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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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颱灣與大陸之法律基礎皆師於歐陸法係,且自清末民初變法以來奠基至今。

  為讓讀者更加瞭解德國民法之體係與完整性,本書詳細介紹瞭該國民法體係之發展。德國法學之發展,嚮來執歐陸法係之牛耳,本書作者嘗試以深入淺齣之介紹方式,引導讀者瞭解私法在人類社會之成形,及發展迄今其體係及重點之態樣,讓人一目瞭然私法之重要性,及民法在私法所居之地位。

《刑法學原理:理論構建與實踐應用》 導論:刑法學的基石與時代脈絡 刑法學,作為公法體係中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綫,其理論深度與實踐關聯性從未像今天這樣受到關注。《刑法學原理:理論構建與實踐應用》並非簡單地對既有刑法規範的羅列與解釋,而是力求深入剖析現代刑法賴以存在的哲學基礎、曆史演進和功能定位。本書將德國刑法傳統中那些影響深遠的經典理論——例如“行為理論”、“責任主義”與“主觀歸責”的現代轉化——作為齣發點,並將其置於全球化、信息技術飛速發展帶來的新型犯罪形態的審視之下。 本書開篇,首先詳盡梳理瞭刑法學的基本問題:刑法的謙抑性原則(Ultima Ratio)在當代社會治理中的張力與平衡。我們探討瞭刑法正當性危機的問題,即當社會對安全需求的無限膨脹與對個人自由的保障要求産生衝突時,刑法應如何自我剋製和劃定邊界。這不僅僅是純粹的法條解讀,更是對刑法秩序觀的深層哲學反思。 第一編:犯罪構成論的精微解析 刑法理論的基石在於對“犯罪”概念的精確界定。本書將傳統的三階層犯罪構成理論(構成要件符閤性、違法性、有責性)進行係統性、多維度重構與批判性吸收。 一、行為理論的深化:從自然主義到規範論 不同於僅關注物理位移的傳統理解,本書重點闡述瞭現代刑法中的“規範性行為”概念。我們詳細分析瞭“不作為犯”的成立基礎,特彆是保證人義務的來源與界限。在危險法益侵害中,如何精準識彆具有法律意義的“刑法上行為”,避免將單純的風險産生錯誤地等同於犯罪行為的發生,是本編的重點。特彆針對職業活動中的疏忽(如醫療、工程領域),我們引入瞭風險控製義務理論,探討其與刑法責任之間的傳導機製。 二、構成要件的實踐難題:抽象標準與具體事實的對接 構成要件分析部分,我們花費大量篇幅處理瞭故意與過失的內在結構。在故意方麵,不僅分析瞭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的理論分野,更深入探究瞭“認識錯誤”(錯誤論)與“不當風險認知”(風險態度論)在認定主觀罪過中的決定性作用。對於結果加重犯、共同犯罪中的特殊主觀要求,采取瞭與時俱進的解釋策略。 違法性層麵,本書超越瞭單純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條文復述,重點考察瞭社會相當性、自甘風險等“不成文的違法性阻卻事由”在現代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邊界。如何區分閤乎社會期待的風險承擔與刑法意義上的違法豁免,是我們在案例分析中反復錘煉的重點。 第二編:責任論與歸責的倫理維度 刑法的核心精神在於“責刑相當”,即不應懲罰沒有責任能力的人。本書在責任論部分,著重於從刑法哲學的角度審視責任基礎。 一、責任能力的再審視:心理能力與規範接受能力 傳統的精神障礙識彆在麵對現代精神病理學診斷的復雜性時,顯現齣局限性。本書引入瞭“規範接受能力”的概念,探討在特定的認知缺陷狀態下,行為人對法律禁止規範的理解和控製能力是否被實質性削弱。這為量刑裁量和保安處分製度的銜接提供瞭理論支撐。 二、責任阻卻事由的精細化辨析 在期待可能性(Erwartbarkeit)的討論中,我們批判性地考察瞭“無法期待的行為”這一概念在高度壓力情境(如傢庭暴力受害者報復)下的適用睏境。本書主張,期待可能性應從個體情境的全麵評估齣發,而非僅僅基於抽象的外部標準。同時,對於“可非難性”的結構,我們探討瞭刑法中的“自我責任”原則,即行為人是否通過自己的自由選擇,將自己置於一個可能需要承擔刑罰後果的境地。 第三編:未遂、共犯與不作為:刑法體係的動態擴展 本編聚焦於犯罪行為鏈條的不同階段及其復雜形態,這是對刑法實施效率與公正性的重要考驗。 一、刑法未遂犯的處罰界限與主觀化趨勢 本書對未遂犯的區分(著手與著手之前的準備行為)提齣瞭更具規範性的判斷標準,即以行為人是否已開始侵害法益的“核心構成要件行為”為基準,結閤危險性的升格。我們詳細分析瞭“不能犯”的理論爭議,並傾嚮於采取“雙重機能說”,即在承認其客觀無危險性的同時,強調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明確意圖,從而在有限的範圍內納入處罰圈。 二、共同犯罪的結構性難題:犯罪支配與教唆的有效性 在共犯理論中,本書係統梳理瞭從“純粹輔助說”到“犯罪支配說”的演變。重點闡述瞭“共同犯罪的限製理論”,特彆是對於“工具使用者”與“幕後策劃者”的主觀介入程度的區分。在教唆犯中,我們深入分析瞭“教唆不能犯”與“教唆中止”的界限,以及如何在多層級組織犯罪中識彆核心教唆者的責任。 三、不作為的積極侵害: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的等價性 本編最後聚焦於不作為犯的特殊性。通過分析保證人義務的來源,特彆是對“前期行為(Vorverhalten)”的論述,本書清晰界定瞭因不履行保護義務而導緻的結果,與積極實施行為造成結果的刑法等價性基礎,旨在避免對不作為的過度刑罰化。 結語:刑法學的未來走嚮 全書的論述貫穿著對刑法學“有效性”與“人道性”之間持續張力的關注。本書緻力於提供一套既能有效應對現代社會復雜風險,又能堅守刑法謙抑性與個體尊嚴的理論框架。它是一份對既有理論的梳理、批判與整閤,旨在為法學研究者和司法實踐者提供一個深度思考的平颱。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作者中譯本序
德文第七版序
德文第一版序
翻譯凡例
主要期刊的德文縮寫與中譯名

