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題型破解(5版)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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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者 出版社:學稔出版社 訂閱出版社新書快訊 新功能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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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日期 出版日期:2018/11/27
語言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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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錶於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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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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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者信息
作者簡介
吾猛龍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衛理堂附設臺北市私立衛理幼兒園校友
臺北市立忠孝國小校友
臺北市立懷生國中校友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校友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出社會之後發現大家頭銜都很多,甚至有超過一張A4的那種,秀出來就贏一半了,所以我絞盡腦汁把這輩子所有的頭銜都放上來了,希望可以讓讀者更進一步了解我,並用我豐富的履歷來為這本書的內容背書,謝謝。
票據法題型破解(5版) epub pdf txt mobi 電子書 下載
圖書目錄
前言 ‧1
VOLUME 1 總論
Chapter 1 票據行為
第一節 票據行為之性質 ‧1-1-3
題型 1-1-1 票據文義性【102律師第4題第1小題】 ‧1-1-4
第二節 形式要件 ‧1-1-6
題型 1-2-1 金額之記載【100律師第4題第1、2小題】 ‧1-1-7
題型 1-2-2 應記載事項之欠缺【98政大財法組第3題】 ‧1-1-10
題型 1-2-3 空白授權票據Ⅰ【95律師第3題】 ‧1-1-12
題型 1-2-4 空白授權票據Ⅱ【98司法官第2題】 ‧1-1-16
題型 1-2-5 法人之簽名Ⅰ【85政大財法組第2題第1小題】 ‧1-1-18
題型 1-2-6 法人之簽名Ⅱ【106司法官第3題】 ‧1-1-19
題型 1-2-7 共同簽名之效力Ⅰ【99中正財法組第2題第1小題】 ‧1-1-24
題型 1-2-8 共同簽名之效力Ⅱ【102司法官第4題】 ‧1-1-27
題型 1-2-9 票據獨立性—偽造【94台大丙組第2題】 ‧1-1-29
題型 1-2-10 票據獨立性—法理【93司法官第2題】 ‧1-1-30
第三節 實質要件 ‧1-1-32
題型 1-3-1 權利能力之欠缺【100律師第4題第3小題】 ‧1-1-32
題型 1-3-2 行為能力之瑕疵Ⅰ【103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1-1-34
題型 1-3-3 行為能力之瑕疵Ⅱ【103律師第4題第1小題】 ‧1-1-36
題型 1-3-4 行為能力之瑕疵Ⅲ
【87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1-1-38
題型 1-3-5 意思表示不自由—脅迫Ⅰ
【95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1-1-40
題型 1-3-6 意思表示不自由—脅迫Ⅱ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1-1-42
題型 1-3-7 票據要件判斷基準時點【96政大財法組第3題】 ‧1-1-44
第四節 交付要件 ‧1-1-46
題型 1-4-1 票據行為之性質【89律師第2題第1小題】 ‧1-1-46
Chapter 2 代理
題型 2-1 票據代理—公司型【97成大乙組第1題】 ‧1-2-3
題型 2-2 代理與代行之區別【99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1-2-6
題型 2-3 公司之代表及代理【101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1-2-8
Chapter 3 票據之善意取得(兼論權利外觀理論)
題型 3-1 善意取得與權利外觀理論【107司法官第4題】 ‧1-3-3
題型 3-2 善意取得【92律師第1題】 ‧1-3-6
題型 3-3 善意取得—對價不相當
【99司法官第2題第1、3小題】 ‧1-3-8
Chapter 4 票據之瑕疵
題型 4-1 偽造人責任【97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1-4-3
題型 4-2 改寫與變造之區別Ⅰ【104台大丙、辛組第3題】 ‧1-4-6
題型 4-3 改寫與變造之區別Ⅱ【104政大財法組第2題】 ‧1-4-9
題型 4-4 金額之改寫【93司法官第2題】 ‧1-4-11
題型 4-5 票據之變造【102律師第4題第2小題】 ‧1-4-13
題型 4-6 塗銷背書之效力Ⅰ【88司法官第2題】 ‧1-4-15
題型 4-7 塗銷背書之效力Ⅱ【94台大丙組第2題】 ‧1-4-17
Chapter 5 票據關係之抗辯
題型 5-1 原因關係之抗辯Ⅰ【94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1-5-3
題型 5-2 原因關係之抗辯Ⅱ
【105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1-5-5
題型 5-3 原因關係之抗辯Ⅲ【105台大丙、辛組第3題】 ‧1-5-7
題型 5-4 抗辯之切斷【97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1-5-9
題型 5-5 以票據清償借款之性質
【100台大丙組第2題第1小題】 ‧1-5-11
題型 5-6 原因關係違反善良風俗【102台大丙、辛組第2題】 ‧1-5-12
題型 5-7 惡意抗辯【99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1-5-14
題型 5-8 惡意之內涵【91律師第2題】 ‧1-5-16
