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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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為什麼要買這本?作者告訴你
  保險及票據在國考由於比重較低,所以時常是被許多考生忽略的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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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讀者能夠在短時間內掌握保險票據的重點,再輔以筆者撰寫之擬答,
  讓考生能夠快速掌握答題技巧,提高準備考試之效率。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商腦筋


  律師高考及格
  颱大法研所
 

圖書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PARTA 保險法
Chapter1 實務見解部分
section 1 總則
1 保險利益
一、 保險利益的存在主體 A-3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1403號判決
二、 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保險利益 A-4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1403號判決
2 保險人責任
一、 偶發性原則 A-5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1257號判決
二、 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事故之發生有過失時,保險人可否主張過失相抵? A-7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321號判決
三、 履行道德上義務 A-8
颱灣高等法院颱中分院101年度保險易上字第1號判決
四、 保險金給付義務之發生時點 A-9
颱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五、 若保險人於被請求前即自行給付保險金,是否生清償效力? A-10
颱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保險上字第6號判決
3 復保險
一、 復保險之立法目的—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A-13
最高法院87年度颱上字第1666號判決
二、 惡意復保險之判斷時點 A-13
最高法院76年颱上字第1166號判例
三、 人身保險有無復保險之適用?(否定說) A-15
釋字第576號解釋
四、 人身保險有無復保險之適用?(區分說) A-16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1298號判決
五、 保險競閤 A-17
颱灣高等法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0號判決
4 再保險
一、 再保險人有無代位權 A-19
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2060號判決
二、 有再保險之保險人行使保險法第53條代位權時,是否應該要扣除其所受領之再保險給付? A-20
最高法院69年度颱上字第1549號判決(肯定說)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1201號判決(否定說)
section 2 保險契約
1 通則
一、 保險契約性質上為諾成契約且為不要物契約 A-22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1950號判決
二、 要保書之性質 A-23
最高法院104年度颱上字第1110號判決
三、 保險法第51條所指已發生之危險,應由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A-24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1747號判決
四、 共保條款 A-24
保險法第48條
五、 保險代位中受僱人之判斷 A-26
最高法院85年度颱上字第708號判決
六、 代位權性質上屬法定債權移轉 A-27
最高法院89年度颱上字第1853號判決
七、 代位權之時效起算時點 A-2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5.05.02)
八、 保險人代位權行使之對象 A-28
最高法院76年颱上字第1493號判例
九、 代位權行使之數額,以其賠償金額為準,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A-28
最高法院65年颱上字第2908號判例
十、 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有利被保險人之解釋原則 A-29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上字第1721號判決
十一、 保險法第54 條第1 項但書—有利被保險人之變更 A-29
最高法院83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
十二、 保險契約中等待期間(觀察期間)之約款 A-31
颱灣颱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51號判決
颱灣颱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4號判決
2 基本條款
一、 「不實說明事項」與「保險人之承保意願」間之因果關係 A-34
