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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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日本統治的五十年,是台灣社會法律發展的一段重要轉折期。非西方的日本帝國主義者,於十九世紀末,首度將近代西方法╱現代法引進原本施行傳統中國法的台灣。台灣殖民地立法的內容,逐漸從初期的「舊慣溫存」,演變為以日本化的西方式法律為主的規範架構。廉潔有為的司法部門,相當程度地落實這些源自西方的法典內涵。而在日本當局以刑罰鞏固台灣統治權的過程中,近代西方式的刑法觀亦被引進台灣;且在民商法領域中,除親屬繼承事項外,已有明顯西方法化的跡象。

  五十年後,台灣施行了另一套同樣根源自近代西方法的中華民國法體制,生活在其中的我們,不免困惑:在此之前的日治時期,台灣社會的法律體制究竟是什麼光景?台灣如何從傳統中國法走向近代西方法體制?戰前與戰後兩套西方式法律體系間,究竟有無承繼的關係?

  透過王泰升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修訂版)》可以解開上述的困惑,並且瞭解:日本固然基於帝國的利益而在台灣施行西方式法律,但台灣人民在付出高昂代價的同時,卻也分享了改革的附隨利益。戰後施行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法體制,更因仿效戰前歐陸式的日本法甚多,而使得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經驗,深刻地影響著戰後的台灣社會。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王泰升


  1960年出生於台灣台南市,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台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歷史系兼課)、中研院台史所暨法律所合聘研究員、政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台師大台史所兼任教授、台灣法律史學會理事長。曾任國科會法律學門召集人、台大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所長、台灣法學會理事長。獲頒華大法學院校友終身成就獎、教育部學術獎、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國史館台灣文獻館傑出文獻研究獎、台大教學傑出獎等。專攻台灣法律史,出版華文專書數本、日文的《台湾法における日本的要素》、以及同時有英文華文和日文版的《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發表數篇英文論文,有數篇華文論文被譯為日文、英文、韓文、法文或土耳其文。

圖書目錄


再版序
自 序
導 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第二節 本書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 日治前的台灣與治台前的日本
 第一節 外來政權統治下的台灣社會
  一 多族群與多政權
  二 清帝統治下的法社會
  三 外來統治史的反省
 第二節 日本統治者的法律改革經驗
  一 法律近代西方化的動機
  二 日本繼受西方法的特色
  三 日本帝國主義者的法律觀
 第三節 小結

第二章 殖民地立法上對西方法的繼受
 第一節 台灣殖民地的立法制度
  一 治台政策的摸索
  二 有關台灣立法制度的法律
  三 憲法上的爭議
  四 台灣立法制度的修改
  五 實際的立法程序
  六 台灣殖民地法律的分期問題
 第二節 以殖民地特別法為主的時期(1895-1922)
  一 最初的摸索期(前三任總督任職期間)
  二 殖民地特別法的內容
  三 政府利益取向的改革
 第三節 以日本內地法為主的時期(1923-1945)
  一 同化政策下的殖民地法律
  二 朝西方式法律前進
  三 殖民地統治下的法律改革
 第四節 為自主的繼受而奮鬥
  一 爭取設立殖民地立法機關
  二 對西方法的態度
  三 一個未實現的夢想
 第五節 小結

第三章 近代西方式司法的運作
 第一節 台灣的法院制度
  一 制度草創期
  二 1898年的改革
  三 1919年的改革
 第二節 司法權獨立的問題
  一 最初摸索期
  二 1898年改革後
  三 1919年改革後
 第三節 法院的設置
  一 法院數目
  二 人員數目
 第四節 法律專業人員
  一 法律專業人員的組成
  二 法律專業能力及品性
 第五節 法院的使用
  一 法院的民事訴訟與地方行政機關的爭訟調停
  二 法院的刑事裁判與警察官署的犯罪即決
 第六節 小結

