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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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運用當代哲學、人文和社會科學的最新研究成果,以美國的司法實踐為背景和材料,波斯納的《法理學問題》集中討論瞭司法中的法理學問題。波斯納認為,自古希臘以來二○○○多年中,支配法律哲學的一直有兩大對立派彆。一派認為法律不僅僅是政治,通過老練的法官和司法技能,對哪怕是最棘手的法律問題也可以獲得正確的答案;另一派則認為法律不過是政治的彆名,法官實際運用的不過是專斷的盡管是有效的權力。波斯納拒絕第一種觀點,認為其太「玄」,也拒絕第二種,認為其太「空」。在反駁各種對立觀點中,波斯納提齣瞭一種實用主義的法理學,一種「毋須基礎的法理學」。波斯納的這部著作無論在內容、藉助的學術資源,還是組織結構上都令法理學煥然一新。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波斯納文學》總譯序
新版譯序
原文序
緒 論 法律的誕生與法理學的興起
法律和法理學的起源∕7
法理學簡史∕12
本書概要∕30

第一編 法律的認識論

 第一章 作為邏輯、規則和科學的法律
  三段論和其他邏輯方法∕47
  規則、標準和裁量權∕52
  科學觀察∕74
 第二章 作為實踐推理的法律推理
  何謂實踐理性?∕85
  權威∕94
  類比推理∕103
  關於法律教育的劄記∕117
 第三章 法律中實踐推理的其他例證
  解釋∕120
  手段∕目的理性∕125
  無言之知∕128
  時間的檢驗∕133
 第四章 判決中的閤法性
  理性與偏見問題∕147
  共識∕149
  司法活動之保證:政策還是門第∕154
  法官的觀念是如何變化的?∕175
  批判法學∕180

第二編 法律的本體論

 第五章 本體論、心智和行為主義
  本體懷疑論∕187
  法律中精神和其他形而上的實體∕195
  行為主義和司法視角∕217
 第六章 法律問題有正確答案嗎?
  法律問題∕229
  事實問題∕237
 第七章 法律是什麼?為什麼要問這個問題?
  是規則(或原則)還是活動,或二者兼備?∕255
  霍姆斯,尼采和實用主義∕278

第三編 對解釋的再思考

 第八章 普通法對製定法∕287
 第九章 製定法解釋的客觀性
  「字麵含義」之謬誤∕304
  對解釋理論的追求∕312
  不確定的製定法案件∕322
 第十章 如何判決製定法和憲法案件?
  交流是否可能?∕339
  超越解釋∕345
  政治和實用主義的一個個案研究∕349

第四編 實質正義

 第十一章 校正正義、報應正義、形式正義和分配正義
  校正正義和法治∕361
  報應正義劄記──兼論權利∕380
  形式正義∕382
  分配正義∕385
  道德哲學可能為法律提供些什麼?∕400
 第十二章 法律的經濟學進路
  經濟學進路∕407
  對實證理論的批判∕417
  對規範理論的批評∕431
  普通法再論∕446
 第十三章 法理學的文學、女權和社群主義視角
  法律與文學∕452
  自然法與女權主義法理學∕465
  社群主義∕477

第五編 沒有基礎的法理學

 第十四章 新傳統主義
  法律作為自主學科的式微∕488
  新傳統主義者的迴答∕499
 第十五章 一個實用主義的宣言∕523
  索引∕540

圖書序言

譯序

也許還需要距離

  由於初始的印象和標簽的作用,有時,一個人的某一方麵的突齣成就反有可能埋沒他∕她的其他甚至是更大的成就。美國法官波斯納可能就麵臨著這樣一種命運。由於他首先把經濟學係統全麵且成功地運用於法律分析,引發瞭後來席捲美國法學界的法律經濟學運動,因此人們往往隻知道一個講求效用∕功利的波斯納;而且由於功利這個詞在知識份子當中往往是淺、俗的代名——盡管他們在生活中至少是與其他人一樣功利——因此,就很容易忽視一個活生生的學者波斯納。對於曆來「務實」,習慣復述,一般說來不大喜歡理論反思的中文法律世界,則更喜歡用標簽。然而由於元照齣版社齣版的這四本波斯納的主要有關法律理論的著作,會同他的已經在颱灣齣版的其他著作,我想,法學界確實應當重新審視他們對波斯納的印象瞭。

  其實,無論作為一種學術變遷的標誌,還是波斯納本人,帶給法律這個學科的都很多;我在其他地方曾就一些具體問題分彆有所提及。在這篇譯序中,針對海峽兩岸的法律學術研究共同存在的一些——在我看來——的問題,我想在一個更為抽象也更為宏觀的層麵粗略地概括一下波斯納對法學理論研究的一些貢獻,也許會使我們對波斯納、法學的現狀和未來乃至我們自己都有所感悟。

  一.閱讀波斯納的著作,首先的一個強烈的印象是,他大大擴展瞭法學和法律的知識來源。傳統的並且正統的法學理論大緻是從政治哲學和倫理哲學中衍生齣來的,比較形而上學,盡管也都受到當時的其他學科的一些影響,但由於法律職業的實踐理性特點,也由於法律人的自利、自尊和自傲(波斯納在《超越法律》的頭兩章對此有過細緻的分析),法學與其他學科的聯係一直不緊密,甚至有意割斷這種聯係。許多法律學者努力發現法律的本質(即「法律是什麼」),試圖在此基礎上構建一個自洽的形式化的體係。但是自1960年代經濟學進入法學之後,得寸進尺,其他社會科學、人文學科也都跟隨而來。這一點在波斯納的著作中就特彆明顯,不僅有經濟學,而且有哲學(特彆是分析哲學、闡釋學、政治哲學和倫理哲學)、社會學、人類學、政治科學、社會生物學、文學和和文學理論、史學、修辭學、博弈論等學科的研究成果;而且在波斯納的海納百川的胸懷和強有力的思想熔爐中融閤起來,這些知識變成瞭對法律的和有關法律的強有力的分析工具和材料。在1986年的一個判決中,波斯納甚至寫進瞭一個有關發佈禁令的數學公式。

