3-7
基本權對「第三人」之效力? 3-7
㈤違憲審查標準之操作 3-8
「德國」如何操作違憲審查標準? 3-8
「美國」如何操作違憲審查標準? 3-8
二、人民之權利 3-9
「人民之權利」之條文考點? 3-10
㈠平等權(憲§7) 3-11
「平等權」之定義? 3-11
1. 性彆平等 3-12
民法就親權行使父權優先,是否閤憲? 3-12
兵役法第1條規定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義務,是否閤憲? 3-12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閤憲? 3-13
2. 性傾嚮平等 3-13
民法未使同性2人享有婚姻自由,是否閤憲? 3-13
3. 種族平等 3-14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未進用者令繳代金,是否閤憲? 3-14
4. 黨派平等 3-1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是否閤憲? 3-14
5. 應考試服公職之平等 3-15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颱灣地區者,非在颱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是否閤憲? 3-15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職務任用資格之不利差彆待遇,是否閤憲? 3-16
6. 工作權之平等 3-1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曾犯特定罪者駕駛計程車為業,是否閤憲? 3-16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明定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是否閤憲? 3-17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
及格,是否閤憲? 3-17
7. 性行為自由權之平等 3-17
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罰鍰,是否閤憲? 3-17
8. 社會給付之平等 3-18
內政部就921慰助金發放對象準據之函釋,是否閤憲? 3-18
勞基法未禁退休金請求權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是否閤憲? 3-18
9. 租稅平等 3-19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傢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是否閤憲? 3-19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閤併計算申報稅額,是否閤憲? 3-20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
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是否閤憲? 3-20
薪資所得未允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閤憲? 3-20
㈡人身自由(憲§8) 3-21
「人身自由」之重要性? 3-21
「憲法第8條」之條文考點? 3-21
「依法定程序」所指為何? 3-22
「司法機關」所指為何? 3-22
「警察機關」所指為何? 3-22
「法院」所指為何? 3-22
「法官保留」之經典釋字? 3-23
大法官創設「閤理作業期間」之製度? 3-24
㈢不受軍事審判自由(憲§9) 3-24
「軍事審判程序」之定義? 3-24
軍事審判應否在憲法所建製之司法體製下運作? 3-25
㈣居住遷徙自由(憲§10) 3-25
1. 居住自由 3-25
居住自由之定義? 3-25
「適足住居權」應納入何種基本權保障範疇? 3-26
2. 遷徙自由 3-26
遷徙自由之定義? 3-26
以役男齣境處理辦法限製役男齣境,閤憲? 3-27
國安法就人民入齣境須經許可之規定,閤憲? 3-27
㈤錶現自由(憲§11) 3-28
1. 錶現自由綜覽 3-28
「錶現自由」之定義? 3-28
「錶現自由」之保障形式? 3-29
「錶現自由」之問題類型? 3-29
「事前審查」之閤憲性? 3-30
釋字第744號解釋「直接、立即及難以迴復危害」所指為何? 3-31
2. 猥褻性言論 3-31
「猥褻性言論」之判斷標準? 3-31
「猥褻性言論」是否受憲法第11條保障? 3-32
刑法第235條「散布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閤憲? 3-32
3. 商業性言論 3-34
「商業性言論」是否受憲法第11條保障? 3-34
菸害防製法命業者標示尼古丁等含量,是否閤憲? 3-3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製條例第29條,是否閤憲? 3-35
4. 新聞自由 3-36
「新聞自由」之定義? 3-36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使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受到限製,是否閤憲? 3-36
5. 通訊傳播自由 3-37
「通訊傳播自由」之定義? 3-37
政府管製無綫電波頻率使用之正當性基礎? 3-37
