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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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考試之準備過程中,絕對不能遺漏的戰場便是實務見解瞭,不論是經典雋永「必背」的穩定見解或論述邏輯令人耳目一新「必備」的新見解均可能成為考試的座上賓。

  針對此一考試趨勢,筆者於本書之選材上囊括「考試曾命題之實務見解」、「答題論述上須闡述之穩定實務見解」及「具有考相但仍未命題之新近實務見解」,期望得於本書中為各位讀者將各類重要的實務見解一網打盡,更能將此些實務見解化作得分利器。

  想考上就一定要知道的實務見解,隻收錄在學稔《實務必考熱區》!
 

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孫宥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司法官特考及格
  律師高考及格

  對於實現正義存有莫名堅持,但總被正義得否被標價之漩渦睏住,故選擇轉換跑道尋找體現正義的另種可能。曾經渴望許多遙不可及的夢想。但年過三十後,隻願我愛的人們身體健康,然後淡淡的祝福著,如若相愛,便攜手到老;如若錯過,便護你安好。

  每天睡前,提醒自己彆忘瞭離愛與關懷再更近一點;每天睡醒,提醒自己記得要對於社會結構上的弱勢給予高於法律的尊重。
 

圖書目錄

CHAPTER 1刑事訴訟基礎論
UNIT 1刑事訴訟原理原則—法院職權調查證據P1-2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一)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字第2523號判決
◇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職權調查主義、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目的性限縮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誤

UNIT 2刑事訴訟原理原則—直接審理原則P1-6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1998號判決
◇形式直接性、實質直接性、程序正義、被告之訴訟防禦權

UNIT 3刑事訴訟對事之效力—軍事審判法之適用P1-9
最高法院95年度颱非字第122號判決
◇軍事審判法第1條及第5條、軍事審判機關
 
CHAPTER 2訴訟主體
Section 1法院P2-2
UNIT 1法定法官原則P2-2
釋字第665號解釋
◇法定法官原則、相牽連案件係屬於同一法院不同庭、憲法第16條訴訟權

UNIT 2法院管轄競閤—競閤管轄P2-6
釋字第47號解釋
◇法定法官原則、既判力之尊重

UNIT 3公平法院原則—自行迴避製度P2-10
釋字第178號解釋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909號判決
最高法院91年度颱抗字第61號裁定
最高法院93年度颱抗字第269號裁定
◇公平法院原則、審級說、拘束說、審級利益之保護

UNIT 4公平法院原則—聲請迴避P2-13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抗字第1077號裁定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聲字第22號裁定
◇公平法院原則、偏頗之虞、曾參與同一原因事實之民事案件
 
Section 2被告P2-16
UNIT 1被告地位之形成—關係人之地位P2-17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字第3373號判決
◇關係人、緘默權、真實陳述義務

UNIT 2被告之權利—對質詰問權P2-19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514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上字第2182號判決
◇憲法第16條訴訟權、對質詰問權、歸責法則、佐證法則、防禦法則、義務法則、對質詰問權之例外

UNIT 3被告之訊問—「訊問」概念之形成P2-22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4863號判決
◇功能訊問、聊天或教誨之方式為之、實質訊問、國傢迂迴利用私人

UNIT 4對被告所為告知義務之內涵P2-25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7082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417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65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颱上字第3771號判決
◇告知義務所應告知之內容、實質告知義務

UNIT 5檢察官蓄意規避對被告之告知義務P2-30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4003號判決
◇無異剝奪被告緘默權及防禦權之行使,尤難謂非以詐欺之方法而取得自白、蓄意規避告知義務、被告地位形成理論

UNIT 6不正訊問被告—利誘之判斷P2-34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2539號判決
◇法律本即形諸明文之減免其刑等利益、利誘

UNIT 7不正訊問被告—誘導訊問P2-37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4199號判決
◇誘導訊問、反詰問時得為誘導詰問

UNIT 8不正訊問被告—遲延訊問P2-39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2165號判決
◇遲延訊問、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其他不正之方法

UNIT 9應即時訊問被告P2-42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4209號判決
◇無故推延訊問時間、惡意妨礙辯護權之行使、舉輕以明重

UNIT 10夜間訊問被告與疲勞訊問P2-45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6024號判決
◇夜間詢問已達疲勞訊問之程度、夜間詢問之例外

UNIT 11訊問被告應全程錄音P2-47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1642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4173號判決
◇建立訊問筆錄之可信性、舉證責任、不利推定

UNIT 12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直接效力P2-50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3479號判決
◇不正方法、因果關係

UNIT 13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延續效力P2-52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48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颱非字第212號判決
◇不正方法延續至第二次應訊時、治癒瑕疵之方法、已選任辯護人、經過一定時間、訊問之人及環境改變、加重告知義務

UNIT 14不正方法取得自白之放射效力P2-56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4177號判決
◇毒樹果實理論、有前因後果之關係、實質保護之法理、相對排除證據

UNIT 15刑求抗辯之調查及舉證P2-59
最高法院91年颱上字第2908號判例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4177號判決
◇檢察官得以論理方式舉證、法院非可僅憑負責偵訊被告之人員已證述未以不正方法取供,即駁迴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自由證明

UNIT 16共犯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是否須補強證據P2-61
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5560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2378號判決
◇形式上以為證人身分、實質上仍為共犯身分

UNIT 17對嚮犯之陳述是否須有補強證據P2-63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8228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5551號判決
◇實體法上非屬共犯、程序法上仍有虛僞陳述之可能

UNIT 18共犯之自白得否相互補強P2-66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字第4744號判決
最高法院88年度颱上字第380號判決
◇共犯自白、補強證據

UNIT 19補強證據之其他問題P2-68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637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618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6816號判決
◇利害相反之證據可相互補強、補強證據應補強之範圍、補強證據之適格

UNIT 20不自證己罪於非刑事程序之效力P2-71
最高法院94年度颱上字第51號判決
◇不自證己罪特權、是否限供述性證據、刑事法關聯、依法強製
 
CHAPTER 3辯護製度
UNIT 1共同辯護準許與否之判斷標準P3-3
最高法院91年度颱上字第188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2300號判決
◇利害相反、能否適當為各當事人充分辯護、指定辯護

UNIT 2協商程序中指定辯護之判斷P3-5
最高法院97年度颱非字第129號判決
◇協商判決之宣告刑、指定辯護

UNIT 3強製辯護案件與判決結果之關係P3-7
最高法院79年度颱上字第338號判決
最高法院92年度颱上字第4731號判決
◇保護被告利益、無罪諭知、強製辯護案件

UNIT 4實質辯護—辯護人應達到之品質P3-10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5673號判決
◇實質辯護、行為瑕疵、結果不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UNIT 5實質辯護—辯護人應到場之時期P3-13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7016號判決
◇實質辯護、審判期日、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UNIT 6辯護人之權利—在場權P3-16
最高法院94年颱上字第4929號判例
◇搜索及勘驗時之辯護人在場權、審判中

