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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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本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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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這是一份關於一本名為《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實現》的圖書簡介,旨在詳細介紹其核心內容,並且不提及您提供的原書名《保險法爭點整理》。 --- 圖書名稱:《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實現》 圖書簡介 引言:現代公司治理的結構性挑戰與權利平衡的藝術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資本市場飛速發展的背景下,公司作為現代商業活動的核心載體,其治理結構的有效性與公平性,直接關係到宏觀經濟的穩定與微觀企業的健康。本書《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實現》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它並非停留在對公司法條文的簡單梳理,而是深入探討瞭在復雜的股權結構、管理層激勵與信息不對稱環境下,如何構建一個既能激發企業活力,又能切實保障所有利益相關者,尤其是中小股東閤法權益的治理體係。 本書旨在為法律從業者、公司高管、董事會成員、投資機構以及法學研究人員提供一個全麵、深入且具有實務操作指導意義的分析框架。它聚焦於公司治理的“核心矛盾”:即所有者(股東)與管理者(董事/高管)之間的委托代理問題,以及不同股東群體之間(控股股東與少數股東)的利益衝突。 第一部分: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石與製度構建 本書的第一部分,首先為讀者奠定瞭堅實的理論基礎。我們係統梳理瞭現代公司治理理論的演進,從早期的“股東利益最大化”原則,到後來的“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興起,探討瞭不同治理哲學對公司實務操作的影響。 治理結構的選擇與比較: 詳細比較瞭英美法係下的“一股一權”模式與大陸法係下的“雙層治理結構”(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優缺點。重點分析瞭在不同文化和法律環境下,哪種結構在提升決策效率和強化監督職能方麵更具優勢。 董事會的角色與效能重塑: 深入剖析瞭董事會作為核心決策機構的職能異化現象。本書強調瞭獨立董事製度的真正價值,並提齣瞭如何通過優化董事會構成(性彆、專業背景多元化)來提升其風險識彆和戰略監督能力的實證建議。我們探討瞭董事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在應對復雜商業決策時的界限與彈性。 管理層激勵與風險控製: 分析瞭股票期權、限製性股票等激勵工具的雙刃劍效應。過度的激勵可能導緻管理層過度冒險,損害長期價值。本書提齣瞭將高管薪酬體係與可持續發展目標、長期股東迴報掛鈎的治理機製設計方案。 第二部分:股東權利的深度解析與實現路徑 本書的核心價值在於對股東權利,特彆是少數股東權利的係統性論述和工具箱式構建。我們認識到,法律賦予的權利隻有在有效可操作的機製下纔能真正實現。 知情權與信息透明化: 信息不對稱是股東權利受損的根本原因之一。本書詳細梳理瞭股東在信息獲取上的障礙,並探討瞭信息披露的“黃金標準”。我們不僅關注法律規定的定期報告,更關注“實質性知情權”的保障,包括對關聯交易的深度審查權限,以及在特定情形下要求進行專項審計的程序性保障。 錶決權的有效行使與“一緻行動”的邊界: 股東會是行使股東權力的最高場所。本書對纍積投票製、錶決權委托、以及新興的“授權代理投票”(Proxy Voting)機製進行瞭詳盡的分析。特彆關注瞭控股股東通過“一緻行動協議”或“隱性控製”來架空少數股東錶決權的行為,並提齣相應的司法救濟思路。 派息權與利潤分配的公平性: 在公司盈利穩健的背景下,少數股東往往遭受“盈而不分”的睏境。本書從公司財務穩健性和股東迴報期待之間尋找平衡點,探討瞭在何種情況下,法院可以介入乾預董事會拒絕分配股利的決定,以及如何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預設最低派息率的約束機製。 第三部分:衝突的解決機製與司法乾預的邊界 當公司內部治理失靈,股東權利遭受侵害時,外部救濟機製的重要性便凸顯齣來。本部分聚焦於救濟的效率與成本。 訴訟策略的多樣性: 詳細介紹瞭股東代錶訴訟(Derivative Suit)的提起要件、程序障礙及成本控製。相比於傳統的代錶訴訟,本書著重分析瞭直接訴訟(Direct Suit)在侵權主體認定上的便利性,以及如何界定“損害是否為直接麵嚮股東的”這一關鍵難題。 退齣權與公平交易的保障: 對於治理僵局或重大收購兼並中,股東的“被動參與”可能損害其利益。本書深入探討瞭“公平收購價”(Fair Price)的確定標準,以及在公司法、證券法框架下,如何激活股東的強製性股份迴購請求權(Appraisal Rights),確保少數股東能夠以閤理的對價退齣。 公司僵局的治理與解散: 在極端情況下,當公司治理結構完全失能,繼續運營的成本高於解散成本時,本書探討瞭法院對公司解散的司法裁量權。這涉及到對公司“持續經營的不可行性”進行經濟學和法律上的綜閤判斷。 結論:邁嚮更負責任的公司治理未來 《公司治理與股東權利實現》最終落腳於對未來治理模式的展望。本書認為,有效的公司治理不應僅僅是閤規性的堆砌,而應是一種內生性的文化。它呼籲通過提升董事的專業素養、強化信息技術在監督中的應用,以及鼓勵更積極的機構投資者參與,共同構建一個更具韌性、更公平、更可持續發展的公司生態。本書提供的不僅是法律分析,更是一套係統性的治理優化工具箱,旨在推動企業實踐與現代法律精神的深度融閤。 ---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李律師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係博士生
  颱北大學法律係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禍兮福所倚 福兮禍所伏
  這句話是恩師曾經提點的一句話,對我影響很大,送給大傢。
 
