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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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作為波斯納實用主義法學論著三部麯的最後一部,本書集中分析討論瞭道德理論與憲法理論在司法中的實際作用和可能作用。波斯納指齣,這些宏大理論無助於解決疑難的司法問題,因為道德理論和憲法理論往往都是方性的,並不具有普遍真理的力量;那些所謂的普遍的原則又往往太空洞瞭,無法具有解決具體問題的力量;更重要的是,道德理論本身不具有推動人們的道德實踐的動力。波斯納因此堅持瞭霍姆斯一八九七年指齣的法律的道路,認為法律的齣路在於真正的法律職業化和基於社會科學的術專業化,在於堅持一種實用主義的法律研路。針對美國的法律理論和實踐,波斯納還提齣瞭一些具體的改革建議。

著者信息

圖書目錄

《波斯納文叢》總譯序
如何分析道德,如何理解法律?
--《道德與法律理論的疑問》
原書序

第一編 歧 途
第一章 道德理論
引論:從道德時再論到實用主義道德懷疑論∕3
理解道德∕18
校園道德傢和道德實業傢∕44
    職業主義的無情控製∕77
第二章 法律理論,道德主題
法理學和道德理論∕103
    直接用於法律的道德理論∕121
    一些著名的「道德」理論∕144
    憲法理論∕163

第二編 齣路
第三章 職業主義
    兩種職業主義∕209
    取代性論題∕232
第四章 實用主義
   法律的實用主義進路∕255
   與後現代主義的區彆∕296
   法律實用主義的某些製度性意蘊∕313
索引∕345

圖書序言

序言

Richard A. Posner

  本書來自一九九七年的一係列講座:哈佛大學的兩次霍姆斯講座,紐約大學的詹姆斯.麥迪遜講座以及亞利桑納大學的J.拜倫.麥考米剋講座。這一年也恰好是霍姆斯最偉大的論文《法律的道路》發錶一百周年, 因此,一種理解本書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是對霍姆斯關於道德與法律之思想錶示的一種持久敬意。我不是贊同霍姆斯撰述的一切觀點,在第三章中,我會指齣他的文章中的一係列嚴重忽略。但是,他的路子是對的,而我的講座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推進霍姆斯的方法。

  為本書齣版,我對這些講稿做瞭重新撰寫、組織和研究,並使用瞭我的其他相關新作中的材料,包括對五位批評我霍姆斯講座的學者所作的迴應,這就使得重新加工的講稿更為豐滿瞭。我得到瞭一部完整的著作,我不謙虛地希望,它不隻是先前發錶的各章節的匯總。對我來說,本書主題並不新穎,最簡要地說,它就是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彆是要把法律從道德理論這個重大的神秘製造者中解脫齣來。在我先前的兩部著作中,《法理學問題》(1990)和《超越法律》(1995),這個主題就很突齣。在本書中,我進一步努力推進這一主題,但又希望盡可能不重復以前說過的話,因此,本書可以視為三部麯的完成。這三本書討論的都是一些令現代法官、道德學者和政策決策者睏惑的主要的規範問題。

  我的主要意趣在於法律;但是如今法律職業界內外都承認,沒有其他學科的幫助,律師、法官和法律教授就「乾」不成法律瞭。他們對為法律規製的活動以及規製的後果都瞭解得太少。法律職業界需要幫助,這一點沒有爭議;但是,該求助於誰呢?人們卻意見分歧。道德哲學和實用主義都在這裏伸齣瞭最直接的援助之手。喜好哲學的人趨嚮於認為,要用道德哲學的方法或接近道德哲學的方法來決定疑難法律問題。實用主義者--至少是我這種類型的實用主義者,因為這個詞也會掩蓋很大的罪孽--則認為,這些方法在任何領域都不起作用。他們認為,法官或其他法律決策者進入這樣一個空曠的領域,一個常規的指導材料(諸如先前決定的判例以及製定法或憲法文本)已經耗盡的領域,並不比他們依賴對政策的理解、常識、個人和職業價值以及直覺和看法(包括有根據的或明朗化的輿論 )做得更好。然而,實用主義者還認為,透徹瞭解「事實」有時能影響直覺、看法以及其他諸如此類的東西。我給「事實」打上引號是想錶示,事實具有的意義要比其在證據法中的意義更為廣泛。其意義是接受分析哲學的方法、經驗研究的技術以及社會科學(包括曆史)的研究結果。因此,在其最廣泛的意義上,並且--我們將看到--在某些誇張的意義上,本書追問的是,當法律實證主義對某個法律爭議無法得齣令人滿意的結論時,法律是應從哲學還是應從科學獲得指導。本書的迴答是,「應從科學獲取指導」。

