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錶於2024-11-30
本輯注以立法史料的整編為主,以法律歷史的注釋為輔。先透過原始檔案與出版文獻,蒐尋散逸在海內外各處的一手立法資訊,再進行多層次的辨析與疏理。
在內容的編纂體例上,以時間為緯,按史料生成之先後進行排序;以類別為經,劃分為「法典與草案」和「立法相關文獻」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收錄經頒布(含未實際施行)的刑法典(含施行條例、施行法)八部和迄民國九十九年(2010)一月時之「現行刑法」條文,以及歷次刑法草案八部,合計十七部。第二部分彙輯與各部法典、草案之制定與完成,具有密切關係的諭旨、奏摺、說帖、呈文、議事紀錄、審查意見等凡三十四篇,為刑法典的百年薪傳,留下走過痕跡。
序∕1
編輯凡例∕9
目次∕11
上冊
第壹部 法典與草案
一、《刑律草案》(稿本;1905年)∕3
第一編 總則∕5
第一章 法例∕5
第一節 法律效力∕5
第二節 稱謂例∕8
第二章 刑制∕9
第一節 刑名∕9
第二節 徵償∕16
第三節 刑期∕17
第四節 假出獄∕18
第五節 期滿免緝∕19
第六節 加減例∕20
第七節 赦∕22
第三章 行為∕22
第一節 罪責及減免∕22
第二節 未遂犯∕27
第三節 共犯∕29
第四節 數罪俱發∕30
第五節 再犯∕32
二、《刑律草案》(1907年)∕35
第一編 總則∕39
第一章 法例∕39
第二章 不論罪∕46
第三章 未遂罪∕53
第四章 累犯罪∕55
第五章 俱發罪∕57
第六章 共犯罪∕61
第七章 刑名∕63
第八章 宥恕減輕∕70
第九章 自首減輕∕71
第十章 酌量減輕∕73
第十一章 加減例∕73
第十二章 猶豫行刑∕76
第十三章 假出獄∕78
第十四章 恩赦∕79
第十五章 時效∕80
第十六章 時期計算∕83
第十七章 文例∕84
第二編 分則∕87
第一章 關於帝室之罪∕87
第二章 關於內亂之罪∕91
第三章 關於國交之罪∕93
第四章 關於外患之罪∕96
第五章 關於漏洩機務罪∕99
第六章 關於瀆職之罪∕101
第七章 關於妨害公務之罪∕109
第八章 關於選舉之罪∕110
第九章 關於騷擾之罪∕112
第十章 關於監禁者脫逃罪∕113
第十一章 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117
第十二章 關於偽證及誣告之罪∕118
第十三章 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罪∕122
第十四章 關於危險物罪∕128
第十五章 關於往來通信罪∕130
第十六章 關於秩序罪∕132
第十七章 關於偽造通用貨幣之罪∕136
第十八章 關於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140
第十九章 關於偽造度量衡罪∕145
第二十章 關於祀典及墳墓罪∕146
第二十一章 關於鴉片煙之罪∕149
第二十二章 關於賭博彩票之罪∕151
第二十三章 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153
第二十四章 關於飲料水之罪∕157
第二十五章 關於衛生之罪∕158
第二十六章 關於殺傷之罪∕160
第二十七章 關於墮胎之罪∕170
第二十八章 關於遺棄之罪∕172
第二十九章 關於逮捕監禁之罪∕173
第三十章 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174
第三十一章 關於名譽信用安全及秘密之罪∕178
第三十二章 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181
第三十三章 關於詐欺取財罪∕192
第三十四章 關於侵占罪∕194
第三十五章 關於贓物罪∕198
第三十六章 關於毀棄損壞罪∕199
三、《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203
第一編 總則∕207
第一章 法例∕207
第二章 不論罪∕209
第三章 未遂罪∕210
第四章 累犯罪∕210
第五章 俱發罪∕211
第六章 共犯罪∕212
第七章 刑名∕213
第八章 宥恕減輕∕216
第九章 自首減免∕216
第十章 酌量減輕∕216
第十一章 加減例∕216
第十二章 緩刑∕217
第十三章 暫釋∕218
第十四章 恩赦∕219
第十五章 時效∕219
第十六章 時期計算∕220
第十七章 文例∕221
第二編 分則∕223
第一章 關於帝室之罪∕223
第二章 關於內亂之罪∕224
第三章 關於國交之罪∕225
第四章 關於外患之罪∕228
第五章 關於漏洩機務之罪∕229
第六章 關於瀆職之罪∕230
第七章 關於妨害公務之罪∕232
第八章 關於選舉之罪∕233
第九章 關於騷擾之罪∕234
第十章 關於監禁者脫逃之罪∕235
第十一章 關於藏匿罪人及湮沒證據之罪∕237
第十二章 關於偽證及誣告之罪∕237
第十三章 關於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238
第十四章 關於危險物之罪∕241
第十五章 關於往來通信之罪∕242
第十六章 關於秩序之罪∕244
第十七章 關於偽造通用貨幣之罪∕245
第十八章 關於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247
第十九章 關於偽造度量衡之罪∕249
第二十章 關於祀典及墳墓之罪∕250
第二十一章 關於鴉片煙之罪∕251
第二十二章 關於賭博彩票之罪∕252
第二十三章 關於姦非及重婚之罪∕253
第二十四章 關於飲料水之罪∕255
第二十五章 關於衛生之罪∕256
第二十六章 關於殺傷之罪∕257
第二十七章 關於墮胎之罪∕260
第二十八章 關於遺棄之罪∕261
第二十九章 關於逮捕監禁之罪∕262
第三十章 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263
第三十一章 關於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之罪∕264
第三十二章 關於竊盜及強盜之罪∕265
第三十三章 關於詐欺取財之罪∕268
第三十四章 關於侵占之罪∕269
第三十五章 關於贓物之罪∕270
第三十六章 關於毀棄損壞之罪∕270
四、《欽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273
《大清刑律》〈服制圖〉∕278
《大清刑律》〈服制〉∕289
第一編 總則∕295
第一章 法例∕295
第二章 不為罪∕297
第三章 未遂罪∕298
第四章 累犯罪∕298
第五章 俱發罪∕299
第六章 共犯罪∕300
第七章 刑名∕301
第八章 宥減∕303
第九章 自首∕303
第十章 酌減∕304
第十一章 加減例∕304
第十二章 緩刑∕305
第十三章 假釋∕306
第十四章 恩赦∕306
第十五章 時效∕306
第十六章 時例∕308
第十七章 文例∕308
第二編 分則∕311
第一章 侵犯皇室罪∕311
第二章 內亂罪∕312
第三章 外患罪∕313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315
第五章 漏洩機務罪∕317
第六章 瀆職罪∕318
第七章 妨害公務罪∕319
第八章 妨害選舉罪∕320
第九章 騷擾罪∕322
第十章 逮捕監禁人脫逃罪∕322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324
第十二章 偽證及誣告罪∕324
第十三章 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325
第十四章 危險物罪∕328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329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331
第十七章 偽造貨幣罪∕333
第十八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334
第十九章 偽造度量衡罪∕336
第二十章 褻瀆祀典及發掘墳墓罪∕337
第二十一章 鴉片煙罪∕338
第二十二章 賭博罪∕339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340
第二十四章 妨害飲料水罪∕342
第二十五章 妨害衛生罪∕343
第二十六章 殺傷罪∕344
第二十七章 墮胎罪∕347
第二十八章 遺棄罪∕348
第二十九章 私濫逮捕監禁罪∕349
第三十章 略誘及和誘罪∕350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351
第三十二章 竊盜及強盜罪∕352
第三十三章 詐欺取財罪∕354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356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357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357
暫行章程∕360
五、《暫行新刑律》(1912年)∕361
第一編 總則∕367
第一章 法例∕367
第二章 不為罪∕374