  由此而來,第二,法學研究領域的邊界和風景綫也都已經改變瞭,許多學者感到法律理論變得陌生起來瞭。如果說概念法學(conceptualism)和教義法學(doctrinal analysis)當年佔據瞭並且也很有道理地佔據瞭法學的主導地位,那麼如今,至少就美國法學而言,這種狀況已經有瞭根本的改變。法律經濟學、法律政治學(批判法學)、法律與文學、法律女性學(女權主義法學)如今都是美國法學界的顯學瞭,概念法學、教義法學的研究基本上都被擠到二流甚至三流法學院去瞭。波斯納這位法官,寫的一係列著作,例如《衰老與老齡》、《性與理性》、《公共知識份子》等都明顯是「雜種」。波斯納自己就把這些著作以及《道德與法律理論的疑問》等明確界定為社會學著作;《衰老》一書被一些老齡化教學機構推薦為研究生必讀。即使在反托拉斯法這樣似乎天經地義是「法律的」領域,波斯納就公然質疑,如今除瞭經濟學的視角外,難道還有其他視角嗎?

  許多人也許會認為,所有這一切隻是錶明瞭法律交叉學科的興起。這種判斷當然不算錯。但問題在於如今還有多少法學著作是不交叉的?如果眼前的主要著作都是交叉學科的,那麼所謂「交叉」的意義就失去瞭。因為,隻有當有一個明確的學科邊界時,交叉這個詞纔是有意義的。如今這些邊界已經完全模糊瞭——如果還不能說完全消失瞭的話。如今的分類係統似乎更多是領域或問題或社會現象,而不是學科瞭。而學科的邊界是學者的活動界定的,而不是先驗的。

  第三,如果說波斯納的上述貢獻還屬於「轉手倒賣的中間商」的話(盡管並不僅僅如此),那麼波斯納對法學的一個實質性貢獻就是他把美國的以司法為中心的法律的實踐上升為一種法學的話語。傳統的法理學話語是歐陸的,並且大都是是從政治哲學中衍生齣來的,關心的是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實證法)以及正義、公平等社會的政製結構問題,對司法的內在視角以及問題關注不夠,因此長期把英美的法律觀和司法實踐基本排除在外。盡管霍姆斯大法官以他的智慧和格言挑戰瞭歐陸法理學話語,但是直到卡多佐,「法官談不瞭多少」的格局仍然沒有改變。在我看來,隻是到瞭波斯納這一代人,特彆是波斯納,通過他的知識以及交叉學科研究把法官的經驗包括他個人的經驗昇華為一種比較係統的學術話語。法理學的根本格局已經改變;下一代的學者已經不能僅僅用「法律適用」或「法律解釋」或「裁量權」這樣一些含混的概念來打發司法過程中的深刻理論問題瞭。任何當代人撰寫的法理學著作,如果缺少瞭這一塊,就很難說是「當代的」或「二十一世紀的」。

  所謂司法的法理學,必須注意,還不僅僅是甚至主要不是對單個法官裁決案件的決策思維或心理過程的理性分析和描述,更重要的,從一種製度的進路切入,它還包括瞭對整個司法機構以及法律職業群體對具體案件決定的影響之分析,包括瞭這個職業界對社會的糾紛解決的整體影響的分析。《法理學問題》以及《聯邦法院》等波斯納的其他相關著作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

  當然必須再次強調,波斯納屬於自一九六零年代以來的一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起作用的當然也並不僅僅是波斯納,而是許多人,甚至包括他的一些學術對手。但是如果一定要從這一法學運動中推舉一位標誌性人物,那麼,幾乎毫無疑問,隻有波斯納。

  二.如果更深入一點看,波斯納的著作不僅改變瞭法律的論證,更重要的是它挑戰瞭傳統的占主流的法學世界觀。所謂傳統的法學世界觀,就是波斯納在這些著作中批判的形式主義世界觀,法條主義的或概念主義的;即,認為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自身構成瞭一個高度形式化的體係,因此隻要發現瞭這個體現,嚴格依據這個體係,按照「法律的邏輯」,就可以發現法律的正確結論。正是依據瞭這一假定,法學獲得瞭其所謂的「自主性」。

  波斯納以他的一般的理論分析以及對具體案件和製度的分析挑戰瞭這一世界觀。在他的分析中,我們看到,法學並沒有這樣一個堅實的基礎。「法律的終極目的是社會福利」 ——而不是什麼正義——這是波斯納常常引用的卡多佐的斷言;因此,所有的法律原則、學說、教義和製度,甚至具體案件的判決結果(例如波斯納多次提到的布朗案和諾伊訴韋德案等),其正當性都是社會的接受、承認,是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和後果。但這並不拒絕形式主義,波斯納認為,依據這一世界觀,甚至少量的並不過分僵化或神聖化的法律形式主義也是可以接受的,可以接受是因為形式主義有助於提供法律的穩定性這樣一種公共善品。用波斯納的話來說,就是一個實用主義也許會選擇形式主義,但這不是因為形式主義本身正確,而是形式主義的後果在通常情況下就總體來說可能是好的。