  但是,本書並非僅僅適閤法律人或其他對法律感興趣的人。我論辯的不僅是--無論就審判還是就提齣法理或法律原則而言--道德哲學都無助於法官或法學傢,而且我論辯,道德哲學對任何從事規範研究--即使不是法律--的人都很少裨益。隻是有一點特彆清楚,即不應當用道德哲學來輔助分析法律爭議,而是應當實用主義地切入法律爭議。因此,探討法律爭議的恰當方法隻是那些有利於實用主義決策的方法--科學的和常識的方法。

  本書分為兩編,每編兩章。第一編主要是批評,第二編主要是建構。第一章從規範道德理論本身來討論規範道德理論。我的論點是,如果那些從哲學上論證我們應當改變道德信仰或行為方式的人想做的事隻是改變這些信仰以及可能受信仰影響的行為方式,那麼他們就是在浪費時間。因為,道德直覺既不服從,而且也不應當服從哲學傢可能提齣的同道德爭議相關聯的一切孱弱論證。

   我稱這種立場為「實用主義道德懷疑論」。一定不要把它同其他哲學上更激進的主義混為一談。我不是道德虛無主義者,也不是認識論懷疑論者或相對主義者,我隻是一個有限的懷疑論者。一個例子就可以錶明這一點。納粹殺害瞭幾百萬手無寸鐵的平民,這是一個事實;其真實性不依賴於任何人是否確信。但是,說納粹的這一行為道德上錯瞭,這卻是一個價值判斷:這個判斷要取決於一些其對錯無法證明的信仰。因此,我拒絕道德實在論,至少是拒絕那種強烈的道德實在論,即認為世界上有一些普適的道德律法,它們在本體論上與科學規律相近。我屬於某種道德相對主義。但是我的倫理哲學觀(metaethical view)對實用主義道德懷疑論並非至關重要。實用主義道德懷疑論認為道德理論毫無用處,盡管道德理論有助於說明為什麼它毫無用處。有許多不同的思想都支援這種實用主義道德懷疑學說,例如行動心理學、學界的一般特點特彆是哲學界本身的特點以及道德統一的不可欲;但首先是這樣一個事實,即道德哲學傢所展示的決疑和思考技術都太稀鬆,無論從認識論上還是從修辭學上看,都無法動搖人們的道德直覺。硃迪斯.賈維斯.湯姆森有一個比喻,認為不許懷孕婦女墮胎,強迫她們生下孩子,這就好比為拯救一個著名小提琴傢不死於腎髒病,迫使某人用各種輸液管同這個小提琴傢聯接在一起,渡過九個月;她用這個類比來為人工流産權辯護。而在這個領域的抽象一端有約翰.羅爾斯、羅納德.德沃金、約翰.菲尼斯以及其他人,他們代錶著各自喜好的實用倫理學解決方法,提齣瞭精製的契約論和自然法論點。這種類比和抽象論證都隻對那些事先就傾嚮這些哲學傢之結論的讀者纔具有雄辯力。此外,還有一類人,我稱其為「道德實業傢」,他們確實具有改變我們的道德直覺的力量。但是,道德實業傢與我提到的湯姆森以及其他一些校園道德傢不一樣。道德實業傢很能說服人,但用的並非理性論證。校園道德傢使用理性論證;但部分由於這些論證實在太稀鬆,校園道德傢並不能說服人。

  第二章明確把這一討論延伸到法律的領域。我將考察法理學、憲法以及(在有限程度內)普通法和製定法中的爭議。不僅參照一個個理論傢 --還是有德沃金,此外還有尤根.哈貝馬斯和其他人--而且參照具體案件,我試圖展示,在解決具體法律爭議上,道德理論及其近親,例如法理學和憲法理論,也毫無用處。甚至,即使是爭議涉及的問題充滿瞭道德意味,例如人工流産、積極補償、種族和性彆歧視以及同性戀權利,也是如此。我們可以考察一下關於禁止醫生協助自殺之法律是否閤憲的問題,德沃金曾帶領一夥傑齣的道德哲學傢就此問題嚮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瞭一份法律專傢意見(amicus curiae brief),而最高法院在決定時還是忽略瞭這一意見,並認定這些禁止性法律閤憲。法官對用道德理論或憲法理論來決定案件感到不放心,這是很有道理的。

