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訂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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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1.為什麼要讀憲法?因為不想當奴隸!
  2.憲法是人生的寶貝。沒有憲法,就沒有人生,隻有奴命!
  3.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要生存下來,要活得美好,就一定要有好的憲法、好的憲政!

  我國憲法本文,仿照西元1919年德國威瑪憲法之體係架構,在形式上雖也包括瞭基本人權、基本政府與基本國策三個建構,但因行憲以來,國傢變亂,憲法本文一再被增修、支解,權力製衡機製受到破壞,以緻在威權獨裁、民粹操弄之下,幾使我國憲政實況有如希特勒時代下的德國憲政情勢或如同法國學者盧梭所說二百多年前的英國人民一樣,「投完票以後,又變成奴隸!」

  本書七版除瞭將憲政動態事件,如民國一○五年一月總統大選後之「第三次政黨輪替」;民國一○五年一月民進黨取得立法院絕大多數席次之「國會首度政黨輪替」;民國一○五年八月十日由蔡英文總統公布施行之「政黨及其附屬組織不當取得財産處理條例」,加以增補並評述以外,也將六版發行以來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新製定的法律及修正的法律在相關章節中補充或修訂,以求本書之新穎性。

  本書之撰寫希望能有助於青年學子瞭解什麼是好的憲法、好的憲政,並喚起他們勇於對抗「憲政敵人」及保衛民主憲政的決心,以使他們能獲得國傢社會周全、完善的生存照護與充足美好的生活給付,享有人性尊嚴的生存權與人生歡樂的生活權。
中國近現代史上的製度變遷與思想脈絡:探析民國時期政治文化的演進 本書深入剖析瞭自清末民初以來,中國在尋求現代化與民族獨立過程中所經曆的政治製度變遷、法律思想的引入與本土化過程,以及知識分子群體對國傢未來形態的探索與構建。全書以時間為軸綫,兼顧專題研究,力圖呈現一個多維、復雜的曆史圖景。 第一部分:清末遺緒與共和肇建(1900-1920年代初) 本部分著重考察瞭清政府在麵臨內憂外患時所推行的“新政”與“預備立憲”的復雜性與局限性。我們不僅梳理瞭考察團齣洋取經的背景和影響,更細緻分析瞭《欽定憲法大綱》等早期憲製性文件的內在矛盾——它試圖在保留皇權神聖性的同時引入君主立憲的框架,這種根本性的衝突如何最終導緻瞭辛亥革命的爆發。 革命爆發後,南京臨時政府的建立及其短暫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為研究中國早期代議製實踐的焦點。我們分析瞭這部約法在力圖限製臨時大總統權力方麵的努力,以及袁世凱專權後,該約法被架空的曆史過程。重點探討瞭“宋教仁案”背後的政治權力鬥爭邏輯,以及由此引發的二次革命,這標誌著早期資産階級民主革命的暫時挫摺。這一階段的製度設計,充滿瞭對西方模式的模仿,但其基礎——一個穩定的中央權威和成熟的公民社會——均未形成,導緻瞭製度的脆弱性。 第二部分:軍閥混戰與威瑪經驗的參照(1920年代中期至1930年代初) 隨著五四運動的興起和新文化運動的深入,對“德式”威瑪共和國憲政經驗的關注成為一個重要的學術議題。本章詳細比較瞭德意誌第三帝國憲法與當時中國知識界討論的憲政方案的異同。我們發現,雖然威瑪憲法中的“緊急權力條款”和代議製度被廣泛討論,但中國精英階層更關注的是如何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結束軍閥割據。 國民黨在“訓政”時期的探索是本部分的重點。研究從廣州國民政府的成立開始,分析瞭孫中山“三民主義”中的建國程序——軍政、訓政、憲政——的理論邏輯及其在實踐中如何被權力結構所扭麯。訓政時期的各項規範性文件,如《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在法律形式上構建瞭一個權力高度集中的國傢機器,這為後來的政治整閤奠定瞭基礎,但也為後續的政治權力過度集中埋下瞭伏筆。在此期間,地方自治的實踐嘗試也遭受瞭嚴峻的挑戰。 第三部分:抗戰時期的法製構建與臨時憲政探索(1937-1945年) 全麵抗戰爆發後,國傢麵臨生存危機,政治製度建設進入瞭一個“邊打邊建”的特殊時期。本章分析瞭國民政府在戰時如何調整其憲政路綫圖。國民參政會的設立,是戰時各黨派閤作與政治協商的一種嘗試,其運作機製和實際影響力值得深入考察。 更關鍵的是,國民政府在1936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五五憲草”)在抗戰背景下所扮演的角色。雖然該草約因戰爭未能付諸全麵實施,但它集中體現瞭國民黨在當時對國傢基本法製框架的構想,特彆是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國民權利保障的論述,為戰後製憲奠定瞭重要的文本基礎。本節還探討瞭抗戰期間,各地方政府為維持社會秩序和經濟生産而采取的臨時行政措施,這些措施在事實上對後來的中央集權模式産生瞭間接影響。 第四部分:戰後製憲的失敗與兩岸體製的差異(1946-1949年及以後) 抗戰勝利後,圍繞新憲法的起草和通過展開瞭激烈的政治角力。本章詳細梳理瞭國民政府召開的國民大會、各黨派間的談判(如重慶談判、政協會議)過程。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的頒布,標誌著中國正式從訓政時期過渡到憲政時期。 然而,這部憲法在實施之初就麵臨著國共內戰的嚴峻挑戰。本節將分析該憲法在“增修條文”背景下的實際運作狀況,特彆是關於總統職權、國民大會代錶選舉製度的設計缺陷,以及在全麵內戰爆發後,其作為“最高法律”的權威如何迅速衰落。 最後,本書將簡要對比分析行憲後遷往颱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所遵循的憲製框架,與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所建立的政治法律體係之間的根本性差異,以此勾勒齣中國近現代製度追求的兩種截然不同的路徑,為理解當代兩岸的政治形態提供曆史性的深度分析。 本書旨在提供一個基於製度史和法律思想史視角的綜閤性研究,避免對單一事件的簡單敘述,側重於探究不同曆史階段的製度選擇背後的深層動因及其曆史後果。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林騰鷂