  這也就意味著,在波斯納那裏,法律並不是從先驗原則中推演齣來的,法律始終附著於人類生活這個總體,法律事實上或在最終意義上隻是人類生活的工具(但這並不等於工具主義),法律的來源是社會生活。這一觀點從根本割斷瞭法律和法學發展與傳統的形而上的法學理論話語之間的邏輯的或三段論的聯係,顛覆瞭作為法律理論的內部自洽和獨立自主。從這種觀點來看,今天的「好」法律或法律發展並不是古代的「正確」法律概念或理念的自然延伸或擴展,而是對今天社會生活問題的有效的並因而最終得到人們認同的迴應。因此,工業社會採納的「隱含契約」侵權責任並不是因為這纔是對侵權概念的正確演繹或正確理解,或是隱含在侵權概念之中的寓意,而是「根據新的目的作齣的解釋」。

  這種分析的先驅是霍姆斯、馬剋思、尼采的,也是比波斯納略早的同代人福柯的。但是,列舉這種傢族譜係並不能說明或正當化波斯納。因為盡管波斯納心目中的唯一英雄也許是霍姆斯(萊西格語),但是對馬剋思、尼采以及福柯,波斯納都是有所保留,甚至在某些結論上是持相反的意識形態的。因此,在我看來,真正推動波斯納得齣這種觀點的是他的社會科學的法律研究進路,即把法律原則、教義和製度都看作是社會生活的産物,以及他努力考察其因果關係或功能關係的結論。無論霍姆斯、尼采還是馬剋思、福柯都最多隻是波斯納法理學思想的一個啓發和印證。思想不是而且也不可能來自另一個思想,思想必定附著於具體時空中的某個身體,因此最終說來是社會生活和實踐的産物。

  隻要看到瞭這一點,波斯納就必定不僅僅是法律經濟學傢,而必定也是一位傑齣的法理學傢;因為他對法學理論或法理學的這一貢獻是始終貫穿在他的一係列著作中,而不是一個一般化的有關法律的理論命題(馬剋思、尼采和福柯)或未得到全麵展開的有關法律的猜想(霍姆斯)。

  也正因為此,他的這一理論其實也就隱含瞭一係列真正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貢獻。這不是那種形而上學的方法,不是那種說不清道不明的「解釋的方法」,而是一種真正現代意義上的經驗的科學的研究方法。在我看來,在法學界,還沒有誰能比波斯納更明確地不僅是理解瞭而且是靈活且始終如一地運用瞭這種方法。

  也正是由於這一原因,盡管波斯納以他犀利的思想解構瞭許多神聖法律教義和製度,但他並沒有貶斥(bash)或完全拒絕這些教義和製度,他隻是試圖以一種社會科學的模式重新理解它們,並因此也是以一種社會科學的方式重新建構它們。而這一點也就區分瞭他與所謂的後現代主義法學。

  三.傳統的法律人,特彆是擔任法官之後,大多是「述而不作」或述而少作的;即使「作」,其預期讀者也往往不是學界人士;即使是麵對學界,也很少用學術的話語。這種現象在二十世紀前半葉無論在英美還是歐陸都尤為明顯。這種狀況有其優點,是與法律這種世俗的實踐理性的事業是相稱的。但是它也或多或少地阻礙瞭作為學術研究的法律的聲譽,同時也容易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節。而到瞭二十世紀後半葉之後,隨著學術法律人與實務法律人的分野,這種狀況就更可能帶來學界與實務界之間互不服氣互不理睬的問題,結果可能是既阻礙瞭法律學術發展,也可能阻礙法律實務的發展。

  在這方麵,波斯納的學術老冤傢德沃金也不能不贊嘆波氏是「法律界的一個奇跡」。波斯納成功地穿行於法律實務與法律學術之間,有效地溝通瞭兩者。在任聯邦上訴法官期間,他每年平均撰寫八十件以上的上訴審判決意見(這意味著每週近兩件),這個數量之多使他位居撰寫司法意見最多的美國聯邦上訴審(包括最高法院)法官之列(比美國聯邦上訴審法院法官撰寫的司法意見年平均數大約高齣兩倍);並且不像絕大多數法官,波斯納從不用法律助手捉刀代筆。與此同時,他也一直保持著學術的高産,平均每年約十篇學術論文加一本專著,超齣瞭一位勤奮的全職法學教授。他不僅産齣數量多,而且質量很高。在聯邦上訴審法官中,他的上訴審判決意見位於其他聯邦法院引用率之前茅(大緻高齣平均數三倍)。他的學術著作也是如此,據一九九九年的幾個研究分彆發現,一九七八年後齣版的、引證最多的五十本法學著作中,波斯納一個人就占瞭四本(並屬於前二十四本之列),數量第一;他的總引證率也是有史以來最高的(7, 981次),比位居第二名的學者(德沃金,4,488次)高齣近百分之八十。在此期間,波斯納還一直擔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的高級講師,每年至少上兩門課。此外,流言說,波斯納每天晚上還睡覺。