  同時,如同我以聯邦最高法院廢除軍事學院中性彆歧視的決定以及廢除某州憲法關於禁止地方政府反對歧視同性戀之規定的例子所例證的,法官對案件發生的社會現實的瞭解有什麼侷限,他們並不很清楚。他們有理由不信任學界要求他們接受的理論,但是,除瞭小心翼翼,他們還是沒有其他東西來取代。在這種境況下,謹慎就是正確態度。在法官獲得更好的知識基礎之前,道德和憲法理論有侷限,這就是贊同司法自我約束的非常有說服力的論點,盡管接受這一點就要拋棄許多憲法理論傢的美夢,即聯邦最高法院也許可以以憲法之名,而以激進平均主義、天主教自然法、自由放任經濟學或反動的民粹主義之實全麵改造美國社會。如果憲法學者不是以法理圈內作為理論流傳的那些東西作為根據,而是在憲法爭議以及爭議的原因、成本和後果的社會語境中考察憲法案件和憲法教義,他們對法院和社會都會有更多的幫助。這是一個被人忽視的視角,我將在本書第二章以憲法性刑事程序在「現實世界的」後果來例證這一視角。

  本書的頭兩章著重指齣道德和法理學理論的地方性(local-ness),指齣其之所以被當作普適原則提齣來,主要是因為其具有修辭效果。這兩章還要著重指齣,人們常常把道德的和規範的搞混淆瞭,並因此,人們把法官必須決定哪方「應」勝訴錯誤理解為法官必然要進行道德推理。

  但是,如果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就此而言,其他法律實務界其實根本就不關心道德和憲法理論,我乾嘛還要痛斥這些理論傢呢?答案是,他們在法學院很有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很有害;這種影響使得學術法律人偏離瞭他們的重要角色(這是本書第二編的關注點),為法官以及其他法律實務者--如果他們打算最大化法律的社會效用--的需要生産知識。但是這個迴答隻是把追問嚮深裏推瞭一步,又齣現瞭兩個更深的問題:麵對疑難法律案件提齣的挑戰,為什麼道德理論和類似進路對於法律學術人會有目前這種強大支配力?一旦拒絕瞭這些令人生疑的進路,究竟如何可能改善這一法律製度?本書的第二編就討論這些問題。我在第三章論辯,問題的迴答要求人們理解與法律相關的職業主義(professionalism)發生的性質變化。在整個西方社會中,傳統的職業主義是強調行會限製以及培養職業神秘,如今它正受到霍姆斯早就預見到的一種新的、更為功能性的、更為經驗和科學的,換言之,更為理性的(韋伯意義上的)職業主義的挑戰。道德理論是在方法上對這一挑戰的一種保守迴應。但是,對於法官來說,它還保守得不夠,不能令法官滿意,並且,由於頭兩章解說的原因,在智識上,它也很不充分。因此,它是兩頭都不靠。在第三章的結尾,我會給齣一個範例,顯示社會科學何以可能有助於迴答一些令傳統法律思想傢以及受道德哲學影響的學者非常睏惑的有關法律製度的重要問題。這個例子就是各州之間侵權訴訟量的巨大差彆,結閤經濟變數和社會變數,就可以解釋這些差彆。

  從法律職業界正式的自我理解的但仍然是形式主義的立場上看,實用主義是對現代性及其理性化趨勢嚮法律提齣之挑戰的一種激進迴應,它與道德哲學形成鮮明對照。然而,它不僅觸動瞭法官和律師以及其他美國人認可的心弦;它還獲得瞭新的、更為理性的職業主義的支援。但是,一定要把實用主義同後現代主義區分開來,因為,正如我以鄧肯.甘乃迪和斯坦利.費希的後現代法律批評為例所論證的,後一條路法律是走不通的。或許,我應當說的是極端的後現代主義,或者說法律常常走不通。因為我的立場與諸如理查德.羅蒂--有時甚至是費希 --以及某些後現代主義法律教授--例如皮埃爾.希萊格 (Pierre Schlag)的立場有相近之處。然而,希萊格同大多數後現代法律思想傢一樣,比我更多些懷疑主義,並或許是因此,他們對如何改進法律製度的運作沒有任何建議;而我卻有某些建議。盡管如此,我還是贊賞他及其同事保羅.坎波斯對美國法律現狀和正統法律思想的批評。我隻是永遠不會像坎波斯那樣說,我們擁有的是一個「病態文化」中的「病態法律製度」。 我不敢作這種悲觀的概括。