最高法院104年度颱上字第844號判決(104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二、 人身保險契約,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一時,告知義務應何人負擔? A-35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三、 保險人行使解除權之對象為要保人 A-37
最高法院76年颱上字第180號判例
四、 保險人於保險契約訂定前,已指定醫師對被保險人為身體檢查,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自己以前或現有之病癥未告知時,醫師亦未發覺,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A-37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02)
五、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義務不因保險業務員代填書麵而免除 A-38
颱灣高等法院颱中分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8號判決
六、 要保人已將應告知之事實,告知保險公司之業務員,是否發生告知之效力? A-38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72.05.14)
七、 保險業務員為保險人之使用人 A-39
最高法院85年度颱上字第179號判決
八、 應由要保人負因果關係抗辯之舉證責任 A-40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1761號判決
九、 保險人解除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40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742號判決
十、 保險法第64條之解除權罹於時效後,保險人可否再依民法第92條撤銷同意承保之意思錶示? A-42
最高法院86年颱上字第2113號判例
十一、 簡易人壽保險法中解除權之規定 A-44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第1項
颱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判決
十二、 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A-45
最高法院89年度颱上字第2294號判決
十三、 保險事故發生後,若危險之增加未影響對價平衡,則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契約 A-46
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7號判決
十四、 危險增加之效果與情事變更原則 A-47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62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颱上字第2433號判決(104年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十五、 保險法第58 條,保險事故發生後履行通知義務之期間得否以特約定之? A-48
颱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
十六、 因保險人之行為而緻保險金請求權罹於時效,保險人得否主張時效抗辯? A-50
颱灣高等法院97年度保險上字第3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708號判決
3 特約條款
一、 特約條款與基本條款之區彆 A-52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321號判決
二、 特約條款不得以單方之定型化契約訂定 A-53
最高法院89年度颱上字第2277號判決
section 3 財産保險
1 火災保險
保險金之物上代位性 A-54
最高法院83年度颱上字第1345號判決
2 責任保險
一、 責任保險保險事故發生之時點 A-56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2868號判決
二、 被保險人未通知保險人即與被害人和解之效力 A-57
最高法院85年度颱上字第2738號判決
三、 保險人故意不行使參與權時之效力 A-58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2820號判決
四、 保險人有無適當和解義務? A-59
颱灣高等法院颱南分院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5號判決(節錄)
五、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數額之比例 A-61
颱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11號判決
六、 直接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 A-62
颱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150號判決
3 保證保險
一、 不誠實行為中對於「其他不法行為」之定義 A-63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2241號裁定
颱灣高等法院颱中分院90年度保險上字第26號判決
二、 損失發現期間 A-64
颱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判決
section 4 人身保險
1 人壽保險
一、 人壽保險之定義 A-66
最高法院94年度颱上字第1809號判決
二、 人壽保險要保人之終止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 A-66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2323號判決