  他的這些著作,在某些分析上或材料上甚至在某些主題上有所重復,但是就總體而言,波斯納總是在不斷進取,不斷開拓。這是一個在學術上貪得無厭的人,一個可以稱得上「以學術為業」的人。這種狀況在世界各國法學界都很少見,在法律實務界更可以說從來沒有。特彆是在就任法官之後,他更著重分析提升自己的實務經驗,不僅增加瞭他的學術産齣,修正瞭他先前的一些觀點,並且還逐漸形成瞭比較係統的法理學思想。他的學術追求和愛好沒有淹沒在審判業務中,也沒有湮滅在美國法官衣食無優的閑適生活中。  他不斷挑戰自己的學術領域的邊界,因此從經濟學進入瞭文學,進入瞭社會學,進入瞭無窮無盡的社會關心的問題。他還不斷挑戰社會的傳統禁忌,例如關於性,關於色情,關於道德教育的意義。他還不斷挑戰社會新生的禁忌——各種形式的政治正確,無論是女權主義還是批判種族理論,不論是解釋還是後現代主義,不論是左派的還是右派的。他拒絕標簽,他始終如一地拒絕智識的停滯。他是法學的「浮士德」。

  因此,盡管許多學者都指責波斯納是功利主義者,甚至有人稱波氏是狄更斯小說《艱難時世》中的把一切關係都貨幣化的葛擂硬,但是波斯納認為自己骨子裏是一位浪漫主義者。他同尼采一樣認為生活的一切都是掙紮和痛苦,並不存在什麼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因此人生就是一個不斷創造和突破自己的過程,人必須在人生的苦役和虛無中創造意義。在這個意義上,相反,那些認為人生僅僅是不受限製地滿足自己情感、希望、意欲的浪漫主義者在這個意義上恰恰是最務實的人。確實如此。難道一定要到一個叫「前麵」的地方去(《過客》)的魯迅不是比「在康橋的柔波裏,我甘做一條水草」(《再彆康橋》)的徐自摩更具浪漫主義和英雄主義嗎?!這是一種新型的法律人!

  四.1999年底,《美國法律人》雜誌年終刊評選瞭100位20 世紀最有影響的美國法律人,其中之一就是波斯納。當時的哈佛法學院講座教授、現任斯坦福法學院講座教授理查.萊西格(曾擔任過波斯納的法律助手)撰寫瞭一篇極為精煉且很有意味的、題為《多産的偶像破壞者》的波斯納簡介,也許有助於我們理解一個全麵、復閤的法官、學者波斯納。經萊希格教授同意和雜誌社的授權,我將這一短文翻譯如下,必要的地方我還加瞭註腳。

  理查德.波斯納,自一九八一年以來,一直是美國第七巡迴區上訴法院法官;自一九九三年以來,一直擔任首席法官。他是著述最豐的聯邦法官,前無古人。任職上訴法院、卻仍屬最多産的法學傢之列,同樣前無古人。如果引證率可以測度影響力,那麼當仁不讓,波斯納是在世的最有影響的法學傢,他的三十本書、三百三十篇論文以及一韆六百八十篇司法意見都是引證最多的;同時也屬受批判最多之列。

  人們稱波斯納為保守主義者,但真正保守主義者會質疑他是否忠誠(因為他懷疑原初意圖論,批評反毒品戰)。他是法律經濟學運動的創始人,但他對法律經濟學的影響非限於此。在這一運動中,他既是詹姆斯.麥迪森,又是亨利.福特:他把一整套關於法律規則與社會結果關係的實用主義見解(規則如何影響行為;行為如何更能適應相關法律規則)都投入瞭生産,把這套方法運用於無窮無盡的法律題目,運用於一切,從閤同和反托拉斯到憲法的宗教條款以及法官行為。

  法律經濟學運動的前沿看上去很怪,但任何學科的前沿特徵從來都是讓常人覺得「很怪」,盡管這個運動的特徵並不怪。也許,哲學傢對法律經濟學進路的基礎會很氣不過,但隨著這一運動的成熟、掙脫瞭其早期的政治影響,法律經濟學如今已改變瞭法律的全部領域。

  如今,我們全都是法律經濟學傢瞭!今天的公司法和反托拉斯法已經令它降臨之前的法學院畢業生「相見不相識」瞭;如今四十多歲的人也許受瞭很多管教,對法律經濟學的簡約論、反再分配的傾嚮疑心重重,盡管如此,法律經濟學的見解如今已是常規科學。當年羅伯特.鮑剋的《反托拉斯的悖論》第一版運用瞭許多法律經濟學的論點(其中有許多都來自波斯納),他嘲笑聯邦最高法院有關反托拉斯法的教義;而到瞭第二版,鮑剋就不得不承認——盡管還有點扭捏 ——最高法院基本上已得到拯救。但波斯納厭倦常規科學。盡管他的《法律的經濟學分析》——如今已經齣瞭第五版— —涵蓋瞭法律的全部地帶,但波斯納晚近的興趣卻還是掛在其邊沿。

  在過去的幾年裏,波斯納寫作的題目有些與性的規製相關,其中還包括一本有關愛滋病的著作。他還把經濟學鏡頭對準瞭老齡化。他考察瞭引證率,努力測度瞭另一位非同小可的法官本傑明.卡多佐的影響。他還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一位中心人物,並就法理學、道德理論和司法行政管理問題有大量著述。在他一九九五年的著作《超越法律》中,他堅定確立瞭一個承諾,很可以抓住他的個性:沒有單獨哪種進路,包括法律經濟學,能永久地捕獲法律的復雜性。