第一編 導論

第一章 私法在法律製度中的地位
 第一節 公法與私法∕4
 第二節 界定私法與公法的各種學說∕9
第二章 私法框架下的民法
 第一節 「民法」的語源∕13
 第二節 民法與特彆私法∕13
第三章 德國民法典框架下的總則
 第一節 親屬法與繼承法∕17
 第二節 債法與物法∕18
 第三節 總則∕18
第四章 總則的內容和法律淵源
 第一節 功能與內容∕21
 第二節 法律淵源∕25
第五章 總則編在法律政策方麵的問題
 第一節 設總則編的優點∕27
 第二節 設總則編的缺點∕28
第六章 總則的發展與走嚮
 第一節 法律行為∕33
 第二節 人法∕34
 第三節 總則的其他內容∕35
第七章 總則編的文獻資料
 第一節 教學法上的睏難∕37
 第二節 總則編的教科書∕38

第二編 私法的工具

第八章 概述
 第一節 決定自由的前提∕43
 第二節 決定自由的界限∕44
 第三節 自由決定的後果∕44
第九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定義∕47
 第二節 兩個要素∕48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內容∕51
 第四節 法律製度∕52
第十章 權利
 第一節 權利的種類∕54
 第二節 權利的作用及其替代物∕57
第十一章 請求權
 第一節 「請求權」的雙重含義∕62
 第二節 請求權與債權∕63
 第三節 多數請求權∕64
 第四節 請求權作為案例分析的要素∕65
第十二章 形成權
 第一節 形成權的獨特性∕67
 第二節 形成權的閤理性∕68
 第三節 形成權的種類∕69
 第四節 形成權的一般規則∕72
第十三章 抗辯權
 第一節 抗辯權的種類∕75
 第二節 實體法上的抗辯權的具體問題∕78
第十四章 權利的時間限製
 第一節 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81
 第二節 消滅時效∕83
第十五章 權利的內容限製
 第一節 各項權利的界限∕97
 第二節 對權利濫用的限製∕98
 第三節 禁止濫用權利的具體情形∕104
 第四節 「得權」∕108
第十六章 權利的實現
 第一節 概述∕111
 第二節 正當防衛∕113
 第三節 緊急避險∕119
 第四節 自助行為∕121
 第五節 附:擔保∕122

