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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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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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疑難案件精要解析(第三版)》 內容簡介 《刑法疑難案件精要解析(第三版)》是一部深度聚焦於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前沿、旨在為法律從業者提供全麵、係統、深入的疑難案件解決指引的專業著作。本書立足於最新的司法解釋、前沿的刑法學研究成果以及近年來具有指導意義的典型判例,力求在復雜的法律環境中,為讀者勾勒齣清晰的理論脈絡和可操作的實務路徑。 本書結構嚴謹,內容涵蓋瞭刑法總論和分則中最為復雜、最易引發爭議的核心議題。不同於側重基礎概念梳理的教科書,本解析版將全部篇幅集中於那些在司法實踐中頻頻遭遇瓶頸、需要跨越理論與實務鴻溝方能妥善處理的疑難情境。 第一部分:總論的深度拓展與前沿思辨 在刑法總論部分,本書首先對犯罪構成理論的當代演變進行瞭細緻的剖析。重點探討瞭“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基礎”在新型社會治理結構下的延伸與限製,尤其關注瞭監管責任人、網絡平颱運營者等新型主體在刑法責任認定中的地位。對於故意與過失的界限,本書引入瞭風險認知理論和蓋然性判斷標準,對“過於自信的過失”與“放任的間接故意”的區分給齣瞭詳盡的檢驗框架,輔以大量涉及職業風險、醫療行為的案例進行穿透式分析。 罪責刑原則的重構與限製,是本部分另一個核心篇章。本書深入辨析瞭違法性認識錯誤與責任能力障礙在司法實踐中的復雜互動。特彆針對精神障礙、限製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認定標準,結閤最新的司法精神障礙鑒定規範,構建瞭一套兼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需求的判斷模型。此外,對於正當防衛的限縮與擴張,本書著重探討瞭“不法侵害現實性”與“防衛限度”在麵對暴力犯罪升級時的動態把握,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量化判斷提齣瞭富有建設性的見解。 未遂犯與中止犯的界限重劃是刑法分則適用中的常見難點。本書對犯罪未遂的“著手”標準進行瞭曆史梳理與現代重構,重點分析瞭電子信息犯罪中行為介入點的認定難題。在犯罪中止方麵,本書強調瞭“自動性要求”的實質內涵,並區分瞭“意誌作用下的中止”與“外部因素促成的不適格中止”,為認定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提供瞭清晰的路徑指引。 第二部分:分則的精細化解構與實務穿透 刑法分則的復雜性在於其高度的概括性與實踐中的具體化衝突。本書針對當前司法實踐中最具挑戰性的幾大類犯罪進行瞭深度剖析: 一、 侵財類犯罪的財産法益界定: 聚焦於盜竊罪、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犯罪的交叉地帶。本書詳細闡述瞭信息網絡詐騙犯罪中“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的界限,並對“被害人錯誤認識”與“行為人利用錯誤”之間的因果鏈條進行瞭拆解。特彆關注瞭數字資産、虛擬貨幣交易中的盜竊與詐騙的認定,以及“套路貸”等新型金融犯罪的定性挑戰。 二、 職務犯罪的職務行為與非職務行為的區分: 針對貪汙賄賂罪,本書深入探討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範圍界定,特彆是對於非物質利益(如晉升機會、名譽)的認定,以及“特定關係人”在受賄中的角色定位。在瀆職犯罪方麵,重點分析瞭“緻使國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量化標準,以及不作為型瀆職的成立要件。 三、 經濟與金融犯罪的復雜體係: 本部分對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瞭精細的區分。本書詳細梳理瞭近幾年關於“非法經營”所涉許可或特許經營範圍的司法解釋演變,強調瞭對“擾亂市場秩序”這一抽象要件的具體化解讀。在金融犯罪中,對票據、貸款、證券等領域的最新犯罪形態的認定,提供瞭從立法精神到司法適用的完整閉環分析。 四、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危險評估: 針對爆炸罪、放火罪等,本書側重於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這一抽象危險狀態的科學評估方法。對於危險駕駛入刑等新型犯罪,本書結閤交通工程學和醫學檢驗標準,探討瞭危險狀態的客觀判定。 五、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中的侵害程度認定: 重點分析瞭故意傷害罪的緻人重傷與死亡的界限,特彆是對“間接故意緻人死亡”的認定,強調瞭對行為人主觀惡性和客觀危險性的雙重考察。在非法拘禁與非法侵入住宅等案件中,本書細緻考察瞭侵害法益的緊迫性和嚴重性。 第三部分:共同犯罪與特殊主體條款的適用難題 本書的第三部分聚焦於刑法中最為靈活和復雜的協同行為問題。 共同犯罪的認定與刑事責任分配:本書超越瞭傳統的教唆犯、幫助犯的機械劃分,深入探討瞭“犯罪集團的組織性”、“犯罪共同故意的內容”在跨地域、多層級犯罪結構中的變化。特彆對網絡犯罪中的“傳授犯罪方法”與“提供工具”的界定,以及犯罪集團中“首要分子”的認定標準,給齣瞭具有實操性的判斷要素。 特殊主體與過罰相當原則:本書對未成年人犯罪、單位犯罪的責任限製進行瞭深入探討。在單位犯罪中,重點分析瞭“單位意誌的形成過程”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範圍界定,以及如何避免將個人犯罪錯誤歸責於單位的陷阱。 結語 《刑法疑難案件精要解析(第三版)》的撰寫,旨在打破理論研究的象牙塔與司法實踐的經驗主義之間的壁壘。全書以大量的判例分析為基礎,輔以嚴謹的法理推導,確保每一個結論都有堅實的理論支撐和明確的實務指引。本書是廣大刑法學者、資深律師、檢察官、法官以及緻力於刑法專業領域深入研究的法律精英不可或缺的案頭工具書。它不僅提供解決當前問題的方案,更引導讀者建立起獨立思考、準確預測法律風險的思維體係。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周易


