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引進新的思潮,或以新的思維方式詮釋法律,對 於颱灣刑事訴訟法有極大的影響,有些論文甚至成為實定 法的內容。其於民國八十七年獨排眾議,指齣參與犯罪組 織未必是繼續犯;檢察官對繼續犯之構成事實有舉證責任 ,不得以行為人曾「加入」組織成員,即推論被告「參加 」組織活動。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之釋字第五五六號解 ,宣示完全相同之意旨。其於民國八十六年完成認罪協商 的論文,九十三年年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協商程序章節,內 容大緻與其當時所主張者相同。本書收錄作者這幾年針對 新法所撰論文,包括對於新修刑事訴訟法之證據排除法則 、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協商程序、證人不自證己罪、共 同被告之閤併及分離審判予以詮釋。又引進新觀念重新定 義高科技時代的搜索,並嘗試建構我國的速審法,將接受 快速審判定為被告的權利。
序
第一章 論新法之證據排除法則
壹、導 論/1
貳、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3
參、附帶承認毒樹果實原則及其例外/4
肆、排除與否之判斷/6
伍、供述證據是否適用?/18
陸、結 論/23
第二章 自白與毒樹果實原則
壹、導 論/25
貳、毒樹果實原則及例外介紹/30
參、自白為毒果/32
肆、自白為毒樹/43
伍、結 論/54
第三章 重新定義高科技時代下的搜索
壹、導 論/57
貳、理論基礎/60
參、不同樣態/63
肆、分析與結論/83
第四章 論新法之證人不自證己罪
壹、導 論/93
貳、證人不自證己罪之限製/95
參、權利告知/103
肆、共犯與共同被告/107
伍、偵查中之特殊問題/118
陸、結 論/124
第五章 論共同被告之閤併及分離審判
壹、導 論/127
貳、共同被告閤併審判之目的/130
參、閤併審判之證據法則適用/138
肆、分離審判/152
伍、結 論/167
第六章 論新法之協商程序/
壹、協商程序之意義/169
貳、美國協商程序介紹/172
參、協商之正當性爭議/174
肆、協商案件/178
伍、協商主體/179
陸、協商事項/181
柒、先認罪或先協商/185
捌、協商階段/186
玖、協商之發動/187
拾、違反協議之效力/189
拾壹、受律師協助的權利/192
拾貳、法院應踐行之程序/194
拾參、協商之撤銷或撤迴/196
拾肆、法院接受協商與否/199
拾伍、協商過程中陳述之效力/202
拾陸、上訴審理/207
附 錄/211
第七章 建構我國速審法之芻議─以美國法為參考
壹、導 論/224
貳、理論基礎與利益/227
參、美國憲法規範之速審權/233
肆、美國法律規範之速審權/252
伍、我國速審法之擬議/261
陸、結 論/302
第八章 大法官釋字第五五六號解釋之評釋
壹、導 論/305
貳、本號解釋前之實務見解/310
參、本號解釋宣示參與犯罪組織未必為繼續犯/313
肆、本號解釋釐清犯罪要件之舉證責任/317
伍、結 論/321
索 引/323
作者主要論著/329
序
就在去年,我被法官從法庭中趕齣!去年交互詰問新製實施後,陪同友人旁聽他兒子的刑事案件。聽到幾個有意思的問題,我拿齣紙筆靜默著記錄,法警看到後趨前與法官交頭接耳,隨即走嚮我:「法官要你齣去!」我貌雖不至斯文,但絕無兇神惡煞之姿,何以命我離去?即令我相貌兇惡,也不能因為我的長相而不準我旁聽。雖然明知法官命令違法,我仍溫馴地離開法院,留下錯愕惶恐的友人孤坐法庭。我想心態上,他們已經把一個普通的人民當「賊或嫌疑犯」處理瞭,為何法官會推定一個作筆記的旁聽民眾為壞人,而忘記法院公開審判的神聖規定?更嚴重的是,這是一位非常年輕的法官!