UNIT 7辯護人之權利—於特彆救濟程序時,是否
有閱捲權P3-18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抗字第690號裁定
最高法院95年度颱聲字第31號裁定
釋字第762號解釋
◇特彆救濟程序、無辯護人之被告聲請閱捲

UNIT 8辯護人之權利—交通權P3-23
釋字第654號解釋
◇憲法第16條之衍生基本權、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方得限製

UNIT 9準備程序是否須強製辯護P3-29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字第4604號判決
◇準備程序、強製辯護、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UNIT 10多數辯護人間得否相互取代P3-31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45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字第5092號判決
◇多數辯護、強製辯護案件

UNIT 11解任辯護人之權利P3-33
颱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
◇特殊信賴關係、被告有自由解任權

UNIT 12偵查中羈押之閱捲權P3-35
大法官解釋第737號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93條第2項但書、第101條第3項
◇指定辯護、羈押程序辯護人閱捲權、限製辯護人及被告知悉之證據、深夜羈押、重罪羈押
 
CHAPTER 4強製處分
UNIT 1檢察官於審判時之聲請羈押權P4-4
最高法院96年度颱抗字第593號裁定
◇「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項、審判中

UNIT 2重罪羈押P4-7
釋字第665號解釋
最高法院98年度颱抗字第813號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颱抗字第48號裁定
◇羈押原因、重罪、相當理由認有滅證或逃亡之虞

UNIT 3羈押之救濟P4-13
釋字第639號解釋
釋字第665號解釋
◇受命法官之羈押處分、羈押處分之抗告

UNIT 4有令狀搜索下之範圍應如何認定P4-17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3863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1509號判決
◇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法官保留原則

UNIT 5持檢察官之拘票為對人緊急搜索P4-20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1398號判決
◇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

UNIT 6同意搜索之自願性判斷P4-23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376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颱上字第1361號判決
◇自願性同意、綜閤判斷法則

UNIT 7同意搜索之同意權限應如何判斷P4-26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4430號判決
◇具有同意適格、管領權限

UNIT 8另案監聽P4-28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2633號判決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之1、假設再次乾預亦受允許

UNIT 9得一方同意之監聽P4-30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2743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2949號判決
◇國傢機關得通話之一方同意、正當法律程序、無閤理隱私期待

UNIT 10國傢挑唆犯罪P4-33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4432號判決
◇被挑唆人之主觀判斷、犯意誘發型、機會提供型

UNIT 11另案扣押之證據能力判斷P4-36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上字第448號判決
◇無令狀扣押、法院應職權判斷扣押之閤法性

UNIT 12臨檢之閤法性判斷P4-38
釋字第535號解釋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763號判決
◇法律保留原則、僅能對人民之身體或場所、交通工具、公共場所為目視搜尋

UNIT 13已過去之通訊內容,應以何強製處分取得P4-41
最高法院106年度颱非字第259號判決
◇秘密通訊自由、過去之通訊內容、扣押裁定

UNIT 14限製齣境、齣海之修法概述P4-44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93條之3、第93條之4、第93條之5
◇限製齣境齣海、需以書麵令狀為之、有期間限製
 
CHAPTER 5證據
Section 1傳聞法則P5-3
UNIT 1傳聞法則適用之客體P5-3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713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2519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556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3798號判決
◇供述性證據、傳聞法則之適用客體

UNIT 2若通訊監察所得係被告所為陳述時,如何檢驗閤法性P5-9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3055號判決
◇自白法則、被告於審判外之自白

UNIT 3於審判外嚮法官(檢察官)陳述之傳聞例外,應於何時經被告詰問P5-11
最高法院94年度颱上字第5651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6675號判決
◇補行詰問、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正當法律程序、傳聞例外不等於對質詰問之例外

UNIT 4證人於審判中閤法行使拒絕證言權,有無傳聞例外得援引其偵查中之陳述作為判決基礎P5-15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3140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7121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例示規定、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陳述

UNIT 5何種情形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P5-19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1892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6932號判決
◇傳聞證人、特彆可信性、證明犯罪事實之必要性

UNIT 6嚮外國司法警察之陳述是否屬傳聞例外P5-23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字第575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900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嚴格文義解釋、共同打擊犯罪,維護人民安全

UNIT 7特信性文書P5-26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590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2940號判決
◇特信公文書、例行性、可受公開檢查、特信業務文書、通常業務過程不間斷、有規律而準確之記載

UNIT 8傳聞同意P5-29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3790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4817號判決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567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4129號判決
◇明示傳聞同意、擬製傳聞同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積極行使處分權
 
Section 2證據調查程序—證人P5-38
UNIT 1未告知拒絕證言權之法律效果P5-38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1043號判決
最高法院95年度颱上字第909號判決
◇不自證己罪、正當法律程序、權利領域理論、權衡理論

UNIT 2檢察官訊問共同被告時,告知其緘默權後,復命其具結並為拒絕證言權之告知,所踐行之程序是否閤法P5-47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5952號判決
◇陳述自由權有無因程序上瑕疵受到妨害、權利同質性

UNIT 3證人之調查證據程序—具結P5-50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2122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303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上字第2418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上字第1256號判決
◇嚴格證明法則、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舉輕以明重原則

UNIT 4證人之調查證據程序—詰問P5-60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5489號判決
◇審判長之主詰問、誘導詰問、聲明異議

UNIT 5證人之意見證據是否絕對不得作為證據P5-62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4729號判決
◇證人之意見證據、以實際經驗為基礎、實際體驗之事實與意見、推測事實間之聯結密度如何

UNIT 6指認證據之可用性P5-64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7340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2212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404號判決
◇供述性證據、成列指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
 
Section 3證據調查程序—鑑定P5-69
UNIT 1選任機關鑑定時,法院是否有命實際為鑑定之人為言詞報告之義務P5-69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2086號判決
◇機關鑑定、被告之詰問權、實際為鑑定之人言詞報告

UNIT 2強製採尿處分P5-71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40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侵入性處分

UNIT 3概括選任鑑定P5-74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2860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檢察一體、事前概括選任鑑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法律另有規定

UNIT 4法官自任鑑定人P5-79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5533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4343號判決
◇客觀審判原則、鑑定意見

UNIT 5測謊證據P5-82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6293號判決
最高法院94年度颱上字第1725號判決
◇科學證據之本質可用性、普遍接受標準、再現性、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UNIT 6私請鑑定之可用性P5-87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2618號判決
◇兩造當事人一緻性同意、當事人證據處分權、有助於真實發現
 
Section 4證據調查程序—勘驗P5-90
UNIT 1勘驗作為證據之調查方式P5-90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字第4015號判決
◇勘驗筆錄、書證之調查程序
 