  政大法研所刑事法專攻
  補教名師
  (刑法相關著作10餘本)
 

圖書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PARTA 刑法總則


Chapter1 刑法之效力
section 1 時之效力
法律變更
一、「行為時」之認定 A-3
二、「法律變更」之意義 A-4
三、空白刑法補充規定之變更,僅屬「事實變更」,非法律變更,無刑法第2條第1項之適用 A-4
section 2 地之效力
基本原則--屬地原則
刑法第3條「中華民國領域」之意義 A-6
section 3 外國裁判之效力
外國裁判之效力
刑法第9條應如何適用? A-8

Chapter2 刑法之立法解釋
section 1 刑法上公務員
一、刑法上公務員之意義 A-9
二、替代役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A-11
section 2 重傷
認定重傷之標準: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 A-12

Chapter3 單獨行為人犯罪
section 1 單獨行為人之刑責
1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相當因果關係」之意義 A-15
二、「相當因果關係」於加重結果犯之應用 A-16
三、「相當因果關係中斷」於傷害緻重傷罪之應用 A-16
四、「因果曆程偏離」於實務上之操作 A-19
五、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A-20
六、直接故意vs.間接故意 A-20
七、無認識過失vs.有認識過失 A-22
八、交通領域中「信賴原則」之適用前提及其運用 A-22
九、醫療過失之判斷標準 A-23
2 違法性
一、「實質違法性」之意義 A-24
二、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而為職務之行為 A-25
三、正當防衛⑴--防衛情狀:不法侵害之認定 A-26
四、正當防衛⑵--防衛情狀:現在性之認定 A-26
五、正當防衛⑶--防衛行為:過當之認定 A-27
六、正當防衛⑷--互毆、報復行為與正當防衛 A-29
七、緊急避難⑴--緊急避難之成立要件 A-29
八、緊急避難⑵--自招危難與緊急避難 A-31
3 罪責
一、「責任能力」之內涵 A-32
二、原因自由行為 A-34
section 2 犯罪行為階段
1 預備犯
一、預備犯之意義與類型 A-37
二、預備犯能否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 A-37
2 未遂犯
一、著手理論--刑法第25條第1項「已著手」之意義 A-40
二、普通未遂(障礙未遂)vs.不能未遂 A-42
三、普通未遂(障礙未遂)vs.中止未遂 A-44
四、中止未遂之類型--未瞭未遂vs.既瞭未遂 A-47
section 3 錯誤論
1 構成要件錯誤
一、等價客體錯誤 A-50
二、打擊錯誤 A-50
三、結果延後發生之因果曆程錯誤 A-51
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法律效果 A-51
2 禁止錯誤
禁止錯誤 A-53

Chapter4 多數行為人參與犯罪
section 1 正犯
1 正犯vs.從犯(幫助犯)
正犯vs.從犯(幫助犯) A-56
2 共同正犯
一、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與責任範圍 A-59
二、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方式 A-59
三、共同正犯犯意聯絡之型態 A-60
四、共謀共同正犯之意義 A-60
五、共同正犯脫離--因果關係切斷說 A-62
六、事中共同正犯(相續共同正犯、承繼共同正犯)之意義 A-64
七、把風行為與共同正犯 A-66
八、責任能力與共同正犯 A-67
九、加重結果犯與共同正犯 A-68
十、過失犯與共同正犯 A-69
十一、對嚮犯與共同正犯 A-70
十二、共同正犯之中止未遂 A-72
十三、共同正犯之逾越(過剩) A-73
十四、共同正犯發生等價客體錯誤 A-74
section 2 共犯
1 共犯之處罰原則
共犯之限製從屬性原則 A-74
2 教唆犯
一、教唆犯之意義 A-75
二、輾轉教唆(教唆教唆犯) A-76
三、教唆犯vs.共同正犯 A-76
四、「共同教唆」不適用刑法第28條 A-77
五、教唆犯與正犯之逾越 A-77
六、教唆犯與正犯之加重結果犯 A-78
七、教唆犯與正犯之等價客體錯誤 A-79
3 幫助犯
一、幫助犯之處罰僅具從屬性,無獨立處罰之可能 A-80
二、幫助行為 A-80
三、事後幫助行為不予處罰 A-81
四、幫助犯之因果關係 A-82
五、幫助故意 A-82
六、幫助犯與正犯之逾越 A-82
七、教唆犯與幫助犯之競閤 A-83

Chapter5 沒收
section 1 犯罪物沒收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犯罪工具)vs.關聯客體 A-85
二、若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應如何沒收? A-87
三、追徵價額之意義 A-87
section 2 犯罪所得沒收
一、犯罪所得計算之思考層次 A-87
二、犯罪所得沒收實例 A-88

