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土地利用法(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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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珍玲
圖書標籤:
  • 土地利用規劃
  • 土地管理
  • 案例分析
  • 法律法規
  • 城鄉規劃
  • 國土資源
  • 規劃設計
  • 房地産
  • 建設工程
  • 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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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土地問題橫跨計畫、地政、景觀等專業,除計畫法規及地政法規外,尚與憲法、行政法及民法有關,甚為龐雜,又因其財產價值較高且具獨特性,不僅攸關公共利益,亦與人民之財產權及居住權相關,故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不動產估價師,甚至國營事業約僱人員等考試,皆將土地相關法規列為必考科目之一,足見其於實務應用之重要性。本書檢擇實務上相關爭議案例,依土地規劃法製體例編排,共六編,分別為:計畫法編、都市更新編、建築管理編、地籍編、重劃編及土地徵收編,期能裨利相關領域學生及實務工作者之理解與應用。
《現代城市規劃與可持續發展》 書籍簡介 本書深度剖析瞭全球城市化進程中麵臨的核心挑戰與前沿解決方案,聚焦於構建更具韌性、包容性和可持續性的未來城市環境。全書結構嚴謹,內容涵蓋宏觀理論框架、微觀實踐操作以及關鍵技術應用,旨在為規劃師、政策製定者、開發者及學術研究人員提供一套全麵而實用的指導體係。 第一部分:全球城市化背景與理論基石 本部分首先確立瞭理解當代城市發展的宏觀視角。我們探討瞭自工業革命以來城市形態的演變軌跡,並詳細分析瞭當前全球範圍內快速城市化帶來的資源壓力、社會分化及生態脆弱性問題。 第一章:全球城市化浪潮的驅動力與後果 本章深入剖析瞭推動全球城市人口集中的經濟、社會和技術因素。重點討論瞭全球供應鏈重塑、信息技術革命以及氣候變化對城市結構的影響。同時,也對快速城市化導緻的貧民窟蔓延、基礎設施超載和公共服務短缺等負麵效應進行瞭批判性審視。 第二章:可持續性理論在城市規劃中的應用 本章係統梳理瞭從生態城市主義(Eco-Urbanism)到彈性城市(Resilient Cities)等一係列主流可持續發展理論。我們不僅闡述瞭布倫特蘭報告提齣的代際公平原則,還深入探討瞭城市生態足跡(Ecological Footprint)和生命周期評估(LCA)等量化工具,為後續的規劃決策提供瞭堅實的理論支撐。本章強調,可持續性必須整閤環境正義和社會公平的維度。 第三部分:空間組織與功能分區的前沿策略 本部分轉嚮具體的空間組織模式,挑戰瞭傳統的、以汽車為中心的規劃範式,提倡以人為本、混閤功能和高密度、低影響的發展模式。 第三章:緊湊城市與混閤土地利用的實踐 本章詳細介紹瞭緊湊城市(Compact City)的形態特徵及其在控製城市蔓延(Urban Sprawl)中的關鍵作用。重點分析瞭混閤土地利用(Mixed-Use Development)在提升城市活力、減少通勤需求和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方麵的優勢。通過對多個國際案例(如歐洲的新城市主義項目)的剖析,展示瞭如何通過精細化的分區圖則實現功能的有機復閤。 第四章:交通導嚮型開發(TOD)的深化研究 TOD是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和能源消耗的核心策略。本章超越瞭簡單的公共交通站點周邊開發,聚焦於整閤軌道交通、步行網絡和慢行係統的多模式交通整閤。詳細討論瞭如何通過容積率的差異化分配、公共空間的激活以及“最後一英裏”問題的解決,實現高品質的、以公共交通為骨乾的城市生活圈。 第四章:綠色基礎設施與生態廊道的構建 本章將自然元素視為城市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係統介紹瞭綠色基礎設施(Green Infrastructure)的規劃理念,包括雨水管理係統(如低影響開發,LID)、城市森林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廊道。通過藍綠網絡的設計,探討瞭城市如何增強應對極端天氣事件的自然緩衝能力。 第三部分:社會公平與社區賦權 成功的城市規劃必須是包容性的。本部分著重於社會維度,探討如何通過規劃手段解決城市內部的不平等問題。 第六章:包容性規劃與可達性保障 本章聚焦於保障弱勢群體(包括老年人、殘障人士和低收入傢庭)的城市可達性和生活質量。詳細介紹瞭無障礙環境設計標準、經濟適用房的策略性布局以及“15分鍾城市”理念在社區層麵的具體實施路徑,確保城市資源分配的公平性。 第七章:公眾參與與共創式規劃方法 本章批判性地審視瞭傳統規劃決策的“精英化”傾嚮,並大力倡導參與式和共創式(Co-creative)的規劃流程。介紹瞭諸如規劃工作坊、數字眾包平颱和情景規劃等現代工具,強調社區知識在解決復雜地方問題中的價值,並探討瞭如何將參與結果有效地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劃文本。 第四部分:智慧城市與技術賦能 本部分麵嚮未來,探討信息技術如何重塑城市管理和規劃決策的效率與精度。 第八章:數據驅動的城市規劃決策 本章介紹瞭大數據、物聯網(IoT)和地理信息係統(GIS)在城市規劃中的集成應用。重點討論瞭利用實時交通流、能源消耗模式和人口流動數據進行需求預測、設施選址和風險評估的方法。強調數據治理和隱私保護在智慧城市建設中的倫理要求。 第九章:城市韌性與氣候適應性規劃 在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城市韌性(Urban Resilience)成為規劃的最高目標之一。本章係統梳理瞭風險評估模型,並重點介紹瞭基於適應性管理的規劃策略,包括對海岸綫、洪泛區和極端高溫地區的土地利用限製與工程防禦措施的平衡策略。 結語:麵嚮未來的城市治理模式 本書最後總結瞭實現可持續、宜居城市所需的跨學科協作和治理創新。強調規劃師必須從技術執行者轉變為跨領域問題的協調者,並倡導建立更加靈活、迭代的規劃管理體係,以應對快速變化的城市現實。 本書結構清晰,論證詳實,配有多組國際案例分析圖錶和政策框架模型,是理解和實踐現代城市規劃的必備參考書。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王珍玲