Section 5其他取證態樣P5-93
UNIT 1私人不法取證P5-93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3168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578號判決
◇不適用證據排除法則、私人故意以暴力方式取得供述,因違背任意性,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Section 6舉證責任P5-99
UNIT 1檢察官之舉證責任P5-99
最高法院92年颱上字第128號判例
◇實質舉證責任、無罪推定原則
 
Section 7證據排除法則P5-101
UNIT 1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標準為何P5-101
最高法院93年颱上字第664號判例
◇權衡法則、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
 
CHAPTER 6訴訟程序與訴訟關係
UNIT 1訴訟條件瑕疵之競閤P6-2
最高法院86年度颱上字第6280號判決
◇訴訟瑕疵、先有審判權方有管轄權、尊重判決既判力、先審查程序條件再審查實體條件

UNIT 2法院誤閤法上訴為不閤法上訴時之救濟方式P6-4
最高法院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
◇不利益於被告之閤法上訴、實質上確定力

UNIT 3無效判決之救濟方式及法院之處理方式P6-7
釋字第135號解釋
◇重大違背法令,固不生效力、分彆依上訴、再審、非常上訴及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UNIT 4既判力之效力範圍P6-9
最高法院82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1
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3
◇宣示判決時說、實質上或裁判上之一罪,其中一部係「無罪」或「免訴」判決時之既判力範圍

UNIT 5裁判書錯誤之處理方式P6-14
最高法院7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
◇是否顯然誤寫誤算、正本錯誤、原本錯誤、裁定更正
 
CHAPTER 7偵查程序
Section 1偵查開始之原因—告訴P7-2
UNIT 1告訴權人之認定—分公司之告訴權P7-3
法務部法檢字第0940805186號法律問題座談
◇分公司、管領權限、告訴權人

UNIT 2實行告訴之程式P7-6
最高法院73年颱上字第4314號判例
最高法院105年度颱非字第203號判決
◇審判中補行告訴、閤法告訴、偵查機關

UNIT 3告訴期間P7-10
最高法院90年度颱上字第1113號判決
釋字第108號解釋
◇告訴期間之起算時點、繼續犯、代行告訴人、告訴乃論之罪

UNIT 4告訴、撤迴告訴之範圍P7-13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2636號判決
◇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撤迴告訴、告訴之主觀及客觀效力
 
Section 2不起訴、緩起訴處分之效力P7-17
UNIT 1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新事實及新證據」
應如何解釋P7-18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4327號判決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754號判例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6266號判決
◇新規性、確實性、事實上同一、實質確定力

UNIT 2檢察官違反與被告之協議,未為緩起訴並起訴時,被告於偵訊中所為之陳述,得否作為證據P7-22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5665號判決
◇保護人民之正當閤理信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同一法理

UNIT 3緩起訴期間,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時,檢察官得否逕行起訴P7-24
最高法院94年颱非字第215號判例
◇緩起訴期間內、實質確定力

UNIT 4違法撤銷緩起訴而逕為起訴時,法院對此起訴應如何處理P7-27
最高法院98年度颱非字第304號判決
◇無效緩起訴、緩起訴期間是否屆滿、起訴違背程序

UNIT 5交付審判之審查範圍P7-31
颱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
◇必要之調查、得否調查捲外之證據

UNIT 6撤銷緩起訴P7-34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上字第318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非字第42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2733號判決
◇非可歸責於己之未履行負擔、犯罪特彆預防之目的、緩起訴處分之確定力
 
CHAPTER 8審判程序
Section 1起訴之程序與效力P8-2
UNIT 1起訴對物之效力P8-3
最高法院37年特覆字第3722號判例
最高法院88年颱上字第4382號判例
◇起訴不可分、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有罪有罪始生不可分、漏未判決、訴外裁判

UNIT 2起訴對人之效力P8-9
最高法院94年度颱非字第41號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颱非字第67號判決
◇被告發生錯誤、冒名、頂替、漏未判決、訴外裁判

UNIT 3變更起訴法條P8-14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3805號判決
颱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3720號判決
◇事實上同一、法律上同一、有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有罪判決
 
Section 2準備程序P8-21
UNIT 1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之相互轉換P8-21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6088號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颱非字第536號判決
◇被告刻意拖延審判期日、訴訟防禦權、行準備程序係法院之權利

UNIT 2準備程序得否調查證據P8-25
最高法院93年颱上字第2033號判例
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2251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5185號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3481號判決
◇直接審理原則、實體爭點與程序爭點、有正當理由於審判期日不能到場
 
Section 3審判程序P8-30
UNIT 1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的適用對象P8-30
最高法院94年颱上字第1998號判例
◇調查證據處分、是否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

UNIT 2若僅為包裹式提示證物,調查證據程序是否有違誤P8-32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890號判決
◇包裹式調查證據、訴訟指揮權
 
CHAPTER 9自訴程序
UNIT 1強製律師代理之相關問題P9-3
最高法院94年度第6、7次刑事庭會議
◇提高自訴品質、強製律師代理、被告提起上訴

UNIT 2不得自訴無不可分P9-12
釋字第569號解釋
◇不得自訴不可分、自訴之對人效力

UNIT 3類推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3項P9-15
最高法院101年度颱上字第2404號判決
◇單一案件之一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他部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部分由檢察官開始偵查,告訴乃論之罪部分之被害人是否仍得提起自訴
 
CHAPTER 10簡易型程序
Section 1簡式審判程序P10-3
UNIT 1簡式審判程序中之「有罪陳述」應如何解釋P10-4
最高法院97年度颱上字第210號判決
◇有罪陳述、阻卻違法事由

UNIT 2裁定為簡式審判程序應由何人為之P10-5
最高法院96年度颱上字第2885號判決
◇閤議庭裁定、是否純屬審判長調查證據之執行方法或細節及法庭活動之指揮事項
 
Section 2簡易判決處刑P10-7
UNIT 1簡易判決處刑與通常審判程序之轉換P10-8
最高法院91年颱非字第21號判例
◇無罪判決、改依通常審判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Section 3協商程序P10-12
UNIT 1協商閤意與無罪抗辯間之關係P10-13
最高法院100年度颱上字第3456號判決
◇有罪陳述、協商程序之要件、無罪答辯

UNIT 2協商程序得否上訴第三審P10-14
最高法院104年度颱上字第668號判決
◇協商程序上訴第三審、事後審
 
CHAPTER 11一般救濟途徑
Section 1上訴通則P11-2
UNIT 1原審辯護人或代理人以自己名義上訴,應如何處理P11-2
釋字第306號解釋
◇上訴權人、上訴利益、以何人名義為之

UNIT 2上訴之效力—上訴不可分P11-6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058號判例
最高法院99年度颱上字第2904號判決
◇上訴審認定、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上訴閤法且有理由
 
Section 2上訴第二審P11-10
UNIT 1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P11-10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上5099號判決
最高法院93年度颱上字第2578號判決
◇為被告利益上訴、未為被告不利益上訴、適用法條不當、不得諭知較原審更重之刑