颱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592號判決
三、 受益人屬保險契約之利害關係人,若經特約,保險人嚮其送達解除權之意思錶示亦生效力 A-67
最高法院91年度颱上字第748號判決
四、 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時,若受益人拋棄繼承,其受益人之地位是否會受影響? A-68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上字第439號判決
五、 保險費到期未付時,保險人得催告義務可否預先以契約免除? A-69
司法院(57)颱函參字第6292號
六、 以保險單質藉是否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A-70
財政部颱財保字第831503793號函
七、 受益人或要保人緻被保險人於死所生之不同效果 A-70
最高法院88年度颱上字第950號判決
八、 精神病患自殺是否符閤保險法第109條之自殺? A-71
颱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更1字第2號判決
2 健康保險
一、 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中之解釋」—主觀說 A-72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89號裁定
二、 保險法第127條「已在疾病中之解釋」—客觀說 A-72
颱灣颱北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219號判決
3 傷害保險
一、 意外事故之判斷 A-74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2710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颱上字第1816號判決
二、 酒後嘔吐緻阻塞呼吸道緻死是否屬於外來事故? A-75
最高法院91年度颱上字第760號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度颱上字第2228號判決
三、 保險法第109條、第133條中犯罪行為之定義 A-76
颱灣颱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118號判決
四、 手術成殘是否屬於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 A-76
颱灣高等法院颱中分院98年度保險上易字第6號判決
颱灣颱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39號判決
section 5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
一、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目的 A-77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條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699號判決
二、 附加被保險人 A-78
最高法院87年度颱上字第1429號判決
三、 保險金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 A-78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及其修法理由(94.01.14)
四、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人之代位權 A-79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
颱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

Chapter2 重要修法部分
1 104年
一、 增訂保險法第29條第3項 A-81
保險法第29條第3項及修法理由
二、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A-82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及修法理由
三、 保險法第122條 A-83
保險法第122條及修法理由
四、 保險法第130條 A-84
保險法第130條及修法理由
2 105年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及草案說明 A-85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及草案說明

PARTB 票據法
Chapter1 通則
1 形式要件
一、 票據之文義性 B-3
最高法院65年颱上字第2030號判例
二、 就票據金額之記載,號碼與文字不符時應如何認定金額? B-4
票據法第7條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3條
三、 票據有效解釋原則 B-5
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0649號
四、 法人之簽章 B-6
最高法院70年度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
五、 若印章上刻有用於某種用途,如收件、收租金等等的文字,則以其印章所為之票據行為是否有效? B-6
最高法院57年度第2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6
最高法院66年度第9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六、 共同發票人之認定,應依社會通念定之 B-7
最高法院67年度第7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665號判決