司法文化如何形成,一直是我關心但無解的疑惑。在改國傢考試試捲時,發現絕大多數的考生滿紙人權保障、無罪推定,我不曉得這些人有多少人考上瞭司法官。但觀察法庭審判及判決書時,又發現有非常多的法官充滿有罪推定思想,無視人民權益。我不確信那些暢言人權的考生是否考上瞭?如果考上瞭,他們為何變瞭?而且在這麼短的時間就變瞭!難道以前隻是在應付主考官?還是學校教育徹底脫離現實,他們進入實務界就幡然悔悟?還是司法文化吞噬瞭他們的正義感?我不解原因為何,隻知道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在美國讀書時,曾「不小心」成為法院中的當事人,讓我得以當事人的身分,而非旁觀者的心情,去體察不同的司法文化。一九九二年從紐約哥倫比亞大學畢業的暑假,我跟著大傢參加補習班準備紐約州的律師考試。考試分為專業及倫理測驗二不同階段,在考完專業測驗後,我接到瞭芝加哥大學的博士班入學許可,興奮地攜傢帶眷遷往芝加哥。在芝加哥大學期間收到瞭專業考試的及格通知,當時為瞭博士班的學業正焦頭爛額,毫無心思準備律師倫理考試。打瞭個電話給紐約州的律師考試單位,問他們我的專業考試成績得保留幾年,是否有期限問題,得到的答案是無限期,我可以隨時參加律師倫理考試,等考完後再聲請律師資格。也因此,我就專心在寒冷的芝加哥城修習博士課程,將律師考試置諸腦後。一九九五年取得博士學位後,我輕易地通過瞭律師倫理考試,就正式嚮紐約州申請律師資格。沒想到得到的卻是青天霹靂的答案:我的專業考試有效期限過期瞭(就在申請前幾個月過期),申請駁迴,如果不滿意此一結果,得嚮紐約州法院申訴。對於此一決定,我憤怒而無法接受,我寫瞭一封信(不是狀紙)給紐約州法院,告訴他我的求學及考試經過、我信賴承辦單位的電話答覆、我沒有理由在考試及格後卻不申請律師資格等等。信寄齣去後,我懊惱自己當瞭這麼久的律師,竟然無憑無據相信電話另一端的陳述,我連他(她)的名字、職稱都不知道,我如何打贏這場官司。沒想到,不久之後我收到紐約州法院寄來的「裁定」,命令紐約州的律師受理單位必須接受我的律師申請,隻要我提齣哥倫比亞大學的畢業證書、芝加哥大學的入學許可及就學證明、芝加哥大學博士班的畢業證書。我提齣瞭這些文件,他們也發通知給我,要我接受口試及宣誓。口試時,口試人員起身與我握手,言他代錶紐約州嚮我緻歉,一切的睏擾都是紐約州政府造成的。隨即移身至另一寬廣之室,與眾多準律師共同宣誓成為紐約州律師。事實上,我完全不知道紐約州法院是依據何「法源」、何「法條」命令考試單位接受我的申請。而我,隻是一個卑微的外國人,隻是一個剛畢業的法學院學生,來自聯閤國不承認的一個亞洲小國,美國法院竟然相信我的「片麵之詞」。
相對於我在美國所得到的快速司法正義,我可以想像同樣的事情如果發生在颱灣,我得到的必定是「敗訴」與「纏訟」的輪迴。不是我崇洋媚外,而是我過去的訴訟經驗讓我作此結論。我執業律師期間,一個未成年的當事人被警察局以流氓移送士林地方法院,關在警察局地下室的他牙痛難挨,我請求警察準戒護就醫,無人理睬。我寫瞭狀紙給法院,再以電話嚮法官說明,法官說「不關我的事」。我想這位法官可能擔心當事人趁機逃亡,也可能擔心賜人恩惠而招物議,也可能是找不到法源依據,所以一切不關他的事。不論原因為何,我隻知道這位中華民國的國民,得不到中華民國法院的照顧或保護。而幸運的我,隻是一個外國人,卻得到紐約州法院的照顧及保護。
在颱灣,有多少法官逢事言「不關我的事」?問蒼天吧!朋友的小孩在大學一年級時,被檢察官以參與犯罪組織而提起公訴,在地方法院審理四年期間共換瞭四個法官。前麵幾位法官把當事人或證人叫來問一下,就把捲宗束諸高閣不聞不問,留下驚竦惶恐的被告猜疑不確定的未來,直到承辦法官調職,爛攤子就留給下一位倒楣的法官。被告及其親人長期承受犯罪嫌疑人的汙名,如驚弓之鳥自卑自怨渡過悲慘的大學生活,大學畢業案件仍未終結。我在律師執業期間,一個當事人受法官的「特彆眷顧」,每兩三個禮拜叫他來開一次庭,每一次都草草結束,拖久瞭,當事人因為請假過於頻繁,工作也丟瞭,遺憾地是案件仍未終結。司法院及法官都有一大堆正當的理由,麵對批評,他們會拿齣審判獨立甚至「那你來當法官好瞭」來迴應。「人民有受迅速審判的權利」被訂於美國憲法,聯閤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也作相同規定,我不知道為何我們的刑事被告永遠如此悲哀、永遠低人一等,憲法及法律皆未規定此為被告的權利,必須等待個彆法官的恩賜,但司法文化不改,又有多少被告能受其惠?就此問題,苦思多年,略有所得,終於在去年完成「速審權」論文。隻希望有一天快速審判不再是司法院或法官的恩賜,而是被告可以主張、得以實現的權利。在颱灣刑事訴訟改革的大趨勢中,我認為這個夢想終有實現之日。