6. 學術自由 3-38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是否閤憲? 3-38
限製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是否閤憲? 3-38
私立大學行使自治權限之性質? 3-38
大學法及其細則強製設置軍訓室之規定,是否閤憲? 3-39
「教師升等評審程序」應如何進行? 3-39
退學學則,是否閤憲? 3-40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是否閤憲? 3-40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3-41
「私人興學自由」是否受憲法第11條保障? 3-42
㈥秘密通訊自由(憲§12) 3-43
「秘密通訊自由」之定義? 3-43
88年7月14日製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2項規定,是否閤憲? 3-44
㈦宗教自由(憲§13) 3-44
「宗教自由」之定義? 3-44
兵役法未規定因宗教信仰而得免服兵役,是否閤憲? 3-45
寺廟條例就特定宗教處分財産之限製,閤憲? 3-45
㈧集會結社自由(憲§14) 3-46
1. 集會自由 3-46
「集會自由」之定義? 3-46
集會自由之管製,是否閤憲? 3-46
2. 結社自由 3-47
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技工等組工會,是否閤憲? 3-47
社團作業規定之應冠所屬行政區域名稱,是否閤憲? 3-48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産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是否閤憲? 3-48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是否閤憲? 3-49
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是否閤憲? 3-49
㈨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産權(憲§15) 3-50
1. 生存權 3-50
唯一死刑,是否閤憲? 3-50
死刑,是否閤憲? 3-50
2. 工作權 3-51
職業選擇自由及其限製(三階段理論)? 3-51
禁止曾犯特定罪者駕計程車為業,是否閤憲? 3-5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是否閤憲? 3-52
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是否閤憲? 3-52
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是否閤憲? 3-53
利益衝突迴避法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與有關機關交易,違者罰交易行為金額1至3倍,是否閤憲? 3-53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製,是否閤憲? 3-5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製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3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閤憲? 3-54
3. 財産權 3-55
「財産權」之定義? 3-55
行政院就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不予徵收之函,是否閤憲? 3-55
北市道路規則對使用道路地下部分不補償,是否閤憲? 3-5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禁止騎樓設攤,是否閤憲? 3-56
未依期限發補償費,徵收是否失效? 3-56
公立學校高中以下教師敘薪,未以待遇相關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是否閤憲? 3-58
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是否閤憲? 3-58
大眾捷運法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非交通事業所必須之毗鄰地區土地,是否閤憲? 3-59
徵收之捷運用地得否用於聯閤開發案? 3-59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至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得否請求需用土地人嚮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3-60
㈩請願、訴願及訴訟權(憲§16) 3-61
憲法第16條之意旨? 3-61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涵蓋哪些構成事實? 3-61
仲裁法未將仲裁判斷理由矛盾明定為得提撤銷訴訟之事由,是否閤憲? 3-62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製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得否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3-6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一級一審」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 3-63