七、 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票據應屬無效 B-9
最高法院63年颱上字第2681號判例
八、 票據行為獨立性不適用於欠缺形式要件的情況 B-9
最高法院76年度颱上字第1633號判決
九、 空白授權票據之爭議 B-11
最高法院70年度第1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
2 實質要件
一、 認定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的時點,應係為票據行為時 B-13
司法院(70)廳民一字第0649號
二、 閤夥團體具有票據能力 B-14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簡上字第17號裁定
3 交付要件
就票據行為之性質,實務上採「單獨行為之發行說」 B-15
最高法院67年度第6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4 代理
一、 代行之定義(代理人有代理權,但未於支票上載明其之姓名) B-16
最高法院53年颱上字第2716號判例
二、 越權代理人是否應負票據上之責任,視其在票據上有無露名而定 B-16
最高法院51年颱上字第1326號判例
三、 錶見代理 B-17
最高法院44年颱上字第1428號判例
最高法院90年颱上字第657號判例
5 善意取得
一、 善意取得之要件—自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B-18
最高法院67年颱上字第1862號判例
二、 票據取得惡意或重大過失之定義 B-18
最高法院52年颱上字第1987號判例
6 票據抗辯
一、 惡意抗辯之事由以執票人取得票據時為判斷 B-19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2862號判決
二、 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的事由為抗辯 B-19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1245號判決
三、 對價抗辯 B-20
最高法院68年颱上字第3427號判例
7 票據之僞造、變造、改寫
一、 盜用印章發票之行為屬僞造,被盜用人不須負發票人之責任 B-21
最高法院51年颱上字第3309號判例
二、 票據之變造,同意變造之人就變造後之文義負責 B-21
最高法院70年颱上字第30號判例
三、 票據交付前,除金額之記載外,得由原記載人改寫 B-22
最高法院106年度颱上字第786號判決
8 票據之喪失與救濟
一、 止付保留款之性質 B-22
最高法院94年度颱上字第703號判決
二、 空白票據得否為公示催告? B-23
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3
三、 不經止付通知亦得聲請公示催告 B-24
司法院第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會
四、 公示催告對票據權利人之權利無影響 B-25
最高法院63年颱抗字第345號判例
9 票據時效與利益償還請求權
一、 時效追索權之時效中斷與民法第130條之起訴期間 B-25
最高法院65年度第8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2
二、 追索權已罹於時效,惟背書人仍履行給付,則其不得嚮前手再行追索 B-26
最高法院82年度颱上字第2446號判決
三、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性質 B-26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846號判決
四、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對象 B-27
最高法院77年度颱上字第953號判決
五、 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時效 B-27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271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1090號判決

Chapter2 匯票
1 發票及款式
背書人亦得指定受款人 B-30
最高法院73年度颱上字第1584號判決
2 背書
一、 背書連續之判斷,以形式上認定即可 B-31
最高法院74年颱上字第810號判例
二、 若執票人將無記名票據填入受款人後再行背書轉讓於受款人,其背書仍連續 B-31
最高法院68年颱上字第1939號判例
三、 背書不連續之效力 B-33
最高法院63年颱上字第1272號判例
四、 發票人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位置及是否需要在該記載旁簽章? B-33
最高法院75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77年度第23次民事庭會議
五、 背書人為禁止背書轉讓之位置以及是否須其簽章? B-34
最高法院68年颱上字第3779號判例
六、 違反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其轉讓行為屬民法上之債權讓與 B-35
最高法院87年度颱簡上字第30號判決
七、 禁止背書轉讓之塗銷 B-35
最高法院93年度颱簡上字第15號判決
八、 迴頭背書得否以空白背書之方式為之? B-36
最高法院7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3
九、 迴頭背書之效力 B-38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號判例
十、 委任取款背書 B-39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2223號判決
十一、 委任取款背書之轉換 B-40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簡上字第17號判決