  現 職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係專任副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係兼任副教授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苗栗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委員

  經 歷
  國傢文官學院訓練講座
  司法院行政訴訟規範審查製度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國傢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訴願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颱中市政府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
  颱中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
  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東海大學法律係兼任助理教授
  颱灣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颱北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訴訟部律師
  法務部參事室(現法規會)薦派專員
  教育部碩士後赴歐公費留考地方自治法組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人
  奧地利維也納科技大學訪問學人

圖書目錄

推薦序/林錫堯
推薦序/陳立夫
推薦序案例土地利用法製研究的拓荒者/李念祖
三版序
自 序

計畫法編
◆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1
壹、都市計畫之內容/2
貳、都市計畫之種類/2
參、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3
肆、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4
伍、都市計畫之性質/5

◆都市計畫與授權明確性原則/13
壹、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14
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與都市計畫法第79條之關係/15
參、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意義及其適用/17

◆計畫原理及非都市土地分區與用地變更編定/21
壹、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製之意義及目的/22
貳、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變更編定途徑/24
參、國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製/29

◆更正編定與法律保留原則/35
壹、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原則/36
貳、更正編定與變更編定/38
參、計畫形成自由與法律保留原則/40

◆「禁止容積移入」之法律性質/45
壹、容積率之意義及目的/47
貳、容積移轉與禁止容積移入或移齣/47
參、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49
肆、「禁止容積移入」之法律性質/51
伍、不當聯結禁止、比例與平等原則/52

◆共有土地違規使用之裁罰/55
壹、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辦理徵收補償前,土地所有權人有哪些閤法使用權利?/56
貳、行為責任或狀態責任?/57
參、何謂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如何裁罰始為閤理?/58

都市更新編
◆你傢被都更瞭!你知道嗎?/63
壹、都市更新之意義及目的/64
貳、都市更新所需之同意比例/68
參、財產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72

◆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與更新單元之劃定/81
壹、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與公益目的/82
貳、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劃定之主體/86
參、都市更新單元劃定評估標準與行政法一般適用原則/91

◆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99
壹、新、舊法之適用與從新從優原則/101
貳、都市更新地區範圍或更新單元之劃定及公益目的與人民財產權保障/104
參、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同意比例/105

建築管理編
◆建造執照開工日期之起算時點/109
壹、何謂開工?/110
貳、開工之日應如何起算?/110
參、地方製度法第19條規定建築管理事項為縣自治事項,地方政府可否自為與建築法第53條規定「開工日」不同之解釋及認定?/112

◆現有巷道與指定建築線/115
壹、何謂現有巷道?/117
貳、現有巷道認定之目的/118
參、現有巷道與指定建築線/118
肆、現有巷道之認定標準/120
伍、現有巷道與既成道路/125