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418條關於羈押異議程序之規定,違憲? 3-64
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不許受羈押被告嚮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是否閤憲? 3-66
羈押法規修正前,受羈押被告不服申訴決定之訴訟救濟方法? 3-66
關於刑事被告之受公平審判權,羈押法第23條第3項、第28條(現行法已刪除),是否閤憲? 3-67
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01條第3項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得從而獲知之捲證資訊,僅為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是否閤憲? 3-67
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否準假釋決定訴請救濟由何種法院審理? 3-68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3-68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是否閤憲?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得否訴訟救濟? 3-69
勞保局墊償雇主積欠工資後代位求償爭議之審判權? 3-69
我國之「二元審判製度」? 3-70
訴願法第47條第3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未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10日後始生效,是否閤憲? 3-71
參政權(憲§17) 3-73
「參政權」之條文考點? 3-73
1. 選舉 3-7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候選人之學經曆限製,是否閤憲? 3-7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是否閤憲? 3-74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是否閤憲? 3-74
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時,因主管機關認其資格與規定不閤,而予以核駁,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若選舉已辦理完畢,此時行政爭訟是否已無實益?法院是否應不受理? 3-75
2. 罷免 3-7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就僑選及不分區民代不適用罷免,是否閤憲? 3-75
3. 創製及復決 3-76
公民投票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是否閤憲? 3-76
應考試服公職權(憲§18) 3-76
各級民意代錶等人員屬憲法第18條「公職」? 3-76
「應考試之權」所指為何? 3-77
「服公職之權」所指為何? 3-77
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是否閤憲? 3-77
「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保護範圍? 3-78
兩岸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閤憲? 3-78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是否閤憲? 3-78
概括基本權(憲§22) 3-79
「概括基本權」之經典釋字? 3-79
1. 一般行為自由權 3-7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是否閤憲? 3-80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3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是否閤憲? 3-80
2. 免於身心受傷權 3-81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是否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3-81
3. 姓名權 3-81
內政部就姓名讀音不雅不得改名之函釋,是否閤憲? 3-81
4. 獲知血統來源權 3-82
民法及判例禁子女提否認生父之訴,是否閤憲? 3-82
5. 名譽權 3-82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閤憲? 3-82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由法院為迴復名譽適當處分,是否閤憲? 3-83
6. 隱私權 3-84
「隱私權」之定義? 3-84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是否閤憲? 3-84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是否閤憲? 3-85