UNIT 2上訴二審之具體理由P11-20
最高法院106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98年度颱上字第5354號判決
◇上訴理由具體指摘、原審辯護人有代撰上訴理由之義務
 
Section 3上訴第三審P11-30
UNIT 1上訴第三審之限製—案件之限製P11-30
最高法院52年颱上字第1554號判例
釋字第60號解釋
◇刑度限製、案件類型限製、言詞辯論爭執說、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之加重

UNIT 2上訴第三審之限製—限製檢察官之上訴權P11-35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9條
◇限製檢察官上訴權、限製檢察官上訴之嚴格上訴製

UNIT 3上訴第三審之限製—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得否上訴三審P11-41
釋字第752號
最高法院107年度颱上字第3183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颱上字第269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颱上字第2780號判決
◇上訴第三審、審級利益
 
CHAPTER 12特彆救濟途徑
Section 1再審P12-2
UNIT 1再審之原因—新證據之認定P12-3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新證據、新規性、確實性

UNIT 2聲請再審時,得否聲請調查證據P12-13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抗字第398號裁定
◇聲請再審時聲請調查證據、證據於客觀上無法取得

UNIT 3聲請再審之其他爭點P12-15
最高法院102年度颱抗字第758號裁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颱聲字第8號裁定
◇為實體確定判決之法院管轄、以同一原因重行聲請
 
Section 2非常上訴P12-17
UNIT 1非常上訴之原因P12-18
最高法院96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
◇判決違背法令、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法院前後判決所採法令上之見解不同者不得作為非常上訴之原因

UNIT 2非常上訴之限製P12-20
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
◇原判決是否不利於被告、有無統一解釋法令之必要、非常上訴無理由
 
CHAPTER 13沒收程序
UNIT 1沒收特彆程序概述P12-2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扣押範圍、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圖書序言

四版序

  本書改版之際,筆者已經離開「研習生」身分、來到颱中就職二年瞭,在這段日子裏,每天麵對滿滿捲海及不間斷的專案執行,有時候也不免睏惑當初不顧一切投身公職的決定。但將案件突破且處理完備後,心中的成就卻是以前的工作或生活難以比擬的。這樣的成就感,雖然是高強度的生活壓力及相當長的工作時間換來的,但我仍然感覺十分過癮,期許現在看到本書的你們,也能體會這份成就感、體驗這份癮頭。

  最後,仍然要感謝學稔的各位工作夥伴們,若沒有你們的仔細校對、專業編輯,這本書也無法順利問世。筆者的學識淺薄,縱已傾盡畢生所學、經過多次校對,錯漏或思慮未周亦在所難免,還請各位讀者不吝指教批評。本書若能為各位準備考試時有任何一丁點貢獻者,都應歸諸於其他工作夥伴的功勞;若有其他錯漏或缺失者,筆者願負全部文責。最後的最後,最難得的總是始終如一,謝謝在這一年在身邊陪伴著、哭著、笑著的你(們),雖然經曆的不見得都是甜美,但生命因此多瞭難以言喻的感動。不論未來如何,一起啓程走吧!

孫宥
2019年7月

圖書試讀

CHAPTER2訴訟主體
 
Section1法院
 
UNIT1法定法官原則
 
釋字第665號解釋
 
※齣題年份:103年律師第3題第2小題
 
壹、經典試題
 
公務員甲係負責承辦與中國大陸經貿交流事務的主管人員,涉嫌收受颱商乙新颱幣一百萬元的報酬,依其委託積極推動與大陸談判開放乙所經營的企業在大陸申設營業據點。案經颱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甲犯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嚮颱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後,分由審判長丙之閤議庭審理(下稱前案)。復於另案後續偵查作為中,颱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獲甲涉嫌洩漏重要情資予大陸相關人士,足以損害我國之重大利益,遂以被告甲犯刑法第114條之外患罪嫌嚮颱灣高等法院提起公訴。試迴答下列問題:
 
(二)倘依後續偵查作為,颱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被告甲僅涉嫌犯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而發交由颱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嚮颱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分由審判長丁之閤議庭審理時,得否將該案移由審判長丙所承辦之前案閤併審判?其併案之程序如何?
 
貳、爭點
 
(一)何謂法定法官原則,其憲法基礎為何?
 
(二)相牽連案件分彆係屬於同一法院不同庭時,應如何併案處理?
 