第三章 未遂罪∕382
第四章 累犯罪∕384
第五章 俱發罪∕386
第六章 共犯罪∕391
第七章 刑名∕395
第八章 宥減∕401
第九章 自首∕403
第十章 酌減∕404
第十一章 加減例∕405
第十二章 緩刑∕407
第十三章 假釋∕410
第十四章 赦免∕411
第十五章 時效∕412
第十六章 時例∕415
第十七章 文例∕416
第二編 分則∕419
第一章 (刪)
第二章 內亂罪∕419
第三章 外患罪∕421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425
第五章 漏洩機務罪∕428
第六章 瀆職罪∕430
第七章 妨害公務罪∕435
第八章 妨害選舉罪∕436
第九章 騷擾罪∕438
第十章 逮捕監禁人脫逃罪∕440
第十一章 藏匿罪人及湮滅證據罪∕442
第十二章 偽證及誣告罪∕443
第十三章 放火決水及妨害水利罪∕446
第十四章 危險物罪∕453
第十五章 妨害交通罪∕454
第十六章 妨害秩序罪∕456
第十七章 偽造貨幣罪∕459
第十八章 偽造文書及印文罪∕463
第十九章 偽造度量衡罪∕467
第二十章 褻瀆祀典及毀掘墳墓罪∕468
第二十一章 鴉片煙罪∕471
第二十二章 賭博罪∕472
第二十三章 姦非及重婚罪∕473
第二十四章 妨害飲料水罪∕476
第二十五章 妨害衛生罪∕478
第二十六章 殺傷罪∕479
第二十七章 墮胎罪∕485
第二十八章 遺棄罪∕486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監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誘及和誘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竊盜及強盜罪∕493
第三十三章 詐欺取財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503
六、《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1912年)∕507
七、《暫行新刑律補充條例》(1914年)∕511
八、《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515
第一編 總則∕519
第一章 法例∕519
第二章 不為罪∕522
第三章 未遂罪預備罪陰謀罪∕524
第四章 累犯罪∕524
第五章 俱發罪∕525
第六章 共犯罪∕527
第七章 刑名∕529
第八章 親屬加重∕533
第九章 宥減∕534
第十章 自首∕534
第十一章 酌加酌減∕535
第十二章 加減例∕535
第十三章 緩刑∕537
第十四章 假釋∕538
第十五章 時效∕539
第十六章 時例∕541
第十七章 文例∕542
第二編 分則∕545
第一章 侵犯大總統罪∕545
第二章 內亂罪∕546
第三章 外患罪∕547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549
第五章 漏洩機務罪∕552
第六章 瀆職罪∕553
第七章 妨害公務罪∕556
第八章 妨害選舉罪∕557
第九章 騷擾罪∕558
第十章 脫逃罪∕559
第十一章 湮滅證據罪∕560
第十二章 偽證誣告罪∕561
第十三章 放火罪∕562
第十四章 決水罪∕565
第十五章 危險物罪∕567
第十六章 妨害交通罪∕568
第十七章 妨害秩序罪∕571
第十八章 偽造貨幣罪∕572
第十九章 偽造度量衡罪∕574
第二十章 私鹽罪∕575
第二十一章 偽造文書罪∕577
第二十二章 褻瀆祀典罪∕579
第二十三章 鴉片嗎啡罪∕580
第二十四章 賭博罪∕583
第二十五章 姦非重婚罪∕5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飲料水罪∕5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衛生罪∕589
第二十八章 殺傷罪∕590
第二十九章 墮胎罪∕593
第三十章 遺棄罪∕594
第三十一章 逮捕拘禁罪∕595
第三十二章 略誘和誘罪∕596
第三十三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秘密罪∕598
第三十四章 竊盜強盜罪∕600
第三十五章 詐欺取財罪∕603
第三十六章 侵占罪∕605
第三十七章 贓物罪∕607
第三十八章 毀棄損壞罪∕608
九、《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8年)∕611
第一編 總則∕615
第一章 法例∕617
第二章 文例∕624
第三章 時例∕629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629
第五章 未遂罪∕635
第六章 共犯∕636
第七章 刑名∕639
第八章 累犯∕647
第九章 併合論罪∕648
第十章 刑之酌科∕652
第十一章 加減例∕654
第十二章 緩刑∕656
第十三章 假釋∕657
第十四章 時效∕659
第二編 分則∕664
第一章 侵犯大總統罪∕670
第二章 內亂罪∕671
第三章 外患罪∕673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678
第五章 瀆職罪∕680
第六章 妨害公務罪∕685
第七章 妨害選舉罪∕687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689
第九章 脫逃罪∕694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695
第十一章 偽證誣告罪∕696
第十二章 公共危險罪∕698
第十三章 偽造貨幣罪∕70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709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710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71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719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722
第十九章 妨害商務罪∕724
第二十章 鴉片罪∕725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728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729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732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735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736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73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74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74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744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745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748
第三十二章 詐欺及背信罪∕750
第三十三章 恐嚇罪∕752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753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754
《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刑度表∕756
十、《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1919年)∕789
本案與《暫行新刑律》之異同∕790
第一編 總則∕799
第一章 法例∕799
第二章 文例∕800
第三章 時例∕802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事之減免∕803
第五章 未遂罪∕805
第六章 共犯∕805
第七章 刑名∕806
第八章 累犯∕809
第九章 併合論罪∕810
第十章 刑之酌科∕811
第十一章 加減例∕812
第十二章 緩刑∕813
第十三章 假釋∕814
第十四章 時效∕814
第二編 分則∕817
第一章 侵犯大總統罪∕817
第二章 內亂罪∕817
第三章 外患罪∕818
第四章 妨害國交罪∕820
第五章 瀆職罪∕821
第六章 妨害公務罪∕824
第七章 妨害選舉罪∕825
第八章 妨害秩序罪∕826
第九章 脫逃罪∕828
第十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829