  但波斯納心目中的英雄並不是經濟學,也不是美國聯邦黨人;如果還有的話,那就更多是霍姆斯。霍姆斯作品的特點,也就是波斯納作品的特點,具有樸素、直率之美(波斯納在司法意見中從不用腳注)。他的司法哲學的風味是實用主義,並且懷疑高級理論。  而這也就是波斯納手筆的標誌,並且波斯納確實是真有手筆。與大多數法官不一樣,波斯納從來都是自己動筆撰寫司法意見。雇來的法律助手隻管批評挑剔,而他自己動手寫作。在一個法官有如此巨大權力的製度中,這是一種偉大的德性。寫作會製約人。當一篇司法意見「怎麼樣也寫不下去」時,波斯納就會改變他的思路。

  因為波斯納有他自己的生活。波斯納的童年是左翼的(一個著名的故事是,他曾把自己的電動玩具火車送給瞭盧森堡夫婦的孩子),此後他逐漸右轉。當年,他的本科教育是英語文學;如今,他的影響力卻是在經濟學。他當過法官亨利.弗蘭德利和大法官威廉.布冉能的法律助手,後來又齣任過瑟古德.馬歇爾的下屬,但波斯納的思想屬於他自己,似乎沒有受這些導師的影響。無論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變化,變化都齣於他的問題,或來自他對物件的質疑。沒有誰可以聲稱波斯納屬於自己這一派。

  波斯納法官的傑齣之處還不僅這些。波斯納寫作就不想讓人舒舒服服(他最新的著作,有關彈劾剋林頓的《國傢大事》,肯定不會讓任何人舒服),當然,這倒也不是說他寫作就有意讓人不快,或是要讓人犯難。僅此一點就區分瞭他的語詞世界與那個以符閤民意調查為宗旨的語詞世界;也就區分瞭他與公共生活領域內的幾乎任何其他人。也因此,哪怕有種種更好的理由,波斯納也完全不可能被任命為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波斯納從沒想過要保持智識的誠實,他隻是誠實而已。他讓過於簡單的分裂雙方都很失望。他寫作嚴肅且涉及廣泛,目的隻在參與。這是位不懂得算計的經濟學傢和公眾人物,在他身上,確實有些世所罕見的和非同尋常的東西,或許還有點反諷。但這正反映瞭波斯納最深刻的信念:一個學者──進而一個法官──的最大罪過就是循規蹈矩。  我們的製度並不奬賞他的這種德性。但,它仍然是一種德性。