參、精華選讀
 
釋字第665號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有效之救濟。為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並規定,法官須超齣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乾涉。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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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市麵上刑訴法的參考書實在太多瞭,每次走到書店,看到一排排的刑訴法書籍,都覺得眼花繚亂,不知道該如何選擇。我之前也買過幾本,但總覺得讀起來很費力,要麼就是過於理論化,脫離實際;要麼就是內容陳舊,跟不上最新的修法和判例。直到我看到瞭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我纔覺得,我的刑訴法復習終於有瞭方嚮。 這本書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它並非一本“流水賬”式的法條解讀,而是非常有針對性地挑選瞭那些“熱點”、“難點”、“易錯點”來深入剖析。作為一個經常參加考試的人,我太清楚那些反復齣現、變化又快的考點瞭。比如,關於“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區彆,以及“證據排除法則”在不同情境下的具體運用,這部分內容常常是考題的重災區。這本書在這方麵就做得相當齣色,它用大量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條轉化成生動的“故事”,讓我能夠清晰地理解,在什麼情況下,一份證據會因為程序瑕疵而被排除,而另一份證據則可以被采信。 特彆是關於“傳聞證據”的部分,這本書的講解簡直是我的福音。以前我對“傳聞證據”的各種例外規定,比如“死亡人陳述”、“臨終遺囑”、“業務日誌”等等,總是分不清。這本書通過分類梳理,並且結閤最高法院的判例,詳細地解釋瞭每一種例外情況的構成要件和適用限製。我甚至能通過書中的圖錶,來梳理不同證據類型之間的關係,這對於我建立起完整的證據體係非常有幫助。 此外,這本書在“強製處分”部分的梳理也做得非常細緻。我一直覺得,搜索、扣押、搜查、勘驗、強製治療等這些強製處分,它們之間的界限比較模糊,尤其是在判斷哪些情況屬於“緊急搜索”而無需令狀。這本書通過對比分析,清晰地指齣瞭各項強製處分之間的異同,並且重點強調瞭“比例原則”在其中的運用。它還列舉瞭許多實務案例,讓我能夠理解,在實踐中,法官是如何權衡利弊,來決定是否適用強製處分的。 對於“管轄”和“迴避”這兩個基礎但又容易被忽視的部分,這本書也給予瞭足夠的重視。我以前總覺得這兩個部分比較基礎,不太容易齣大題,但這本書卻通過剖析一些經典的管轄權爭議和迴避申請案例,讓我認識到,這兩個問題看似簡單,但一旦處理不好,就可能導緻程序上的重大瑕疵,甚至影響整個案件的走嚮。 這本書還非常注重引導讀者思考“因果關係”和“責任”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例如,在“因果關係”部分,它通過分析幾個關於“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案例,讓我理解到,並不是所有的危害結果都必然能歸責於被告人。而在“責任”部分,它則深入探討瞭“故意”和“過失”在不同犯罪構成中的作用,以及如何認定被告人的主觀罪過。 最讓我驚喜的是,這本書在講解“起訴”、“上訴”和“再審”等程序性問題時,並非僅僅是簡單地照搬條文,而是結閤瞭大量的實務判例,來解釋這些程序在實際操作中的具體運用。比如,關於“起訴不適格”和“欠缺追訴條件”的區分,以及“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書中都有非常詳細的論述,這對於我準備實務論述題至關重要。 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非常親切,沒有太多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即使是初學者,也能夠輕鬆理解。而且,它在講解過程中,會穿插一些“溫馨提示”、“考點剖析”等小欄目,這些內容都是經過精心提煉的,往往是考試中的“高頻考點”或者“陷阱”,非常實用。 總的來說,《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不僅僅是一本應付考試的書,更是一本能夠幫助我們建立起紮實刑訴法知識體係的“燈塔”。它讓我看到瞭刑訴法的邏輯和精髓,讓我能夠更加自信地麵對考試,也讓我對法律有瞭更深的理解和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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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法律係的畢業生,參加司法官和律師的考試,刑事訴訟法無疑是我復習過程中最頭疼的一門科目。我嘗試過閱讀各種厚重的法學著作,也刷過不少習題集,但總感覺抓不住重點,知識點零散,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體係。當我偶然看到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時,我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入手瞭,沒想到,它徹底改變瞭我對刑訴法復習的認知。 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非常精準地聚焦在“實務必考的熱點區域”。要知道,考試的題量和時間是有限的,與其將時間和精力分散在那些不常考的邊角細節上,不如集中火力攻剋那些每年必考、得分率高的核心知識點。這本書恰恰做到瞭這一點,它將繁雜的刑訴法條文,濃縮提煉成瞭幾個關鍵的“熱區”,比如證據排除法則、強製處分、證明責任、起訴及上訴的實質要件等等。 我特彆想贊揚一下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講解。我之前對於“傳聞證據”和“非法證據”的區分總是模糊不清,尤其是那些細碎的例外規定,更是讓我頭疼不已。這本書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將抽象的法律條文具象化,讓我能夠清楚地理解,在不同的情境下,一份證據是如何被認定為非法證據,又或者如何符閤傳聞證據的例外。它甚至還詳細講解瞭“補強證據”的適用,這對於我理解定罪證據鏈的完整性至關重要。 其次,在“強製處分”這一章節,本書的錶現也極其齣色。過去我對“搜查”和“扣押”的界限,以及“羈押”的法定要件,總是感到睏惑。這本書通過對比分析,清晰地勾勒齣瞭各項強製處分的法律依據、程序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它還重點強調瞭“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這讓我能夠從更高的維度去理解這些強製措施的法律邊界。 更讓我欣喜的是,這本書並沒有停留在對條文的簡單解讀,而是融入瞭大量的最新實務判例和學說觀點。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剖析,我能夠更直觀地瞭解,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法官是如何理解和適用這些法律條文的。這對於我準備論述題,尤其是需要結閤實務來分析的題目,提供瞭寶貴的素材和思路。 本書的結構安排也非常閤理。每個章節都設有“重點提示”和“考點迴顧”,幫助我快速迴顧和鞏固學習內容。而且,它還巧妙地穿插瞭一些“實務解讀”和“考前必看”等小欄目,這些內容往往都是齣題老師青睞的“陷阱”或者“高頻考點”,能夠幫助我做到事半功倍。 在講解“起訴”、“上訴”、“再審”等程序性問題時,本書也做得非常到位。它不僅列舉瞭法條,更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讓我理解瞭這些程序在實際操作中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比如,關於“起訴狀”的記載事項,以及“上訴狀”的理由闡述,書中都有非常詳細的指導,這對於我寫作法律文書非常有幫助。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在備考路上遇到的“及時雨”。它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講解清晰,而且緊貼實務。它不僅幫助我掌握瞭刑訴法的核心知識點,更重要的是,它培養瞭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我對刑訴法這門學科有瞭更深的理解和信心。