  考試對考生很重要,甚至是考生數年努力的目標,但不要被考試控製瞭,我們要控製考試,通過考試是我們踏入職場的其中一條路,但不是唯一的路,考上的未來與沒考上的未來沒有一定的好壞,盡力而為,心存善念,我相信各位讀者一定會有自己一片美好的天空。
 
  讀書破萬捲,下筆有如神,加油!

圖書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01
參考資料 03
導讀 05
 
Chapter 1 保險與保險利益
主題概說1-2
Q.01 類似保險與保險如何區分?我國應否允許人壽保單貼現? 1-3
Q.02 保險利益究應存在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身上? 1-4
Q.03 保險利益於具體個案如何運用? 1-7
Q.04 保險法第16 條第1、2 款如何解釋?父母對已齣嫁獨立生活之女兒有無保險利益? 1-9
Q.05 團體保險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何人?其間保險利益應如何認定? 1-10
Q.06 保險法第16 條第3 款之妥當性為何? 1-12
Q.07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為何? 1-14
Q.08 保險法第18 條之規定是否妥當? 1-15
Q.09 人身保險是否適用保險法第20 條之規定?具有婚約關係之人有無保險利益? 1-17
實務見解1-19
考題參照1-20
參考文獻1-22
 
Chapter 2 保險契約
主題概說2-2
Q.01 保險契約是否屬要物契約?是否屬要式契約? 2-3
Q.02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交付保費後,保險人同意承保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否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2-4
Q.03 要保人以支票投保壽險,被保險人於兌現前或兌現後死亡,保險人應否給付保險金? 2-5
Q.04 保險期間、保險契約期間、保險責任期間及保險契約生效期間究為何指? 2-7
Q.05 保險法第54 條之強製規定如何解釋? 2-8
Q.06 保險法第 54 條第 2 項之規定是否妥當? 2-9
Q.07 保險法第54 條第2 項於實務上適用之情形?何謂閤理期待原則? 2-11
Q.08 惡意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為何? 2-13
Q.09 善意超額保險之法律效果為何? 2-15
Q.10 超額定值保險應如何處理? 2-17
Q.11 保險法第 64 條無法適用之情形,是否均得適用保險法第 51 條? 2-18
Q.12 任意第三人能否代付保費? 2-20
實務見解2-22
考題參照2-26
參考文獻2-31
 
Chapter 3 保險人給付義務
主題概說3-2
Q.01 保險法第29 條之故意導緻保險事故發生如何認定? 3-3
Q.02 保險法第29 條關於偶發性之規定是否妥當? 3-4
Q.03 偶發性原則之例外? 3-7
Q.04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之通知義務? 3-8
Q.05 保險法第33 條於人身保險有無適用? 3-10
實務見解3-12
考題參照3-14
參考文獻3-18
 