第十一章 偽證及誣告罪∕829
第十二章 公共危險罪∕831
第十三章 偽造貨幣罪∕835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837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838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84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842
第十八章 妨害宗教罪∕844
第十九章 妨害商務罪∕845
第二十章 鴉片罪∕845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847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847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849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850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85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85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85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855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856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85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858
第三十二章 詐欺及背信罪∕859
第三十三章 恐嚇罪∕860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861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862
下冊
十一、《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928年)∕865
第一編 總則∕869
第一章 法例∕869
第二章 文例∕876
第三章 時例∕882
第四章 刑事責任及刑之減免∕883
第五章 未遂罪∕889
第六章 共犯∕890
第七章 刑名∕893
第八章 累犯∕902
第九章 併合論罪∕904
第十章 刑之酌科∕908
第十一章 加減例∕911
第十二章 緩刑∕914
第十三章 假釋∕917
第十四章 時效∕919
第二編 分則∕925
第一章 內亂罪∕928
第二章 外患罪∕929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934
第四章 瀆職罪∕937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942
第六章 妨害選舉罪∕945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947
第八章 脫逃罪∕951
第九章 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罪∕953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954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958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966
第十三章 偽造度量衡罪∕970
第十四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971
第十五章 妨害風化罪∕977
第十六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981
第十七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983
第十八章 妨害農工商罪∕986
第十九章 鴉片罪∕987
第二十章 賭博罪∕989
第二十一章 殺人罪∕990
第二十二章 傷害罪∕994
第二十三章 墮胎罪∕997
第二十四章 遺棄罪∕999
第二十五章 妨害自由罪∕1000
第二十六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004
第二十七章 妨害秘密罪∕1007
第二十八章 竊盜罪∕1008
第二十九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010
第三十章 侵占罪∕1014
第三十一章 詐欺及背信罪∕1016
第三十二章 恐嚇罪∕1018
第三十三章 贓物罪∕1019
第三十四章 毀棄損壞罪∕1020
十二、《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條例》(1928年)∕1023
十三、《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初稿》(1933年)∕1027
第一編 總則∕1031
第一章 適用範圍∕1031
第二章 刑事責任∕1033
第三章 未遂犯∕1035
第四章 共犯∕1035
第五章 刑∕1036
第六章 累犯∕1037
第七章 數罪併罰∕1038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039
第九章 緩刑∕1041
第十章 假釋∕1041
第十一章 時效∕1042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043
第二編 分則∕1046
第一章 內亂罪∕1046
第二章 外患罪∕1046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049
第四章 瀆職罪∕1049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05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05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054
第八章 脫逃罪∕105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057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05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058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06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064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065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065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106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069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070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071
第二十章 鴉片罪∕1072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073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074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075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077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07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078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080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081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082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082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084