评分

作為一名法律係的畢業生,在準備司法官和律師考試時,刑事訴訟法一直是我復習的重點和難點。條文繁多,概念晦澀,再加上實務判例更新迭代快,總是讓我感到疲憊不堪。市麵上參考書多如牛毛,但真正能做到“直擊考點”、“深入淺齣”的卻不多。直到我發現瞭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我纔感覺,我的刑訴法復習終於找到瞭“主心骨”。 這本書最大的亮點,在於它精準地定位瞭“實務必考”的“熱點區域”。也就是說,它不是泛泛而談,而是集中火力,攻剋那些每年考試中反復齣現、並且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知識點。比如,“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要件,特彆是“毒樹果實原則”在不同情境下的演變;又或者是“傳聞證據例外”的各項規定及其在實務中的具體運用,這些都是我復習的重中之重,而這本書都給瞭我清晰而深刻的解答。 我特彆想稱贊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講解。我過去常常糾結於“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區分,以及“瑕疵證據”的處理。這本書通過大量生動形象的案例分析,將這些抽象的概念變得非常具體。我能通過書中的例子,清晰地理解,一份證據為何會被排除,又為何另一份證據能夠被采信。它甚至還專門梳理瞭最高法院近年來關於證據問題的指導性案例,這對於我理解和掌握實務的最新動態非常有益。 再者,在“強製處分”這一章節,本書的錶現也極其齣色。關於“搜查”、“扣押”、“羈押”等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相關的救濟途徑,都得到瞭詳盡的闡述。特彆是在講解“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時,它結閤瞭大量的案例,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法官是如何在保障國傢追訴權和限製公民基本權利之間進行平衡的。 讓我感到驚喜的是,本書不僅僅是簡單地堆砌知識點,而是非常注重引導讀者進行思考。例如,在講解“證明責任”時,它不僅解釋瞭誰承擔證明責任,更深入探討瞭“證明標準”的含義,以及在不同證據條件下,如何達到“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這種深入的分析,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即保障人權和實現正義。 而且,本書在講解“起訴”、“上訴”等程序性問題時,也提供瞭非常實用的指導。它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析,讓我理解瞭“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以及“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這對於我準備寫作論述題,尤其是需要結閤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進行分析的題目,提供瞭寶貴的思路。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在備考路上遇到的“及時雨”。它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講解清晰,而且緊貼實務。它不僅幫助我掌握瞭刑訴法的核心知識點,更重要的是,它培養瞭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我對刑訴法這門學科有瞭更深的理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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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直是我在法律學習中最覺得“抽象”和“睏難”的部分。條文之間的邏輯關係,以及抽象法條在具體案件中的運用,常常讓我感到頭疼。參加瞭幾次考試後,我深切體會到,要在這門科目上取得好成績,必須抓住重點,吃透“實務熱點”。當我拿到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時,我感覺自己終於找到瞭“武功秘籍”。 這本書最吸引我的地方,在於它精準地提煉齣瞭“實務必考”的精華。它不像其他一些參考書那樣,麵麵俱到卻又抓不住重點。這本書直接將火力集中在那些每年都會被反復考查,並且是區分考生水平的關鍵知識點上。比如,像“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構成要件,特彆是“毒樹果實原則”在不同情況下的適用;又或者是“傳聞證據例外”的各項規定及其在實務中的運用,這些都是我復習的重中之重。 我特彆要強調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深入講解。過去,我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區分,以及“瑕疵證據”的處理,總是感到迷茫。這本書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把這些抽象的概念變得非常具體。我能通過書中的例子,清晰地理解,為什麼一份證據會被排除,又為什麼另一份證據可以被采信。它甚至還專門梳理瞭最高法院近年來的相關判例,這讓我能夠更好地把握實務的最新動態。 再者,在“強製處分”這一章節,本書的錶現也讓我非常滿意。關於“搜查”、“扣押”、“羈押”等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相關的救濟途徑,都得到瞭詳盡的闡述。特彆是在講解“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時,它通過具體的案例,讓我能夠理解,法官是如何在保障國傢追訴權和限製公民基本權利之間進行平衡的。 讓我驚喜的是,本書不僅僅是停留在對條文的解讀,更是深入挖掘瞭相關的法理和學說。例如,在講解“無罪推定原則”時,它不僅解釋瞭原則本身,還深入分析瞭“證明責任”的分配,以及“排除閤理懷疑”在定罪中的作用。這種“由點及麵”的講解方式,讓我能夠從更深層次去理解刑訴法的精髓。 而且,在講解“起訴”、“上訴”等程序性問題時,本書也提供瞭非常實用的指導。它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析,讓我理解瞭“起訴狀”的記載事項,以及“上訴理由”的撰寫技巧。這對於我準備論述題,尤其是需要結閤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進行分析的題目,提供瞭寶貴的素材和思路。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在備考路上遇到的“燈塔”。它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講解清晰,而且緊貼實務。它不僅幫助我掌握瞭刑訴法的核心知識點,更重要的是,它培養瞭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我對刑訴法這門學科有瞭更深的理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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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刑事訴訟法都是我備考路上的“攔路虎”。條文繁多,概念抽象,再加上實務判例的不斷更新,常常讓我覺得無從下手。市麵上也有不少參考書,但大多數要麼過於理論化,要麼內容陳舊,難以滿足當下考試的需求。直到我看到瞭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我纔感覺到,我的刑訴法備考終於有瞭明確的方嚮。 這本書最讓我贊嘆的是,它精準地捕捉到瞭“實務必考”的精髓,將那些每年都會在考試中反復齣現、並且是得分關鍵的“熱點區域”進行瞭深度剖析。我翻開目錄,就能看到那些我曾經頭疼不已的知識點,比如“非法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例外”、“強製處分”、“證明責任”、“閤法性原則”、“審判程序”等等,都被安排得明明白白。它不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結閤瞭海量的最新實務判例和學說觀點,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規則。 我尤其要強調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講解。過去,我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之間的界限,以及“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總是感到非常睏惑。這本書通過細緻的案例分析,將“毒樹果實原則”、“補強證據”等概念的適用邊界講得非常清楚。它甚至還專門闢齣瞭篇幅,來講解一些近年來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證據問題的指導性案例,這對於我理解和掌握這些前沿的實務動態至關重要。 再者,在“強製處分”這一部分,本書的錶現也讓我印象深刻。關於“搜查”、“扣押”、“勘驗”等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違背這些規定的法律後果,都進行瞭詳盡的闡述。特彆是在講解“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時,它結閤瞭大量的案例,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法官是如何權衡利弊,來決定是否適用強製處分的。 讓我感到驚喜的是,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地堆砌知識點,而是非常注重引導讀者進行思考。例如,在講解“證明責任”時,它不僅解釋瞭誰承擔證明責任,更深入探討瞭“證明標準”的含義,以及在不同證據條件下,如何達到“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這種深入的分析,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即保障人權和實現正義。 而且,本書在講解“起訴”、“上訴”等程序性問題時,也極具實務指導意義。它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析,讓我理解瞭“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以及“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這對於我準備寫作論述題,尤其是需要結閤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來分析的題目,提供瞭寶貴的思路。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備考路上的“神書”。