過去所寫的幾篇「冷僻」論文,有幸發揮影響力而成為實定法。民國八十七年我撰文獨排眾議,指齣參與犯罪組織未必是繼續犯;檢察官對繼續犯之構成事實有舉證責任,不得以行為人曾「加入」組織成員,即推論被告「參加」組織活動。司法院大法官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釋字第五五六號,宣示與我論文完全相同之意旨。民國八十六年我完成認罪協商的論文,今年年初立法院三讀通過協商程序章節,內容大緻與我當時所主張者相同。隻希望幾年後,我的「速審權」論文能有相同的影響力或運氣,再成為立法的文字或大法官會議的解釋。
目前刑事訴訟的改革,最重要者莫過於新的思維。舊法時代打著實體的真實發現主義旗幟,重實體、輕程序,沉鬱的思想令人窒息,大部份的學生修完刑事訴訟法的課程後,隻餘令人難解的「案件單一性、同一性」。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低落,但人權保障的記錄又不光彩,可說是全盤皆輸的局麵。這幾年刑事訴訟修法之頻繁與幅度,遠勝過任何一個時代,甚至可以說是空前絕後。我國刑事訴訟的修法採逐年逐步修正,部分章節已全然修正,代錶新的思潮;部分條文則不更動,仍為舊思想的産物。也因此現行法新舊雜陳,不相容之思想並列,衝突矛盾之處,俯拾皆是。法律之形成,源於新的思潮,法律之解釋,更待新的思維。以舊思維製定新法,不能革弊;以舊思維詮釋新法,非但錯誤,甚至危險。即令尚未修改的法律,亦應以新的思潮,重新思維。這幾年一直努力撰寫論文引進新思潮,或以新的思維方式詮釋法律,敝帚自珍,乃集成一冊。
黃榮堅教授是我刑法的良師,林明鏘教授是我行政法的啓濛,沒有他們的指引,本書的幾篇論文必然荒腔走闆。我的助理,颱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學生陳筱屏、陳啓豪、蔡羽玄、魏潮宗、劉金玫,聰敏勤奮,遠甚於我,協助蒐尋資料,幫忙校正,也提供許多寶貴意見。無庸置疑,文責一切歸我。
王兆鵬 2004年7月20日颱大法律學院研究室
《新刑訴、新思維》這本書,我拿到手的時候,說實話,有點猶豫。畢竟刑訴法這東西,聽起來就讓人頭疼,以為又是那種枯燥乏味的教科書。但翻開第一頁,就被它不同於一般法學著作的風格吸引住瞭。書的開篇並沒有直接切入條文和案例,而是從一個非常宏觀的角度,探討瞭刑訴法的“哲學”層麵。作者用非常生活化的語言,舉瞭許多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場景,來類比刑訴法中的一些核心概念,比如“無罪推定”、“證據排除法則”等等。我記得其中有一段,把偵查階段的比喻成一場偵探推理遊戲,強調瞭證據收集的嚴謹性,以及過程中可能齣現的“誤導性綫索”。這樣的比喻,一下子就消解瞭法律條文帶來的距離感,讓我覺得這些理論並不遙遠,而是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评分這本書還有一個讓我印象深刻的地方,就是它對“證據”的強調。作者用一種非常形象的方式,將證據比喻成“偵探的綫索”,強調瞭證據的真實性、閤法性和關聯性。他詳細地分析瞭各種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方法,以及在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各種陷阱和誤區。我記得其中有一段,講的是如何辨彆“非法證據”,作者不僅介紹瞭相關的法律規定,還結閤瞭一些案例,生動地說明瞭非法證據的危害性。這讓我對“程序正義”有瞭更深刻的理解,明白瞭一切法律的運行都必須建立在閤法的程序之上。
评分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在和一位經驗豐富的老師進行一場深入的對話。作者在書中常常引用一些比較經典的案例,但他並不是簡單地羅列案情和判決,而是深入剖析瞭案件背後隱藏的法律邏輯和價值衝突。他會從不同角度去審視案件,比如從控方、辯方、甚至是被害人的角度,去理解他們在案件中的考量和動機。這讓我深刻體會到,法律並不是冷冰冰的條文,而是承載著復雜的社會關係和倫理道德。尤其是在分析一些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時,作者能夠保持一種冷靜客觀的態度,既不偏袒任何一方,又能敏銳地捕捉到案件中的關鍵問題,並提齣自己的獨到見解。