  第四章就是要解說這種實用主義的法律研究進路,並且將之同後現代進路區分開來。我會指齣法律學術研究在發展實用主義行政法文獻上取得的進展,就是此類範例之一(由於存在這些範例,也就部分解說瞭為什麼我不是一個悲觀主義者)。隨後,我會論辯認為,實用主義的審判是通嚮我在第三章中勾勒的成熟法律科學的驛站,並且我還會提齣一些例子,看看實用主義者是如何解決疑難案件的。如果人們有一天到達瞭這一盡頭,這就意味著已經超越瞭或已經替代瞭傳統的法律概念,就如同霍姆斯在《法律之道路》中所預見的那樣,也就意味著法律正接近與某些正迅速職業化的領域--它們並不全都是常規的職業--齊頭並進。第四章的最後一節將勾勒瞭一些製度性改革措施,這些措施會有助於我們沿著這條路前進,其中最有爭議的是建議把法學院學習的第三年作為一種選擇性要求。

  實用主義是一種方法、一種進路或一種態度,而不是一種道德的、法律的或政治的公式,因此,它不解決任何道德或法律的分歧。然而,讀者會不時察覺,這些爭議應如何解決,我有相當確定的看法。因此,請讓我在此供認,當我就政策,包括法律政策問題提齣建議時,指導我的主要是某種不明不白的功利主義,或「軟核的」古典自由主義,同約翰.斯圖加特.密爾,特彆是《論自由》的密爾相聯係的那種。正如大傢都知道的,密爾並非一個嚴格的或始終如一的功利主義者 或一個正統的自由放任政策的鼓吹者。就如同我在本書第一章中「即使密爾」一節中所論辯的那樣,你無法展示密爾的道德或政治哲學要比任何其他道德或政治哲學更為正確。但是,它勾勒瞭一種生活方式,當正確理解時,它對美國以及類似的現代富裕社會中的許多人,不僅僅是我,都很有吸引力。而這就足以作為我的根據,錶明我會如何如何解決一些具體問題。但這隻是本書的第二個方麵。

  並非本書的所有讀者都想接受本書所勾劃的道路指南。但是那些不接受的,也許還是會從本書對道德和法律理論以及理論傢的批評中,從對諸如道德實業傢和職業主義這樣一些重要社會現象的分析中,從我對一些爭議很大的著名法律決定的評價中,找到某些有價值的東西。如果我所做的不過是說服瞭某些讀者,目前在法律中的智識資源投入有些不當,我大概就會比較滿意瞭;這種不當在於,太大部分都用到錶述和闡發抽象的規範理論上瞭,而用在提齣和運用社會科學理論上的資源以及用於收集有關法律製度實際如何運作及成本和其他後果如何之資料的資源都太少。

  本書的學術歸屬也有個名,此名--有些讀者聽到我這樣說會感到吃驚--就是社會學。這是一本關於某個職業的書,或者是關於一些職業的書,不僅有關一般的法律,而且有關法律學術和學術性道德哲學本身這個行當。本書運用瞭韋伯的一些洞見,關於職業化及其替代,包括魅力型道德實業傢。它對某些學科提齣的知識主張錶示懷疑,特彆是對道德哲學和憲法理論,而這種懷疑主義本身就是另一個社會學主題。社會學傢對於各個職業以及學科製度(academic disciplines)都持懷疑態度。他們堅持認為「以某某為業」也許掩蓋的是對自我利益的追求,而這也是本書的一個假定。在更深層的意義上,所謂本書繼承瞭韋伯精神是指,它質疑道德進步的說法,並肯定不可能通過道德或政治理論來化解現存的深厚政治衝突。在這個意義上,「韋伯精神」的對立麵是「(伍德羅.)威爾遜精神」。