  學曆:
  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颱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經曆:
  德國科隆大學東亞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東海大學訓導長、總務長、研發處執行長
  東海大學法律係教授兼法律學係主任、所長
  美國傅爾布萊特基金會全額奬助資深學者
  美國加州史丹福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漢堡大學經濟法研究所客座教授
  德國研究協會奬助學者
  日本京都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者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律學院交換學者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專門傢長期招聘事業奬助學者
  行政院法製檢討小組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顧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經建會健全經社法規小組顧問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民國九十四年任務型國民大會代錶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暨智權總處副總經理

  現職:
  東海大學法律係退休教授
  律師

圖書目錄

七版序
六版序
五版序
四版序
三版序
再版序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為什麼要學習憲法   1
第二節 憲法之意義   2
第三節 憲法之性質   5
第四節 憲法之分類   9
第五節 憲法之特色   11
第六節 憲法之功能   15
第七節 憲法之製定   17
第八節 憲法之調適   18
第一項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之實施與廢止   18
第二項 憲法增修條文之施行   19

第二章 序言與總綱
第一節 序言之涵義   21
第二節 憲法之總綱   22
第一項 概 說   22
第二項 國 體   23
第三項 政 體   24
第四項 主 權   25
第五項 國 民   28
第六項 領 土   31
第七項 民 族   34
第八項 國 旗   34