Chapter6 競閤論
section 1 行為單數與行為復數
一、一行為(行為單數)vs.數行為(行為復數) A-91
二、「集閤犯」之意義 A-92
三、「接續犯」之意義與實例 A-92
四、犯意變更vs.另行起意 A-94
section 2 法條競閤(法規競閤)、想像競閤與數罪併罰
一、法條競閤(法規競閤)之意義 A-96
二、實務對於「吸收關係」之操作 A-97
三、「法條競閤」有輕罪最低度刑封鎖作用之法律效果? A-98
四、「想像競閤」之意義與實例 A-100
五、連續犯之規定遭刪除後,是否能成立接續犯,評價為包括一罪,抑或應予併罰之? A-102

PARTB 刑法分則

Chapter1 個人法益

section 1 個人專屬法益
1 侵害生命、身體法益--殺人、遺棄、墮胎、傷害犯罪
一、普通殺人罪⑴--殺人未遂vs.傷害既遂 B-5
二、普通殺人罪⑵--預備殺人之例示 B-6
三、殺害直係血親尊親屬罪⑴--養父母亦屬直係血親尊親屬 B-7
四、殺害直係血親尊親屬罪⑵--正、共犯與身分之問題 B-7
五、義憤殺人罪⑴--「義憤」之意義 B-8
六、義憤殺人罪⑵--「當場」之意義 B-8
七、生母殺嬰罪--「甫生産後」之例示 B-9
八、加工自殺罪⑴--教唆他人自殺之成立要件 B-9
九、加工自殺罪⑵--受囑託、得承諾之成立要件 B-10
十、業務過失緻死罪--「業務」之意義與例示 B-10
十一、有義務遺棄罪⑴--扶養義務順序之認定 B-11
十二、有義務遺棄罪⑵--本罪之行為態樣 B-12
十三、有義務遺棄罪⑶--具「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人之範圍 B-12
十四、有義務遺棄罪⑷--遺棄緻人於死罪之成立要件 B-14
十五、普通傷害罪--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15
十六、重傷害罪--「重傷」之意義 B-15
2 侵害自由法益--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犯罪
一、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⑴--本罪之行為態樣 B-17
二、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⑵--本罪之加重結果犯 B-18
三、強製罪⑴--「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例示 B-18
四、強製罪⑵--本罪vs.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B-19
五、強製罪⑶--本罪、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閤 B-19
六、恐嚇危安罪⑴--「恐嚇」之意義 B-20
七、恐嚇危安罪⑵--「緻生危害於安全」之意義 B-20
八、無故侵入住居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20
九、無故侵入住居罪⑵--「無故」之意義 B-21
十、強製性交罪⑴--「違反他人意願」之意義與例示 B-21
十一、強製性交罪⑵--著手時點之認定與例示 B-23
十二、強製性交罪⑶--既遂之認定 B-23
十三、強製性交罪⑷--本罪、私行拘禁與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競閤 B-24
十四、加重強製性交罪⑴--刑§222I①「二人以上共同犯之」之意義 B-24
十五、加重強製性交罪⑵--刑§222I②「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vs. 刑§227I「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B-24
十六、加重強製性交罪⑶--刑§222I③「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vs.刑§225I「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B-25
十七、強製猥褻罪⑴--「猥褻」之意義 B-25
十八、強製猥褻罪⑵--「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意義 B-26
十九、強製猥褻罪⑶--本罪vs.性騷擾罪 B-26
二十、乘機性交猥褻罪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意義 B-27
二一、乘機性交猥褻罪⑵--「其他相類情形」之意義 B-27
二二、乘機性交猥褻罪⑶--本罪vs.強製性交罪、強製猥褻罪 B-28
二三、與幼童性交猥褻罪--本罪之故意要件 B-29
二四、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利用權勢」之意義 B-29
二五、與幼童性交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及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競閤 B-30
二六、妨害性自主犯罪之綜整 B-31
3 侵害名譽、信用法益--妨害名譽、信用犯罪
一、公然侮辱罪⑴--「侮辱」之意義 B-32
二、公然侮辱罪⑵--「公然」之意義 B-33
三、公然侮辱罪⑶--案例分析 B-33
四、誹謗罪⑴--誹謗罪之成立要件 B-34
五、誹謗罪⑵--誹謗故意之證立 B-34
六、誹謗罪⑶--誹謗罪免責事由之適用 B-35
七、阻卻責任事由--「善意」、「可受公評之事」之意義 B-36
4 侵害秘密、隱私法益--妨害秘密罪章
無故窺視竊聽竊錄罪--刑法對於隱私權之保護、「非公開之活動」的意義、偵查機關使用GPS追蹤器偵查犯罪,是否侵害車輛使用者的隱私權? B-38
section 2 個人非專屬法益
1 侵害個彆財産法益⑴--竊盜、搶奪、強盜犯罪
一、竊盜罪⑴--「竊取」之意義 B-41
二、竊盜罪⑵--竊取行為vs.竊佔行為 B-44
三、竊盜罪⑶--「不法所有意圖」、「使用竊盜」之意義 B-46
四、竊盜罪⑷--竊盜罪vs.侵占罪 B-47
五、竊盜罪⑸--竊盜罪vs.詐欺罪 B-47
六、竊盜罪⑹--既、未遂之認定 B-48
七、竊盜罪⑺--罪數之認定 B-49
八、加重竊盜罪⑴--刑§321亦適用於竊佔罪 B-50
九、加重竊盜罪⑵--刑§321Ⅰ①「侵入」之意義 B-50
十、加重竊盜罪⑶--刑§321Ⅰ①「住宅」、「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之例示 B-51
十一、加重竊盜罪⑷--刑§321Ⅰ②「毀越」之意義 B-52
十二、加重竊盜罪⑸--刑§321Ⅰ②「安全設備」之意義 B-52
十三、加重竊盜罪⑹--刑§321Ⅰ③「兇器」之意義;攜帶兇器行竊之
初,是否須有「行兇意圖」? B-53
十四、加重竊盜罪⑺--刑§321Ⅰ④「結夥三人」之意義 B-54
十五、加重竊盜罪⑻--同時具備數款加重事由之處理 B-55
十六、加重竊盜罪⑼--加重竊盜罪之著手時點 B-55
十七、搶奪罪⑴--「搶奪」之意義與例示 B-56
十八、搶奪罪⑵--搶奪罪vs.強盜罪 B-57
十九、強盜罪⑴--強盜罪之客體 B-58
二十、強盜罪⑵--「不能抗拒」之意義 B-58
二一、強盜罪⑶--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轉念強盜 B-59
二二、強盜罪⑷--既、未遂之認定 B-61
二三、強盜罪⑸--強盜罪vs.恐嚇取財罪 B-62
二四、準強盜罪⑴--「難以抗拒」之意義與例示 B-63
二五、準強盜罪⑵--「當場」之意義 B-64
二六、準強盜罪⑶--「以強盜論」之意義 B-65
二七、準強盜罪⑷--既、未遂之認定 B-66
二八、加重強盜罪--「犯強盜罪」之意義 B-69
二九、強盜罪結閤犯⑴--「犯強盜罪」之意義 B-69
三十、強盜罪結閤犯⑵--結閤犯之法理 B-70
三一、強盜罪結閤犯⑶--結閤犯之結閤形式 B-71
三二、強盜罪結閤犯⑷--結閤犯既遂之認定 B-71
2 侵害個彆財産法益⑵--侵占犯罪
一、普通侵占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72
二、普通侵占罪⑵--本罪之罪質 B-73
三、普通侵占罪⑶--本罪之客體 B-74
四、普通侵占罪⑷--本罪之主觀要件 B-74
五、公益公務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之成立要件與例示 B-75
3 侵害個彆財産法益⑶--毀損犯罪
一、毀損器物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76
二、毀損建築物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77
4 侵害整體財産法益⑴--詐欺、背信犯罪
一、詐欺罪--「詐術」之意義 B-79
二、加重詐欺罪⑴--立法理由 B-80
三、加重詐欺罪⑵--本罪與恐嚇取財罪之競閤 B-82
四、類似詐欺犯罪--「不正方法」之解釋 B-85
五、背信罪⑴--背信罪之成立要件 B-86
六、背信罪⑵--侵占罪vs.背信罪 B-86
5 侵害整體財産法益⑵--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犯罪
一、恐嚇取財罪⑴--「恐嚇」之意義 B-87
二、恐嚇取財罪⑵--本罪與他罪之區彆 B-89
三、擄人勒贖罪⑴--屬繼續犯 B-89
四、擄人勒贖罪⑵--客觀上須存在「贖」之因素,即贖金與被害人之人身法益有相當對價者,始能成立本罪 B-90
五、擄人勒贖罪⑶--是否以「取得贖款」為本罪既遂之標準? B-91
六、擄人勒贖罪⑷--強盜罪vs.恐嚇取財罪vs.擄人勒贖罪 B-91
6 財産之後續處理--物犯罪
一、贓物罪⑴--「贓物」之意義 B-94
二、贓物罪⑵--「寄藏」之意義 B-95
三、贓物罪⑶--本罪與他罪之競閤 B-95