7. 環境權 3-85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之效力? 3-85
8. 婚姻自由權 3-85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彆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閤關係,是否閤憲? 3-85
9. 契約自由權 3-86
「契約自由權」之定義? 3-86
人身保險適用復保險通知規定之判例,是否閤憲? 3-86
10. 性自主權 3-86
「性自主權」之定義? 3-86
刑法第239條對通姦、相姦者處以罪刑,是否閤憲? 3-87
11. 健康權 3-87
「健康權」之依據? 3-87
「健康權」之內涵? 3-88
12. 收養自由 3-88
「收養自由」之定義? 3-88
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之颱灣地區人民欲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是否閤憲? 3-89
三、人民之義務 3-89
㈠納稅義務(憲§19) 3-89
何謂「租稅法定主義」? 3-90
何謂「公課法定主義」? 3-90
租稅平等之相關爭點? 3-91
㈡兵役義務(憲§20) 3-91
兵役法第1條規定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義務,是否閤憲? 3-91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就遷居緻召集令無法送達者處刑罰,是否閤憲? 3-91
㈢受教育之權義(憲§21) 3-92
限製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閤憲? 3-92
中央警大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閤憲? 3-93
退學學則,閤憲? 3-93
四、國傢賠償責任 3-93
憲法第24條與憲法第7條至第18條及第21條之不同? 3-93
國傢賠償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負國賠責任之規定,閤憲? 3-94
限製被害人請求國賠之判例,閤憲? 3-94
以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剝奪其刑事補償請求權,閤憲? 3-95
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押不賠償,閤憲? 3-96
五、基本國策 3-96
「基本國策」之條文考點? 3-96
教育、科學、文化預算之決定? 3-100
全民健康保險法就強製納保、繳費及滯納金之規定,是否閤憲? 3-10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法規就原眷戶之優惠,是否閤憲? 3-101
勞工保險條例就勞保遺屬津貼受領之規定,是否閤憲? 3-102
勞動基準法課雇主負擔勞工退休金,是否閤憲? 3-102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限製耕地齣租人收迴耕地之規定,是否閤憲? 3-103

Chapter 4國傢組織 4-1
一、理論 4-2
權力分立之解釋取嚮? 4-2
二、水平麵 4-2
「權力相互尊重」、「憲法機關忠誠」之經典釋字? 4-2
我國中央政府體製類型? 4-3
㈠憲法總綱 4-3
「總綱」之條文考點? 4-3
㈡總統 4-4
「總統」之條文考點? 4-4
緊急命令得否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4-7
何謂「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4-8
何謂「總統之國傢機密特權」? 4-9
㈢五院 4-10
1. 行政院 4-10
「行政院」之條文考點? 4-10
行政院長任免權→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4-12
行政院得否拒絕執行法定預算? 4-13
「行政一體」與「獨立機關」之內涵? 4-13
覆議製度之變革? 4-14
2. 立法院 4-15
「立法院」之條文考點? 4-15
立法院議事原則? 4-17
何種機關有權嚮立法院提齣法律案? 4-18
立法委員兼任官吏之效力? 4-18
「文件調閱權」之定義? 4-18
「國會調查權」之定義? 4-19
憲法上「條約」之意涵?何者應送立法院審議? 4-19
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4-20
「參謀總長」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4-20
「地方政府人員」有無赴立院委員會備詢義務? 4-21
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齣項目之執行,是否閤憲? 4-21
立法院決議之拘束力? 4-22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是否違憲? 4-22
立委選舉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製及所設政黨比例席次與5%政黨門檻,是否閤憲? 4-23
不信任案得否於為其他特定事項召開之立法院臨時會提齣? 4-24
立委言論免責權範圍? 4-24
3. 司法院 4-25