第三章 人民權利義務
第一節 權利義務之概說   37
第二節 生存權   41
第三節 尊嚴權   46
第四節 平等權   50
第一項 平等權之意義   50
第二項 平等權之種類   51
第五節 自由權   60
第一項 概 說   60
第二項 人身自由   62
第三項 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73
第四項 居住自由   76
第五項 遷徙自由   80
第六項 意見錶現自由   83
第七項 秘密通訊自由   96
第八項 信仰宗教自由   100
第九項 集會自由   105
第十項 結社自由   108
第十一項 財産自由   111
第六節 受益權   122
第一項 概 說   122
第二項 經濟上受益權   123
第三項 司法上受益權   128
第四項 行政上受益權   141
第五項 教育上受益權   147
第六項 社會上受益權   151
第七項 文化上受益權   153
第八項 健康上受益權   155
第九項 環境上受益權   156
第十項 消費上受益權   156
第十一項 發展上之受益權   157
第十二項 資訊上之受益權   158
第十三項 休閑上之受益權   158
第七節 主政權   160
第一項 概 說   160
第二項 選舉權   161
第三項 罷免權   162
第四項 創製權   163
第五項 復決權   164
第六項 公民投票權   164
第七項 應考試權   165
第八項 服公職權   166
第八節 人民權利之保障、限製   169
第一項 人民權利之保障   169
第二項 人民權利之限製   172
第九節 人民權利之救濟   177
第一項 概 說   177
第二項 公務員之責任   178
第三項 國傢之賠償責任   179
第四項 國傢之補償責任   184
第十節 人民之義務   185
第一項 概 說   185
第二項 納稅義務   186
第三項 服兵役義務   189
第四項 受國民教育義務   190
第五項 人民之其他義務   192
第十一節 人民義務之履行   192

第四章 國民大會

第五章 總 統
第一節 總統之類型   197
第二節 總統之産生   197
第一項 總統之選舉   198
第二項 總統之宣誓   200
第三項 總統之任期   201
第四項 總統之連任   201
第五項 總統之繼任、補選與職權代行   202
第三節 總統之地位   203
第四節 總統之職權   203
第一項 概 說   203
第二項 外交方麵之職權   204
第三項 軍事方麵之職權   205
第四項 行政方麵之職權   205
第五項 立法方麵之職權   208
第六項 司法方麵之職權   208
第七項 其他方麵之職權   210
第五節 總統之責任   213

第六章 行政院
第一節 概 說   217
第二節 行政院之地位   217
第三節 行政院之組織   218
第四節 行政院之職權   221
第五節 行政院之責任   226
第六節 行政院與總統及其他四院之關係   227
第七節 行政院與所屬部會之關係   234

第七章 立法院
第一節 立法院之地位   237
第二節 立法院之組織   238
第一項 概 說   238
第二項 立法委員   238
第三項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   250
第四項 立法院之委員會   252
第五項 立法院會議   253
第三節 立法院之職權   254
第一項 概 說   254
第二項 議決法律權   255
第三項 議決預算權   258
第四項 決算審議權   259
第五項 議決戒嚴權   260
第六項 議決大赦、減刑之權   260
第七項 議決宣戰、媾和、條約案之權   261
第八項 議決國傢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261
第九項 人事任免同意權   262
第十項 質詢權   263
第十一項 提齣憲法修正案之權   263
第十二項 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爭議之權   264
第十三項 解決自治事項爭議權   264
第十四項 對行政院院長提齣不信任案之權   264
第十五項 文件調閱權   265
第十六項 調查權   266
第十七項 以法律對國傢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為準則性規定之權  267
第十八項 憲法增修條文新增之職權   267

第八章 司法院
第一節 司法權之由來   269
第二節 司法院之地位   270
第三節 司法院之組織   271
第一項 概 說   271
第二項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271
第三項 大法官會議及憲法法庭   272
第四項 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   274
第五項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276
第六項 智慧財産法院   277
第七項 少年及傢事法院   277
第八項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278
第九項 司法院內部機關   278
第四節 司法院之職權   279
第一項 司法院職權之擴增   279
第二項 解釋憲法權   280
第三項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權   283
第四項 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283
第五項 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權   284
第六項 司法行政監督權   284
第七項 司法預算獨立權   285
第八項 法律案提案權   286
第九項 暫時處分權   286
第五節 司法官之地位   288
第六節 司法官之保障   290
第一項 一般司法官之保障   290
第二項 大法官之保障   291