第三編 法律行為

第一部分 總論
第十七章 法律行為和私法自治
 第一節 行為自由、私法自治和法律行為∕132
 第二節 對私法自治的評價∕133
 第三節 私法自治在當今的意義∕135
第十八章 法律行為的界定
 第一節 概述∕139
 第二節 情誼行為∕140
 第三節 準法律行為∕148
第十九章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一節 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決議∕153
 第二節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155
 第三節 有因行為和無因行為∕157
 第四節 其他分類∕159
第二十章 分離原則和無因原則
 第一節 分離原則∕162
 第二節 無因原則∕163

第二部分 意思錶示的成立與內容
第二十一章 法律行為與意思錶示
 第一節 民法典的錶達方式∕176
 第二節 無需意思錶示之法律行為∕177
 第三節 自動化的意思錶示∕183
第二十二章 意思錶示的發齣與到達
 第一節 概述∕188
 第二節 意思錶示的發齣∕190
 第三節 到達∕193
 第四節 無需受領的意思錶示∕203
 第五節 理解問題能作為到達問題嗎∕203
第二十三章 意思錶示的拘束力
 第一節 第130條第1款的撤迴∕207
 第二節 其他撤迴情形∕209
第二十四章 意思錶示的解釋
 第一節 作為解釋客體的法律和意思錶示∕215
 第二節 意思錶示解釋的地位∕216
 第三節 解釋的一般規則∕218
 第四節 解釋的幾個具體問題∕224
第二十五章 可推斷的意思錶示和默示的意思錶示;沉默
 第一節 概述∕231
 第二節 可推斷的意思錶示∕232
 第三節 補充解釋∕233
 第四節 沉默∕239

第三部分 閤同的成立與內容
第二十六章 要約和承諾
 第一節 基礎∕247
 第二節 要約∕248
 第三節 承諾∕257
第二十七章 一般交易條件
 第一節 閤同訂立的類型∕268
 第二節 調整一般交易條件問題諸途徑∕271
 第三節 訂立閤同時的一般交易條件∕274
第二十八章 一般交易條件的其他特殊規則
 第一節 個彆約定的優先性∕287
 第二節 疑規則∕290
 第三節 內容控製∕292
第二十九章 閤意和不閤意
 第一節 閤意的必要性∕297
 第二節 閤意必要性的 範圍∕298
 第三節 不閤意∕299
 第四節 商人確認書∕303
第三十章 締約過程中的義務
 第一節 締約過程中的過錯∕311
 第二節 各種義務∕312
第三十一章 閤同的架構
 第一節 通過法律行為避免糾紛∕320
 第二節 在法學教育中未受到重視∕321
 第三節 閤同架構要點∕324
第三十二章 閤同的公正性保障:問題及答案
 第一節 問題∕329
 第二節 對閤同均衡性施加影響的可能性∕330
 第三節 傳統的閤同公正性原則∕332

第四部分 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與效力障礙
第三十三章 概述
 第一節 私法自治的界限∕337
 第二節 邊緣性問題∕338
第三十四章 無效性的類型
 第一節 無效性和可撤銷性∕341
 第二節 未決的無效或有效∕343
 第三節 相對無效∕344
 第四節 解除、終止、撤迴∕345
第三十五章 部分無效
 第一節 問題∕349
 第二節 第139條的規定∕350
 第三節 其他解決方案∕356
第三十六章 轉換
 第一節 宗旨∕361
 第二節 要件∕362
 第三節 適用事例∕366
第三十七章 確認
 第一節 概述∕371
 第二節 對無效行為的確認(第141條)∕372
 第三節 對可撤銷行為的確認(第144條)∕373
第三十八章 意思形成的能力(行為能力)
 第一節 行為能力的欠缺∕376
 第二節 法律後果∕382
第三十九章 限製行為能力的問題
 第一節 概況∕386
 第二節 無法律上不利益的行為∕387
 第三節 證得法定代理人追認的行為∕393
 第四節 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的行為∕396
 第五節 人閤公司中的限製行為能力人∕401
 第六節 未成年人與聯邦郵政∕403
第四十章 意思保留與錶示意識
 第一節 意思保留的類型∕405
 第二節 意思保留的具體問題∕409
 第三節 錶示意識∕413
第四十一章 違反法定的形式規定
 第一節 法定的形式規定∕420
 第二節 法式的類型∕423
 第三節 形式瑕疵的後果∕427
第四十二章 違反約定的形式要求
 第一節 形式要求的約定∕435
 第二節 形式瑕疵的後果∕437
第四十三章 違反法律禁令
 第一節 第134條的適用範圍與作用∕442
 第二節 法律禁令的解釋∕443
 第三節 不當得利法上的問題∕451
第四十四章 規避法律的問題
 第一節 規避法律與法律解釋∕453
 第二節 法律對規避法律的規定∕454
第四十五章 違反禁止處分的規定
 第一節 民法典第135條至第137條的問題∕458
 第二節 法律和官署規定的讓與禁令∕459
 第三節 法律行為上的處分禁止∕463
第四十六章 違反善良風俗
 第一節 第138條的功能∕468
 第二節 「善良風俗」∕469
 第三節 一般規則∕472
 第四節 具體案例類型∕478
 第五節 暴利行為,第138條第2款∕491
 第六節 違反善良風俗行為的扣還清算∕498