  也許,理解和欣賞都需要距離。

蘇力 2002年9月1日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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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問題》這本書,拿到手的時候,我帶著一種既好奇又有點畏懼的心情。法理學,這個詞在我腦海裏總和“枯燥”、“晦澀”聯係在一起,總覺得是法律專業人士纔需要去啃的硬骨頭。但“問題”這兩個字,又像是一道曙光,暗示著這本書可能不是那麼高高在上,而是試圖去觸碰我們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的、會思考的法律睏惑。 我一直覺得,法律不僅僅是擺在那裏的條文,它應該是一種社會運轉的邏輯,一種保障我們基本權利的工具。所以,我特彆希望這本書能夠解釋清楚,法律是如何産生並發展至今的?它究竟是為瞭什麼目的而存在的?它和我們所說的“正義”、“公平”之間,究竟有著怎樣的聯係,又有著怎樣的區彆? 另外,我很好奇書中是否會探討“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看起來是普適的,但現實情況往往是復雜的。當法律條文和實際情況發生衝突時,我們應該如何去處理?法律的解釋權到底在誰的手裏?這種解釋的自由度又有多大?這似乎是引發很多爭議的關鍵點。 我還特彆關注書中是否會涉及一些關於“法律與社會變遷”的議題。社會在不斷進步,觀念在不斷更新,那麼法律應該如何跟上時代的步伐?它應該是一個保守的力量,還是一個推動社會變革的引擎?這其中的平衡之道,我非常想瞭解。 作為一個颱灣的讀者,如果這本書能夠包含一些與颱灣地區相關的法理學分析,比如在人權保障、環境法、或者民主政治的法律框架等方麵,那無疑會大大提升它的閱讀價值。我希望這本書能讓我明白,法律不是一套僵死的規則,而是一個充滿動態和思考的活態體係。 讀完這本書,我希望能獲得一種更加敏銳的法律洞察力,能夠更清晰地辨析社會現象背後的法律邏輯,同時也能更有效地維護自身的閤法權益。我期待《法理學問題》能夠成為我深入理解法律、思考社會的一個重要起點,它不僅能解答我的疑問,更能激發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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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講,《法理學問題》這個書名,一開始是讓我有點猶豫的。法理學,聽上去就是那種非常學術、理論性很強的學科,我怕這本書會像許多我曾經接觸過的法律書籍一樣,充斥著晦澀難懂的術語和復雜的邏輯推演,讓人讀起來昏昏欲睡。但我又覺得,“問題”這兩個字,多少透露齣一種求解的意味,似乎是在邀請讀者一起去探討一些現實中的法律疑惑。 所以,我抱著一種“姑且一試”的心態去翻閱瞭它。我最想從這本書裏獲得的,是如何理解和看待法律在社會中的角色。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但秩序的建立是否必然以犧牲某些自由為代價?法律的最終目的是什麼?是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還是追求絕對的公平正義?這些看似宏大的問題,其實和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 我還希望書中能夠深入探討“法律的權威”是如何建立起來的。法律的命令為什麼能夠被普遍接受和遵守?僅僅是因為國傢的強製力嗎?還是有更深層的原因,比如它所代錶的某種價值認同,或者它與社會契約的關係? 我對書中關於“法律的演進”的論述很感興趣。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會隨著時代和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那麼,法律變革的動力來自於哪裏?是什麼因素推動著法律的進步?這種進步是否總是朝著更理想的方嚮發展? 我也特彆關注,書中是否會涉及到一些與颱灣地區相關的法理學議題。颱灣作為一個法治相對成熟的社會,在處理某些法律問題時,是否有其獨特的思考方式或實踐經驗?如果能有一些本土化的分析,無疑會增加這本書的親切感和參考價值。 我期望這本書能幫助我建立起一種更加審慎和批判性的法律觀,讓我不再盲目地接受法律的規定,而是能夠理解其背後的邏輯和價值,同時也能發現其可能存在的不足之處。我希望《法理學問題》能成為我認識法律、思考社會的一扇窗,它能讓我看到法律的深度和廣度,並從中獲得寶貴的啓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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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理學問題》這本書,我的初印象是它帶著一種學術的厚重感,但又隱藏著一種現實的關切。法理學,聽起來就讓人聯想到那些嚴謹的理論體係和深刻的哲學思辨,但我更看重的是它如何能夠指導我們理解和應對現實生活中的法律挑戰。 我特彆希望書中能夠解答關於“法律的權威來源”這一根本性問題。法律的命令之所以具有約束力,究竟是因為其背後強大的國傢機器,還是因為它承載著某種社會契約精神,或者是對某種普遍價值的認同?理解這一點,對於我們認識法律的性質至關重要。 我對書中關於“法律的類型”和“法的淵源”的探討也充滿期待。不同的法律體係,如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在法律的構成、適用和發展路徑上有著顯著的差異。瞭解這些差異,有助於我們更全麵地認識法律的多樣性。同時,法律的“淵源”究竟是什麼?除瞭成文法,還有哪些因素能夠對法律的形成和發展産生影響? 我還對書中關於“法律與社會變遷”的互動關係特彆感興趣。社會在不斷發展,新的問題層齣不窮,法律如何纔能跟上時代的步伐?法律的變遷是主動的革新,還是被動的適應?這種變遷是否總是朝著更公正、更閤理的方嚮發展? 我作為颱灣的讀者,非常希望能看到書中對颱灣地區法理學研究的介紹或引用。在多元文化和復雜的國際環境下,颱灣在法律解釋、人權保障、以及司法實踐等方麵,是否有其獨特的法理學思考?如果能有本土化的案例分析,那將大大增強這本書的實用性和閱讀的親近感。 我希望《法理學問題》能夠讓我不僅僅是“知道”法理學的概念,更能“理解”法理學的邏輯,並能夠將這種理解應用於分析現實問題。我期待這本書能夠點亮我對法律世界的認知,讓我以一種更深刻、更批判的視角去審視我們所處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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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問題》這本書,讓我一開始就充滿瞭一種探究的欲望。法理學,聽起來像是高高在上的理論,但“問題”二字,又讓它顯得如此貼近現實,似乎是在邀請我一同去揭開法律麵紗下的層層疑惑。 我常常思考,法律究竟是如何滲透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麵麵,而我們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真正理解它?它僅僅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還是承載著更深遠的價值理念?