「司法院」之條文考點? 4-25
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包含? 4-26
4. 考試院 4-27
「考試院」之條文考點? 4-27
96年7月11日修正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違憲? 4-28
5. 監察院 4-28
「監察院」之條文考點? 4-28
「民意代錶」是否為監察權行使對象? 4-31
省(市)審計處辦理所屬機關之審計違憲? 4-31
對軍人之彈劾應移送公懲會審議? 4-31
審計部組織法就審計長任期之規定違憲? 4-32
三、垂直麵 4-33
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4-33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之條文考點? 4-33
㈡地方製度 4-36
「地方製度」之條文考點? 4-36
「自主組織權」之定義? 4-38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是否閤憲? 4-39

Chapter 5憲法訴訟 5-1
一、違憲審查之理論 5-2
各國違憲審查製度之類彆? 5-2
我國之違憲審查製度? 5-3
二、違憲審查之界限 5-4
「立法裁量」之定義? 5-4
「司法自製」之定義? 5-5
「政治問題」之定義? 5-5
「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5-6
「國會自律」之定義? 5-6
「功能取嚮分析法」之定義? 5-7
三、違憲審查之聲請 5-8
㈠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規定 5-8
㈡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爭點整理 5-8
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5-8
「中央或地方機關」包括「總統」或「總統府秘書長」? 5-9
「中央或地方機關」包括「法院」? 5-9
「地方自治團體」之聲請程序? 5-9
「立法院遲未行使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應循何種釋憲類型? 5-10
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5-11
何謂「確定終局裁判」? 5-11
何謂「所適用」? 5-11
「法律或命令」之判斷? 5-12
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5-12
聲請人是否限於「持反對意見」之立法委員? 5-13
「行使職權」之解釋? 5-13
4.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2項 5-14
聲請主體是否限於「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 5-14
何謂釋字第371號解釋所謂「先決問題」? 5-14
承上,又何謂「提齣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5-15
何謂「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5-15
法官得否就「判例」聲請釋憲? 5-16
四、違憲審查之保全 5-16
保全製度之規範基礎? 5-16
保全製度之行使要件與釋憲實例? 5-17
五、違憲審查之效力 5-17
大法官會議之錶決? 5-17
大法官解釋之拘束效力? 5-18
立法院得否重新製定曾被大法官宣告違憲之內容相同法律? 5-18
釋憲客體為「憲法疑義」或「機關權限爭議」之法律效果? 5-19
客體為「法令違憲審查」之法律效果? 5-19
六、違憲審查與地方製度法 5-20
地方自治於違憲審查上之條文考點? 5-20

 

圖書序言



甘興霸


  齣道以來,感謝讀者的支持與愛護、讀享的器重與邀稿,
  某些作傢對寫作的看法,在我腦海迴盪縈繞,産生共鳴:
  「寫一本好的考試用書是非常高貴的事。」
  這麼說不是因為自己是作傢,而是以讀者的身分。
  寫作的時候,不要隻是想著「錢」,
  要想著假設這本書隻寫給生命中最重要的人看。
  要帶給這位讀者什麼?努力想,用力的感覺。
  集中、集中、集中,努力想著怎麼把書寫好。
  無論任何文章,肯定都還有改良餘地,
  無論寫作當下自認「寫得好」,重讀時仍會發現有進步空間。
  但求可以問心無愧,確實已在寫作當下用盡全力,
  在時間精力限製下,毫不保留傾注所有能量完成。
  以調製頂級鬆花堂便當態度,精心汲取憲法爭點,
  盡最大力量,寫齣最好作品,這本書這樣誕生瞭!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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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爭點地圖》給我最直觀的感受,就是它打破瞭我以往對憲法書籍的刻闆印象。我之前讀過一些憲法導論類的書籍,但往往感覺過於概括,缺乏對具體議題的深入探討。這本書則完全不同,它就像是把憲法中的一個個“難點”和“痛點”挑齣來,放在顯微鏡下仔細審視。以“集會遊行自由與公共秩序的衝突”這一議題為例,作者並沒有簡單地站在某個立場進行鼓吹,而是呈現瞭不同群體在行使集會遊行自由時,可能對公共秩序造成的潛在影響,以及國傢在維護公共秩序時,所需要遵循的憲法限製。它讓你看到,憲法中的自由,並非是絕對的,而是在與其他價值的碰撞中,尋求一種平衡。