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者,逆取順守,所以毒天下之不庭,全軍保民為上,無取禽獼草薙也。
唐虞之世有理官、無政官,兵統於刑。
小刑則用刀鋸,肆諸市朝;大刑乃用甲兵,陳諸原野。
古制禮律之目皆三千條,出乎禮則入乎刑。
兵乃國家濟變非常之大刑,不得已而用之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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