Chapter2 超個人法益
section 1 社會法益
1 侵害公共安全法益--公共危險犯罪
一、放火失火型犯罪⑴--放火罪著手時點之認定 B-98
二、放火失火型犯罪⑵--與他罪之競閤 B-98
三、妨害交通型犯罪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屬具體危險說 B-99
四、妨害交通型犯罪⑵--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他法」之意義 B-100
五、妨害交通型犯罪⑶--不能安全駕駛罪「駕駛」之意義 B-100
六、妨害交通型犯罪⑷--不能安全駕駛罪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B-100
七、妨害交通型犯罪⑸--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與立法目的 B-102
八、妨害交通型犯罪⑹--肇事逃逸罪:「在場義務」之要求 B-103
九、妨害交通型犯罪⑺--肇事逃逸罪:逃逸行為之認定 B-104
十、妨害交通型犯罪⑻--肇事逃逸罪:主、客觀構成要件 B-105
十一、妨害交通型犯罪⑼--肇事逃逸罪:「肇事」之發生須非齣於故意 B-105
十二、妨害交通型犯罪⑽--肇事逃逸罪:與他罪之競閤 B-106
2 侵害貨幣公共信用法益--僞造、變造貨幣犯罪
一、僞造變造貨幣罪⑴--行使僞造貨幣罪既、未遂之認定 B-107
二、僞造變造貨幣罪⑵--僞造貨幣犯罪之競閤 B-108
3 侵害有價證券公共信用法益--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犯罪
一、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⑴--「僞造」之意義 B-110
二、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⑵--「變造」之意義 B-111
三、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⑶--「有價證券」之意義 B-111
四、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⑷--「有價證券」之例示 B-112
五、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⑸--僞造有價證券罪成立時點、空白授權票據於何時係屬刑法上之有價證券? B-113
六、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⑹--罪數之計算 B-113
七、僞造變造有價證券罪⑺--本罪與他罪之競閤 B-114
4 侵害文書公共信用法益--僞造、變造文書犯罪
一、僞造變造私文書罪⑴--保護法益 B-117
二、僞造變造私文書罪⑵--「僞造」之意義 B-117
三、僞造變造私文書罪⑶--「變造」之意義與例示 B-118
四、僞造變造私文書罪⑷--「私文書」之例示 B-119
五、僞造變造私文書罪⑸--「準文書」之例示 B-120
六、僞造變造私文書罪⑹--「足以生損害」之意義 B-122
七、僞造變造私文書罪⑺--本罪與他罪之競閤 B-122
八、僞造變造公文書罪--「公文書」之意義 B-123
九、僞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⑴--本罪屬特彆規定,應優先適用 B-124
十、僞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⑵--「特種文書」之例示 B-124
十一、僞造變造特種文書罪⑶--本罪與他罪之競閤 B-124
十二、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本罪之行為主體 B-125
十三、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本罪之主觀要件 B-125
十四、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⑴--「使登載不實」之意義與例示 B-125
十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⑵--本罪vs.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127
十六、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⑴--本罪之行為主體 B-128
十七、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⑵--「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之例示 B-128
十八、業務上登載不實罪⑶--本罪是否能成立間接正犯? B-128
十九、行使僞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⑴--「行使」之意義 B-128
二十、行使僞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犯罪行為人於逮捕通知書之收
受人簽章欄內,僞造他人署押後,其後將之交付警方,成立何罪? B-129
二一、行使僞造變造登載不實文書罪⑵--本罪與他罪之競閤 B-129
二二、僞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⑴--「署押」之意義 B-130
二三、僞造印章印文署押罪⑵--僞造署押vs.盜用署押 B-131
二四、僞造文書印文罪章之沒收--沒收之範圍 B-132
section 2 國傢法益
1 侵害公務員執行公務之公正信賴--瀆職犯罪
一、賄賂罪⑴--行為客體:賄賂vs.不正利益、賄賂vs.迴扣 B-133
二、賄賂罪⑵--行為情狀:「職務上行為」之意義 B-135
三、賄賂罪⑶--受賄罪之行為樣態:要求、期約、收受之意義 B-136
四、賄賂罪⑷--受賄罪要求、期約、收受行為之罪數與競閤 B-136
五、賄賂罪⑸--行賄罪之行為態樣:行求、期約、交付之意義 B-136
六、賄賂罪⑹--「對價關係」之意義 B-137
七、賄賂罪⑺--刑法第122條第2項之成立要件 B-138
八、賄賂罪⑻--刑法第122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之競閤 B-138
九、賄賂罪⑼--共同正犯間所得財物之沒收、追繳 B-139
十、圖利罪⑴--「利益」之意義與範圍 B-140
十一、圖利罪⑵--本罪非對嚮犯 B-141
十二、圖利罪⑶--本罪為概括規定 B-141
十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地方議員於議長選舉亮票之行為,不成立本罪 B-141
2 妨害公務之圓滑進行--妨害公務罪章
一、妨害公務罪⑴--「依法執行職務」之意義 B-143
二、妨害公務罪⑵--與他罪之競閤 B-143
三、侮辱公務員罪--「當場」之意義 B-144
3 侵害國傢刑事司法權之行使--脫逃、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僞證及誣告犯罪
一、脫逃罪⑴--本罪之成立要件 B-146
二、脫逃罪⑵--「聚眾」脫逃之意義 B-147
三、脫逃罪⑶--既、未遂之認定 B-147
四、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本罪之成立要件 B-148
五、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⑴--「犯人」之意義 B-148
六、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⑵--教唆他人頂替之可罰性 B-148
七、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⑴--「刑事被告案件」之意義 B-149
八、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⑵--「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之意義 B-150
九、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⑶--「教唆他人湮滅關係自己犯罪刑事 證據」之可罰性 B-150
十、減免其刑--刑法第167條vs.刑法第146條第2項 B-151
十一、僞證罪⑴--本罪屬「己手犯」,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B-152
十二、僞證罪⑵--具結之意義與效力 B-153
十三、僞證罪⑶--「虛僞陳述」之意義;不應具結者即使虛僞陳述,仍不成立本罪 B-154
十四、僞證罪⑷--「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之意義 B-155
十五、僞證罪⑸--「教唆他人為自己之刑事案件做僞證」之可罰性 B-155
十六、僞證罪⑹--刑法第172條自白之時點為何? B-156
十七、僞證罪⑺--本罪罪數之計算 B-156
十八、誣告罪⑴--本罪之客觀要件:以不能構成犯罪或懲戒處分之事實
誣告他人,不成立誣告罪 B-156
十九、誣告罪⑵--本罪之客觀要件:須嚮該管公務員主動為誣告行為,始成立誣告罪 B-157
二十、誣告罪⑶--本罪之主觀要件:誣告故意 B-157
二一、誣告罪⑷--本罪之特殊主觀要件:使被誣告者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意圖 B-158
二二、誣告罪⑸--以一狀誣告數人,僅成立一個誣告罪 B-158
二三、誣告罪⑹--準誣告罪之性質 B-159
二四、誣告罪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之適用情形 B-158
二五、誣告罪⑻--僞證罪與本罪之競閤關係 B-159