Chapter 4 據實說明義務
主題概說4-2
Q.01 據實說明義務之告知義務人為何人?據實說明義務可否代理為之? 4-3
Q.02 保險業務員是否有告知受領權限? 4-5
Q.03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何時履行其據實說明義務? 4-6
Q.04 據實說明義務中,應告知事項之範圍為何? 4-8
Q.05 保險危險事實與契約危險事實之差異為何? 4-10
Q.06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為何?是否須與保險事故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4-11
Q.07 保險法第64 條第2 項但書在健康保險之特彆解釋?主約附約是否應一併解除? 4-13
Q.08 人壽保險中解除權行使之對象為何人?要保人已繳之保險費皆不得請求返還? 4-15
Q.09 保險人解除契約之除斥期間是否以保險事故未發生為要件? 4-16
Q.10 保險法第 64 條與民法第 92 條競閤時應如何處理? 4-18
Q.11 被保險人至特約醫院體檢得否免去其據實說明義務? 4-20
Q.12 過失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否解除契約? 4-21
實務見解4-24
考題參照4-29
參考文獻4-34
 
Chapter 5 事故發生及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主題概說5-2
Q.01 違反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何?未為通知之損害賠償效果是否及於保險人無法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所給付之保險金? 5-3
Q.02 危險增加之意義為何? 5-4
Q.03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如何區分?通知時點如何認定? 5-6
Q.04 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 5-7
Q.05 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 5-9
實務見解5-11
考題參照5-12
參考文獻5-14
 
Chapter 6 復保險
主題概說6-2
Q.01 復保險是否以保險金額總額超過保險價額為必要? 6-3
Q.02 人身保險有無復保險之適用? 6-4
Q.03 惡意復保險之法律效果為何? 6-6
Q.04 善意復保險中保險人如何分擔責任? 6-7
Q.05 英美法上之保險競閤究為何指?該情形應如何解決? 6-9
Q.06 復保險與再保險有何不同? 6-11
實務見解6-13
考題參照6-16
參考文獻6-20
 
Chapter 7 保險代位
主題概說7-2
Q.01 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7-3
Q.02 責任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7-4
Q.03 保險法就代位權行使對象之限製是否妥當?得否以要保人或公法人為對象? 7-6
Q.04 保險人得否對附加被保險人代位?保證保險人得否對保證人代位? 7-8
Q.05 保險代位是否適用民法第297 條? 7-9
Q.06 保險人代位行使權利之時效如何計算? 7-11
Q.07 被保險人妨礙保險人代位權如何處理? 7-12
Q.08 保險人所得代位之範圍為何?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均嚮第三加害人求償之順序為何? 7-15
Q.09 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 7-17
Q.10 以設定抵押權之房屋作為投保火災保險之標的物,嗣後因第三人過失緻毀損,其間法律關係為何? 7-19
實務見解7-21
考題參照7-25
參考文獻7-33
 
Chapter 8 具爭議性之保險條款
主題概說8-2
Q.01 保險法對特約條款之規範是否妥當?該條款之效力為何? 8-3
Q.02 特約條款及除外條款意義為何?如何區分?又何謂「隱藏性義務」?其效力如何? 8-4
Q.03 何謂「自負共保條款」?何謂「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 8-6
Q.04 「自殘仍賠條款」是否有效? 8-8
Q.05 責任保險中之「酗酒仍賠條款」是否有效? 8-9
Q.06 何謂「不包括(除外)佔優勢原則」?試舉例說明之。8-10
Q.07 抵押權特約條款中「優先給付該抵押權人」是否有效? 8-11
Q.08 「保險人任意終止條款」是否有效? 8-13
Q.09 何謂「附加被保險人條款」?當附加被保險人對具名被保險人為侵權行為時,應如何處理? 8-14
Q.10 員工誠實信用保證保險之「不法行為」如何認定? 8-16
Q.11 員工誠實信用保證保險之「損失發現期間」是否牴觸請求權時效規定? 8-18
Q.12 保險契約約定等待期間是否閤法?罹病期間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8-19
實務見解8-21
考題參照8-24
參考文獻8-27
 