  但是,如果我不指明我的分析具有社會學特色,就很少會有讀者明白這一點。在美國的大學風景綫上,時下幾乎看不到法律社會學的影子。它已經為法律的經濟學分析、法律哲學、女權主義法理學以及批判法學遮蔽瞭。剩餘部分大都為難以名狀的「法律與社會」運動吸收瞭,「法律與社會」運動是一大幫子社會科學,它們的惟一共同點就在於它們都不是經濟學。我新近的許多學術撰述都與社會學的傳統題目有關,從職業主義和專傢知識的主張--這是本書的社會學主題 --到社會規範、私隱、老齡化、性、好訴、名譽、平等以及經濟發展。但是還沒有誰把我的著述視為社會學著述。法律社會學的閉塞是與本書有關的一種變化,並且,更廣泛地看來,這與法律與科學之關係有關。但是我曾在其他地方比較詳細地討論過這個問題, 在本書中,我隻滿足於在第三章中談談法律社會學對以科學為根基--這是法律的歸屬--的法律已經作齣的貢獻以及可能作齣的貢獻,當然也隻是點到為止。

  寫作本書,我獲得瞭很多幫助,緻謝既是一種愉悅也是一種義務。我感謝海剋特.埃塞維多 .波蘭剋、索林.芬納、埃納坡.馬蘭尼、剋裏斯托福.奧特勒、呂貝卡.拉普、愛德華.西斯科、安德魯.特拉斯剋以及馬剋.烏爾維非常有效的研究協助。有關對全部手稿或主要部分的評論,或對作為本書之基礎的霍姆斯講演的評論,我感謝批評講演的五位批評傢(羅納德.德沃金、查爾斯.弗利德、安東尼.剋隆曼、約翰.努南以及馬莎.努斯鮑姆);我感謝這一講演聽裏的成員,其中包括魯希安.貝波楚科和羅伯特. 諾芝剋;感謝哈佛大學和芝加哥大學討論會的參與者;感謝兩所大學齣版社的匿名審讀者;還感謝邁剋爾.阿隆森、斯蒂芬.布雷爾、理查德. 剋拉斯威爾、內爾.杜剋斯布利、湯姆斯.埃瑟利、瓦德.方斯沃司、羅伯特.弗格森、阿蘭. 格沃茲、路斯.貝德.金斯伯格、埃米.古特曼、羅素.哈丁、弗蘭斯.凱姆、約翰.朗賓、布萊因.雷特、勞倫斯.萊希格、弗蘭剋.米歇爾曼、查裏琳.波斯納、埃利剋.波斯納、理查德 .羅蒂、斯蒂芬.舒爾霍夫、戴維.斯特勞斯、卡斯.桑斯登、丹尼斯.湯普森、以及約翰.特林埃斯基。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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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到“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這個書名,我腦子裏立刻浮現齣許多過去在颱灣社會新聞裏看到的事件。像是某些被法律判決無罪,但道德上卻飽受撻伐的案例,又或者反過來,有些行為被道德譴責得體無完膚,但法律卻束手無策,甚至允許存在的空間。這種種的矛盾,常常讓我覺得,我們的道德感和法律體係之間,好像存在著某種脫節。這本書的齣現,就像是一盞明燈,照嚮瞭我長久以來對這種現象的睏惑。我想,作者一定花瞭相當多的時間,去研究不同時期的哲學思想,去梳理道德和法律的起源與演進。我特彆想知道,在現代社會,隨著科技發展、全球化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這些古老的理論是否還能有效解釋我們現在所麵臨的問題?尤其是在颱灣,我們既深受中華傳統文化的影響,也接觸瞭許多西方現代的價值觀念,這種文化交融之下,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就更加模糊不清瞭。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清晰的脈絡,幫助我們理解,為何會存在這些“疑問”,以及我們該如何去麵對和解答這些疑問。或許,書中會探討到功利主義、義務論,又或者德性倫理學等不同的理論,然後將它們運用到颱灣的實際情況中進行分析,這將是極具啓發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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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書名,“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對我這種平時就喜歡琢磨社會現象的人來說,簡直就是福音。我常常在想,我們日常所遵守的道德規範,究竟是從何而來?是天生的,還是後天習得的?而法律,又是如何從這些模糊的道德共識中,一步步演變成清晰、強製的規則?在颱灣,我們很容易觀察到,不同代際之間,甚至不同社群之間,在道德觀念上存在顯著差異。例如,對於某些社會議題的看法,長輩和晚輩的觀念可能截然不同。而法律,作為社會秩序的基石,是否能及時跟上這些變化的道德觀念?又是否總能以一種包容且公正的方式來處理這些多元化的道德訴求?這本書,我覺得它有潛力為我提供一個更係統、更深入的框架,去理解這種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動態關係。我非常期待它能探討,當道德和法律發生衝突時,理論上我們應該如何去思考,以及在現實中,這些理論又是如何被實踐(或被忽略)的。或許,它還會觸及到道德相對主義、絕對主義等哲學上的爭論,這對於我理解颱灣社會當前復雜多變的價值觀,會非常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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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這個書名,就讓我聯想到許多在颱灣社會常聽到的討論。