◆論私設通路/129
壹、何謂私設通路/131
貳、私設通路、現有巷道、計畫道路與既成道路/132
參、私設通路與法定空地/133
肆、私設通路可否因市地重劃而改變其土地使用之性質?/134
伍、私設通路上可否建築圍牆?/135

◆私設通路與現有巷道/139
壹、現有巷道之意義及目的/141
貳、私設通路之意義及目的/142
參、現有巷道與私設通路之異同及關聯性/142

◆再論私設通路/147
壹、私設通路之意義及目的/148
貳、私設通路不等同現有巷道或既成道路/148
參、不同建築執照中留設之私設通路,可否通用/150
肆、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之區別/151

地籍編
◆地籍圖重測/155
壹、地籍圖重測之法律性質為何?/155
貳、複丈之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為何?/156
參、更正登記之法律依據及要件為何?/158

重劃編
◆土地重劃差額地價請求權時效之計算/161
壹、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意義及時效完成之效力/162
貳、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時效起算之時點/163
參、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發生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方式/164
肆、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能否作為公行政主體與人民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之共通規定/165

土地徵收編
◆徵收請求權/173
壹、人民有否嚮國傢申請徵收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175
貳、具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得否請求徵收?/176

◆從區段徵收本質論抵價地之申領/181
壹、土地徵收之本質、意義及目的/183
貳、區段徵收之意義及目的/186
參、區段徵收抵價地之申領/193

◆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費之計算/199
壹、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49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規定,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作為徵收補償之標準,其所謂「非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在內?/202
貳、所謂「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應指毗鄰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抑或是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所稱之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價之平均數?/203

◆農作改良物補償範圍之認定/211
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意義/212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213
參、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密度/214

◆農作改良物補償標準與補償相當性原則/219
壹、土地徵收之特性/220
貳、補償相當性原則/221
參、農作物補償標準/222

◆撤銷徵收/227
壹、土地徵收之意義及效力/229
貳、撤銷徵收之意義及效力/230
參、市地重劃之意義及效力/232
肆、抵費地之意義及效力/233
伍、行政處分送達之方式及效力/234

圖書序言

  • ISBN:9789575118303
  • 叢書係列:公法.行政法各論
  • 規格:平裝 / 264頁 / 17 x 23 x 1.24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三版
  • 齣版地:颱灣

圖書試讀

推薦序

  珍玲是我任職於法務部時,經當時的青年輔導委員會推薦麵試任用之海外學人,這是她的第一份工作。當時,她雖缺乏工作經驗,但能積極認事,努力學習,且整體法感強、理解力佳、反應迅速,故能勝任當時法務部參事室(即現在的法規委員會)的法製作業工作,負責法務部主管部分的法案研擬,並參與行政院所屬各部會的法案研擬,適時提供適當之法製見解,尤其能發揮其留學德國之學術知識,視需要提供德國相關法製與文獻資料,錶現甚為傑齣,曾獲不少記功嘉獎。法務部的工作,除擴展其法律視野外,也增進其法製實務之經驗與能力。

  珍玲素有誌於學,不斷進修充實自己,於通過律師考試之同年,亦考取教育部公費留學,嗣於理律法律事務所服務後,隨即負笈至德國福萊堡大學公法研究所攻讀計畫法。迴國後任教於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係,由於她生性淳良,為人誠摯,樂於教職,以培養更多優秀學子為職誌,故能勝任愉快,且能於其所好之土地及計畫法領域內繼續從事學術研究,並受邀參與相關行政實務之法律諮商,使其理論與實務得以相互印證。

  土地行政法屬特別行政法之領域,土地問題又關乎計畫、地政、乃至景觀等專業,實證經驗特別重要。珍玲本於其上述種種歷練,發為諸多文章,甚具參考價值。本書所檢擇之土地法規相關爭議案件實例,橫跨都計、區計、重劃、徵收等計畫及地政法規,十分龐雜,然其從法規範的本質齣發,將其歷年所遇之爭議性、代錶性案件,以淺顯易懂文字,依法規為明確之解析,並以民眾觀點,對相關土地政策提齣專業之針貶,吾人相信本書當有助於學生之學習與實務之應用,故樂為之序。

林錫堯 大法官
2019年8月6日

推薦序

  今日吾人日常活動,與土地利用有著密切關連;另國傢基於公益目的,亦以諸多法規對於土地利用相關事項予以多方、必要之規製。而土地利用法規所涉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多端,固多屬公法性質之規範,並受憲法,乃至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製約,但亦交織著私法性質之規範,是其整體法規範體係多元複雜。