Chapter 9 人壽保險
主題概說9-2
Q.01 保險法第 105 條之同意得否由他人代理?無權代理時如何處理? 9-3
Q.02 保險法第105 條第2 項賦予被保險人撤銷同意權是否妥當? 9-4
Q.03 保險法第107 條修正是否妥適? 9-6
Q.04 保險法第109 條第3 項本文與第133 條之規定是否妥當? 9-8
Q.05 精神病之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應否理賠? 9-10
Q.06 以法定繼承人指定受益人時,該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認定?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仍為受益人? 9-11
Q.07 要保人未遵期繳交保險費之效果為何? 9-13
Q.08 保險法第116 條第1 項保險人之催告義務可否特約免除? 9-15
Q.09 保險法第116 條關於「復效」之修正是否妥當? 9-16
Q.10 受益人之法律地位為何? 9-19
Q.11 受益人之指定權人為何? 9-20
Q.12 保險法第121 條第3 項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得之人為何人? 9-22
Q.13 數受益人中有故意緻被保險人於死後之保險金如何歸屬與分配? 9-23
Q.14 終止人壽保險契約後得否請求返還保險費? 9-24
Q.15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 9-26
實務見解9-29
考題參照9-35
參考文獻9-39
 
Chapter 10 責任保險(兼論強製汽車責任保險)
主題概說10-2
Q.01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成立時點為何?何時應通知保險人? 10-3
Q.02 保險人得否以其對被保險人之抗辯事由對抗第三人? 10-5
Q.03 被保險人妨礙保險人參與權之法律效果為何?責任保險人有適當和解義務? 10-8
Q.04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究係採無過失保險製度或強製責任保險製度? 10-10
Q.05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相關代位權之規定為何? 10-11
Q.06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與第 33 條競閤時應如何處理? 10-13
Q.07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中關於「數車肇事」之規定是否妥適? 10-14
Q.08 強製汽車責任保險中之「兩車相撞」情形應如何處理? 10-16
實務見解10-18
考題參照10-22
參考文獻10-26
 

圖書序言

作者序
 
  本書依據我國近年保險法修正及學者近期文章編修,本次改版重點如下:
 
  1. 修法解析:類似保險與保險如何區分(Ch.1 Q1)
  2. 補充見解:人身保險保險利益存在於受益人說(Ch.1 Q2)
  3. 增加爭點:保險法第54 條第2 項於實務上適用之情形及閤理期待原則(Ch.2 Q7)
  4. 增加爭點:復數被保險人中一人故意導緻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得否免責(Ch.3 Q2)
  5. 增加爭點:偶發性原則之例外(Ch.3 Q3)
  6. 修法解析: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之通知義務(Ch.3 Q4)
  7. 增加爭點:保險業務員是否有告知受領權限(Ch.4 Q2)
  8. 增加爭點:保險法第64 條第2 項但書在健康保險之特彆解釋(Ch.4 Q7)
  9. 增加爭點:要保人已繳之保險費得否請求返還(Ch4. Q8)
  10. 修法解析:過失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否解除契約(Ch.4 Q12)
  11. 補充見解:危險增加就持續性之判斷要件(Ch.5 Q2)
  12. 補充見解:主觀危險增加類推適用保險法第64 條第2 項但書之限製(Ch.5 Q5)
  13. 增加爭點:保險人得否對附加被保險人代位?保證保險人得否對保證人代位?(Ch.7 Q4)
  14. 補充見解:被保險人維護保險人代位利益之協力義務(Ch.7 Q7)
  15. 增加爭點:保險人所得代位之範圍為何(Ch.7 Q8)
  16. 增加爭點:何謂「隱藏性義務」及其效力(Ch.8 Q2)
  17. 增加爭點:保險法第116 條第1 項保險人之催告義務可否特約免除?(Ch.9 Q8)
  18. 修法解析: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Ch.9 Q15)
  19. 增加爭點:直接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與保險人之時效抗辯(Ch.10 Q2)
  20. 增加爭點:責任保險人有無適當和解義務(Ch.10 Q3)
 
  在本書的考題參照部分,亦增補近年的律師、司法官、法研所相關試題,對應之重要爭點如下:
 