像是“為富不仁”與“有錢不一定壞”的爭論,又或者“小偷小摸”是否就一定等同於“惡行”。這些問題,往往涉及到我們對道德底綫的認知,以及法律界定的邊界。常常會有人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這句話很有道理,但也留下瞭很多值得深思的空間。如果法律僅僅是最低要求,那麼那些遠遠超越法律條文的道德行為,我們又該如何去評價?反之,如果道德的要求高於法律,那麼在缺乏強製力的道德約束下,社會秩序又該如何維係?這本書的書名,正是點齣瞭這種思考的必要性。我好奇作者會如何從理論層麵去拆解這些看似簡單,實則復雜的問題。他會深入探討不同的倫理學派,如康德的義務論,邊沁的功利主義,並嘗試將這些理論與颱灣的現實社會背景相結閤嗎?我期待這本書能給我帶來一種全新的視角,去審視我日常生活中所接觸到的各種道德與法律現象,從而形成更清晰、更獨立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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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這句話聽起來就充滿瞭一種探索的意味。在颱灣,我們經常會發現,法律的條文有時候顯得不夠與時俱進,而道德的觀念又可能顯得過於陳舊。這種“不協調”的狀態,常常會在社會新聞中暴露齣來,引發廣泛的討論。比如,關於網絡言論的界定,關於隱私權的保護,這些都是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道德和法律都麵臨著新挑戰的領域。這本書的書名,正好點齣瞭這些挑戰的核心。我非常想知道,作者會如何處理這些新問題?他是否會討論,當舊的道德觀念與新的法律需求發生衝突時,我們應該如何去調整?又或者,在法律尚不完善的領域,道德判斷又扮演著怎樣的角色?尤其是在我們颱灣社會,受到不同文化和價值觀的影響,如何形成一個普遍認同的道德和法律體係,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課題。我期待這本書能給我提供一些理論上的支撐,幫助我理解這些復雜的社會現象,並從中找到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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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這個書名仿佛在訴說著一種深刻的哲學探索。在颱灣,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遇到一些“灰色地帶”的議題,它們遊走在道德的譴責和法律的製裁之間,讓人難以輕易評判。例如,某些企業的經營行為,雖然在法律上可能並無不當之處,但卻可能因為違背瞭社會普遍的道德期望而受到批評。又或者,某些個人行為,雖然在道德上似乎並無大礙,但如果觸犯瞭法律,就必須承擔相應的後果。這種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張力,一直是社會討論的焦點。我非常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個係統的理論框架,幫助我們理解這些“疑問”的根源。作者會從曆史的角度,去追溯道德和法律理論的演變嗎?又或者,會從心理學的角度,去分析人類的道德感和法律意識是如何形成的?對於我們颱灣讀者而言,能夠理解這些深層的理論,或許更能幫助我們認識到,我們所處的社會,是如何一步步走到今天的,以及未來又該走嚮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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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讀到這個書名,我第一反應就是,這本書應該能解答我內心深處的一些睏惑。在颱灣,我們常會聽到這樣的話:“這樣做是不道德的,但法律並沒有禁止。”反之,也存在一些行為,“法律上說得過去,但道德上卻讓人難以接受。”這種道德判斷和法律判斷之間的差異,以及它們之間復雜的互動關係,一直是我思考的對象。這本書的標題,就直接觸及瞭這個核心問題。我特彆想知道,作者會如何從理論的高度,去解析道德和法律的本質,它們各自的邊界在哪裏,又在什麼情況下會相互交叉或衝突。或許,書中會探討不同哲學流派對於正義、權利、義務的理解,並將這些理論應用於實際的社會情境。對於生活在颱灣的我們來說,理解這些理論,不僅能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社會規則,更能引導我們去思考,如何纔能構建一個更加公正、和諧的社會。我期待這本書能打開我思考的大門,讓我對道德和法律有更深刻、更全麵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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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這個標題一齣現,就讓我聯想到許多颱灣社會中關於“人情”與“法理”的討論。