十二、 支票或本票之期後背書如何認定? B-41
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十三、 期後背書之效力 B-41
最高法院52年颱上字第949號判例
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十四、 隱存保證背書 B-42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7
最高法院92年颱簡上字第24號判例
3 承兌
一經承兌,承兌人即須負付款之責 B-43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784號判例
4 保證
一、 與民法上保證之不同 B-43
最高法院53年度颱上字第2722號判決
二、 公司不得為票據之保證 B-44
最高法院43年颱上字第83號判例
三、 得否以背書之方式為支票之保證? B-44
最高法院50年颱上字第1372號判例
最高法院52年颱上字第2286號判例
5 付款
一、 付款提示期間 B-46
最高法院70年度颱上字第3163號判決
二、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 B-46
最高法院57年颱上字第2965號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646號判決
最高法院7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6 追索權
一、 付款拒絕證書 B-48
最高法院52年颱上字第1195號判例
二、 票據法第96條第1項之連帶負責與民法上之連帶債務之不同 B-48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153號判決
三、 未通知拒絕付款之事由,對追索權無影響 B-49
最高法院63年颱上字第771號判例
Chapter3 本票
本票之強製執行
一、 本票之強製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 B-50
最高法院50年颱抗字第188號判例
二、 強製執行之聲請不須經實體審查 B-50
颱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3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48號
Chapter4 支票
一、 執票人得否不經付款提示逕行嚮法院起訴? B-52
最高法院7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2
二、 付款提示具有中斷票據時效之效力 B-53
最高法院56年颱上字第2474號判例
三、 票據法第136條第2款期間之起算點—依民法規定,始日不算入 B-54
最高法院66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
四、 付款人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B-54
最高法院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五、 遠期支票 B-55
最高法院52年颱上字第2365號判例
六、 平行綫支票,若付款銀行與受託為提示之銀行為同一間時,執票人將該票據交存於該銀行時,即構成付款之提示 B-55
最高法院50年度第4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2
 

圖書序言

作者序

  準備國傢考試是一條漫長而且艱辛的路,近年來國傢考試的齣題方嚮變得難以捉摸,考試題型亦詭譎多變,無形之中增加考生的負擔。因為不能夠百分之百猜中考題,所以與其捨本逐末的去強記一些冷僻的見解,倒不如迴歸基本,把觀念及重要的實務見解記熟,並且勤練考古題。筆者認為考古題的練習是非常重要的,把每一次的練習都當成是正式的考試,考試當天方能夠處變不驚地應付各種突發狀況。

  最後,預祝各位讀者都順利上榜。

 
商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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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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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話,我一直覺得保險行業從業人員的專業度,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對“細節”的掌握上。《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個書名,瞬間就抓住瞭我的痛點。在我接觸過的許多新入行的同事身上,我都能看到他們在理解保險産品本身時,通常會比較得心應手,因為産品介紹往往比較直觀,有各種生動的例子。但一旦涉及到票據的細節,比如閤同條款的精確錶述、免責事項的界定、附加險的生效條件等等,很多新手就會感到吃力,甚至會犯一些低級錯誤。而對於我這樣已經在這個行業裏摸爬滾打瞭十幾年的人來說,雖然經驗積纍瞭不少,但有時也會感覺自己對某些“老掉牙”的票據處理方式,是不是已經不適用於現在瞭?會不會有更高效、更規範、風險更低的替代方案?這本書,我期望它能成為我一個“係統性梳理”的工具。我希望它不僅僅是羅列一些條條框框,而是能深入剖析為什麼這些“關鍵實務”如此重要,它們背後牽涉到的法律原理是什麼,一旦齣錯又會帶來哪些後果。比如,在續保過程中,如何通過票據的流轉來避免潛在的糾紛?在退保時,又該如何清晰地告知客戶相關的費用扣除和權益損失,避免日後産生不必要的麻煩?我特彆想知道,這本書會不會就一些比較常見的“坑”,比如投保時的“口頭承諾”與書麵票據不符,或者閤同條款的模糊性導緻理解偏差等問題,給齣明確的指導和防範建議。如果這本書能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司機”,把我這些年積纍的零散經驗進行一次“係統化整閤”,並且補充一些我可能忽略的“新知識”,那麼它的價值就真的無法估量瞭。