第四章 刑事司法與變遷中的社會
 第一節 統治秩序與政治犯的處置
  一 軍事鎮壓(1895-1902)
  二 對武裝抗日的司法制裁(1907-1916)
  三 對政治反對運動的法律壓制(1914-1937)
  四 戰時對政治犯的羅織入罪(1937-1945)
 第二節 社會秩序與一般犯罪的懲治
  一 自成一套的犯罪控制體系
  二 台灣社會的犯罪狀況
 第三節 西方式刑事法制度的引進
  一 罪刑法定主義
  二 處罰須經正當法律程序
  三 處罰的平等性
  四 處罰規定的徹底執行
  五 監獄與更生
  六 非西方式的刑事措施
 第四節 遵法服從與法律的繼受
 第五節 小結

第五章 民事法的西方化
 第一節 民事法西方化的過程
  一 台灣民事習慣法的形成與內涵
  二 台灣民事習慣法的法典化
  三 以適用日本民商法典為原則
 第二節 田園土地法律關係的歐陸法化
  一 舊慣上各項權利
  二 舊慣內涵的歐陸法化
  三 完全轉化為歐陸式民法上權利
  四 對台灣社會的影響
 第三節 商事法律關係的西方化
  一 關於一般交易活動的法律
  二 近代西方的資本主義商法
 第四節 親屬繼承法西方化的有限性
  一 家制
  二 婚姻與收養
  三 繼承制度
  四 身分法的社會效應
 第五節 小結

第六章 歷史評價及其對後世的影響
 第一節 對日本主導的法律改革的評價
  一 由日本擔當改革者角色
  二 台灣固有的改革條件
 第二節 對戰後法律發展的影響
  一 立法上的延續
  二 司法文化的中斷
  三 刑事司法的影響
  四 民事法的影響
 第三節 小結

結 論
參考文獻
索 引

圖書序言

導論

第一節 「台灣研究」的一個新興議題


台灣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法律發展,一直未受到應有的重視。戰後美國學界對於台灣的研究,原大多出於研究中國之需要,即一般所謂將台灣視為「中國研究」的代用品。以往西方歷史學者經常視台灣史為「中國地方史」,故總將關心焦點置於清朝中國統治下的台灣(1683-1895),而忽略台灣曾是戰前日本帝國的一部分(1895-1945)。美國許多對台灣戰後經濟發展或社會變遷感興趣的社會科學家,似乎也認為二次大戰結束後,台灣的自日本手中轉由中國統治,已足以將其歷史發展截然二分為彼此不相干涉的兩個時期,以致於未能深刻地反省其社會本身戰前狀況與戰後發展所可能具有的延續關係。當時許多美國人類學者所進行的研究,更將這種把台灣等同於「中國」、輕忽台灣歷史發展上獨特性的學術傾向給強化了。按美國學者在1950及60年代,一方面因難以進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進行實地研究,另一方面有關台灣傳統漢人(華人,亦有逕稱「中國人」者)社會的參考文獻又十分豐富,故將台灣視為從事「中國研究」理想的田野調查對象。

在台灣進行田野調查的美國人類學者,固然對台灣社會曾被一個高效率的「非中國」政權統治五十年有所認知,但多半不太關注日本統治的這段時期,因為他們得先肯定「在台灣可以找到傳統中國(漢人)社會」這個必要的前提,以便將自己在台灣的田野調查活動合理化。這些學者認為他們在台灣所調查之特定地區的生活水準,儘管在物質方面已經隨著日本的統治而有所提升,但鄉村中傳統漢人社會的生活方式並未隨之改變。在上述強勢學說的籠罩下,某些研究台灣漢人社會法律發展的美國學者,也不免認為日本的殖民地法律對台灣人民的影響相當有限。

然而當研究的對象不再是「傳統中國(漢人)社會」,而是整個「台灣社會」時,前揭的研究取徑就不得不有所調整。正如部分原為「英國人」的盎格魯─撒克遜人在北美建立殖民地那樣,部分原為「中國人」的漢人在台灣所建立起來的移民社會,多少已異於在中國原鄉的傳統漢人社會。事實上,至少大約要到1860年代,台灣的漢人才逐漸發展出所謂的「傳統中國社會」(其特性將於本書第一章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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