第三十二章 詐欺及背信罪∕1085
第三十三章 重利罪∕1086
第三十四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086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1087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1087
十四、《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1934年)∕1089
第一編 總則∕1093
第一章 法例∕1093
第二章 刑事責任∕1095
第三章 未遂犯∕1096
第四章 共犯∕1097
第五章 刑∕1098
第六章 累犯∕1100
第七章 數罪併罰∕1101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102
第九章 緩刑∕1104
第十章 假釋∕1105
第十一章 時效∕1105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107
第二編 分則∕1110
第一章 內亂罪∕1110
第二章 外患罪∕1110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113
第四章 瀆職罪∕1113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11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11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118
第八章 脫逃罪∕1120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121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121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122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126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127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128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129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1130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132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134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135
第二十章 鴉片罪∕1136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137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138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139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141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142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142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144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145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146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147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149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1149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150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1151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1151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要旨∕1153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刑度表∕1165
十五、《中華民國刑法》(1935年)∕1185
第一編 總則∕1189
第一章 法例∕1189
第二章 刑事責任∕1191
第三章 未遂犯∕1193
第四章 共犯∕1193
第五章 刑∕1194
第六章 累犯∕1196
第七章 數罪併罰∕119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198
第九章 緩刑∕1200
第十章 假釋∕1201
第十一章 時效∕1202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203
第二編 分則∕1206
第一章 內亂罪∕1206
第二章 外患罪∕1206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209
第四章 瀆職罪∕1209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212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213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214
第八章 脫逃罪∕1216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217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218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218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223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224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225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225
第十六章 妨害風化罪∕1227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229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231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232
第二十章 鴉片罪∕1232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234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235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236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237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238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239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24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24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243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24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24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1246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247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1248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1248