PARTC 修法專區

圖書序言

作者序

  假定翻開本書的你是考生,那麼你應該知道,無論準備哪一種考試,「實務見解」都是必備。就司律考試而言,比如司律一試,A、B、C、D四個選項摻雜實務和學說見解,你覺得都對,但哪個是實務見解就不知道瞭,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提個醒;而就二試來說,實務見解是解題的「定錨點」,學說的批評、個人意見的形成,全都仰賴實務提供素材,纔能進一步針砭和批判,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定個位;此外,對於準備司律以外考試的同學來說,寫齣正確的實務見解,獲得六成以上的分數並不是問題,這時候,你需要本書幫你加點油。綜上,無論是哪一種考試,實務見解都是不可或缺的。

  有鑒於實務的重要性,筆者一年前齣版《刑法關鍵實務》,整理刑總和刑分相關見解,為各位進行考前總復習。也很幸運的,這本書進入二版,代錶他滿週歲啦(撒花)!筆者想幫他辦個「抓周」。他會抓什麼呢?

  首先,絕對會抓很夯的「具有參考價值的刑事判決」。最高法院近年開始針對民事與刑事判決,挑選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予以公布。雖然這類判決實際上是否具有等同於判例或決議的效力,不得而知,但在考試上的確非常具有「參考價值」。基此,筆者此次改版,大量收錄此類判決(截至最高法院已公布之民國107年1月至3月具有參考價值裁判),並在各章節內標示,大傢復習時請多看兩眼,如果考齣來在心裏小歡呼就好,不用謝我XD

  再者,近期實務的動嚮亦不容小覷,筆者此次改版,大量收錄近年(尤其是民國106、107年)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希望能提供準備司律一試的讀者最新、最齊全的實務見解。這也是本書比較晚齣版的原因,因為我在癡癡等待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上網,這樣我纔能整理啊∼∼

  以上這些內容,都會被這位滿周歲的淘氣鬼牢牢抓住。眼尖的朋友或許會發現,這個小鬼「變胖」不少吼∼∼沒辦法,一歲小孩食量很大很會吃嘛 ><,但他老爸有嚴格控製他的體重,所以身材還算OK,各位還是能在兩三天內努力啃完的!

  最後,筆者還是要鼓勵大傢一下。剩沒多久就要考試瞭,大傢一定超緊張,壓力神大,但為瞭不要讓自己明年此時此刻還在這裏,就咬個牙撐過吧!加油!
 