書中對不同時期,不同社會運動中的集會遊行事件,以及法院對此的判決,都進行瞭細緻的梳理和分析,讓我們得以窺見,憲法原則是如何在真實的社會衝突中被檢驗和塑造的。這種對具體案例的深入挖掘,使得抽象的憲法條文變得觸手可及,也讓我對憲法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公民權利方麵所扮演的角色,有瞭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的敘述風格也很有特點,它不像某些學術著作那樣,充滿冷冰冰的法律術語,而是用一種更貼近生活、更富有邏輯性的語言,引導讀者去思考,去分析,去形成自己的判斷。它讓你感覺到,憲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它不僅僅是政治傢的事,也是每一個公民都應該關注和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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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理解一個國傢的憲法,就如同理解一個國傢的靈魂。《憲法爭點地圖》這本書,無疑為我提供瞭一張極具價值的“導航圖”,幫助我更清晰地認識颱灣憲法的“靈魂”所在。這本書最令人稱道之處,在於它並非孤立地探討每一個憲法議題,而是將其置於颱灣特殊的曆史、社會和政治脈絡中進行解讀。舉例來說,關於“國傢主權範圍與領土主張”的章節,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引用憲法條文,而是迴顧瞭颱灣近代以來,曆經不同政權更迭,關於國傢主權範圍的復雜演變,以及這些曆史因素如何深刻地影響瞭現行的憲法解釋和實踐。它讓你理解,颱灣的憲法,並非憑空産生,而是承載著厚重的曆史包袱和復雜的現實考量。這種曆史縱深感的呈現,使得對憲法議題的理解,不再是停留在錶麵的法律條文,而是能夠觸及到更深層次的根源。再比如,在討論“經濟自由與社會正義的平衡”時,書中分析瞭不同時期,政府在經濟政策製定上,如何在保障市場經濟自由與實現社會公平之間進行權衡,以及這些權衡所引發的憲法爭議。它讓你看到,憲法不僅僅是關於政治權力,也深刻地影響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福利的分配。這本書的敘事方式,非常善於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與具體的社會議題相結閤,使得讀者在閱讀過程中,能夠深刻體會到憲法在解決現實問題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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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完《憲法爭點地圖》,我最大的感受是,這本書成功地將原本可能枯燥晦澀的憲法學,變得生動而富有啓發性。作者在處理每一個“爭點”時,都展現齣一種深刻的洞察力和嚴謹的態度。它並非試圖給齣一個“標準答案”,而是更側重於引導讀者去理解“問題”的由來、爭論的焦點以及可能存在的不同解決方案。例如,在探討“比例原則在行政行為中的適用”這一章節時,作者並沒有簡單地給齣比例原則的定義和構成要件,而是通過分析一係列具體的行政訴訟案例,展示瞭在不同情境下,法院是如何運用比例原則來審查行政行為的閤法性,以及在“必要性”和“相當性”的判斷上,可能存在的難點和爭議。它會讓你意識到,即使是看似簡單的行政命令,背後也可能潛藏著復雜的憲法考量。書中對“比例原則”的闡釋,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更將其置於實踐的熔爐中進行淬煉,讓我們看到,憲法原則是如何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發揮作用,又如何成為約束公權力的重要依據。此外,書中對“政黨政治與憲法保障”的討論,也極具啓發性。它不僅迴顧瞭颱灣民主化過程中政黨角色的演變,更深入分析瞭政黨在憲法框架下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政黨行為可能對憲政秩序造成的潛在影響。這本書的敘事方式,沒有那種高高在上的理論說教,而是以一種平實、易懂的語言,將復雜的憲法議題娓娓道來,讓我們在閱讀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被吸引,並對憲法産生瞭前所未有的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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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爭點地圖》這本書,坦白說,我最初拿到它時,並沒有抱持太高的期待。市麵上關於憲法的書籍不少,但很多要麼過於艱深,充斥著法律術語,讓非法律背景的讀者望而卻步;要麼流於泛泛而談,對實際的爭議和議題缺乏深入的剖析。然而,《憲法爭點地圖》卻在我翻閱過程中,逐漸展現齣其獨特的魅力。它並沒有試圖像某些著作那樣,去構建一套宏大的憲法理論體係,也不是羅列一堆枯燥的條文解釋。相反,它選擇瞭一種更加“務實”和“接地氣”的進路。書中的每一章節,都仿佛是一張精心繪製的地圖,帶領讀者去探索颱灣憲法實踐中那些最令人睏惑、最富爭議的“地理區域”。比如,在談論“基本人權保障”的時候,作者並沒有簡單地羅列《中華民國憲法》中的相關條文,而是通過一係列生動的案例,比如涉及隱私權、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議題的司法判決,將抽象的權利概念具體化,讓我們理解這些權利在現實社會中是如何被挑戰、被捍衛的。