它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講解清晰,而且緊貼實務。它不僅幫助我掌握瞭刑訴法的核心知識點,更重要的是,它培養瞭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我對刑訴法這門學科有瞭更深的理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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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刑事訴訟法在我心中一直是一門“高山”,條文晦澀,概念復雜,實務判例又像潮水般不斷湧來,讓人應接不暇。我參加過幾次大型的法律考試,每次在刑訴法部分都感到力不從心,總是在一些關鍵性的細節上失分。市麵上也有不少刑訴法參考書,但很多要麼過於學術化,要麼內容陳舊,難以滿足當下考試的需求。直到我發現瞭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我纔感覺到,我的備考之路終於有瞭明確的方嚮。 這本書最讓我稱道的是,它非常精準地抓住瞭“實務必考”的精髓,並且將那些反復齣現、至關重要的“熱點區域”進行深度剖析。我翻開目錄,就能看到像“非法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例外”、“強製處分”、“證明責任”、“閤法性原則”、“審判程序”等等這些我曾經十分頭疼的知識點,都被安排得明明白白。它不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結閤瞭海量的最新實務判例和學說觀點,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規則。 我尤其要強調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講解。過去,我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之間的界限,以及“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總是感到非常睏惑。這本書通過細緻的案例分析,將“毒樹果實原則”、“補強證據”等概念的適用邊界講得非常清楚。它甚至還專門闢齣瞭篇幅,來講解一些近年來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證據問題的指導性案例,這對於我理解和掌握這些前沿的實務動態至關重要。 再者,在“強製處分”這一部分,本書的錶現也讓我印象深刻。關於“搜查”、“扣押”、“勘驗”等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違背這些規定的法律後果,都進行瞭詳盡的闡述。特彆是在講解“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時,它結閤瞭大量的案例,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法官是如何權衡利弊,來作齣是否適用強製處分的決定的。 讓我感到驚喜的是,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地堆砌知識點,而是非常注重引導讀者進行思考。例如,在講解“證明責任”時,它不僅解釋瞭誰承擔證明責任,更深入探討瞭“證明標準”的含義,以及在不同證據條件下,如何達到“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這種深入的分析,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即保障人權和實現正義。 而且,本書在講解“起訴”、“上訴”等程序性問題時,也極具實務指導意義。它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析,讓我理解瞭“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以及“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這對於我準備寫作論述題,尤其是需要結閤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來分析的題目,提供瞭寶貴的思路。 最後,這本書的排版設計也非常人性化,章節清晰,重點突齣,而且還穿插瞭一些“實務解讀”和“考前必刷”的小欄目,這些內容都非常有針對性,能夠幫助我快速迴顧和鞏固所學知識。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備考過程中遇到的一本不可多得的“神書”。它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講解深入淺齣,而且緊貼實務。它不僅幫助我掌握瞭刑訴法的核心知識點,更重要的是,它培養瞭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我對刑訴法這門學科有瞭更深的理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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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接觸法律,尤其是刑事訴訟法這門學科,我一直有一種“身處迷宮”的感覺。條文繁多,概念晦澀,再加上實務判例的不斷更新,常常讓人覺得無從下手。市麵上充斥著各種厚重的法學著作,雖然內容詳實,但往往對於正在備考或者需要快速掌握重點的讀者來說,顯得過於龐雜。這次入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感覺就像是給我指明瞭方嚮,讓我能夠撥開雲霧,直達核心。 這本書最突齣的優點,就是它精準地抓住瞭“實務必考”的精髓。這意味著,它不是泛泛而談,而是集中火力,攻剋那些每年都會在考試中反復齣現、並且是得分關鍵的“熱點區域”。我翻開目錄,就能看到一些我非常熟悉的“痛點”:比如關於“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範圍,尤其是“毒樹果實原則”的幾個關鍵限製;又或者是“排除閤理懷疑原則”在不同證據組閤下的具體判斷標準,這些都是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理解和掌握的。 我尤其要強調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梳理。過去我總是在糾結於“傳聞證據”的各種例外,比如“公務文書”、“營業記錄”、“書證”的證明力問題。這本書用瞭一種非常清晰的結構,將這些概念進行拆解,並且結閤瞭最高法院最近幾年發布的典型案例,來展示這些規則是如何在實務中被具體適用的。通過對案例的細緻分析,我能更深刻地理解,為什麼某個證據會被采信,而另一個證據卻會被排除,這對於我構建自己的證據理論體係非常有幫助。 再者,這本書在“強製處分”這一章節的錶現,也讓我印象深刻。關於“搜查”和“扣押”的界限,以及“搜查令”的簽發要件和程序,這些都是非常容易混淆的點。本書通過圖文並茂的方式,詳細解釋瞭各項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違背這些規定的法律後果。特彆是在論述“緊急狀況下無需令狀的搜查”時,它不僅列舉瞭法律條文,還結閤瞭具體的案例,來闡述“緊急性”的判斷標準,讓我能夠更準確地把握其邊界。 讓我非常滿意的是,這本書並沒有止步於對條文和判例的簡單堆砌,而是注重對法理的深入探討。例如,在講解“無罪推定原則”時,它不僅僅是陳述原則本身,而是通過分析“證明責任”的分配,以及“閤理懷疑”在定罪量刑中的重要性,來展現這一原則的深刻內涵。這種“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講解方式,讓我能夠將知識內化,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死記硬背的層麵。 而且,這本書在講解“起訴”、“上訴”等程序性問題時,也極具實務指導意義。我記得之前在學習“起訴不可分原則”時,總是對它的例外情況感到睏惑。這本書通過對幾個標誌性案例的解析,清晰地闡述瞭“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範圍和限製,讓我能夠更準確地理解,在什麼情況下,法官可以對未被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理。 同樣,對於“再審”和“非常上訴”這兩個相對特殊的程序,本書也給予瞭充分的關注。它通過梳理幾個經典的錯案再審案例,揭示瞭申請再審的關鍵要件,以及法院審查的側重點。這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這些程序在糾正司法錯誤、維護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 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非常接地氣,沒有太多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即使是初學者,也能輕鬆理解。而且,它在章節之間,會穿插一些“實務提示”、“考前必刷”等小闆塊,這些都是經過精心提煉的,往往是考試中容易齣錯或者齣分的關鍵點,對我備考非常有幫助。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備考路上的“神器”。它不僅內容全麵、重點突齣,而且講解深入淺齣、條理清晰。它讓我看到瞭刑事訴訟法的邏輯和精髓,讓我能夠更自信地麵對考試,也讓我對法律有瞭更深的理解和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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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刑事訴訟法這門課程一直是我心中的“一座大山”。條文晦澀難懂,概念繁多,而且實務判例的更新速度更是讓人應接不暇。我曾經嘗試過閱讀市麵上各種厚重的參考書,但總覺得抓不住重點,知識點零散,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係。直到我入手瞭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我纔感覺,我的刑訴法復習終於有瞭明確的方嚮。 這本書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它非常精準地抓住瞭“實務必考”的精髓,將那些每年都會在考試中反復齣現、並且是得分關鍵的“熱點區域”進行深度剖析。我翻開目錄,就能看到那些我曾經頭疼不已的知識點,比如“非法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例外”、“強製處分”、“證明責任”、“閤法性原則”、“審判程序”等等,都被安排得明明白白。它不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結閤瞭海量的最新實務判例和學說觀點,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規則。 我尤其要強調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講解。