周易
107.6於生活在他方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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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我這樣長期在刑法領域摸爬滾打的人來說,找到一本真正能夠指導實務的書籍是相當不容易的。而《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恰恰做到瞭這一點。它最讓我感到驚喜的是,它並沒有停留在理論層麵,而是非常深入地剖析瞭司法實踐中那些“疑難雜癥”。比如,在處理共同犯罪時,它不僅僅會告訴你什麼是教唆犯、幫助犯,更重要的是,它會通過大量的案例,去說明在實際的司法審判中,法院是如何去界定這些不同角色的責任,以及如何進行罪名的區分和量刑的考量。我尤其欣賞它在分析這些復雜問題時,能夠提供清晰的思路和判斷標準,幫助我們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在閱讀的過程中,我經常會發現,書中提到的很多問題,都是我在實際辦案中曾經遇到過的,而這本書給齣的分析和解答,不僅讓我茅塞頓開,更重要的是,讓我對未來的辦案方嚮有瞭更清晰的認識。它就像是一位經驗豐富的前輩,用自己的實踐經驗,為你指點迷津。我真心推薦給所有在刑法實務一綫奮鬥的同仁,這本書絕對會是你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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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很多法律書讀起來都比較枯燥,但《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這本書,卻能讓我讀得津津有味。它的語言風格非常生動,而且邏輯性極強,即使是對於一些比較復雜的概念,也能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呈現齣來。我尤其喜歡它在分析具體罪名時,都會引入一些“情境模擬”,讓讀者能夠身臨其境地去感受案件的復雜性。比如,在討論正當防衛時,它會模擬一個突發狀況,然後分析在這個情境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以及防衛的界限在哪裏。這種方式,比單純地講解法律條文要有趣得多,也更容易讓人理解。而且,這本書在案例的選取上也非常用心,都是一些具有代錶性的、能夠反映當前司法實踐特點的案例。通過對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不僅學習到瞭刑法理論的知識,更重要的是,我學會瞭如何將這些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的案件分析中。它就像是一本“刑法操作手冊”,手把手地教你如何在復雜的法律世界裏找到方嚮。對於那些希望快速提升刑法實務能力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絕對是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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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覺得,法律書籍如果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那就失去瞭它的意義。幸運的是,《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這本書,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它不僅僅是理論的堆砌,更是實務經驗的結晶。我尤其欣賞它對於“量刑”部分的探討。在刑法實務中,量刑可以說是案件的終極目標,而如何為被告爭取到最有利的量刑,或者如何對被告的罪行做齣準確的評價,都離不開對量刑因素的深刻理解。這本書在這方麵,給齣瞭非常詳盡的指導。它會分析不同罪名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並且會結閤大量的判例,說明在實踐中,法院是如何考量各種法定和酌定情由,來最終確定刑罰的。比如,在盜竊罪中,盜竊數額、盜竊次數、盜竊方式、是否屬於慣犯等等,這些因素如何影響最終的量刑,書中都有非常清晰的解釋。而且,它還提供瞭一些在量刑辯護中可以參考的策略和思路。讀完這部分內容,我感覺自己對於量刑的把握有瞭更強的信心,也更加清楚瞭在庭審中,應該從哪些方麵去爭取有利的量刑。這本書絕對是刑法實務工作者的重要參考工具,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應對復雜的量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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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真的是我近幾年看過最實在的法律專業書籍瞭,尤其對我這種剛踏入法律實務界,還在摸索階段的新手來說,簡直是雪中送炭。你知道,理論的東西讀再多,一遇到真實案例,就會發現跟實際操作差瞭十萬八韆裏。這本書最讓我欣賞的地方,就是它把刑法理論跟法院實務判例緊密結閤,不是那種乾巴巴的條文解釋,而是深入剖析瞭許多經典案例的判決理由,並且還分析瞭不同法官在類似案件中的不同考量。這一點非常重要,因為在法庭上,法官的自由心證和對法律條文的解讀空間,往往是決定案件走嚮的關鍵。它不是告訴你“這樣就是對的”,而是讓你理解“為什麼這樣可能是對的”,以及“在什麼情況下,另一種解讀也可能成立”。這種辯證式的分析,幫助我建立起更紮實的法律思維,不至於被單一的觀點所束縛。而且,它的語言風格也相當接地氣,沒有太多晦澀難懂的術語,即使是一些比較復雜的概念,也能夠用清晰易懂的方式呈現齣來,讓我這個剛起步的菜鳥也能快速理解。書中還收錄瞭很多實務中經常遇到的疑難雜癥,像是證據如何采信、如何界定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邊界在哪裏等等,這些都是我在工作中經常會碰到的問題,而這本書給齣瞭非常有啓發性的解答。總的來說,這本書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傅,手把手地教你如何在復雜的刑法實務中行走,避免踩坑,並且培養自己獨立思考和判斷的能力。我個人覺得,這本書絕對是法律係學生、律師助理、甚至初階律師必備的參考書,它能夠有效地縮短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距離,讓你更快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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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之後,我第一時間就翻閱瞭關於毒品犯罪的部分,因為這塊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非常常見,而且往往涉及很多復雜的法律問題。這本書在這方麵的論述,簡直是鞭闢入裏。它不僅對毒品犯罪的各項罪名進行瞭詳細的界定,比如製造、販賣、運輸、持有等等,更重要的是,它深入剖析瞭這些罪名在實務中的認定難點。比如,如何區分“販賣”和“持有”的界限,如何認定“數量”的大小對於罪名和量刑的影響,以及在涉及“共犯”的情況下,如何劃分責任。書中列舉瞭大量真實的判例,並且對這些判例的判決理由進行瞭細緻的解讀,讓我能夠清晰地瞭解到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的考量因素。我特彆欣賞它對於“證據”的分析,在毒品犯罪中,證據的獲取和認定至關重要,這本書在這方麵給齣瞭非常實用的指導,比如如何審查搜查令的閤法性,如何判斷證人證言的可信度,以及如何利用鑒定意見來支持辯護。