  1. 保險利益究應存在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身上?(103政)(Ch.1 Q2)
  2. 保險法第16 條第1、2 款如何解釋?(102 政)(Ch.1 Q4)
  3. 保險法第29 條關於偶發性之規定是否妥當?(100 律、103 政、103 司)(Ch.3 Q2)
  4. 偶發性原則之例外?(104 政)(Ch.3 Q3)
  5. 保險法第33 條於人身保險有無適用?(101 北)(Ch.3 Q5)
  6. 據實說明義務之告知義務人為何人?(104 政)(Ch.4 Q1)
  7. 保險業務員是否有告知受領權限?(104 颱)(Ch.4 Q2)
  8. 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效果為何?是否須與保險事故有因果關係為必要?(104 政)(Ch.4 Q6)
  9. 保險法第64 條第2 項但書在健康保險之特彆解釋?主約附約是否應一併解除?(100 司、104 政)(Ch.4 Q7)
  10. 保險人解除契約之除斥期間是否以保險事故未發生為要件?(100 司、104 政)(Ch.4 Q9)
  11. 保險法第64 條與民法第92 條競閤時應如何處理?(101 律)(Ch.4 Q10)
  12. 違反事故發生之通知義務效果為何?未為通知之損害賠償效果是否及於保險人無法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所給付之保險金?(100 司)(Ch.5 Q1)
  13.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如何區分?通知時點如何認定?(101 政)(Ch.5 Q3)
  14. 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101 政)(Ch.5 Q4)
  15. 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法律效果為何?(101 政)(Ch.5 Q5)
  16. 復保險是否以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額為必要?(102政、102律)(Ch.6 Q1)
  17. 人身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102 颱)(Ch.7 Q1)
  18. 保險法就代位權行使對象之限製是否妥當?得否以要保人或公法人為對象?(101 律、102 律)(Ch.7 Q3)
  19. 特約條款及除外條款意義為何?如何區分?又何謂「隱藏性義務」?其效力如何?(103 司)(Ch.8 Q2)
  20. 保險法第105 條第2 項賦予被保險人撤銷同意權是否妥當?(104 政)(Ch.9 Q2)
  21. 數受益人中有故意緻被保險人於死後之保險金如何歸屬與分配?(103 政)(Ch.9 Q13)
  22.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發生成立時點為何?何時應通知保險人?(103 律)(Ch.10 Q1)
  23. 被保險人妨礙保險人參與權之法律效果為何?責任保險人有適當和解義務?(100 律)(Ch.10 Q3)
 
  本書的再次問市,非常感謝對保險法學有專精的哲誠,願意在百忙中抽空協助,因為有你,這本書更加完整。最後仍然要感謝學稔團隊,謝謝你們為國考考生所做的努力,這本書也是在你們的堅持下,纔能一路走下去,感謝你們。
 
李律師
2015年9月

圖書試讀

用户评价

评分

讀罷《保險法爭點整理》,我的腦海中關於保險法體係的脈絡愈發清晰。我之前學習保險法,總感覺像是在大海撈針,知識點零散,難以形成係統性的認識。而這本書,恰恰填補瞭這一空白。它並非簡單地羅列法條,而是圍繞保險法中的核心“爭點”展開,這種視角非常獨特且高效。作者就像一位技藝精湛的解剖師,將復雜的保險法律關係肢解開來,逐一剖析每一個關鍵環節可能齣現的爭議和難題。比如,在涉及到保險閤同的成立與生效部分,書中詳細講解瞭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邊界,以及未如實告知的法律後果,並區分瞭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方式,這對於一綫業務人員和法務人員來說,都極具指導意義。此外,對於保險人拒賠的理由,比如因受益人故意犯罪導緻被保險人死亡的情況,書中也進行瞭細緻的法律分析,並引用瞭大量判例,使得讀者能夠更直觀地理解法律規定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我特彆欣賞的是,書中並沒有迴避那些模棱兩可、容易産生分歧的法律問題,反而將其作為重點,通過多角度的探討,幫助讀者建立起對復雜法律問題的應對能力。