十六、《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1935年)∕1251
十七、現行刑法(2010年)歷次修訂沿革暨理由∕1255
第一編 總則∕1261
第一章 法例∕1261
第二章 刑事責任∕1267
第三章 未遂犯∕1270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1272
第五章 刑∕1274
第六章 累犯∕1292
第七章 數罪併罰∕1294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1296
第九章 緩刑∕1302
第十章 假釋∕1308
第十一章 時效∕1316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1320
第二編 分則∕1329
第一章 內亂罪∕1329
第二章 外患罪∕1330
第三章 妨害國交罪∕1332
第四章 瀆職罪∕1333
第五章 妨害公務罪∕133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133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1339
第八章 脫逃罪∕134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1342
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1342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1343
第十二章 偽造貨幣罪∕1355
第十三章 偽造有價證券罪∕1356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1358
第十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1358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1361
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1369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374
第十八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1376
第十九章 妨害農工商罪∕1377
第二十章 鴉片罪∕1377
第二十一章 賭博罪∕1379
第二十二章 殺人罪∕1380
第二十三章 傷害罪∕1381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1383
第二十五章 遺棄罪∕1384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1387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1391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1392
第二十九章 竊盜罪∕1397
第三十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1399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1406
第三十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1406
第三十三章 恐嚇及擄人勒贖罪∕1410
第三十四章 贓物罪∕1412
第三十五章 毀棄損壞罪∕1413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1414
第貳部 立法相關文獻
一、《刑律草案》(1907年)立法資料∕1421
(一)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草案摺∕1422
(二)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則草案摺∕1426
二、《修正刑律草案》(1910年2月)立法資料∕1429
(一)法部尚書臣廷杰等奏為修正刑律草案告成摺∕1430
三、《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資料∕1433
(一)修正刑律草案說帖(勞乃宣)∕1435
(二)沈大臣酌擬辦法說帖(沈家本)∕1451
(三)聲明管見說帖(勞乃宣)∕1454
(四)陳閣學讀勞提學及沈大臣論刑律草案平議(陳寶琛)∕1457
(五)陳閣學新刑律無夫姦罪說(陳寶琛)∕1460
(六)憲政編查館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核訂新刑律竣摺∕1464
四、《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立法資料∕1469
(一)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二十三號議場速記錄∕1470
五、《欽定大清刑律》(1911年1月)立法資料∕1493
(一)倡議修正新刑律案說帖(附新刑律修正案)∕1495
(二)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七號議場速記錄∕1506
(三)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八號議場速記錄∕1549
(四)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三十九號議場速記錄∕1581
(五)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四十號議場速記錄∕1624
(六)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第四十一號議場速記錄∕1637
(七)軍機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議決新刑律總則繕單請旨裁奪摺∕1645
(八)憲政編查館大臣和碩慶親王奕劻等奏為新刑律分則並
暫行章程未經資政院議決應否遵限頒布請旨辦理摺∕1647
(九)清廷頒布《欽定大清刑律》諭旨∕1649
六、《修正刑法草案》(1915年)立法資料∕1651
(一)修正刑法草案告竣呈∕1652
(二)修正刑法草案理由繕單呈∕1655
七、《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立法資料∕1657
(一)刑法草案序言(王寵惠)∕1659
(二)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之異同(王寵惠)∕1660
(三)刑法草案與暫行新刑律更移損益表(王寵惠)∕1666
(四)審查刑法草案意見書(伍朝樞、徐元誥、王寵惠)∕1669
(五)為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呈中央文(王世杰)∕1674
(六)修正刑法草案意見書(王世杰)∕1675
(七)致國民政府秘書處審核王局長修正刑法草案意見函(司法部)∕1681
(八)審查刑法草案報告書(譚延闓、于右任、徐元誥、魏道明、王世杰)∕1686
(九)中央第一百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刑法草案之決議案∕1687
(十)致國府委員論刑法第十一條第四款書(徐元誥)∕1688
八、《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1934年)立法資料∕1689
(一)司法行政部代表出席立法院刑法委員會口頭陳述要點∕1690
(二)中華民國刑法草案審查報告∕1695
九、《中華民國刑法》(1935年)立法資料∕1697
(一)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條文案審查報告∕1698 第二十九章 私擅逮捕監禁罪∕488
第三十章 略誘及和誘罪∕489
第三十一章 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490
第三十二章 竊盜及強盜罪∕493
第三十三章 詐欺取財罪∕498
第三十四章 侵占罪∕500
第三十五章 贓物罪∕503
第三十六章 毀棄損壞罪∕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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