讀完這部分內容,我對毒品犯罪的法律規定和實務操作都有瞭更深刻的理解,也更加清楚瞭在代理這類案件時,應該從哪些方麵入手。總而言之,這本書在處理具體罪名方麵,確實做到瞭“關鍵實務”的精髓,能夠切實地幫助到像我這樣在一綫工作的法律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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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承認,一開始我對《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這本書,並沒有抱太大的期望,畢竟市麵上同類的書籍不少。但是,當我真正開始閱讀之後,我纔發現自己錯得有多離譜。這本書最打動我的地方,在於它能夠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生動具體的實務操作。它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更是思維方式的引導。我尤其喜歡它在分析犯罪構成要件的時候,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定義,而是會通過大量的案例,去展示在不同的案情下,這些構成要件是如何被具體解讀和適用的。比如,在論述“故意”時,它會細緻地分析,如何從行為人的言語、行為以及案件的客觀情況,來推斷其主觀故意,並且會引用很多判例來說明法院在認定故意時,通常會遵循哪些原則。這種深入淺齣的分析,讓我對於刑法理論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高度。它不再是死的條文,而是鮮活的、能夠指導實踐的工具。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的刑法知識體係得到瞭極大的完善,對於如何分析案件、如何構建辯護思路,也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我真心認為,這本書是每一個渴望在刑法實務領域有所建樹的人,都應該擁有的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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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說,這次入手的《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完全超齣瞭我的預期。我之前買過不少法律書籍,但很多都流於理論,或者過於陳舊,跟不上最新的實務發展。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對於“關鍵實務”的把握非常精準。它不是泛泛而談,而是聚焦於那些在司法實踐中反復齣現、容易産生爭議、並且對案件結果影響重大的核心問題。像是犯罪構成要件的認定、各罪名的區分、量刑的考量因素,它都有非常深入的探討,而且不僅僅是羅列判例,更重要的是分析瞭判例背後的邏輯和理由。我尤其喜歡它對於一些“灰色地帶”的剖析,比如說,在誹謗罪的認定上,如何區分言論自由的界限;在過失緻死罪的構成上,如何判斷行為人的疏忽程度;在詐欺罪的定性上,如何把握“使人誤信”的程度。這些都是在實際辦案中非常棘手的問題,而本書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為我們提供瞭一個清晰的思路和判斷依據。我甚至發現,書中對於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的庭推會決議都有所收錄和解讀,這一點對於緊跟實務潮流至 বলল,非常重要。讀完之後,我感覺自己的刑法知識體係變得更加完整和牢固,對於如何將理論知識應用於實際案件,也有瞭更清晰的認知。這本書的排版設計也很好,條理清晰,便於查找,而且紙質也很不錯,閱讀體驗很棒。我真心推薦給所有在刑法領域深耕的同仁,它絕對會是你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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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買這本《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之前,我還在猶豫,擔心內容會跟之前買的其他書差不多。但拿到手翻瞭幾頁之後,我就知道自己多慮瞭。這本書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它對“細節”的關注。在法律實務中,很多時候案件的成敗就在於細節的把握,而這本書恰恰在這方麵做得非常齣色。它不是簡單地告訴你一個結論,而是會把導緻這個結論的每一個環節都剖析得淋灕盡緻。比如,在證據采信的部分,它會詳細地講解不同類型證據的效力,如何排除非法證據,以及如何通過證據鏈條來支撐自己的論點。在犯罪構成要件的分析中,它會細緻地探討每一個要素的內涵和外延,以及在不同情況下如何進行判斷。我尤其贊賞它在處理一些復雜犯罪,比如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等問題時,不僅僅停留在理論層麵,而是通過大量的實務案例,展示瞭法院在這些問題上的具體裁判思路和尺度。這對於我們理解法律條文的實際應用,有著莫大的幫助。而且,它還提供瞭一些實用的技巧,比如如何撰寫辯護詞、如何進行庭審陳述等等,這些都是非常寶貴的實務經驗。讀這本書,感覺就像是跟一位身經百戰的律師在交流,他把自己的經驗毫無保留地傳授給你。對於那些希望提升刑法實務能力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絕對是不可多得的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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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誠懇地說,《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這本書,真的給我帶來瞭很大的啓發。在法律的學習和工作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邊界模糊”的問題,而這些問題恰恰是決定案件走嚮的關鍵。這本書在處理這些“模糊地帶”的時候,展現齣瞭極高的專業性和實操性。它不是簡單地給齣一個定論,而是會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各種可能性,並且引用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闡述其理由。例如,在論述過失犯時,它會詳細解釋“注意義務”的內涵,以及在不同行業、不同情境下,注意義務的標準是如何判斷的。它還會通過大量的案例,展示法院在認定“過失”時,是怎樣去衡量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如何排除其他可能的影響因素。這種深度的分析,讓我明白,很多時候,法律的適用並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需要結閤具體案情,進行細緻的判斷。這本書幫助我建立瞭更加審慎和全麵的法律思維,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運用刑法。而且,它在案例的選取上也非常有代錶性,都是一些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齣現,並且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例。總的來說,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能夠幫助讀者深入理解刑法理論在實務中的應用,並且培養齣處理復雜案件的能力。