我期待它能讓我對保險票據的理解,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從“知其然”到“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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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看到一本能夠深入探討“實務”的書,我的內心都會湧起一股莫名的激動。《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光是這個書名,就精準地擊中瞭我的職業痛點。我從事保險行業多年,從一綫銷售到後勤支持,都離不開與保險票據打交道。我深知,這些看似冰冷的紙張,承載著客戶的信任,也蘊含著復雜的法律風險。很多時候,一份保單的順利簽發,一個理賠案件的圓滿結案,都取決於對票據的精準理解和規範操作。然而,現實工作中,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客戶對閤同條款的誤解,填寫時的疏漏,甚至是某些模糊的錶述,都可能引發後續的爭議。因此,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能夠成為我一本“操作指南”。我希望它能夠詳細地講解,每一份保險票據的關鍵要素,以及在填寫、審核、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每一個細節。例如,在健康告知環節,如何引導客戶準確、完整地填寫,以避免日後的拒賠風險?在保單變更時,如何確保所有變更都得到瞭妥善的記錄和客戶的確認?在理賠過程中,又該如何識彆和審核各類證明文件,確保理賠的公正性和閤規性?我特彆關注的是,書中會不會提供一些處理“疑難雜癥”的技巧,比如,當遇到客戶因信息不全而無法提供某些票據時,我該如何應對?我期望這本書能夠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行傢”,為我揭示那些不為人知的“行業秘密”,讓我能夠更自信、更專業地駕馭保險票據,從而更好地服務客戶,提升自己的職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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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保險工作,錶麵上看是銷售産品,但歸根結底,是在為客戶提供保障和解決風險。而這份保障的載體,最直接的體現就是那些密密麻麻的保險票據。從客戶的投保意願形成,到保單的生效,再到最終的理賠,每一步都離不開票據的流轉和確認。《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個書名,就好像抓住瞭我工作的核心痛點。我曾經遇到過一些客戶,他們因為對保險票據的不瞭解,而産生瞭一些不必要的誤會,甚至因此引發瞭後續的糾紛。這讓我深切地體會到,作為保險從業人員,我們不僅要懂産品,更要懂票據,而且要能夠將票據上的專業術語,轉化為客戶能夠理解的語言。這本書,我期待它能成為我一本“工具箱”。我希望它能深入地解析,每一份保險票據的“前世今生”,包括它産生的背景,它的法律依據,以及它在實際操作中的注意事項。比如,在投保單的填寫過程中,如何避免因信息不全或錯誤而導緻閤同無效?在保單的批注和變更環節,如何準確理解和執行那些看似復雜的附加條款?在理賠申請的審核過程中,哪些票據是關鍵的證明材料,又該如何評估它們的效力?我尤其想知道,這本書會不會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應對“疑難雜癥”的技巧,例如,當客戶提供的票據存在瑕疵,或者存在信息衝突時,我應該如何處理?這本書的“關鍵實務”這幾個字,讓我看到瞭它解決這些實際問題的希望。我期望它能夠成為一本真正能夠幫助我提升專業素養,解決實際工作難題的“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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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行業摸爬滾打多年,我深切體會到,看似簡單的票據背後,往往隱藏著復雜的法律和操作細節。《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個名字,立刻就吸引瞭我的目光。我常在想,為什麼有些時候,明明是相似的案件,處理起來卻韆差萬彆?很多時候,問題就齣在票據的細節上。比如,一份投保單上,一個不起眼的勾選錯誤,或者一個被忽略的附加條款,都可能在日後引起巨大的麻煩。所以,我非常渴望能夠有一本係統性的書籍,能夠幫助我梳理和掌握這些“關鍵實務”。這本書,我希望它能成為我的“百科全書”。我希望能從中瞭解到,不同類型的保險票據,例如投保單、批注單、理賠申請書等等,它們各自的核心要素是什麼?在填寫和審核這些票據時,有哪些是必須注意的“雷區”?我特彆關注的是,書中會不會對一些容易引起爭議的票據條款進行深入的解讀,比如,在健康告知部分,如何界定“如實告知”的範圍?在責任免除條款方麵,又該如何確保其閤法性和清晰度?如果遇到客戶對票據的理解有偏差,我該如何用專業、準確的語言進行解釋和溝通?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實用的案例分析,讓我看到理論是如何應用於實踐的,並且能夠從中學習到一些“獨門絕技”。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夠讓我對保險票據的理解,達到一個“爐火純青”的境界,從而能夠更加從容地應對工作中的各種挑戰,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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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行業,在我看來,最考驗從業者的,恰恰是那些“看不見的細節”——也就是保險票據的嚴謹性。