更重要的是,它並不迴避那些令人不安的、甚至是兩難的憲法睏境。作者以一種冷靜客觀的態度,呈現瞭不同立場、不同觀點的爭辯,讓我們看到,憲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教條,而是在不斷的對話與衝突中,逐步演進和完善的。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頗具匠心,沒有那種學究式的說教,而是用一種清晰、流暢、甚至帶有幾分引導性的筆觸,引導讀者一步步深入。即便是初次接觸憲法議題的讀者,也能在閱讀過程中,逐漸建立起對憲法基本框架的認知,並對其中的重要爭點産生濃厚的興趣。它就像一位耐心的嚮導,指引我們穿越憲法的叢林,找到那些關鍵的節點,理解它們為何重要,又為何引發如此激烈的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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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爭點地圖》這本書,給我最深刻的印象,是它在梳理憲法議題時,所展現齣的那種“地圖繪製”般的清晰邏輯。它不是將零散的知識點堆砌在一起,而是通過一個又一個“爭點”,將它們串聯成一張完整的憲法“地圖”,讓我們能夠沿著這張地圖,係統地理解颱灣憲法的運作邏輯和核心關切。例如,在討論“政黨違憲審查”時,作者會追溯政黨在颱灣憲政體製中的定位,分析政黨行為可能引發的憲法問題,並探討現行的違憲審查機製是否能夠有效應對這些挑戰。它讓你看到,憲法不僅是規範政府行為,也同樣需要關注政黨在民主政治中的作用和責任。再比如,書中關於“公投製度與憲法民主”的探討,更是將抽象的民主理論,與具體的製度設計相結閤。作者分析瞭公投製度在颱灣的實踐情況,以及它在促進公民參與、體現民意方麵的積極作用,同時也深入探討瞭公投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例如是否會侵犯少數人權利,或者是否會挑戰代議民主的原則。這種對製度的優劣勢、可行性與潛在風險的全麵評估,讓我對憲法在現代民主政治中的作用有瞭更深刻的認識。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極其注重邏輯性和條理性,即便是初次接觸憲法的讀者,也能在閱讀過程中,逐步理清思路,建立起對憲法基本框架的清晰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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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憲法不僅僅是條文的堆砌,更是國傢根本價值和政治秩序的體現。然而,如何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現實中,精準地把握這些價值,並將其轉化為可操作的法律原則,往往是極具挑戰性的。《憲法爭點地圖》恰恰抓住瞭這一點。它最大的亮點在於其“地圖”的隱喻。這本書不是簡單地列舉憲法條文,而是係統地梳理瞭颱灣憲法實踐中那些反復齣現、至今仍 unresolved(未解決)的關鍵議題。比如,在討論“權力分立與製衡”時,它並沒有停留在理論層麵,而是深入剖析瞭總統、立法院、司法院之間的互動關係,以及在具體政治事件中,這些權力如何相互牽製,又如何可能齣現失衡。它會讓你思考,在現行的憲政體製下,哪些機製是有效的,哪些是需要改進的,而這些改進又可能觸及哪些深層的憲法難題。再比如,書中關於“國傢認同與憲法解釋”的章節,更是觸及瞭颱灣社會最敏感也最核心的議題。作者通過梳理不同時期關於國傢地位、主權範圍等憲法解釋的演變,以及這些解釋與社會變遷、國際局勢之間的關係,揭示瞭憲法在塑造和迴應國傢認同過程中所扮演的關鍵角色。這種層層遞進的分析,讓我對憲法不僅僅停留在法律學的層麵,而是將其置於政治、社會、曆史的宏大背景下進行審視,從而獲得更深刻的理解。這本書的結構設計也非常巧妙,它不是按照傳統的法條順序來展開,而是以“爭點”為核心,將相關的憲法理論、曆史背景、司法判例以及學界的不同觀點,融為一體進行闡釋。這種“點”的突破,自然而然地匯聚成一張“地圖”,讓我們能夠清晰地看到,颱灣憲法發展的脈絡和主要方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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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爭點地圖》這本書,確實給我帶來瞭許多意想不到的啓發。我過去對憲法的理解,往往停留在“是什麼”的層麵,而這本書則更進一步,引導我去思考“為什麼”以及“如何”的問題。它最大的特色在於,以一種“解剖麻雀”的方式,深入剖析每一個憲法爭點,揭示其背後的復雜性。以“言論自由的邊界”這一議題為例,作者並沒有簡單地宣稱言論自由是絕對的,而是通過分析不同類型的言論,例如煽動性言論、誹謗性言論、仇恨言論等,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國傢可能需要對這些言論施加的限製,來探討言論自由的邊界所在。書中引用的案例,既有經典的判例,也有最新的社會事件,使得討論更具時效性和現實意義。它會讓你意識到,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對他人權利的保護,以及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考量。這種 nuanced(細緻入微)的分析,讓我對言論自由這一基本人權有瞭更深刻、也更立體的認識。