  日本行政法學大傢阿部泰隆教授在其論著《行政法再入門(下)》第十六章「政策法學」(信山社,2016年11月2版)中提及十九世紀德國法學傢基爾希曼(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於其著《作為科學之法學的無價值性》(1848年)中,即指齣:法律論著之十分之九以上,是在處理實定法之缺失、疑義、矛盾、過時、恣意,處理自然法者僅是極少數之部分。藉此以指摘即使時至現今之日本,其實定法整體及法學研究上,亦存有相同問題與現象。而此等問題、現象在我國,又何嘗不是如此?尤其,作為行政法各論之土地利用法領域更是如此,由於其規範多元複雜,結果不僅規範本身,甚且執行麵之各行政行為,普遍存在諸多內在缺失與問題;且亦因如此,於是另一方麵,學術上對於土地利用法製相關議題之發現、檢討及建言,仍有待拓展與深耕。

  王珍玲副教授任職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係,學術專長為憲法、行政法及土地法,尤於土地公法領域之研究,緻力獨多,值得肯定。現王副教授擬就歷年發錶土地利用法相關議題之部分論文改寫集結,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書名,將之齣版。其全書各篇包括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容積移轉、建築管理、都市‧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製及其相關裁罰與行政救濟、土地重劃、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與補償等有關土地利用法製議題,採案例解析(案例事實、要點、研析)型態,除對各議題所涉法規範為概說外,更從憲法、行政法總論之立論觀點,以法解釋論方法,指陳問題重點,予以析論;其整體內容諸凡取材、分析及論斷,多有足取。且所論實務與理論兼具,言之有物,對一般研習土地法學或處理土地事務者,皆有指引或參考之價值;同時,使吾人對現行土地利用法製問題與執行缺失之發現與匡正,乃至有關議題研究之再思與深化,亦將多所啟發,是具意義。值本書付梓之際,餘重其作,爰略綴數語,以之為序。

政治大學地政學係教授
陳立夫
2019年8月7日

推薦序

案例土地利用法製研究的拓荒者


  這是臺灣第一本從實際案例研究土地利用法的重要著作。

  土地利用法製的規範基礎在哪裡?是在憲法第10章的第108條第2款、12款、14款,第13章的第142條;特別重要的,當然還有第143條。

  按我國憲法的基本國策所設計的國民經濟體係,原是一個以市場經濟為基底,計劃經濟為例外的經濟秩序。識者辨識其市場經濟體製的基底,係從憲法第148條:「中華民國領域內,一切貨物應許自由流通」,可以看齣業已構建瞭自由市場經濟的格局;另從第144條:「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直接使用市場經濟基於自由競爭與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企業的概念建構經濟體製,也可偵知其旨。

  若是追問市場經濟的例外之處何在?土地,應該是個不能不提的例子。

  土地,是有限的資源;土地市場,不是完全競爭的自由市場。憲法第143條分為4項所規定的土地政策,從土地國有到依法私有,到照價納稅與照價收買(此中與公用徵收有無區別,如何區別,均值得研究討論),到礦產國有,到課徵增值稅,到土地分配與整理,再到扶植耕作與限定耕作麵積等項,其指嚮均係將土地視作數量有限以緻需防壟斷,而為避免土地價格受到違反市場經濟法則之人為操縱,乃無一不需關於土地的規劃及利用法製相與對應。同時憲法第108條中又已規定,行政區劃(第2款)、土地法(第12款)、公用徵收(第14款)等等均為委辦事項,相為呼應。這是根據憲法的相關規定,言土地利用之法製規劃的根本定位所在。

  可以這麼說,大凡土地之國有與私有,到土地之利用與不利用,區域規劃、都市計劃、地籍測量及其編定、土地重劃、地價評估、還有土地的公用徵收等等,無一不在土地利用法製的射程與研究範圍之內。也因為土地利用法製,實用性極強,不能隻從憲法簡約的條文規定作浮麵的理解,還必須基於法治國傢之憲政原理,深入相關行政法規的肌理,纔能得其旨趣;更不能隻重製度或理論研究,而還必須同時麵嚮實務應用,從實際司法案例的分析討論著手,纔能真正理解並且有效實現規劃並利用土地的法治目的與實施效果,解決因土地利用而生的諸般爭議與钜細問題。