我希望這本書能幫我厘清這些基本概念,讓我對法律有一個更清晰的認知框架。 比如,關於“法律的創製”這個話題,法律的條文是如何産生的?是來自立法者的智慧,還是社會需求的必然反映?抑或是曆史的偶然?理解法律的源頭,或許能幫助我們更好地把握它的精髓。 我也對書中關於“法律的實施”的討論充滿期待。法律條文擺在那裏,但如何在現實中被有效地執行,並確保其公平性,這其中蘊含著許多挑戰。法律的執行是否總是能夠達到預期的效果?是否存在一些機製上的缺陷,導緻法律的生命力受到影響? 我對“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特彆感興趣。法律是如何界定和保障我們的各項權利的?在追求個體權利的同時,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權利,或者影響到公共利益?這種邊界的劃定,需要怎樣的法理學智慧? 此外,作為颱灣的讀者,我希望書中能有一些與颱灣法律實踐相關的案例或分析。比如,在處理某些復雜社會議題時,颱灣的法理學界是如何思考和應對的?如果有本土的視角,那這本書的參考價值會大大提升。 我期待《法理學問題》能夠不僅僅是知識的傳授,更是思維的啓迪。它應該能夠引導我從更宏觀、更深入的角度去理解法律,從而形成自己獨立思考的能力,並以一種更成熟、更負責任的態度去麵對生活中的法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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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法理學問題》這本書,我懷著一種既忐忑又好奇的心情。法理學,聽起來就是一個相當宏大且復雜的領域,它不僅僅是關於法律條文的堆砌,更多的是關於法律的本質、來源、功能以及價值的探討。我一直覺得,要真正理解一個社會,就必須理解它的法律體係,而要理解法律體係,就繞不開法理學。但問題在於,市麵上很多關於法理學的書籍,往往充滿瞭艱深的理論術語和復雜的邏輯推理,對於非法律專業背景的讀者來說,門檻實在太高瞭。 我希望《法理學問題》這本書能夠以一種更加通俗易懂的方式來解讀法理學的核心概念。它是否能夠用貼近生活的例子來解釋“法律的實在性”?它是否能夠清晰地闡釋“法的淵源”問題,讓我們明白法律究竟是如何産生的?更重要的是,它能否觸及一些關於“法律的解釋”的難題,例如,當法律條文齣現模糊不清或者相互衝突時,我們應該如何去理解和適用? 我尤其關心書中是否會涉及到一些關於“法律與道德”關係的討論。道德是法律的基礎,但法律的強製性又高於道德的約束力,這兩者之間的界限在哪裏?當法律的規定與我們的道德直覺相悖時,我們應該如何選擇?這些都是我一直以來思考的問題,希望這本書能提供一些深刻的見解。 另外,作為颱灣的讀者,我對書中是否會分析颱灣的法律實踐和學說有所期待。畢竟,不同國傢和地區的法律體係在曆史發展、文化背景和現實需求上都有所不同,瞭解這些差異有助於我們更全麵地認識法理學。如果書中能夠舉一些颱灣地區的具體案例,或者引用颱灣學者的觀點,那將極大地增強這本書的本土化價值和閱讀的親近感。 我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知識的傳遞,更是一種思維的啓迪。它應該能夠引導讀者去獨立思考,去質疑,去批判,從而形成自己對法律的獨立見解。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像一位循循善誘的老師,帶領我一步步走近法理學的世界,解開那些縈繞在我心頭的法律謎團,讓我對法律有一個更深刻、更全麵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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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法理學問題》這本書,我的心情是比較復雜的。一方麵,我承認法理學的重要性,它是理解法律體係的基礎;但另一方麵,我又擔心它會過於理論化,難以消化。我一直覺得,法律是社會生活的“潤滑劑”,但有時候,這個“潤滑劑”似乎並不那麼順暢,甚至會引發一些“卡頓”。我希望這本書能夠解釋清楚,為什麼會齣現這種情況? 法律的“正當性”從何而來?它僅僅是基於多數人的同意,還是有更深層的道德或自然法的依據?當法律的規定與我們的道德良知相悖時,我們應該如何抉擇?這些都是我一直以來深思的問題。 我也很好奇書中是否會探討“法律的解釋”這個核心問題。同一個法律條文,在不同的情境下,或者由不同的人來解釋,可能會産生截然不同的結果。那麼,是否存在一種“正確”的解釋方式?法律解釋的邊界又在哪裏?如果能從書中獲得一些清晰的思路,那將非常有幫助。 另外,我希望書中能分析“法律與權力”之間的復雜關係。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權力的影響?是否存在一種完全獨立的、不受乾預的法律體係?這種權力對法律的介入,又會帶來哪些潛在的風險? 我還非常期待,如果《法理學問題》能夠結閤颱灣地區的具體情況,探討一些本土的法理學議題,那就更有價值瞭。比如,在民主化轉型過程中,法律扮演瞭怎樣的角色?在兩岸關係以及國際事務中,颱灣的法理學思考有何特點? 讀完這本書,我希望自己能夠對法律有一個更深刻的理解,不僅僅是知道“是什麼”,更能明白“為什麼”和“怎麼做”。我希望它能幫助我形成一種更加成熟、理性的法律認知,讓我能更自信地在法治社會中生活,並對社會公正有更深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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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法理學問題》這本厚實的書,我第一反應是,它會不會又是一本“看瞭等於沒看”的理論大部頭?我一直覺得,法律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但很多時候,我們卻對它感到陌生和無力。比如,明明感覺某些規定不閤理,但又不知道該如何去挑戰;或者是在遇到法律糾紛時,完全不知道該如何下手,隻能聽之任之。所以我對這本書的最大期待,就是它能夠解答我心中那些關於法律的“為什麼”和“怎麼辦”。 我希望這本書能夠解釋清楚,法律到底是什麼?它僅僅是統治者頒布的命令嗎?還是有更深層次的價值和意義?它和道德、倫理、社會規範之間到底是什麼樣的關係?這些問題聽起來很高深,但我覺得它們直接關係到我們對法律的根本認知。 另外,書中是否會探討“法律的局限性”?任何法律都不是萬能的,它必然存在一些盲點和漏洞。瞭解法律的局限性,纔能讓我們更理性地看待法律,不至於抱有過高的期望,同時也能夠知道在哪些情況下,我們可能需要尋求其他的解決方案。 我對書中關於“法律的解釋”的部分尤為感興趣。同一個法律條文,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不同的法官也會做齣不同的判決。那麼,如何纔能確保法律解釋的公正性和一緻性?書中是否會提供一些關於法律解釋的方法論,或者分析一些典型的法律解釋案例? 此外,如果這本書能夠稍微觸及一些颱灣地區在法理學上的研究成果或實踐睏境,那就更好瞭。畢竟,每個地區的法律土壤都不同,瞭解一些本土的法理學思考,會讓這本書讀起來更加親切和實用。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幫助我建立起一種“法律思維”,讓我能夠更清晰地看待社會現象,更理性地分析問題,而不是僅僅停留在錶麵的感知。 讀完這本書,我希望能對自己所處的法律環境有一個更深刻的理解,能夠更自信地麵對生活中的法律挑戰,同時也能夠對社會正義有更深入的思考。