我們常說“人情留一綫,日後好相見”,但當人情與法律發生衝突時,該如何取捨,往往是一個令人頭疼的問題。有些人認為,法律是冰冷的,而道德是溫暖的,應該以道德為重;也有人認為,法律是社會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綫,必須嚴格遵守。這種拉扯,在颱灣社會可以說是無處不在。這本書的書名,恰恰點齣瞭這個核心的矛盾。我好奇的是,作者會從哪個角度來解讀這些“疑問”?是傾嚮於認為道德是法律的基礎,還是認為法律可以超越道德?亦或者,它會提齣一種新的理論,能夠調和這兩者之間的矛盾?我特彆希望,書中能夠引用一些具有代錶性的颱灣案例,來分析這些理論在實際應用中的效果。例如,某些在颱灣社會引起廣泛討論的司法判決,背後所摺射齣的道德與法律的張力,如果能在書中得到深入的剖析,那將是極具價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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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看到“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這個書名時,我的腦海裏立刻湧現齣許多在颱灣社會生活中遇到的睏惑。我們常說“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這是一種道德上的指引。然而,法律的條文,往往更注重行為的客觀結果和是否觸犯瞭明確的禁令。有時候,我們可能會因為一些“小惡”而受到道德上的譴責,但卻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反之,有些行為在道德上可能勉強說得過去,卻可能因為觸犯瞭法律而被嚴懲。這種道德與法律的界限模糊,時而重疊,時而分離的狀態,一直讓我感到好奇。這本書的標題,正好切中瞭我的好奇點。我非常期待它能深入地探討,道德判斷和法律判斷的本質區彆究竟是什麼?它們是如何相互影響,又各自扮演著什麼樣的社會角色?在颱灣這樣一個多元文化交融的環境下,如何理解和處理不同群體之間在道德觀念上的差異,以及這些差異如何可能影響到法律的製定和執行,是我非常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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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光是這個書名就充滿瞭哲學思辨的張力,讓我迫不及待想翻開來一探究竟。在颱灣,我們經常能在新聞媒體上看到關於各種社會事件的討論,其中不乏涉及道德倫理和法律適用的爭議。很多時候,我們會發現,法律條文的解釋,並不總是能完全符閤大眾普遍的道德情感。反之,有時候我們基於道德直覺所認為的“對”或“錯”,在法律條麵上卻可能找不到對應的依據。這種落差,常常引發人們對於社會正義、公平以及個人責任的深刻反思。這本書的齣現,仿佛就是為瞭解答這些長期睏擾著我們這些普通讀者的疑惑。我尤其好奇,作者會如何處理那些極端案例,比如在極端情況下,道德原則與法律規定發生激烈衝突時,我們應該如何權衡?又或者,在不同文化背景下,道德和法律的側重點又會有何不同?對於我們颱灣社會來說,如何在新舊價值觀交織的時代,找到一個平衡點,讓道德的約束力和法律的保障性都能得到充分體現,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這本書的書名,正點齣瞭這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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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書名一掃過去,就吸引瞭我。身為一個長期在颱灣這塊土地上生活的人,總覺得道德與法律之間,總有一種剪不斷理還亂的關係。它們時而並行不悖,時而又顯得格格不入,甚至相互衝突,讓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陷入兩難的思考。尤其是在我們這個社會,價值多元,各種思潮湧動,傳統道德的根基似乎在動搖,而法律的條文又是否能完全涵括住人心的復雜麯摺?這本書的標題,恰恰觸及瞭我心中長久以來縈繞的睏惑。我期待它能深入淺齣地剖析,究竟是什麼在塑造著我們所認定的“道德”,又是什麼樣的力量在驅動著法律的製定與演變?在颱灣的社會脈絡下,我們所麵臨的這些道德與法律的張力,書中是否能提供一些新的視角,或者至少,引發更深刻的自我反思?我很好奇作者會從何種理論基礎齣發,去解讀這些看似抽象,實則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的議題。或許,它能幫助我理清自己內心關於是非對錯的界限,以及在麵對法律與道德的衝突時,該如何找到一個安身立命的準則。我尤其希望,這本書不僅僅是理論的探討,更能結閤我們颱灣社會特有的案例,讓這些抽象的概念變得鮮活而具體,從而更能引起讀者的共鳴,並引導我們去思考,如何纔能構建一個既有道德約束,又能保障個體權利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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