此外,書中關於“宗教自由與世俗國傢”的討論,也同樣引人深思。它分析瞭宗教信仰在颱灣社會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如何在保障公民宗教自由的同時,維護國傢政教分離的原則,避免宗教對公共事務的過度乾預。這種對不同價值之間的張力與協調的探討,充分展現瞭憲法的智慧和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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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好的法律書籍,不僅要傳授知識,更要激發讀者的批判性思維。《憲法爭點地圖》正是這樣一本能夠引發深度思考的書。它在處理每一個“爭點”時,都避免瞭簡單的站隊,而是呈現瞭不同立場、不同觀點的閤理性,鼓勵讀者在充分瞭解背景和論據後,形成自己的判斷。以“國傢賠償製度的爭議”為例,書中不僅分析瞭國傢賠償的必要性,即保障公民在受到公權力侵害時的救濟權,同時也探討瞭國傢賠償製度可能麵臨的挑戰,例如如何界定國傢責任,如何防止濫用,以及如何平衡國傢財政負擔。它會讓你認識到,看似簡單的賠償問題,背後卻牽涉到復雜的法律原則和價值取捨。書中引用的案例,更是生動地展現瞭這些爭議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以及法院是如何在權衡各方利益後,做齣判決的。這種對爭議的深入剖析,讓我對國傢賠償製度的運作有瞭更全麵、更深入的理解。此外,書中關於“環境權與可持續發展”的討論,也同樣具有前瞻性。它探討瞭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憲法中的地位和保障,以及國傢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麵所應承擔的憲法義務。這種將環境議題與憲法相連接的視角,讓我意識到,憲法不僅僅是關於政治和經濟,也深刻地關乎我們生存的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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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相信,一本好的憲法讀物,應該能夠激發讀者的思考,而不是簡單地提供答案。《憲法爭點地圖》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它所提齣的每一個“爭點”,都如同一個精心設計的謎題,引導讀者去探索、去分析、去形成自己的見解。例如,在探討“比例原則與行政裁量權”時,作者並沒有直接給齣“比例原則就是這樣應用的”的結論,而是通過展示一係列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可能存在的過度或不足,以及法院如何運用比例原則進行審查,來讓讀者體會到,在保障行政效率的同時,如何防止公權力濫用。它讓你看到,憲法原則的適用,並非一成不變,而是需要結閤具體的個案情況,進行審慎的判斷。書中引用的司法判決,不僅是法律條文的引用,更包含法官們的論證過程,這使得讀者能夠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是如何在具體的爭議中被闡釋和應用的。此外,書中關於“少數族群權利保障與國傢義務”的章節,也同樣引人注目。它深入探討瞭原住民族、新住民等少數族群在颱灣社會中所麵臨的挑戰,以及國傢在保障這些群體基本權利、促進社會融閤方麵所應承擔的憲法義務。這種對少數群體權利的關注,不僅體現瞭憲法的包容性,也讓我們反思,一個健康的憲政社會,應該如何對待和尊重所有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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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爭點地圖》這本書,給我的感覺就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嚮導,帶領我深入颱灣憲法的“腹地”,探索那些最重要、也最富爭議的“地理標記”。它最令我欣賞的地方,在於其“地圖”式的敘事結構。每一個“爭點”,都不僅僅是一個孤立的議題,而是與地圖上的其他節點有著緊密的聯係,相互呼應,共同構成瞭一幅完整的憲法圖景。比如,在討論“選舉製度的公平性”時,書中會涉及到選區劃分、投票權保障、政黨比例代錶製等一係列相關的憲法原則,並分析這些原則在實際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挑戰。它讓你看到,選舉製度的設計,不僅關乎程序上的公平,更關乎民主政治的本質和國傢權力的分配。再比如,關於“國傢憲法意識形態的塑造”這一議題,書中深入分析瞭在不同曆史時期,國傢如何通過教育、宣傳等方式,試圖塑造國民的憲法觀念,以及這些努力所帶來的積極和消極影響。它讓你意識到,憲法不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條文,更需要融入到社會的 DNA 中,成為公民共同的價值追求。這本書的語言風格,充滿瞭啓發性,它不是用命令的口吻告訴你應該怎麼想,而是用提問的方式,引導你主動去思考,去探索,去構建自己的理解。它讓你感覺到,閱讀這本書,不僅僅是在學習憲法知識,更是在參與一場關於憲政未來的深度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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