第五部分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第四十七章 可撤銷性與撤銷
 第一節 撤銷權∕503
 第二節 撤銷∕504
 第三節 撤銷的效力∕508
 第四節 確認∕511
 第五節 界定∕511
第四十八章 因錯誤而撤銷
 第一節 存在的難題以及民法典的解決方案∕514
 第二節 錯誤的範疇∕516
 第三節 歸屬不無疑問的錯誤∕520
 第四節 撤銷的其他要件∕532
 第五節 撤銷人根據第122條承擔的賠償義務∕537
第四十九章 因惡意欺詐而撤銷
 第一節 撤銷要件概述∕539
 第二節 欺詐分述∕541
 第三節 欺詐之人∕547
 第四節 具體問題∕550
第五十章 因非法脅迫而撤銷
 第一節 脅迫∕555
 第二節 非法性∕556
 第三節 撤銷的具體問題∕561

第六部分 不確定性與計劃錯誤
第五十一章 問題
 第一節 法律規定∕565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構建可能性∕566
 第三節 未作調整的計劃錯誤∕567
第五十二章 條件和期限
 第一節 條件∕569
 第二節 附期限∕578
 第三節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禁止∕579
 第四節 附:期限和期日的計算∕583
第五十三章 交易基礎的瑕疵
 第一節 問題∕587
 第二節 案例類型的構造∕589
 第三節 交易基礎的查知∕592
 第四節 基礎受到乾擾的法律後果∕600

第七部分 代理
第五十四章 民法典第164條規定的意思錶示的歸屬及其與其
他歸屬規範的界定
 第一節 問題∕606
 第二節 歸屬規範∕607
第五十五章 民法典第166條對歸屬範圍的擴大
 第一節 原則∕616
 第二節 民法典第166條的立法理由∕617
 第三節 民法典第166條第2款的例外∕618
 第四節 民法典第166條之準用∕619
 第五節 知情歸責的其他問題∕622
第五十六章 代理的公示
 第一節 界定∕626
 第二節 空白證書的填寫∕628
 第三節 公示的具體問題∕630
第五十七章 代理權
 第一節 代理權的依據∕636
 第二節 意定代理權∕638
 第三節 法定代理權∕650
 第四節 代理權的限製∕651
第五十八章 代理權與違反義務
 第一節 被代理人對自己的違反義務行為的責任(錶見代
     理權問題)∕659
 第二節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責任∕662
第五十九章 無權代理人的地位
 第一節 被代理人的追認權∕665
 第二節 代理人的責任∕670
 第三節 第177條至第180條規定的準用∕675

第八部分 法律行為與主管權
第六十章 同意的作用和適用範圍
 第一節 法律行為中的主管權∕679
 第二節 同意的適用範圍∕681
第六十一章 同意的具體問題
 第一節 術語∕687
 第二節 共同規定∕688
 第三節 允許∕690
 第四節 追認∕691
 第五節 第185條對處分的規定∕694

第四編 權利主體
第六十二章 概述
 第一節 民法典中的人法∕701
 第二節 民法典第1條至第89條的體係∕702
第六十三章 人的權利能力
 第一節 權利能力的概念和界定∕705
 第二節 權利能力的開始及特殊問題∕707
 第三節 權利能力的終結∕711
第六十四章 人的其他法律屬性
 第一節 概述∕715
 第二節 住所∕715
 第三節 姓名∕717
 第四節 人格權∕723
第六十五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的作用∕734
 第二節 權利能力的取得∕736
 第三節 法人的種類∕737
 第四節 法人的權利能力及其他性質∕740
 第五節 法人的理論∕742
 第六節 法人人格的否認∕743
第六十六章 有權利能力的社團
 第一節 權利能力的取得∕747
 第二節 成員資格∕751
 第三節 社團的意思形成與意思錶達∕758
 第四節 社團的責任∕762
第六十七章 附:無權利能力的社團
 第一節 私法上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768
 第二節 現實的法律狀態∕770
第六十八章 有權利能力的財團
 第一節 財團的作用∕778
 第二節 捐贈行為∕780
 第三節 運作中的財團∕781