  王珍玲教授,卒業於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即今臺北大學之前身);在負笈德國深造之前,即曾供職政府法務部門,熟諳法務行政運作實務。又曾與我在所服務的理律法律事務所一度共事,早已深知她法律素養深厚,且有誌於學術;嗣獲公費留學德國,專研公法,於福萊堡(Freiburg)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迴臺後即長年居住臺灣中部任教上庠,春風化雨。

  珍玲教授用功甚勤,長於研究著述,既目光宏遠,又不辭繁細。曾經與學界友人聯手悉心翻譯完成大部頭的德國建設法典(BauGB),一改業界纍積多年將之視為建築法規的誤會。隻此一事,已可知其學問貢獻,非在淺顯。

  與建設法製不可割離的興趣,在於她一嚮鍾情的土地法律。她總以為,土地法固可從民商私法的角度視為私有財產法製的特別法,構成土地法學之傳統取徑,但也應上溯憲法規範定位,以公法的視野研究如何規劃土地之利用,始能成就規範國傢公權力、促進土地之閤理利用,從而實現憲法第142條謀求國民經濟社會均足的終極目的。此書匯集瞭近二十篇論文,越十萬言,都是她歷年來相關論述的重要心得。此書在公法領域中,兼賅理論與實踐,終則以「案例土地利用法」為題付梓齣版,誠為土地法領域之中,少見而不可多得的公法法學著作。

  我經其提點,將本書之篇章內容拜讀一過,乃能恍然於其研究慧眼別具,更已見識到她如何選擇許多行政、司法的實務案例,細心剖析、發掘並檢視現行土地利用法製之中,特別是關於都市計劃、都市更新、建築管理、地籍重測、用地編定、土地重劃還有土地徵收的諸般麵嚮,圍繞著如何控製土地價格因素的核心議題,以謀掌握實現土地利用價值之製度設計、規劃、運作的重心,乃至批判其間的盲點與繞行的彎路何在,及其矯治之道,莫不是珍玲教授迥異於前人著述的獨到所在。

  珍玲教授,堪稱案例土地利用法製研究領域之中,一位罕見的拓荒者。我相信這一本書,將隻是她日後源源不絕之學術論述,初試啼聲的一個序麯而已。在其以本書嘉惠士子及業界社群,俾益眾多後來的研究討論之後,續齣蘊蓄,屬樓迭上,至堪期待。是為序。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
李念祖

三版序

  本書於2019年9月初版迄今,倏忽又三年,期間因司法院大法官第423號解釋,行政訴訟法以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方式,規範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時,得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該訴訟具客觀訴訟之性質,亦有兼顧保障人民主觀權利之功能,並於2020年1月15日修正公布,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法,不僅開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範審查之先河,更具有促進人民權利保障、貫徹依法行政等重大意義。 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4-5條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是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應均認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筆者忝為修法委員之一,三版除配閤前開規定增修「都市計畫之法律性質」一文外,亦配閤其他相關法規之修正修訂其他各篇,另增加「非都市土地用地更正編定與法律保留原則」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與從新從優原則」二篇實務上常見爭議問題,以饗讀者,並祈各界不吝指正。

王珍玲 謹識
2022年8月於颱中

用户评价

评分

這本書的行文風格,乍看之下或許會讓人覺得有些「硬邦邦」,畢竟是嚴謹的法學論述,但細細品味後,會發現其中蘊含著一股強勁的「體係化思考」的能量。它不是單純的法條註解,而是試圖將所有相關的土地利用規範,從憲法層級的財產權保障,一直往下銜接到具體的區域計畫細則,建立起一個邏輯自洽的知識體係。我發現,當我遇到一個關於特定土地使用分區劃定的問題時,透過書中的引導,能夠迅速迴溯到其源頭的母法依據,甚至是相關的行政規則,這種「由宏觀到微觀」的閱讀體驗,極大地提升瞭我對整體法規架構的掌握度。特別是關於「土地價值稅基」與「容積移轉」這類牽涉到複雜經濟誘因機製的章節,作者的分析就顯得尤為精妙。他不僅陳述瞭現行機製的運作方式,更進一步探討瞭在颱灣當前土地市場高度資本化的背景下,這些製度設計可能產生的扭麯效應,這種前瞻性的批判視角,讓我反思,原來法律規定看似中性,背後卻隱藏著巨大的經濟權力結構。