评分從這本書中,我看到瞭作者對颱灣司法體係未來發展的深切憂慮和殷切期盼。他並沒有迴避現實存在的諸多問題,而是以一種直麵現實的態度,去探討如何纔能構建一個更加公正、高效、人道的刑訴體係。他提齣的“新思維”,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更是對司法理念的革新。我尤其欣賞他對於“程序保障”的重視,認為這是實現實質正義的基礎。書中關於“偵查不公開”的討論,讓我對其中的利弊有瞭更清晰的認識,也讓我思考在信息時代,如何更好地平衡偵查效率與公眾知情權。
评分書中對於“人權保障”的關注,貫穿瞭整本書的始終。作者反復強調,刑訴法的最終目的,是為瞭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他深入分析瞭在偵查、審判等各個環節中,可能存在的侵犯人權的風險,並提齣瞭相應的防範措施。比如,在探討“訊問”環節時,作者就詳細闡述瞭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和拒絕迴答權的重要性,並對可能齣現的“疲勞訊問”、“誘供”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瞭嚴厲的批評。這種對人權的強調,讓我感受到瞭法律的溫度,也讓我看到瞭司法改革的希望。
评分這本書的結構設計也很有巧思。它並沒有按照傳統的刑訴法章節順序來編排,而是將一些相關的概念和問題穿插在一起,形成瞭一個個相互關聯的“知識網絡”。比如,在討論“羈押製度”時,作者並沒有孤立地分析法律條文,而是將其與“無罪推定”、“身體自由保障”等概念緊密聯係起來,形成瞭一個完整的論述鏈條。這樣的編排方式,不僅讓我對各個知識點有瞭更深入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它教會瞭我如何用一種“整體性”的視角去審視刑訴法。我感覺自己不再是被動地接受知識,而是主動地去構建屬於自己的刑訴法知識體係。
评分《新刑訴、新思維》帶給我的最大收獲,或許是它所倡導的“批判性思維”。作者鼓勵讀者不要盲從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而是要敢於質疑,勇於挑戰。他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揭示瞭法律在實踐中可能齣現的種種扭麯和異化,並呼籲讀者以一種更加審慎和負責任的態度去麵對法律。這讓我意識到,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或者僅僅是關心法律的普通公民,我們都應該具備這樣的批判性思維,纔能不斷推動司法進步,守護正義。
评分更讓我驚喜的是,這本書並沒有止步於理論的闡述,而是花瞭很多篇幅去分析“新思維”的意義。在作者看來,“新思維”不僅僅是更新知識,更是審視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弊端,並提齣具有前瞻性的改革建議。他提到瞭許多當下颱灣司法界麵臨的挑戰,比如證據鏈的薄弱、程序正義的缺失、以及人權保障的不足等等。讓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有專門一章探討瞭“沉默權”的實踐睏境,作者詳細分析瞭在訊問過程中,當事人如何被“套話”,以及辯護律師在此時扮演的關鍵角色。他不僅批評瞭現有的不足,還提齣瞭一些具體的改進措施,比如加強對訊問錄音錄影的規範,以及引入獨立的第三方見證製度。這些建議,聽起來非常務實,也充滿瞭人文關懷。
评分《新刑訴、新思維》在語言風格上也獨樹一幟。它不像一些學術著作那樣晦澀難懂,而是用一種非常平實、易懂的語言來闡述復雜的法律概念。作者善於運用類比、比喻等修辭手法,將抽象的法律理論具象化,讓讀者能夠輕鬆地理解和接受。我感覺就像在聽一位博學的長輩在娓娓道來,既有深度,又不失趣味。這種“接地氣”的錶達方式,無疑大大降低瞭法律書籍的閱讀門檻,讓更多人能夠有機會接觸和瞭解刑訴法。
评分總而言之,《新刑訴、新思維》這本書,對我來說,是一次非常寶貴的閱讀體驗。它不僅讓我對刑訴法有瞭全新的認識,更重要的是,它激發瞭我對司法公正的思考,以及對社會正義的追求。我強烈推薦這本書給所有關心法律、關心社會的人士。相信通過閱讀這本書,你也能和我一樣,在“新刑訴”的世界裏,找到屬於自己的“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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