《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個書名,讓我眼前一亮,感覺找到瞭一個能夠“深度挖掘”的寶藏。我從事保險工作以來,見證瞭無數次的票據流轉,也處理過不少因為票據問題而産生的疑難雜癥。我越來越意識到,對保險票據的深刻理解,是區分一個普通從業者和一個專業人士的關鍵。這本書,我希望它能成為我的“理論升級器”。它不應該僅僅是提供一些標準的模闆,而是要能夠深入剖析,為什麼這些“關鍵實務”如此重要,以及它們背後蘊含的法律邏輯。比如,在投保單上,關於職業風險的評估,以及告知義務的履行,是如何影響到後續的保險責任的?在保單的批注和增值服務中,如何準確解讀那些看似微小的條款變動,以及它們對整體閤同效力的影響?我非常想知道,書中是否會針對一些比較常見的“陷阱”,例如,閤同條款的歧義性,或者信息披露的不充分性,提供有效的識彆和規避方法。如果這本書能夠像一個“X光機”,幫助我看穿票據背後的風險,並且提供一套係統的“風險管理”方案,那將是對我職業生涯的巨大助力。我期待它能夠讓我對保險票據的理解,達到一個“融會貫通”的境界,從而能夠更加遊刃有餘地應對各種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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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本新書,我的心情真是既期待又有點忐忑。職稱“保險票據關鍵實務”,聽起來就不是一本輕鬆的讀物,更像是那種放在案頭、隨時翻閱的工具書。我從事保險業已經有十個年頭瞭,從最基層的一綫服務人員摸爬滾打上來,對於保險票據的熟悉程度,我相信自己已經到瞭爐火純青的地步。從早期紙質的投保單、批注單,到後來逐步電子化的各種錶格,我都一一經曆過。每一張紙,每一個勾勾畫畫,背後都代錶著客戶的信任,代錶著我們公司的責任。然而,時代在進步,保險産品日新月異,法規也在不斷更新,我總感覺自己可能還停留在過去的經驗裏,有些東西,可能已經跟不上最新的發展瞭。所以,當看到這本書的名字時,我第一個念頭就是:我需要一個更新的、更係統的、更專業的參考。我希望這本書能像一個經驗豐富的老師傅,把我這些年摸索齣來的經驗進行一個提煉和升華,讓我知道哪些是依然適用的“老規矩”,哪些是需要摒棄的“陳規陋習”,又有哪些是全新的、必須掌握的“新知識”。我特彆關注的是那些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齣現爭議,或者容易被忽視的細節,比如,在處理一些復雜案件時,票據上的哪些信息是關鍵的、不可或缺的?哪些措辭的微小差異,可能導緻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如果遇到客戶因為票據理解錯誤而産生的誤會,我應該如何用最清晰、最準確的語言去解釋?這本書會不會提供一些實際的案例分析,讓我看到理論是如何應用於實踐的?我期望的不僅僅是理論知識的堆砌,而是能幫助我解決實際工作難題的“秘籍”。當然,作為一個颱灣的讀者,我也非常關心書中是否會考慮到颱灣當地的保險法規和實際操作習慣,因為兩岸的保險市場在一些細節上還是會有差異的。總而言之,這本書對我來說,不僅僅是一本“書”,更像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一次和行業前沿對話的契機,我希望它能給我帶來切實的幫助和啓發,讓我能夠更好地服務我的客戶,也更好地在這個不斷變化的保險行業中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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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在書店的貨架上看到《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時,我的第一個反應就是:終於有這麼一本書瞭!我一直覺得,保險行業是一個極其嚴謹的行業,而保險票據,正是這份嚴謹性的具體體現。在我的日常工作中,每天都要麵對大量的各種保險票據,從新單投保,到保單變更,再到理賠審核,幾乎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票據。而且,這些票據的細微之處,往往決定瞭閤同的效力,影響著客戶的權益,甚至關係到公司的聲譽。我常常會遇到一些棘手的狀況,比如,客戶對某項保險責任的理解與閤同條款不符,而這種不符,很可能就源於當初票據填寫時的某種疏漏,或者閤同條文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晦澀之處。這時候,我就需要非常清晰地理解票據上的每一個字,每一項約定,纔能準確地嚮客戶解釋,並且找到妥善解決問題的辦法。所以我對這本書的期待很高,我希望它能夠提供一些非常“接地氣”的指導,不僅僅是告訴我們“是什麼”,更要告訴我們“怎麼做”,以及“為什麼這樣做”。比如,在處理那些比較復雜的附加險條款時,如何準確地界定它的責任範圍和免責事項?在涉及到第三方權益的票據上,例如保單的質押或變更受益人,如何確保操作的閤法閤規,避免未來的法律風險?我尤其關注的是,這本書會不會深入探討那些在實際操作中容易被忽視,但卻至關重要的“關鍵點”。就像醫生看病要看病理報告,保險理賠也需要對票據進行“病理分析”。如果這本書能夠像一本“保險票據診斷手冊”,幫助我快速定位問題,提供解決方案,那將是無價之寶。我相信,一本好的專業書籍,不應該是堆砌理論,而是應該真正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提升從業人員的專業能力,而我,非常期待《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能夠做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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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而言,保險票據不僅僅是閤同文件,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和保障。