评分

這本書的裝幀設計,老實說,蠻有時代感的,那種樸實的教科書風格,一看就知道是經過時間考驗的經典。封麵設計雖然不花俏,但那種穩重感,讓人對內容的嚴謹性有種莫名的信任。打開書本,裡麵的排版清晰明瞭,字體大小適中,對於需要長時間閱讀的法律條文和學術論述來說,這是非常重要的貼心設計。我特別注意到,在重要的法條引述旁邊,都有很細心地加上瞭相關的判例或學說爭議的簡要標示,這對於我們在學習土地利用相關議題時,需要快速掌握核心爭點,提供瞭極大的便利。光是看到這些細節,就能感覺到作者或編者在學術上的用心程度,絕對不是隨便拼湊齣來的。尤其是在處理複雜的都市計畫劃定、徵收補償這些敏感議題時,他們選擇用最直接、最白話的方式來解釋那些拗口的法條文義,這對我這樣還在摸索法條細節的讀者來說,無疑是打瞭劑強心針。比起市麵上很多隻會堆砌艱澀術語的參考書,這本書在實務操作層麵的指引性,真的強上許多,感覺就像身邊有一位經驗豐富的律師在手把手帶你一樣。總體來說,從書籍的硬體到軟體的編排,都散發齣一種「學術工具書」的專業氣息,讓人很想立刻投入內容的深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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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用一句話來形容這本書帶給我的感受,那就是「豁然開朗後的腳踏實地」。在閱讀過程中,我發現它在處理一些爭議性較高的議題時,採取瞭一種極為審慎的態度,不會輕易下定論,而是將各種主流見解並陳,讓讀者自行判斷。例如,在探討「區段徵收」的閤法性邊界時,它並沒有預設某種立場,而是詳細列舉瞭支持與反對的主要論點,並輔以最新的學術辯論焦點。這種開放的學術討論氛圍,非常適閤現今快速變動的社會環境,因為法律的解釋從來都不是靜止不變的。對於正在準備相關國傢考試的考生來說,這本書的價值在於它提供的理論深度足以應對申論題中對「法理基礎」的追問,同時其對實務流程的詳實描述,又能確保在基本事實陳述上不失誤。總體來看,這是一本需要耐心啃讀,但迴報極為豐厚的學術著作,它成功地將複雜的土地利用規範,轉化為一套連貫且富有邏輯性的知識體係,對於任何想深入研究颱灣土地法製的人來說,都是不可或缺的案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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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一些強調判決實務的參考書,這本書在「學理基礎」上的鋪陳,顯得尤為紮實,這對於想要從根本上理解問題所在的人來說,簡直是寶藏。它花瞭相當大的篇幅去探討「私法自治」與「公法管製」在土地利用領域的交界地帶,這在我們這個法製深受德日體係影響的社會中,是非常核心的理論辯證。我特別留意瞭其中對於「用益物權」與「土地使用權利」區分的探討,作者的論述清晰地劃分瞭兩者在權利強度與可處分性上的差異,這對於處理複雜的土地開發閤作案時,釐清權利義務關係至關重要。更令人激賞的是,在介紹完各種管製工具後,作者並未止步於描述,而是進一步提齣瞭不同管製手段在社會成本與行政效率之間的取捨分析。這種多維度的評估,讓讀者在麵對具體個案時,不隻是知道「可以怎麼做」,更能明白「為什麼這樣做是最閤宜的選擇」,這纔是真正高階的法學思維訓練。這本書不隻教授知識,更是在雕塑讀者的分析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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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這本書的過程,就像是走進一個結構嚴謹的法律迷宮,但幸運的是,作者提供瞭一張非常詳盡的地圖。最讓我驚艷的是它對「公共利益」概念在歷次修法中的演變的梳理,那種脈絡感的呈現,不是簡單的時間軸羅列,而是深入探討瞭每一次修法背後所反映的社會價值觀轉嚮。例如,它如何剖析早期基於國傢發展優先的土地管製,如何逐漸轉嚮強調個人財產權的保障與環境永續之間的平衡點,這部分的論述非常深刻且富有層次感。颱灣的土地法規體係,說實話,牽涉到太多行政程序與法院見解的拉扯,這本書很巧妙地將這些動態的法律關係,靜態地呈現在紙麵上。我個人尤其欣賞它在解釋「比例原則」在土地徵收個案中應如何被檢驗時所引用的那些細緻的司法見解,這對於我之後在撰寫任何實務意見書時,無疑是提供瞭堅實的理論基礎與實例佐證。它沒有試圖去美化法律製度的複雜性,反而坦誠地揭示瞭其中潛藏的衝突點,這種誠實的學術態度,令人十分敬佩。讀完相關章節,對於政府機關的決策空間與法律界線,我有瞭更為清明且批判性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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