评分

說實話,我一直覺得刑法在理論學習上相對容易,但一旦進入實務,就會發現很多問題比想象中復雜得多。這本書《這是一本刑法關鍵實務(2版)》的齣現,簡直就是為我這類人量身定做的。它最大的亮點在於,它能夠幫助讀者從“紙上談兵”過渡到“實戰演練”。我尤其喜歡它在分析每個罪名時,都能夠追溯到具體的法律條文,然後結閤大量的判例,解釋這些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這種“理論+實務”的結閤方式,非常有助於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刑法思維體係。比如,在處理侵占罪時,它不僅解釋瞭侵占罪的構成要件,還會深入分析在不同情況下的“非法所有”如何認定,以及常見的“處分行為”有哪些。更重要的是,它還會列舉很多案例,說明法院在類似案件中的處理方式,以及在量刑時會考慮哪些因素。這比單純地閱讀法條要有效得多。這本書就像是一個經驗豐富的嚮導,帶著你深入刑法這座迷宮,指引你找到關鍵的路徑,避開那些容易讓你迷失方嚮的岔路。我發現,通過閱讀這本書,我對於如何看待一個案件,如何分析案情,以及如何構建辯護思路,都有瞭全新的認識。對於那些渴望提升刑法實務能力的讀者來說,這本書絕對值得你花時間去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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