评分

這本書《保險法爭點整理》給我帶來的最大感受就是“豁然開朗”。我一直以來在學習保險法的過程中,總是在一些細節問題上糾結不清,比如保險事故的“意外性”如何界定,再比如閤同解除的條件和後果。這本書就像一把鑰匙,為我打開瞭通往理解這些復雜問題的大門。書中關於“意外”的界定,就用瞭相當大的篇幅進行瞭論述,從主觀和客觀兩個層麵,結閤不同的保險閤同類型,詳盡地闡述瞭司法實踐中對“意外”的理解和判定標準,並列舉瞭大量的案例,使得這些抽象的法律概念變得具體可感。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在分析“保險事故”時,不僅僅關注事故本身,還深入探討瞭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與被保險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對於準確判斷保險責任至關重要。對於保險閤同的解除,書中也詳細梳理瞭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的條件,以及解除閤同後雙方的權利義務,這對於避免閤同糾紛,維護雙方閤法權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评分

在閱讀《保險法爭點整理》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瞭作者在保險法領域的深厚功底和嚴謹治學態度。本書並非僅僅是對保險法條文的簡單解讀,而是深入挖掘瞭法律條文背後所蘊含的價值衝突和利益博弈,並在此基礎上對“爭點”進行瞭係統性的梳理和分析。以“保險利益”為主題的一章,就給我留下瞭深刻的印象。作者不僅闡述瞭保險利益的定義、種類,更深入探討瞭在不同保險閤同中,保險利益的獨立性、閤法性如何認定,以及如何處理保險利益的變動對閤同效力的影響。書中對於“受益人”的確定和變更問題,也進行瞭詳細的闡述,並區分瞭法定受益人和約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在特殊情況下,如何處理受益人之間的權利衝突。我感覺,這本書不僅僅是指導讀者如何理解保險法,更是引導讀者學會如何運用保險法的思維方式去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它教會我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審視保險閤同中的風險,如何預見和防範潛在的法律風險,這對於提升我的法律素養,有著不可估量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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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保險法爭點整理》確實如其名,將保險法中那些看似雜亂卻又至關重要的爭點,以一種非常有條理的方式呈現齣來。我一直覺得保險法是個龐大而復雜的體係,特彆是到瞭實際操作層麵,各種疑難雜癥層齣不窮。這本書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嚮導,能夠精準地指齣那些最容易讓人卡殼的地方,並提供清晰的分析和解答。舉個例子,關於免責條款的解釋,在實務中常常是爭議的焦點。書中不僅羅列瞭各種常見的免責條款,更深入剖析瞭法院在認定免責條款效力時所考量的各種因素,比如條款的明確性、告知義務的履行情況,以及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等。閱讀這些內容時,我仿佛看到瞭一場場精彩的庭審辯論,作者巧妙地將這些抽象的法律原則與具體的案例相結閤,讓原本枯燥的法律條文變得鮮活起來。而且,書中對每一類爭點的論述都力求全麵,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解讀,既有理論的高度,又不失實踐的深度。即使是對於一些在學術界和實務界尚存爭議的問題,作者也能夠客觀地呈現各方觀點,並給齣自己獨到的見解,這對於想要深入理解保險法精髓的讀者來說,無疑提供瞭寶貴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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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爭點整理》這本書,與其說是一本教科書,不如說是一本集理論與實踐於一體的“工具書”。我之所以這麼說,是因為它並非是那種長篇大論、充斥著理論術語的著作,而是聚焦於保險法實踐中最具挑戰性的“爭點”。作者的敘述風格非常務實,開門見山地指齣問題,然後層層剝繭,給齣清晰的分析。以“保險金請求權”的行使為例,書中就詳細列舉瞭不同主體、不同情況下的請求權主體、行使方式以及可能遇到的阻礙,並提供瞭相應的法律對策。我尤其贊賞書中對“代位求償權”的深入剖析,這在人身保險和財産保險中都是非常重要但又容易混淆的概念,書中通過對比分析,清晰地闡明瞭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行使範圍以及限製,這對於減少保險公司的損失,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價值。我嘗試著將書中的一些分析應用到我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上,效果顯著,很多之前無法解決的難題,在這本書的指導下,變得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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