第五編 權利客體

第六十九章 物
 第一節 物的概念∕788
 第二節 可替代物與可消耗物∕791
 第三節 物的整體性∕792
 第四節 從物∕799
 第五節 財産與部分財産∕800
第七十章 收益、費用和負擔
 第一節 收益∕803
 第二節 分配問題∕805
附錄
法律條文對照錶∕807
術語索引∕835
梅迪庫斯簡曆∕889

圖書序言

德文第一版序

迪特爾.梅迪庫斯

  《德國民法典》第一編的主要內容是從其他各編中提取齣來的,作為其公因式的一般規則。不過,總則編的意義卻産生於對其他各編特殊的法律問題的適用,即如債法、物權法等諸編規定的問題。也隻有從這裏所適用的諸項例外中,纔能認清一條規則的真正意義。例如,有關性質錯誤(第119條第2款)的規定的適用範圍,就受到有關買賣物瑕疵擔保責任規定(第459條及以下條款)的重大限製。

  任何一本民法總論教科書,都必須顧及到這一層關係,因此必然會「侵奪」民法典其他各編的內容。不過在數量上可以做到詳略得當些。由於初學者對民法典其他各編的內容還知之甚少,因此限鄅此類「侵奪」的範圍對初學者來說是有好處的。然而,我在本書中追隨的卻是另外一種傾嚮。我強調分析民法總則的一般規則與其他各編諸問題之間的聯係。我這樣做是為瞭避免齣現這樣一種危險:在接受法學教育的過程中,人們仍然不知道上述聯係;因此,人們最終沒有真正理解總則編(在大學講授的課程中,這門課上得過早瞭)的內容。

  本書主要旨在滿足高年級大學生的需要。不過我希望,它的絕大部分內容也能為有興趣的初學者所讀懂,這樣他就能夠較早地接觸到民法典其他各編的諸類問題。無論是初學者還是高年級的大學生我衷心地希望,讀者在閱讀本書的時候,除瞭應查閱第一編的法律條款外,還應查閱書中提到的其他各編的法律規定。隻有這樣,纔能使為法律體係所割裂的一般的東西和特殊的東西相逢在記憶中。

  要顧及總則編與特殊問題之間的聯係,就必然會擴充本書的篇幅。我力圖以其他方式來求得一種平衡。我盡力使錶達言簡意賅。此外我也將引注限製在狹窄的範圍內。不過,我所擇取的最新引注,依然會將讀者引嚮其他大量文獻資料。本書反映瞭1982年8月底的狀況。

迪特爾.梅迪庫斯 1982年9月於圖青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讀完《德國民法總論》,我深深地感到,這不僅是一本教科書,更是一次關於法律智慧的深度對話。作者以一種非常“接地氣”的方式,為我們這些颱灣的法律愛好者打開瞭通往德國民法殿堂的大門。我尤其欣賞書中對“權利”和“義務”這兩個基本概念的剖析,不同於以往死記硬背的理解,作者通過生動的案例分析,以及對法律邏輯結構的細緻描繪,讓我們真正體會到權利與義務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書中在講解“所有權”的概念時,不僅僅羅列瞭其權能,更是深入探討瞭所有權人不得濫用權利的限製,並藉此引申齣“物權法定原則”在現代民法中的重要性。這一點對於我們理解颱灣民法中物權篇的諸多規定,具有極大的啓發性。此外,書中對於“法人”製度的介紹,也讓我耳目一新。不同於一般的概念解釋,作者著重於法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實際作用,以及其與自然人行為的不同之處,讓我們對公司、社團等法人實體有瞭更深層次的認識。整本書的編排也十分清晰,章節之間的邏輯過渡自然,讀起來順暢無比,讓我感覺仿佛置身於一個充滿智慧的知識海洋,每一次翻頁都充滿瞭新的發現和驚喜。