我期待《法理學問題》能夠成為我探索法律世界的一本引路書,它不僅僅是知識的傳遞,更是思維的啓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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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拿到《法理學問題》這本書的時候,心裏是有些打鼓的。法理學,這個詞本身就帶著一種距離感,似乎是屬於法學院學生或者法律從業者的專屬領域,離我這樣一個普通人感覺有點遠。我一直以來對法律的認知,更多的是停留在新聞報道裏看到的案件,或者身邊遇到的一些法律糾紛。我常常會感到睏惑:為什麼有些事情明明感覺不公平,但法律卻似乎是這樣規定的?法律的目的是什麼?它究竟是為瞭維護秩序,還是為瞭實現正義?或者兩者都有? 如果《法理學問題》這本書能夠幫我厘清這些基本概念,那我就覺得非常有價值瞭。我希望它不是一本充斥著晦澀術語的教科書,而是能夠用一種更加“接地氣”的方式,來解釋法理學中的一些核心命題。比如,關於“法律的效力”問題,法律的命令為什麼會有約束力?僅僅是因為國傢機器的強製執行嗎?還是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我也很想知道,書中是否會探討“法律的進步”和“法律的穩定性”之間的張力。法律需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完善,但過度的變動又可能導緻社會的不確定性。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點,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 我對書中關於“法律與權力”的論述特彆感興趣。法律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權力的影響?是否存在一種“理想的”法律,能夠獨立於權力之外?這似乎是一個永遠的追問,我希望這本書能提供一些新的思考角度。 另外,作為颱灣的讀者,我非常關注書中是否會涉及一些與颱灣法律實踐相關的議題。比如,在憲法解釋、行政法適用、或者民事侵權責任等方麵,是否存在一些獨特的法理學思考?如果這本書能夠結閤颱灣的社會背景和司法環境,提齣一些具有針對性的分析,那就再好不過瞭。 我希望讀完這本書,我能夠不僅僅是“知道”一些法理學的概念,更能“理解”它們為何存在,它們如何影響著我們的社會,以及我們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生活。我期待這本書能點亮我心中的一些法律盲區,讓我對這個賴以生存的社會規則,有一個更清晰、更深刻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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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說,《法理學問題》這個書名,一開始讓我有些望而卻步。法理學,總感覺是那種需要很高門檻的學科,我怕這本書會充滿瞭拗口的術語和抽象的概念,讓我難以窺其堂奧。但是,“問題”二字,又像是一顆好奇的種子,在我心裏發芽。我一直覺得,法律並非一成不變的完美體係,它必然會麵對各種各樣的挑戰和睏境。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深入探討這些“問題”,並提供一些有價值的思考。 我非常希望書中能夠解答我心中關於“法律的本質”的疑問。法律究竟是什麼?它僅僅是國傢意誌的體現,還是有著超越政治的、更根本的價值基礎?它和我們常說的“道德”、“正義”之間,究竟是怎樣的關係?是相輔相成,還是時常對立? 另外,我非常關注書中是否會觸及“法律的解釋”這個核心議題。法律條文往往是概括性的,如何在具體案件中將這些概括性的條文應用得當,既不僵化又不濫用,這是法律實踐中的一大難題。我希望書中能提供一些關於法律解釋的原則和方法,讓我能更理解法官們是如何做齣判決的。 我對書中關於“法律的局限性”的論述很感興趣。任何法律體係都無法完全解決社會的所有問題,它總會有一些盲點和不足。瞭解法律的局限性,或許能幫助我們更理性地看待法律,不至於過度依賴,也能讓我們知道在法律之外,社會還有哪些其他的調節機製。 作為一個颱灣的讀者,如果書中能夠加入一些與颱灣地區相關的法理學研究或案例分析,那將極大地增強這本書的本土化價值。比如,在人權保障、司法改革、或者兩岸法律交流等方麵,颱灣的法理學界有哪些獨特的見解? 我希望讀完《法理學問題》之後,我能對法律有一個更深刻、更立體的認識,不僅僅是知道法律的存在,更能理解法律的邏輯、法律的價值,並能在現實生活中,更明智地運用和看待法律。我期待這本書能成為我探索法治世界的一把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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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法理學問題》這本書,說實話,我當初是被這個名字給吸引住的。法理學,聽起來就有點硬邦邦的,但“問題”兩個字,又似乎暗示著它不是那種乾巴巴的理論堆砌,而是試圖去探討一些更具現實意義、更貼近我們生活中的法律疑惑。我一直覺得,法律不應該隻是高高在上的條文,它應該是有溫度的,是解決我們實際睏難的工具。所以,當我看到這本書時,我腦子裏閃過的第一個念頭就是:“它會不會幫我解答那些我一直以來對法律的睏惑?” 比如,為什麼有些法律看似公平,但在實際執行中卻會産生不公?法律的邊界在哪裏?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和運用法律,纔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又不侵犯他人的權利? 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清晰的思路和有力的論證,而不是僅僅羅列一大堆理論概念,讓我雲裏霧裏。畢竟,作為普通讀者,我們更需要的是能夠理解、能夠應用的東西。我特彆期待書中能夠深入探討一些典型的法理學案例,通過這些生動的案例來闡釋抽象的法律原則,這樣會更容易讓人産生共鳴,也更容易記住。 我還想知道,這本書在探討法理學問題時,是否會考慮到颱灣的特殊法律背景和司法實踐?畢竟,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之間存在差異,而颱灣的法律體係又有著其獨特性。如果這本書能夠結閤颱灣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那就更具參考價值瞭。 我對這本書的另一個期待是,它能否提供一些批判性的視角?法律並非完美無缺,它也在不斷發展和演變。我希望這本書能夠引導我去思考,去質疑,去形成自己的獨立判斷,而不是全盤接受書中的觀點。 畢竟,學習法理學,最終是為瞭提升我們對法律的認知水平,更好地理解社會運行的規則。這本書的封麵設計和排版也給我留下瞭一個初步的好印象,看起來比較專業,但又不失現代感,這多少讓我對內容的質量産生瞭一絲積極的預設。 總體來說,我對《法理學問題》這本書充滿瞭好奇和期待,希望它能成為我深入瞭解法律世界的一扇窗戶,為我打開一扇通往更清晰、更深刻的法律認知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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