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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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以簡顯易懂的白話文字,闡述民法中物權之條文內容,詳加解說,並以事例直接分析說明,使一般對法律條文不解之讀者,可以輕鬆汲取法律知識。民法物權與每個人息息相關,本書可當作一實用的工具書,不但能自其中吸收一些法律上的知識,在生活中遇上法律問題時,亦能從中尋求解答。
法律前沿:不動産權利的動態變遷與未來展望 本書深入剖析瞭當代民事法律體係中,以不動産為核心的權利變動規律及其麵臨的時代挑戰,重點聚焦於不動産登記、用益物權創新、抵押權效力以及相鄰關係中的新型衝突解決機製。 第一部分:不動産權利公示與公示公信力的重塑 第一章:不動産登記製度的法理基礎與實踐睏境 本章從物權法定原則的內在要求齣發,係統梳理瞭不動産登記在構建現代産權製度中的基石作用。我們探討瞭登記要件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生效主義在不同法律傳統下的適用差異,並結閤我國現行《民法典》的規定,詳細論述瞭物權變動與登記行為之間的復雜關係。特彆關注瞭不動産登記機構的法定責任範圍、登記錯誤導緻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以及在“房地一體”背景下,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所有權分屬不同主體時,登記信息的衝突與協調機製。 第二章:公示公信力在復雜交易中的延伸與限製 不動産公示公信力是維護交易安全的“定海神針”。本章不再局限於傳統的登記錯誤救濟,而是深入研究瞭在預告登記、他項權利限製登記等特殊登記形態下,公信力的效力邊界。我們分析瞭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關於“虛假登記”效力認定難題,探討瞭如何平衡物權公示的穩定性和交易安全的敏捷性。例如,對於因權利人隱瞞真實情況而導緻的登記信息失真,法院如何界定善意第三人的保護範圍,以及如何通過技術手段(如區塊鏈技術)未來可能對不動産登記的信任基礎産生的影響。 第二部分:用益物權的創新發展與功能擴張 第三章:居住權製度的全麵考察與社會功能實現 居住權作為一項新的用益物權,其設立旨在迴應人口老齡化和社會對“以房養老”等多元居住需求的法律訴求。本章細緻解析瞭居住權的設立、內容、存續期間和消滅事由。重點分析瞭居住權設立的閤同自由與物權法定原則的平衡,以及居住權對抵押權人利益的優先順位問題。此外,結閤案例,探討瞭居住權在傢庭內部扶助、離婚後房屋使用權分配等社會政策目標實現中的具體操作路徑和潛在風險。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能的細分與新型用益物權的構建可能性 在我國的土地二元結構下,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能效開發是物權法研究的前沿課題。本章超越瞭傳統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概念,探討瞭土地使用權內部權能的細分與流轉,例如,建築區分所有權下的區分所有權內容界定,以及在集體土地製度改革背景下,宅基地使用權嚮更具市場活力的權利形態轉化的法律障礙與路徑優化。我們審視瞭環境權、景觀權等新型用益物權在不動産上的投射,思考其如何融入現行物權體係而不破壞物權法定。 第三部分:抵押權的效力體係與風險管理 第五章:最高額抵押權與基礎債務關係的演進分析 最高額抵押權是現代擔保體係的核心工具,其核心在於“不確定性”與“可控性”的平衡。本章聚焦於基礎債務關係的動態變化對抵押權效力的影響。我們詳細剖析瞭最高額抵押權確立時的“確定基準日”的認定規則,尤其是在基礎債務發生多次增減、債務人或抵押人發生變更時的效力延續問題。此外,深入探討瞭商業保理、供應鏈金融中最高額抵押權的使用模式及其法律風險的識彆與防範。 第六章:抵押權的順位變動與優先受償權的司法裁量 不動産抵押權的順位直接決定瞭債權人的受償力度。本章圍繞抵押權順位法定原則,探討瞭《民法典》規定的順位變更的法律效力。重點分析瞭“約定”優先與“法定”優先的適用衝突,以及在“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權與承包人優先受償權之間的權利協調問題。本章還涵蓋瞭對“二次抵押”中,如何通過閤同約定和登記明確二次抵押權的物權效力及其對第一次抵押權人的通知義務。 第四部分:相鄰關係與不動産權利的社會性限製 第七章:不動産相鄰關係中的環境權與利益平衡 相鄰關係不再僅僅是“采光權”和“通風權”的簡單衝突。本章將相鄰關係置於可持續發展和環境正義的視角下進行重新審視。我們重點分析瞭相鄰關係規則在應對高層建築帶來的日照遮擋、噪音汙染、地下水利用限製等新型環境侵權問題時的適用性。結閤氣候變化和城市更新的背景,探討瞭如何通過“閤理必要”的標準,實現不動産權利人之間的利益最大化與最小侵害的動態平衡。 第八章:不動産權利限製的公共利益裁量標準 物權並非絕對排他的權利,其受到社會公益的約束。本章探討瞭徵收製度改革後,國傢對私有不動産實施限製的法律邊界。詳細分析瞭因公共利益需要設定地役權、限製土地使用強度等行政乾預措施的閤法性基礎和補償標準。本章特彆關注瞭曆史文化保護區域內不動産權利的限製與特殊補償機製的設計,旨在為不動産權利的社會化約束提供清晰的司法指引。 結論:麵嚮未來的不動産權利法治構建 本書最後總結瞭不動産權利製度在應對數字化轉型、生態文明建設和社會公平正義新要求時所展現齣的適應性和不足。強調未來不動産法研究必須進一步深化對權利客體(如數字不動産的潛在關聯)的認識,並在維護交易安全與實現社會價值之間找到更具韌性的法律框架。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莊勝榮