评分

這本《德國民法總論》給我的感覺,就像是在炎熱的夏天喝到一杯清涼的冷飲,令人精神為之一振。作為一個在颱灣學習法律的學生,我對民法總論的基礎理論有著濃厚的興趣,但常常覺得課本上的講解過於抽象,缺乏實際的指導意義。這本書卻恰恰彌補瞭這一不足。作者在講解“債權”的概念時,並沒有僅僅停留在理論的層麵,而是通過大量的實例,生動地展示瞭債權人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權利,以及債務人在履行義務時可能遇到的問題。尤其是關於“閤同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討論,作者詳細分析瞭各種違約情形,並引申齣相應的救濟措施,這對於我們在日後處理閤同糾紛時,無疑具有極高的實踐參考價值。書中還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瞭細緻的分析,並結閤瞭德國法中的一些經典案例,讓我們得以深入理解過失、因果關係等要素在侵權責任認定中的重要性。這本書的語言風格十分平實,但卻不失深度,作者善於用簡潔明瞭的語言,闡述復雜的法律問題,讓我們這些初學者也能輕鬆理解。

评分

《德國民法總論》這本書,在我看來,不僅僅是一部理論著作,更是一份對法律精神的深刻解讀。作為一名颱灣的讀者,我一直對大陸法係的精髓充滿好奇,而這本書恰好滿足瞭我的求知欲。作者在論述“時效”製度時,不僅僅簡單地介紹其概念和期間,更是深入探討瞭其背後的法理,例如穩定法律秩序、促進權利行使等目的,這讓我對時效製度的理解上升到瞭一個新的高度。書中在闡述“無因管理”時,也給瞭我很大的啓發。作者通過具體的案例,讓我們看到瞭在沒有閤同約定的情況下,如何通過“無因管理”來保護他人利益,這對於理解颱灣民法中相關規定,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此外,書中對於“繼承法”的初步介紹,也讓我對民事權利的傳承有瞭更清晰的認識。整本書的結構安排非常閤理,邏輯嚴謹,循序漸進,讓我能夠一步一個腳印地理解德國民法的基本框架。作者的敘述方式也十分吸引人,能夠引導讀者主動思考,而不是被動接受。

评分

拜讀瞭這本《德國民法總論》,實在是一本讓人醍醐灌頂的好書!身在颱灣,我們學習法律自然會受到德國法係深遠的影響,這本書就像一座橋梁,將那宏大而精深的德意誌民法體係,以一種我們颱灣讀者能夠理解和吸收的方式呈現齣來。首先,它在理論的梳理上做得非常到位,那些抽象的概念,例如“法律行為”、“意思錶示”、“權利能力”等等,作者都循序漸進地加以解釋,並結閤瞭不少歐洲大陸法的經典判例,讓我們這些非德語母語的學習者,也能體會到德國法學的嚴謹邏輯和深邃思想。更讓我驚喜的是,書中對於許多概念的闡釋,並非照搬德國原著,而是巧妙地融入瞭颱灣現行民法體係中的一些相似或相對的規定,這樣一來,我們就不會感到知識的隔閡,而是能立刻聯想到自己熟悉的法律條文,從而更好地理解和比較,形成更全麵的法律認知。尤其在論述“意思錶示”這一部分,作者不僅詳細分析瞭其構成要件,還深入探討瞭“錶示主義”與“意思主義”的爭論,並聯係到颱灣民法關於“意思不真實”的規定,讓我們在學習基礎理論的同時,也思考到瞭颱灣法律的實踐意義。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十分流暢,雖然是學術著作,但讀起來並不枯燥,反而有一種引導讀者深入探索的魅力。

评分

這是一本讓我對民法總論有瞭全新認識的著作。《德國民法總論》的齣版,對於颱灣的法律學習者來說,無疑是一份寶貴的饋贈。這本書在講解“意思自治”原則時,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作者通過分析閤同自由的範圍和限製,讓我們認識到,雖然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但這種自由並非沒有邊界。書中在論述“閤同解除”和“閤同無效”時,也做瞭非常細緻的區分,並且結閤瞭大量的判例,讓我們得以理解在不同情況下,閤同的效力會受到怎樣的影響。這對於我們在處理閤同相關事務時,能夠做齣更準確的判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書中對“法定繼承”的詳細介紹,也讓我對遺産的分配和繼承順序有瞭更清晰的瞭解。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非常專業,但並不晦澀,作者善於運用精確的法律術語,來闡述復雜的法律概念。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在經曆一次心靈的洗禮,讓我對民法有瞭更深刻的理解和更全麵的認識,也激發瞭我進一步深入學習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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