第九章 考試院
第一節 考試院之地位   293
第二節 考試院之組織   293
第一項 概 說   293
第二項 考試委員   294
第三項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   294
第四項 考試院會議   295
第五項 考選部及銓敘部   295
第六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296
第三節 考試院之職權   297
第一項 概 說   297
第二項 考試權   297
第三項 掌理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之權   299
第四項 掌理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奬之法製事項權   301
第五項 考銓法律提案權   303

第十章 監察院
第一節 監察院之地位   305
第二節 監察院之組織   306
第一項 概 說   306
第二項 監察委員   306
第三項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   309
第四項 監察院會議   309
第五項 監察院各委員會   310
第六項 審計長   310
第三節 監察院之職權   311
第一項 概 說   311
第二項 彈劾權   312
第三項 糾舉權   313
第四項 糾正權   314
第五項 調查權   315
第六項 審計權   316
第七項 監試權   317
第八項 法律案提齣權   317
第九項 受理公職人員財産申報權及處罰權   318
第十項 受理政治獻金申報權及處罰權   318
第十一項 公職人員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處罰權   318
第十二項 對公職人員違反遊說法之調查與處罰權   319

第十一章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第一節 概 說   321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321
第三節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   328

第十二章 地方製度
第一節 概 說   333
第二節 省 製   333
第一項 省之地位   333
第二項 省之組織與職權   334
第三節 縣 製   335
第一項 縣之地位   335
第二項 縣之組織與職權   335
第三項 縣政府與縣議會之關係   337
第四項 縣民之權利與義務   340
第四節 市 製   341
第一項 市之地位   341
第二項 直轄市   342
第三項 市   346
第四項 縣轄市、鄉、鎮   346
第五節 大法官對地方製度之解釋   348

第十三章 政權之行使
第一節 概 說   353
第二節 選舉權   354
第三節 罷免權   361
第四節 創製權   364
第五節 復決權   366
第六節 公民投票權   368

第十四章 基本國策
第一節 基本國策之意義   375
第二節 基本國策之性質   375
第三節 基本國策之內容   376
第一項 國 防   376
第二項 外 交   378
第三項 國民經濟   379
第四項 社會安全   384
第五項 教育文化   390
第六項 邊疆地區   393
第七項 海外僑民   394
第八項 大陸與港澳事務   394

第十五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一節 概 說   395
第二節 憲法與法律、命令之關係   395
第三節 憲法之解釋   398
第四節 憲法之修改   398
第五節 憲法之實施   402

附錄一 中華民國憲法
附錄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附錄三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附錄四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圖書序言

七版序

民主在鞏固中,或仍在沉淪中


  依美國學者杭廷頓(Samuel P.Huntington 1927-2008)的看法,認為檢驗一個國傢民主是否鞏固的重要指標,是經曆兩次政黨輪替(two-turnover)。因為隻有在兩個相互競爭的主要政黨,在輸掉選舉後,都能把政權和平轉移給對方,使政治菁英和民眾都能接受以選舉,而非用暴力或軍事革命的方式,來移轉政權,纔能說是「民主鞏固」(democratic consolidation)。

  我國在民國八十九年發生首次政黨輪替,由中國國民黨將政權和平轉移給民主進步黨;民國九十七年發生第二次政黨輪替,由民主進步黨將政權和平轉移給中國國民黨;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又發生第三次政黨輪替,由中國國民黨將政權和平轉移給民主進步黨的蔡英文總統。這種經曆三次政黨輪替的憲政情勢,似乎已達到杭廷頓所說的「民主鞏固」。

  然而,在現時的憲法架構下及黨政體製的現實運作下,距離「選賢與能,天下為公」的民主理想境界,仍舊非常遙遠。此因當前的選舉製度,難以選齣賢能及以天下為公之士。民主進步黨在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六日的立法委員的選舉中,雖已取得絕大多數席次,而發生行憲以來的國會首次政黨輪替。但立法院自今年二月開議以來,至五月三十一日之憲法所規定的立法院常會中,沒有製定半個福國利民的法律,以解決我國當前財政、經濟、青年失業、人口老化等的迫切問題。而在延長至七月的會期中也隻製定遠洋漁業條例及資恐防製法兩個法律而已。

  尤其令人難以接受的是,立法院幾已淪為臨時國會,又和以往一樣,經常的召開臨時會,且在七月的臨時會中隻製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産處理條例一個法律,及審而沒能議的國營事業預算,完全沒有二十一世紀國會應有的效能!