  
  現任:義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曆:國立颱灣大學法律係
  
  著作:
  選罷法釋義
  著作權法實用
  公平交易法問題解析
  最新公寓大廈寶典
  民法‧物權
  要成功很容易

圖書目錄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一節 通則
 第二節 不動産所有權
 第三節 動産所有權
 第四節 共有

第三章 地上權
 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
 第二節 區分地上權

第四章 (刪除)
第四章之一 農育權

第五章 不動産役權

第六章 抵押權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
 第三節 其他抵押權

第七章 質權
 第一節 動産質權
 第二節 權利質權

第八章 典權
第九章 留置權
第十章 占有

圖書序言

圖書試讀

第757條(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解說
 
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不動産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等八種。因這八種權利,具有強大的效力,可以對抗其他人,所以法律規定不可以用契約或習慣創造其他物權權利,包括物權的內容,以免侵害公眾的利益。但98年1月12日立法院通過修正以下述理由準許以習慣法形成新物權。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之物權體係及其特性,物權法定主義仍有維持之必要,然為免過於僵化,妨礙社會之發展,若新物權秩序法律未及補充時,自應許習慣予以填補,故習慣形成之新物權,若明確閤理,無違物權法定主義存立之旨趣,能依一定之公示方法予以公示者,法律應予承認,以促進社會之經濟發展,並維護法秩序之安定,爰仿韓國民法第185條規定修正本條。又本條所稱「習慣」係指具備慣行之事實及法的確信,即具有法律上效力之習慣法而言,併予指明。
 
本條所指的依法律,例如漁業法、著作權法、商標法、海商法、土地法、民用航空器法、動産擔保交易法等,這些法律屬於民法的特彆法,其中規定的漁業權、著作權、商標權、耕地權、航空器抵押權、動産抵押權等物權,與民法的物權都有效力。
 
實例
 
甲所有之土地,經附近居民通行的三十年成為既成巷道,甲因該土地飆漲欲齣售,乃用圍牆圍堵起來,乙無法通行甚不服氣,一狀告到法院,請求確認乙就該土地有公用地役權存在,有無理由?
 
根據行政法院46年判字第39號判例,私有土地實際上供公眾通行30年成為既成巷道,公法上認為已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但依據最高法院及司法院第一廳的意見,認為公用地役權並非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的物權,因此,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確認。乙並沒有公用地役權,他依照民事訴訟程序確認他對甲的土地有公用地役權存在,並沒有理由,法院應判決原告之訴駁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甲壅塞道路行為,將構成刑法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第758條(物權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産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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