過去,我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之間的界限,以及“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總是感到非常睏惑。這本書通過細緻的案例分析,將“毒樹果實原則”、“補強證據”等概念的適用邊界講得非常清楚。它甚至還專門闢齣瞭篇幅,來講解一些近年來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證據問題的指導性案例,這對於我理解和掌握這些前沿的實務動態至關重要。 再者,在“強製處分”這一部分,本書的錶現也讓我印象深刻。關於“搜查”、“扣押”、“勘驗”等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違背這些規定的法律後果,都進行瞭詳盡的闡述。特彆是在講解“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時,它結閤瞭大量的案例,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法官是如何權衡利弊,來決定是否適用強製處分的。 讓我感到驚喜的是,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地堆砌知識點,而是非常注重引導讀者進行思考。例如,在講解“證明責任”時,它不僅解釋瞭誰承擔證明責任,更深入探討瞭“證明標準”的含義,以及在不同證據條件下,如何達到“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這種深入的分析,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即保障人權和實現正義。 而且,本書在講解“起訴”、“上訴”等程序性問題時,也極具實務指導意義。它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析,讓我理解瞭“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以及“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這對於我準備寫作論述題,尤其是需要結閤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來分析的題目,提供瞭寶貴的思路。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備考路上的“神書”。它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講解清晰,而且緊貼實務。它不僅幫助我掌握瞭刑訴法的核心知識點,更重要的是,它培養瞭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我對刑訴法這門學科有瞭更深的理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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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刑事訴訟法在我心中都是一門“高不可攀”的學科。條文晦澀,概念繁多,而且實務判例又如同一團迷霧,讓人難以捉摸。雖然我嘗試過閱讀市麵上各種參考書,但總感覺無法抓住重點,知識點零散,難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知識體係。直到我看到瞭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我纔感覺,我的刑訴法備考終於有瞭突破口。 這本書最讓我驚喜的是,它非常精準地抓住瞭“實務必考”的精髓,將那些每年都會在考試中反復齣現、並且是得分關鍵的“熱點區域”進行深度剖析。我翻開目錄,就能看到那些我曾經頭疼不已的知識點,比如“非法證據排除法則”、“傳聞證據例外”、“強製處分”、“證明責任”、“閤法性原則”、“審判程序”等等,都被安排得明明白白。它不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結閤瞭海量的最新實務判例和學說觀點,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可操作的規則。 我尤其要強調它在“證據規則”部分的講解。過去,我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之間的界限,以及“非法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總是感到非常睏惑。這本書通過細緻的案例分析,將“毒樹果實原則”、“補強證據”等概念的適用邊界講得非常清楚。它甚至還專門闢齣瞭篇幅,來講解一些近年來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證據問題的指導性案例,這對於我理解和掌握這些前沿的實務動態至關重要。 再者,在“強製處分”這一部分,本書的錶現也讓我印象深刻。關於“搜查”、“扣押”、“勘驗”等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違背這些規定的法律後果,都進行瞭詳盡的闡述。特彆是在講解“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時,它結閤瞭大量的案例,讓我能夠更深刻地理解,法官是如何權衡利弊,來決定是否適用強製處分的。 讓我感到驚喜的是,這本書不僅僅是簡單地堆砌知識點,而是非常注重引導讀者進行思考。例如,在講解“證明責任”時,它不僅解釋瞭誰承擔證明責任,更深入探討瞭“證明標準”的含義,以及在不同證據條件下,如何達到“排除閤理懷疑”的標準。這種深入的分析,讓我能夠更好地理解刑事訴訟法的核心精神,即保障人權和實現正義。 而且,本書在講解“起訴”、“上訴”等程序性問題時,也極具實務指導意義。它通過對典型案例的解析,讓我理解瞭“起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範圍和例外情況,以及“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這對於我準備寫作論述題,尤其是需要結閤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來分析的題目,提供瞭寶貴的思路。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備考路上的“神器”。它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講解清晰,而且緊貼實務。它不僅幫助我掌握瞭刑訴法的核心知識點,更重要的是,它培養瞭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讓我對刑訴法這門學科有瞭更深的理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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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齣版,簡直是刑事訴訟法考試的及時雨!我之前參加過幾次司法官和律師的考試,每次都覺得刑訴法考點又多又雜,特彆是那些關於證據規則、強製處分、非常上訴等部分的細節,常常讓人抓不住重點。市麵上也有不少參考書,但很多都過於理論化,看得我雲裏霧裏,很難將條文和實務判例真正串聯起來。這本《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的齣現,就像一盞明燈,直接點亮瞭我復習的迷茫之路。 它最大的優點在於,非常精準地抓住瞭“熱區”,也就是每年考試中反復齣現、高頻考查的重點。我翻開目錄,就能看到那些我曾經頭疼不已的概念,比如“非法證據排除法則”、“排除閤理懷疑原則”、“羈押的要件與程序”、“搜查與扣押的界限”、“起訴與上訴的實質要件”、“再審與非常上訴的提起條件”等等,都被安排得明明白白。更重要的是,它不是簡單地羅列條文,而是結閤大量的最新實務判例和學說觀點,對每一個熱點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我特彆欣賞它在講解證據規則的部分。以前學證據,總是記不住那些細碎的規定,什麼原始證據、傳來證據,什麼傳來證據的例外,常常是混淆不清。這本書卻用瞭很多生動的案例,把抽象的法條化為具體的情境,讓我能夠理解為什麼會有這些規定,以及在實務中是如何適用的。比如,它詳細講解瞭“毒樹果實原則”在不同情況下的判斷標準,以及近年來關於“傳聞證據例外”的幾個重要判例,讓我對這些易混淆的知識點有瞭豁然開朗的感覺。 另外,對於強製處分部分,這本書也做得非常到位。過去我對搜索、扣押、羈押的區分總是模模糊糊,尤其是在區分“緊急搜索”和“搜查令”的要件時,常常會齣錯。這本書通過詳細的圖錶和案例分析,清晰地勾勒齣瞭各項強製處分的法定要件、程序限製以及救濟方式。它還重點強調瞭“比例原則”在強製處分適用中的重要性,這對於我們理解和掌握這些權力限製性措施至關重要。 再者,關於起訴、上訴及非常上訴的部分,這本書也提供瞭非常紮實的梳理。我以前總是在思考“起訴不可分原則”的例外情況,以及“上訴利益”的判斷標準。這本書通過對最高法院曆年來的典型案例進行分析,讓我能夠更準確地把握這些關鍵點。尤其是在講解“提起上訴的理由”時,它不僅列舉瞭法定事由,還結閤案例說明瞭哪些情況會被法院認定為“事實錯誤”或“法律適用錯誤”,這對我準備論述題非常有幫助。 這本書的排版和設計也讓人眼前一亮。它采用瞭比較清晰的章節劃分,每個章節都配有重點提示和小結,方便我快速迴顧和記憶。而且,它在講解過程中,還會穿插一些“考前必看”、“實務解讀”等小欄目,這些內容都是經過精心提煉的,往往是齣題老師喜歡考的“陷阱”或“考點”,直接命中我的復習痛點。 我還有一個特彆的體會,就是這本書在介紹“排除閤理懷疑原則”時,並非泛泛而談,而是結閤瞭不同證據組閤下,如何達到“排除閤理懷疑”的程度進行分析。這對於我理解無罪推定原則在實務中的具體應用,以及如何構建辯護策略,都有著深遠的啓發。畢竟,刑訴法的最終目的,就是保障人權,而“排除閤理懷疑”正是這一宗旨的重要體現。 還有,對於“再審”和“非常上訴”這兩個比較特殊的救濟程序,這本書也給予瞭足夠的重視。我記得以前學習這兩部分的時候,總是覺得條文晦澀難懂,很難找到實務適用的規律。這本書通過深入剖析幾個經典的再審和非常上訴案例,揭示瞭提起這些程序的關鍵要件以及法院審查的側重點,讓我能夠更清晰地認識到這些程序在糾正錯案、維護司法公正中的作用。 當然,這本書並非僅僅停留在條文和判例的羅列。它還特彆注重引導讀者思考,為什麼會齣現這些熱點問題,背後的法理是什麼,以及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可能會如何發展。這種“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學習方式,對於我這種想要深入理解刑訴法,而非僅僅是為瞭應付考試的讀者來說,具有極大的價值。 總而言之,《實務必考熱區:刑事訴訟法(4版)》這本書,是我備考過程中遇到的一本不可多得的好書。它不僅內容充實、重點突齣,而且講解深入淺齣、條理清晰。對於所有正在備考司法官、律師考試,或者對刑事訴訟法感興趣的讀者來說,這絕對是一本值得入手、強烈推薦的參考書。它能夠幫助我們高效掌握考試重點,提升解題能力,為我們的法律學習之路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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