  同樣的,在總統有權無責的憲法框架下,自蔡英文總統宣佈兼任民主進步黨主席,且仿照中國國民黨在每星期三召開民主進步黨中常會後,黨國體製的幽靈,隻是從中國國民黨改名為民主進步黨,而威權獨斷的決策模式,也沒有隨著第三次政黨輪替而改變,尤其在悠關司法改革的重大人事上,如司法院院長謝文定、副院長林錦芳的提名,遭到法學界、民間司改會及民主進步黨內之強烈異議,以緻在不到兩個月時,被迫撤迴提名。又涉及世代間分配正義,影響國傢財政健全之年金改革,也將在一年內議而不決,陷入難解的拖延中,亳無新人新政的新氣象,而蔡英文總統在享用其權力時,也毫不提及其在野時,所要矯正總統有權無責的憲政改革,以緻民主仍在虛空中沉淪!

  誠如本書再版序所言,憲法雖是人們從事社會生活的必要工具,但因人們的無知與輕忽,而未認真學習與珍惜使用,以緻被威權式的政黨所扭麯、耍弄而失去其效能,使人民應有的生存、自由、平等之基本人權,以及應該享有的公共資源、空間、環境與公共服務,日益減縮。

  因此,本書七版序以「民主在鞏固中,或仍在沉淪中」為題,希望能喚起民眾的憲政警覺、認真學習憲法、珍惜憲法,並積極投入憲政民主的守護與鞏固!
 
林騰鷂  謹識
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圖書試讀

第一章 緒 論
 
第一節 為什麼要學習憲法
 
為什麼要讀憲法,因為要活下來!
 
而人要活下來,不容易,有幾個必要條件:
 
第一個要有良好的生理條件。身體健康,沒有疾病乾擾,纔能活下來。
 
第二個是要有良好的心理條件。身體雖然健康,沒有疾病乾擾,但若精神不正常,憂鬱自傷或是自殺,那也是不能活下來。
 
第三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自然環境。雖有良好的生理、心理條件,但若所處的自然環境是乾旱、雨澇、颱風、地震地區,人的生存也不容易。
 
第四個要件是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除瞭上麵所述的生理、心理及自然環境條件外,人要活下來,還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條件。而這個政治環境條件,在現代社會中,可能比上麵三個條件還重要。為什麼呢?早在幾韆年前,孔子就已說過,「苛政猛於虎」。苛政代錶的是政治環境條件,老虎則代錶著自然環境條件。苛政比老虎兇猛的原因是老虎不會經常齣沒1,力量也不是很大而不可抗拒的2;但苛政是無所不在,且力量也是非常大而個人無法抗拒的。在現代社會中,人類已經可以剋服自然環境不利人類生存的因素,而因科技文明之發達,人類也能調適生理與心理條件,很容易的存活下來。但是在世界各地區中,因為政治環境之不良,造成許多人無法生存下去。政治主張不同所生種族間之屠殺,及社會暴亂事件,均使許多人喪失瞭生命。
 
由此可見,在各項人的生存條件中,政治環境條件之優良與否,影響最大。而政治環境之形塑造成,就靠憲法。因此,每一個現代國傢之國民,都必須瞭解憲法、學習憲法,以共同塑造良好的政治環境,維護自己的生存條件。
 
又在全世界各地的三波民主化浪潮3中,人類多已能在有憲法的民主共和國中活下來。但是,一個有憲法的民主共和國,並不當然會有實質保障人權的憲政4,以緻在那些國傢中,人雖然活瞭下來,但卻沒有自由、沒有平等、沒有尊嚴,隻能貧窮、低賤的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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