題型 5-9 票據之贈與【101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1-5-18
Chapter 6 票據之時效及利益償還請求權
題型 6-1 時效中斷之適用【92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1-6-3
題型 6-2 利益償還請求權Ⅰ【102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6-5
題型 6-3 利益償還請求權Ⅱ
【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1-6-9
題型 6-4 判決確定時效之計算【95北大民法組第1題】 ‧1-6-10
Chapter 7 票據之喪失及救濟
題型 7-1 喪失票據之救濟程序【103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1-7-2
題型 7-2 票據喪失與善意取得【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7-4
各論 VOLUME 2
Chapter 1 匯票
第一節 背書 ‧2-1-2
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 ‧2-1-2
題型 1-1-1 背書之種類及效力【89第1次司法官第2題】 ‧2-1-4
題型 1-1-2 空白背書【97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1-5
題型 1-1-3 背書附條件Ⅰ【94台大丙組第2題】 ‧2-1-6
題型 1-1-4 背書附條件Ⅱ【98政大財法組第3題】 ‧2-1-8
題型 1-1-5 收件專用【95北大民法組第1題】 ‧2-1-11
貳‧背書之連續 ‧2-1-12
題型 1-1-6 背書連續之判斷【83律師第2題】 ‧2-1-14
題型 1-1-7 背書連續—尋找信用較佳之人背書
【99律師第2題】 ‧2-1-16
參‧禁止背書轉讓 ‧2-1-18
題型 1-1-8 禁止背書轉讓之效果【93政大財法組第4題】 ‧2-1-20
Try again 【94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21
題型 1-1-9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
【84司法官第2題第1、4小題】 ‧2-1-21
題型 1-1-10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Ⅰ【91司法官第2題】 ‧2-1-23
題型 1-1-11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Ⅱ
【101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2-1-25
題型 1-1-12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位置
【99司律預試第3題第1小題】 ‧2-1-26
題型 1-1-13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位置
【102司法官第4題】 ‧2-1-28
題型 1-1-14 記載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100司法官第4題】 ‧2-1-30
題型 1-1-15 非記載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 【88司法官第2題】 ‧2-1-33
肆‧回頭背書 ‧2-1-34
題型 1-1-16 回頭背書之判斷【96司法官第2題】 ‧2-1-35
題型 1-1-17 回頭背書之效力Ⅰ【93律師第1題】 ‧2-1-38
題型 1-1-18 回頭背書之效力Ⅱ【101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39
伍‧委任取款背書 ‧2-1-40
題型 1-1-19 委任取款背書之效力【98北大第2題】 ‧2-1-40
題型 1-1-20 禁止背書轉讓得否委任取款背書Ⅰ【96律師第2題】 ‧2-1-42
題型 1-1-21 禁止背書轉讓得否委任取款背書Ⅱ
【105司法官第4題】 ‧2-1-43
題型 1-1-22 禁止委任取款背書之合法性
【99司律預試第3題第2、3小題】 ‧2-1-46
題型 1-1-23 期後委任取款背書Ⅰ【95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1-48
題型 1-1-24 期後委任取款背書Ⅱ【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1-50
陸‧期後背書 ‧2-1-51
題型 1-1-25 支票期後背書Ⅰ【104司法官第4題】 ‧2-1-51
題型 1-1-26 支票期後背書Ⅱ【75司法官第2題】 ‧2-1-55
題型 1-1-27 期後背書之效力【106政大第1題】 ‧2-1-57
柒‧隱存保證背書 ‧2-1-59
題型 1-1-28 隱存保證背書—背書【90律師第2題】 ‧2-1-59
題型 1-1-29 隱存保證背書—保證
【101司法官第4題第3小題】 ‧2-1-61
題型 1-1-30 隱存保證背書—背書作保【82司法官第2題】 ‧2-1-63
題型 1-1-31 公司以背書隱存保證【76律師第1題第2小題】 ‧2-1-64
第二節 承兌 ‧2-1-67
題型 1-2-1 承兌之概念【83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1-67
題型 1-2-2 承兌人責任【104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2-1-68
題型 1-2-3 拒絕承兌【100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1-70
題型 1-2-4 附條件承兌【92中正民法組第1題】 ‧2-1-72
第三節 參加承兌 ‧2-1-74
第四節 保證 ‧2-1-75
題型 1-4-1 保證人責任【98律師第2題】 ‧2-1-75
題型 1-4-2 公司為保證【88律師第1題】 ‧2-1-78
題型 1-4-3 支票上保證【92律師第1題】 ‧2-1-79
題型 1-4-4 票據獨立性—保證Ⅰ【103律師第4題第2小題】 ‧2-1-81
題型 1-4-5 票據獨立性—保證Ⅱ
【89第2次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1-83
題型 1-4-6 保證之功能【107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1-84
第五節 付款 ‧2-1-86
題型 1-5-1 到期日之計算【106台大第2題】 ‧2-1-87
題型 1-5-2 付款提示期間【98司法官第2題】 ‧2-1-89
題型 1-5-3 付款提示期間—檢察官扣押【77司法官第2題】 ‧2-1-90
題型 1-5-4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簽名之真偽