《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個書名,讓我覺得它非常貼閤我日常工作的需求。我常常在想,為什麼同樣是投保,有些人能夠順利拿到保障,而有些人卻可能因為票據上的一個小疏漏,而錯失良機?這背後,一定有很多不為人知的“關鍵實務”。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成為我的“實操指南”。我期待它能夠從最基礎的票據類型入手,詳細講解它們的構成要素、填寫規範,以及在不同場景下的應用。例如,在為客戶填寫投保單時,如何引導客戶準確地進行健康告知,並且避免潛在的誤導?在處理保單的變更和續保時,如何確保操作的閤法閤規,並且清晰地嚮客戶解釋相關費用和責任的變化?我特彆關注的是,書中是否會提供一些處理“棘手問題”的妙招,比如,當客戶提供的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存在信息不一緻時,我該如何有效地溝通和解決?我期望這本書能夠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前輩”,將那些經過歲月沉澱的寶貴經驗,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傳授給我。我希望通過閱讀這本書,能夠讓我對保險票據的掌握,達到一個“得心應手”的境界,從而能夠更加自信、更加專業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也為自己在這個充滿挑戰的行業中,打下更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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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保險票據的專業性,遠不止於填填錶格、蓋蓋章那麼簡單。它承載著一份保障的承諾,是連接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最直接、最核心的法律文件。我的職業生涯中,遇到過形形色色的客戶,有些對保險票據非常熟悉,仔細核對每一個條款;有些則可能因為不瞭解,簽下瞭一些自己都未曾留意過的細項。這讓我深刻體會到,作為保險從業人員,我們不僅要懂産品,更要懂票據,要把那些看似枯燥的文字,轉化為客戶能夠理解的保障。所以,《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本書的齣現,對我而言,就像在茫茫大海中看到瞭一座燈塔。我尤其好奇的是,這本書會如何解讀那些“關鍵實務”?它會深入剖析每一張票據的構成要素嗎?例如,在投保單上,除瞭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基本信息,那些關於健康告知、職業類彆、既往病史等部分的填寫,究竟隱藏著哪些重要的法律風險和操作要點?在批注單上,如何準確理解和處理那些因閤同變更而産生的附加條款或費率調整?還有,在理賠流程中,各種證明文件與票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如何通過票據的細節來判斷案件的真實性與閤規性,這些是否都會在書中得到詳細的闡述?我曾經在處理一起理賠案件時,因為一份模糊不清的醫療診斷書,與客戶産生瞭不小的溝通障礙,最後耗費瞭大量的時間去佐證。如果這本書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識彆和處理這類“疑難雜癥”的技巧,那將是對我工作極大的幫助。我希望這本書能夠以一種既嚴謹又不失易懂的方式,帶領我走進保險票據的微觀世界,讓我能夠更加自信、更加專業地處理各類票據問題,從而更好地履行我對客戶的責任,也讓自己在這個行業中不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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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頭之好,大概就是那些能夠幫助我把工作做得更專業、更精進的工具書瞭。《這是一本保險票據關鍵實務》這個書名,立刻就勾起瞭我的興趣。我做保險行業已經很多年瞭,從剛入行時懵懵懂懂的填寫各種錶格,到現在能夠熟練地應對各種復雜的保單情況,可以說,保險票據見證瞭我職業生涯的成長。然而,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客戶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保險産品越來越復雜,與之相關的票據處理也變得愈發微妙。我總感覺,自己雖然積纍瞭一定的經驗,但對於某些“灰色地帶”,或者是一些最新的操作規範,可能還存在知識盲點。這本書,我希望它能成為我一本“升級手冊”。它不應該隻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要能夠“透析”那些關鍵的實務操作。我希望它能深入地解讀,為什麼某些信息在票據上是“必填項”,而另一些信息則是“可選填項”,以及這些選擇背後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例如,在健康告知部分,如何引導客戶如實填寫,並且如何識彆和處理那些模棱兩可的迴答?在受益人指定環節,如何避免因條款不清而産生的傢庭糾紛?在理賠申請過程中,各種票據的銜接是否順暢,以及如何確保關鍵證據的完整性,這些都是我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的難題。這本書的“關鍵實務”這四個字,讓我看到瞭它解決這些實際問題的潛力。我期待它能夠像一位經驗豐富的“資深導師”,不僅能指齣那些我可能忽略的“雷區”,還能提供一套係統性的、可操作的方法論,讓我能夠更自信、更高效地處理各類保險票據,從而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也為自己在這個行業裏穩步前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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