【96輔大民商法組第4題】 ‧2-1-92
題型 1-5-5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00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93
第六節 追索權 ‧2-1-96
題型 1-6-1 對本票發票人之追索【98律師第2題】 ‧2-1-96
題型 1-6-2 倒填到期日與追索權【103律師第4題第2小題】 ‧2-1-99
題型 1-6-3 再追索【101律師第4題】 ‧2-1-101
Chapter 2 本票
第一節 本票之發票 ‧2-2-2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2-2-4
題型 2-2-1 見票提示期限Ⅰ【100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小題】 ‧2-2-4
題型 2-2-2 見票提示期限Ⅱ【101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2-6
第三節 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2-2-8
題型 2-3-1 本票裁定之要件【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2-10
題型 2-3-2 本票裁定之審查【97北大財法組第2題】 ‧2-2-11
題型 2-3-3 本票裁定之評析【107台大丙、辛組第2題】 ‧2-2-14
第四節 甲存本票 ‧2-2-17
題型 2-4-1 甲存本票與支票之比較【86律師第2題】 ‧2-2-18
Try again 【94北大財法組第2題】 ‧2-2-19
題型 2-4-2 甲存本票之效力【9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小題】 ‧2-2-19
Chapter 3 支票
第一節 支票之付款提示及追索 ‧2-3-2
題型 3-1-1 委託證券之性質Ⅰ【94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3-2
題型 3-1-2 委託證券之性質Ⅱ【100台大丙組第2題第2小題】 ‧2-3-5
題型 3-1-3 支票之性質及功能【105政大財法組第1題】 ‧2-3-6
題型 3-1-4 中斷時效【92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3-10
題型 3-1-5 付款期間之計算Ⅰ【92台大丙組第2題第1小題】 ‧2-3-12
題型 3-1-6 付款期間之計算Ⅱ【101台大丙、辛組第2題】 ‧2-3-14
題型 3-1-7 支票發票人責任【104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3-16
第二節 付款委託 ‧2-3-18
題型 3-2-1 撤銷付款委託【102律師第4題第3、4小題】 ‧2-3-18
題型 3-2-2 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
【100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2-3-20
題型 3-2-3 遠期支票之撤銷付款委託【97律師第2題】 ‧2-3-21
第三節 遠期支票 ‧2-3-23
題型 3-3-1 遠期支票Ⅰ【87律師第2題】 ‧2-3-23
題型 3-3-2 遠期支票Ⅱ【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3小題】 ‧2-3-25
第四節 保付支票 ‧2-3-27
第五節 平行線支票 ‧2-3-28
題型 3-5-1 平行線支票【92台大丙組第2題第2小題】 ‧2-3-28
第六節 執票人之直接訴權 ‧2-3-30
題型 3-6-1 直接訴權【92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2-3-31
題型 3-6-2 支票綜合題【89台大丙組第2題】 ‧2-3-33
圖書序言
第一節 背書
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
背書行為係指票據執票人以轉讓票據上權利或其他目的所為之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其依方式分為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若要適用及享有票據法舉證責任上的優惠,前提是必須依據票據法所規定的方式轉讓及流通票據,票據法規定記名票據須背書加交付轉讓之、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
背書的效力可以區分為權利移轉、權利擔保、權利證明三種,只要掌握背書的三大效力,其實就可以大概掌握不同背書種類的內容及差異性。另外背書還有兩種特性分別是單純性及不可分性,雖然不難但考試時容易以小爭點的方式出現,請讀者亦須注意之。
貳‧背書之連續
背書之連續可分為判斷及效力兩個部分來討論,也是考試的重點,測驗考生能否判斷背書連續與否、以及其分別之效果為何。
在判斷記名票據的部分較無爭議,除第一背書人為受款人外,其餘背書人皆為前一背書之被背書人,依次銜接至最後之執票人。即自受款人至執票人,形式上相連續而不中斷。
惟於無記名票據的判斷則有爭議,實務方面,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1939號判例認為無記名票據的受款人若為嗣後填上,且其並非發票時受讓票據的執票人時,則不能因該受款人未在票據背書而認此票據背書不連續;學說則認為因未記載受款人,故應自第一背書人至最後之執票人,形式上是否相連續而判斷。李欽賢老師則認為,背書連續的立法目的在於確定票據上每個人都是真正受讓票據權利的權利人,使執票人可以迅速判斷,滿足此規定後賦予資格授與力,證明其權利之存在,故應嚴格認定背書連續的判斷,以免失其立法本旨。
效力的部分,票據法第37 條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證明其權利。實務見解認為背書連續為行使票據權利的要件之一,故背書不連續將導致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亦無追索權。學說通說則認為背書不連續時僅是無權利證明的效力,由執票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票據權利之取得即可。
參‧禁止背書轉讓
所謂禁止背書轉讓,係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權利者。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背書轉讓僅發生於依背書轉讓之記名票據,若為無記名票據,因得以交付而轉讓,雖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實際亦不發生作用。
圖書試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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